论司法独立及其实现/余松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3:41:39   浏览:93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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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独立及其实现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余松林


【内容提要】建立法治社会,实现依法治国的伟大目标,离不开司法机关的独立执法。如何实现司法独立已成为社会关注的一大热点问题。本文从影响司法独立的外部关系、内部关系以及法官的身份、经济地位、素质等方面入手。着重分析了各种关系的内在联系及现行司法体制的弊端,同时也结合我国的司法体制现状提出了笔者个人建议,以期引起大家的思考。
【关 键 词】司法独立 实现

司法是维护个人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它不仅关系到人的权利能否实现,而且更是人们的理念的保障。自然法学派追求的是一种自然的理性,而司法过程也是一种追求理性的过程,它追求的理性就是“公平”、“正义”。虽然永恒的正义是不存在的,但是具体正义的标准的实现,只有通过一个大家公认的机关给予定位,才能为大家能接受。而这个机关就是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只有独立才能行使这项职权,那么究竟什么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呢?

一、司法独立的涵义
司法独立一词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是结构意义上,是指司法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因此司法独立是一种“国家权力的结构原则”;二是程序意义上,司法独立的意旨是在司法过程中保障法官司法以维护程序正当性和结果正确性,因此也被称为“技术性的司法规则。”由此,我们可以用一个较为概括的概念——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依据法律事实,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判决。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上的司法体制早已无法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对此,国家最高层领导也有了相当认识,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而笔者以为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在于司法独立,要实现司法独立,就必须对影响司法独立的种种关系有清醒的认识。

二、影响司法独立的外部关系
(一)司法独立与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在实质权力关系上,国家机关必须接受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司法机关与司法工作也不例外。虽然党的领导方式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司法机关并不享有政治结构即国家权力关系上的独立。在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下,部分地区司法机关与地方党委的关系是不正常的。司法机关基本上受命于党委,成为党委的附属产物,地方法官的任免权掌握党委手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党委经常性直接过问案件情况并参与案件的讨论和审理。更有甚着凭自己的主观判断、个人情感给案件打批条,这在表面上看似乎迎合了某些人所谓的“绝对服从党的领导”需要,事实上这种“以党代审”的做法导致的部分办案不公,反而使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和威望大打折扣,严重损害司法机关的独立性,成为导致腐败的诱因之一。
(二)司法机关与地方政府
德国法学家沃尔夫甘·许茨曾说过“行政侵犯司法,特别是侵犯法官的独立,
在任何时代都是一个问题。”可见,司法独立就是要不受任何地方的影响,法官独立审判案件。“地方影响对于确立法制和文明性来说,即令不是唯一有害的障碍,也是最有害的障碍之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要实现司法独立就必须建立起不受地方影响的独立司法机关。建国以来,司法机关的领导体制虽几经变动,但我国法院的设置基本上还是走行政区划的老路子,审判工作与司法工作不分,司法工作行政化现象极为明显:其一,司法机关依行政区划设置,与行政机关一一对应。这种层层设置的方式显然是模仿行政机关建制的,明显缺乏对司法工作特殊性的考虑。其二,对司法人员按行政干部进行管理,与行政机关相对应。其三,工作方式上实行层层把关的首长负责制和请示汇报等行政方式,明显不利于司法工作按法定程序进行。
如此以来,司法机关的人事权、财产权就受制于当地政府,在这种体制下,地方各级司法机关的独立性难以得到切实保证。以致于在地方政府的干涉下,造成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主义和执行难现象。相当多的司法不公,其本身不是法官素质低的原因造成而是由于当地政府施加影响。尤其是在一些涉及地方经济利益的案件中,因其事关当地政府的财源,而法院经费又是地方财政提供的,法院受自身利益的诱惑和国家权力的影响难以做出公正的判决。由于审判的事实不独立,人事、财政上对地方政府的依赖性,形成了一大堆“关系案”、“人情案”。

三、影响司法独立的内部关系
(一)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
在西方国家,司法独立就是要法官独立,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依据自由心证的原则,在充分听取当事人举证,并在双方当事人当庭出示证据的情况下作出判决或裁定。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我国行使审判权的主要形式是审判委员会,合议庭和独任庭,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三种组织形式之间未形成明确的职责范围。在我国,审判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疑难案件。《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审判委员会不仅有权“讨论”案件,而且有权作出“决定”,并特别强调“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结果使法院独立审判,公开审判流于形式。具体说来,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不论是由独任庭审判还是由合议庭审理,一旦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都必须五条件予以执行,其裁决具有终局性效力。
在实际审判过程中,审判委员会并未参加合议庭,不能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及举证情况,只是依据审判长的报告就对案件作出判决或裁定,这样一旦有所谓“重大”、“疑难”案件需要审判委员会参与其中,庭审往往就会成为走过场,真正参与审判法官没有决定权,而实际决定权却掌握在庭外的审委会手中。以致造成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怪现象。这显然与我国奉行的“庭审中心主义”和我国确立的公开审判制度是背道而驰的,更破坏了司法独立性。
(二)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
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在审判实践中,往往是下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一旦遇到了疑难、复杂问题,以请示法律问题为由与上级法院商量裁判结论,向上级法院请示,而受案法院也是来者不拒。更有甚者,直接指示下级如何裁判等。上下级法院这种不正常沟通的直接结果就是使下级法院丧失了独立性,本应由自己审理的案件逐级请示,人民法院的案件日积月累,造成了诉讼效益价值严重下降,给老百姓带来沉重的负担。破坏了人民法院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另一方面,由于上级法院作出的决定,下级法院必须遵照执行,这样就使得当事人本想通过上诉改变不利于自己审判结果的愿望落空,在事实上导致了“一审终审”,无形之中可能会造成大量冤假错案,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样,这与我国的“二级终审”制度是相违背的。

四、司法独立与法官的身份、经济地位、素质
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下,司法独立一个重要障碍是经济保障不足,财政供应体制不顺。法官的待遇低,在司法活动中可能获得的非法利益与其合法利益相比诱惑太大,易于影响其廉洁与公正,也使司法独立受到损害;其次,法官的身份也无法真正独立。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任免由同级人民代表作出决定,这样一来,法官就有可能出于维护自身利益,对立法机关介入司法侵犯司法的行为置之不理,甚至与某些立法机关官员一道从事妨碍司法公正的举措。种种现象背后隐藏着共同的一点,那就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背后并未肯定司法机关在国家基本权力结构中的独立,造成了我国司法机关相对于立法机关并非互相制衡的分权关系而是上位对下位的关系。所以,法官个人的身份独立也就无从谈起。最后,法官的素质问题与司法独立密切相关。司法的独立必然要以一个高素质、高效率的司法群体为依托。这是处理和应对各种复杂关系的前提条件,也是司法独立的内在要求。否则在现实生活中,司法独立无法实现,只有维护法官职业的高尚性,法官的高素质性,才能实现司法立,进而达到司法公正的目的。西方国家大多规定法官、检察院必须是大学法律系毕业。如英国规定:只有具备十五年或十年以上资格的律师,才能被任命为上诉法院?
蚋叩确ㄔ悍ü佟6?谖夜??芏喾ü俣祭醋圆慷幼?蹈刹浚?浔旧砦唇邮芄?低车姆?芍?堆盗罚?驳闹皇恰熬?苑?由霞读斓肌保?苣严胂笏痉ǘ懒⑽?问迪帧!爸钡浇裉欤?ㄔ喝允歉餍幸抵型庑腥私衔?菀捉?氲囊桓龌?梗?踔劣行┤司尤坏H卧撼せ蚋痹撼ぁ!?
五、推进司法独立的建议
鉴于我国目前司法体制的现状,笔者以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以克服司法独立过程出现的问题。
(一)制定保障人民法院独立的配套制度
1、在法官的任免制度上,提高任命机关的级别,由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出,避免地方干预。
2、由地方行政机关拨款改为国家财政统一拨款,避免司法机关在财政上受制于地方。
3、改革法院的设置,将法院设置由按行政区划设置转变为跨行政区域设置,明确划分地方法院与中央法院两大体系,组建可以超越地方利益的中央法院、大区法院。
(二)制定保障审判独立的制度
为了保障审判权的真正独立,应逐步赋予主审法官一定程序的自主权,并理顺配套相应制度。
1、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将法官的任命经过以下程序予以“精英化”:第一,逐步将法官的任职条件定在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科以上学历;第二,逐步在全国实行法官资格统一考试、统一录用;第三,在全国实行具有一定执业经验的律理由或具有一定教学经验的法学教授、副教授中选任法官制度,同时规定法官必须逐级晋升。
2、赋予主审法官一定的独立办案权,强化合议庭的审判职能。强化合议庭职责或扩大法官职权主要针对的是审判分离的做法。审判分离,权责无法统一,无法真正贯彻法官责任制,错案追究制度难以执行。由于大家负责制在事实上形成了无人负责的局面,容易培养依赖情绪,无法激励审判人员认真负责、公正无私、积极进取的精神,因此我们应该强化合议庭职能,放权给审判员。
(三)建立、健全错案追究制
现阶段,鉴于总体上法官的资质不高,适当强化其责任制度是有益的。但这种责任制的强化,也可能导致法官处理案件过于谨慎,而缺乏一种为维护公正而独立特行的精神。因此,笔者以为当前虽然应加强责任制度,但随着法官制度的成熟,应当改革这种责任机制,为保障司法独立而强化其身份保障,要求法官弹劾必须遵守严格程序,而且只有司法舞弊和十分重大的工作失误才能作为弹劾理由,禁止轻易惩罚法官。这对法官既是一种激励,又是一种鞭策,其淘汰功能有助于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四)对司法活动进行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司法,可能因其对实情的掌握,对问题合理分析以及对民意的反映而促进司法公正,但又可能因妄评错议破坏司法威信,损害司法独立。同样出于加强监督的考虑,笔者认为,至少在目前应当着重加强舆论监督;以防止“暗箱操作”,有效防止和纠正司法腐败和司法损失。但是舆论对司法的监督必须做到:一是不擅自定罪;二是事后评论,对正在审理的案件不作具有明确引导性的评论。此外应当要求报刊内部审稿人员对该类批评严格审核,以防不实不当。
(五)改善司法独立与党的领导的关系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司法独立并不是要摆脱党的领导,而是如何改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方式的问题,使党的领导原则在具体实际生活中更加规范的运行,使党在行使其权力时,严格按照一定规范和程序来行使,并通过立法对这一权力进行约束。笔者认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应该是:①提出立法建议,并通过人民代表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法律。②制定具有全局性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司法工作的顺利开展。③建议对司法机关主要人事干部的任免,并由立法机关对人选进行确认。总之,党的领导应从宏观着眼为司法独立的实现服务,而不应成为实现司法独立的绊脚石!
“司法独立之路漫漫”,其实现非一朝一夕能成。它需要各个部门的紧密配合乃至全社会的参与。在改革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触及到部门和个人的利益,这就需要我们从国家大局出发,服从整体利益的需要,切实推尽司法体制改革,促进司法实现真正意义的独立,以最终实现我们国家“依法治国”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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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2011]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为规范中央厨房许可工作,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中央厨房和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1〕3号)的相关规定,以及《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在受理中央厨房许可申请,开展中央厨房许可审查时,应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总则中相关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二、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中央厨房,已取得各类食品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按照《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规定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

  三、各地要及时总结中央厨房许可审查工作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厨房许可,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中央厨房和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1〕3号),以及《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中央厨房,指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餐饮服务单位的单位。

  第三条 中央厨房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的范围,作为第六类餐饮服务许可类别审查。开设中央厨房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其许可程序和申请材料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机关由中央厨房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 由餐饮连锁企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申请许可的中央厨房应当具备《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中央厨房应当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申请人申请餐饮服务许可时,应提交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第七条 申请人提交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二)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规定;
  (三)食品供应商遴选制度;
  (四)加工制作场所环境及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
  (五)关键环节操作规程,包括采购、贮存、烹调温度控制、专间操作、包装、留样、运输、清洗消毒等;
  (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七)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八)食品检验制度;
  (九)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理方案;
  (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十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八条 中央厨房向餐饮服务单位配送的食品品种应当报受理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禁止配送的高风险食品目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第九条 选址要求
  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第十条 场所设置、布局、分隔、面积要求
  (一)设置具有与供应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调、面点制作、食品冷却、食品包装、待配送食品贮存、工用具清洗消毒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
  (二)食品处理区分为一般操作区、准清洁区、清洁区,各食品处理区均应设置在室内,且独立分隔。
  (三)配制凉菜以及待配送食品贮存的,应分别设置食品加工专间;食品冷却、包装应设置食品加工专间或专用设施。
  (四)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食品分装及待配送食品贮存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五)接触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且分区域存放;接触动物性和植物性食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也有明显的区分标识,且分区域存放。
  (六)食品加工操作和贮存场所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00平方米,应当与加工食品的品种和数量相适应。
  (七)切配烹饪场所面积不小于食品处理区面积的15%;清洗消毒区面积不小于食品处理区面积的10%。
  (八)凉菜专间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九)厂区道路采用混凝土、沥青等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十)加工制作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或距离25米以上)。

  第十一条 食品处理区地面、排水、墙壁、门窗和天花板要求
  (一)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
  (二)粗加工、切配、加工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需经常冲洗场所、易潮湿场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
  (三)地面和排水沟有排水坡度(不小于1.5%),排水的流向由高清洁操作区流向低清洁操作区。
  (四)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毫米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五)墙角、柱脚、侧面、底面的结合处有一定的弧度。
  (六)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
  (七)粗加工、切配、烹调和工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应有1.5米以上的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食品加工专间内应铺设到顶。
  (八)内窗台下斜45度以上或采用无窗台结构。
  (九)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下清洗不生锈的纱网或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各类专间的门能自动关闭。
  (十)粗加工、切配、烹调、工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食品包装间的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制作。
  (十一)天花板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十二)半成品、即食食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吊顶间缝隙应严密封闭)。
  (十三)水蒸气较多的场所的天花板有适当的坡度(斜坡或拱形均可)。

  第十二条 洗手消毒设施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内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其位置设置在方便员工的区域。
  (二)洗手池的材质为不透水材料,结构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
  (三)洗手消毒设施旁设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设施,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第十三条 工用具、设施设备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要求
  (一)根据加工食品的品种,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
  (二)采用有效的物理消毒或化学消毒方法。
  (三)各类清洗消毒方式设专用水池的最低数量: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或容器。采用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专用水池或容器。各类水池或容器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四)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消毒水池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
  (五)工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
  (六)设专供存放消毒后工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易于清洁。
  (七)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

  第十四条 食品原料、清洁工具清洗水池要求
  (一)粗加工操作场所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3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水池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二)加工场所内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操作过程。

  第十五条 加工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要求
  (一)食品烹调后以冷冻(藏)方式保存的,应根据加工食品的品种和数量,配备相应数量的食品快速冷却设备。
  (二)应根据待配送食品的品种、数量、配送方式,配备相应的食品包装设备。
  (三)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四)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易于清洗消毒。
  (五)所有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不使用木质材料,因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
  (六)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食品的接触面平滑、无凹陷或裂缝(因工艺要求除外)。

  第十六条 通风排烟、采光照明设施要求
  (一)食品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或大量蒸汽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
  (二)排气口装有网眼孔径小于6毫米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三)加工经营场所光源不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
  (四)安装在食品暴露正上方的照明设施使用防护罩。冷冻(藏)库房使用防爆灯。

  第十七条 废弃物暂存设施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
  (二)废弃物容器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内壁光滑便于清洗。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

  第十八条 库房和食品贮存场所要求
  (一)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用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分开设置。
  (二)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三)除冷库外的库房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如设防鼠板或木质门下方以金属包覆)设施。
  (四)冷藏、冷冻库设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
  (五)库房及冷藏、冷冻库内应设置数量足够的物品存放架,能使贮存的食品离地离墙存放。

  第十九条 专间要求
  (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二)专间只设一扇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窗户封闭。
  (三)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加装水净化设施。
  (四)专间内设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要求的空调设施、空气消毒设施、流动水源、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凉菜间、食品冷却间、食品包装间设专用冷冻(藏)设施。
  (五)专间入口处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洗手消毒设施除符合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应当为非手触动式。

  第二十条 更衣室要求
  更衣场所应与加工经营场所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有足够大小的空间、足够数量的更衣设施和适当的照明。

  第二十一条 厕所设置要求
  (一)厕所不设在食品处理区。
  (二)厕所采用水冲式。
  (三)厕所地面、墙壁、便槽等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设有效排气装置,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窗户设置纱窗,或为封闭式,外门能自动关闭,在出口附近设置洗手设施。
  (四)厕所排污管道与食品加工操作场所的排水管道分设,并有可靠的防臭气水封。

  第二十二条 运输设备要求
  配备与加工食品品种、数量以及贮存要求相适应的封闭式专用运输冷藏车辆,车辆内部结构平整,易清洗。

  第二十三条 食品检验和留样设施设备及人员要求
  (一)设置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
  (二)配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和检验人员。
  (三)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范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第六类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
http://www.sda.gov.cn/gsyjs11212/fj.rar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立现代造船模式工作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立现代造船模式工作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装[2012]488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行业主管部门,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中国造船工程学会、中国船级社,有关企业,有关院校:
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十一五”建立现代造船模式工作的成果,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船舶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推进全面建立现代造船模式工作的重要意义
全面建立现代造船模式(以下简称“建模”)是促进我国船舶工业发展的一项战略举措,对提升船舶制造技术水平,增强产业国际竞争能力,推动我国船舶工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自《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快建立现代造船模式的指导意见》和《全面建立现代造船模式行动纲要(2006-2010年)》发布以来,我国船舶工业的建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骨干企业基本建立起以中间产品组织生产为基本特征的总装造船模式,造船技术、管理水平和信息化程度不断提升,生产效率明显提高,造船周期明显缩短,与先进造船国家的差距明显缩小,建模工作成效显著。但是,建模工作对产业发展的整体贡献程度仍然不高,管理水平和生产效率未能与产业规模实现同步提升,以注重要素投入为主的外延式发展方式仍未得到根本转变,我国船舶工业在建模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发展潜力。
“十二五”是我国船舶工业实现由大到强转变的关键时期。在国际船舶市场需求持续低迷、世界造船业竞争日趋激烈、船舶企业利润空间不断压缩、国际海事新规则新规范频繁出台的多重压力下,我国船舶工业发展正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在新形势下,必须要将建模作为转变行业发展方式的突破口,在巩固“十一五”工作成果的基础上,推进建模工作在深度、广度和精度三方面使建模工作进入全面提升的新阶段,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推进产业由大转强。有关企业必须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推进建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深入开展建模工作。
二、指导方针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方针
贯彻落实《船舶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大力推行“精益造船”和“绿色造船”,以“两化融合”为重要手段,进一步提升造船总装化、管理精细化、信息集成化水平,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和效益,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船舶工业实现由大变强。
(二)发展目标
到2015年,全行业基本建立高效船舶制造体系,主要造船技术指标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全员劳动生产率年均提高15%,骨干造船企业造船效率达到15工时/修正总吨,典型船舶建造周期达到世界先进水平,骨干造船企业平均钢材一次利用率达到90%以上,规模以上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十一五”末下降20%。大中型企业造船管理信息化普及率达到80%,数字化设计工具普及率达到85%。
三、总体要求
(一)以“精益造船”为导向,打造高效船舶制造体系
把打造现代高效船舶制造体系,构建精益造船企业,作为实现创新发展的重要方向。应用精益生产理论,引入价值流管理技术,以精准、精良、精细的先进理念不断消除产品设计的多余功能,降低资源消耗,优化物流,减少各类库存,压缩无效作业时间,推行准时生产,实现造船物流、信息流和价值流的实时管理、监控与调节。
(二)以“绿色造船”为目标,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把“绿色造船”作为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扩大市场占有率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目标。以积极应对国际海事新规则、新标准的实施为契机,加强研发设计,从源头上提升造船安全、环保、绿色水平。加快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和应用,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和安全生产水平。
(三)以“两化融合”为手段,全面提升造船管理效率
把信息化和工业化高度融合作为进一步改造现有造船生产体系的重要手段。把深化设计、工艺流程、生产装备、过程控制、物流管理、精度制造等环节的信息集成作为重点,推动信息共享、系统整合和业务协同,推动企业现有工艺装备现代化改造,推动质量升级和管理效率提升。
四、工作重点
(一)全面提高造船总装化水平
1、大幅提高“中间产品”社会化、专业化、成品化、集成化生产程度
坚持以中间产品为导向的总装化造船生产组织方式,充分利用企业、社会两种资源,建立健全专业化配送体系,持续提升舾装件、分段、单元、总段等中间产品社会化、专业化水平。注重中间产品的设计制造专业化程度以及设计、制造、管理一体化水平。注重提高船体分段、总段等中间产品的壳舾涂完整性及成品化水平;注重提高舾装单元、设备单元、功能模块等中间产品的集成化水平,向大型化方向发展。
2、制定各类中间产品的完整性标准
深入贯彻工序前移的基本要求,提高中间产品完整性,减少后续工序生产负荷。尽快完善制定分段、总段、上层建筑、下水/出坞、试航前的完整性标准;单元、托盘、模块的完整性标准以及与船体、舾装相应的涂装完整性标准,为保证工序前移及分段/总段舾装完整性、下水/船坞舾装完整性提供坚实基础。
(二)全面提高管理精细化水平
1、建立精益造船工程管理体系
(1)优化作业流程和工序流程
依据精益造船的基本理念,对正在运行的造船分道生产线进行精细化分析,消除生产流程中停滞、倒退、迂回等不增值环节,施行中间产品物流的合理流通量管理。依据生产节拍制定标准作业周期,为组织均衡、连续生产提供保障。
(2)建立拉动式准时化的工程计划体系
建立基于拉动式准时化生产、资源综合平衡的造船工程计划管理体系,促进工程计划体系的管理重心下沉,强化全员、全过程的自主计划管理。在工厂、部门、车间、班组分级计划管理体系中,强化车间、班组计划的精细化,充分调动基层管理人员制定计划的积极性。在年、月、周、日计划体系中提高周计划、日计划的精细化水平。
(3)加强对任务包的精细化分解
按区域/阶段/类型,进行造船工程中间产品任务包的精细化分解。合理确定任务包内的物量数量,明确任务包和生产资源的对应关系,为负荷计划均衡化、日程计划准时化创造条件。
(4)强化对现场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反馈
规范生产现场基础数据采集的内容和流程,运用信息分析系统、物联网等先进技术手段,实现基础数据采集的实时性和准确性,强化计划与实绩的对比分析,建立快速反应机制,适时调控场地、设备、劳动力等资源,为推行准时生产、提高生产效率和资源利用效率提供有效支撑。
2、建立精益造船成本管理体系
(1)推进造船成本管理创新
按照区域/阶段/类型的工程分解与组合方式,建立与任务包相对应的目标成本体系。重点加强作业成本的构成与分解,创新符合现代造船规律的成本管理实现形式。要从设计源头提供精细化设计成本,不断优化成本管理和成本核算流程,完善成本反馈信息体系的建设,提高成本核算的即时性,改变事后统计的成本管理方式,提高成本管理效率。
(2)建立应对船价异常波动的风险机制
要从经营、设计、建造、管理、物流等多环节建立相应的风险评估和快速应对机制,重点加强目标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实时监控与考核,实现作业成本与设计成本、采购成本、制造成本、管理成本的有机链接和统筹管理,达到降本增效目的。
(三)全面提高信息集成化水平
1、加速实现过程集成和信息集成的融合
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坚持两化融合的基本方向,以流程再造为基础,努力实现过程集成和信息集成的融合。探索建立总装厂与中间产品专业化生产企业间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建立共享的服务平台,实现敏捷制造。着力推进数据流与管理流、资金流、物流的整合,实现船舶制造企业信息集成应用。
2、夯实企业信息化基础工作
加强基础数据的积累和研究分析,整合现有基础数据资源,健全完善典型船舶产品数据库、设计资源数据库、生产设计信息库、制造资源数据库和生产管理信息库等,为建立企业信息共享平台奠定基础。
3、加强生产制造过程和物流虚拟仿真技术的应用
开展船舶生产制造过程虚拟仿真系统的应用推广工作,实施过程验证,减少无效劳动,提高造船效率。实施对物流的仿真应用,以船体托盘和舾装托盘为主线,通过虚拟仿真,发现各类物资配送管理的制约瓶颈,促进对物流的精细化管理与控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库存量和资金占用量,为物流、物配便捷化管理、准时化配送创造条件。
(四)建立精益造船生产设计模式
1、全面推行“区域生产设计”模式
建立和完善满足两个“一体化”要求的设计模式和设计体制。充分发挥生产设计引领现代造船模式其他构成要素的作用,为进一步实现精准生产、精细管理提供坚实基础。以零部件、分段、总段为基础,实现船、机、电按区域配套出图,为区域造船提供完整、准确、可靠的工艺信息、生产信息、物量信息和管理信息。
2、加强生产设计前期策划
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需求为宗旨,统筹考虑技术、计划、工艺、质量、安全、成本等要素,确保设计内容满足建造、管理需求。将工法研究策划和先进工法应用作为生产设计前期策划的重要内容。明确编制分段/总段划分图、精度布置图、区域划分图、单元及模块划分图、建造流程图(WSD)、详细组立图(DAP)等顶层技术文件的设计原则和要求。重点推进WSD/DAP等先进设计制造技术,提高生产设计的可制造性及与新规范的协调性。
3、持续推行设计流程优化
不断消除影响船体、舾装、涂装开展并行设计的障碍,为提高设计效率与质量创造条件。依据区域设计要求,调整生产设计组织,保证设计组织与设计流程相适应,与中间产品完整性设计相适应,提高中间产品设计水平。
4、强化设计基础工作
不断完善生产设计作业指导书的编制工作,逐步形成设计内容、设计方法、设计出图等的标准模式,提高生产设计效率。不断完善设计工时、设计标准日程管理,提高生产设计管理水平。
(五)推进和深化精度造船
1、建立和完善造船企业精度管理体系
制定船舶建造精度管理标准,健全精度控制管理办法,加强现场精度测量,加大过程监控与考核,完善精度数据库建设。逐步将造船精度控制从船体搭载工序向前道工序延伸、向设计延伸,从船体工程向舾装工程的扩展,实现全过程全方位的精度控制。
2、重视精度管理基础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开展变形预测、精度测量和控制等新技术新手段的研究和应用,逐步建立企业精度补偿体系,实现以补偿量替代余量,提高分段无余量制造率,降低中间过程的修割率,提高产品质量。
(六)改进完善企业用工管理
1、改变现有用工观念和方式
研究提高工时利用效率的方法、途径和实现形式,逐步从劳动密集型向精干高效型转变。提高员工自主管理、团队协同功能,加大岗位复合技能的实施力度。深化作业区、班组基层组织的管理改革,规范职责、权限、工作标准及考核要求,提升作业区、班组的现代造船管理能力。
2、加大全员培训力度
建立健全符合企业战略发展需要的常态化的培训体制和机制,加大对员工综合素质能力和协同能力的培训和考核力度,切实提高各类员工的素质。建立起用工结构合理、人才队伍领先、人才梯队跟进管理有效的体制和机制,形成企业稳定的技术与管理骨干队伍。
3、创新外来劳务工使用管理机制
进一步改善企业用工结构,探索创建新的用工机制和员工自主管理的方式;将外来劳务工的管理全面纳入企业的管理体系,彻底改变“以包代管”的做法;结合企业资源条件和产品实际,建立符合我国造船实际的新型用工模式。
(七)大力推进绿色造船
1、推行节约型设计
在合同设计、详细设计、生产设计各阶段,在满足国际海事新规范、新标准的前提下,强化降低能耗、物耗和减少排放两方面的设计能力,重点在降低船舶设计自重和提高钢材利用率上下功夫,在降低建造成本和降低运营成本两方面同时取得成效。
2、加强企业原材料、能耗等资源管理
积极采用先进套料设计软件,提高钢材一次利用率;建立企业余料管理系统,加强余料管理提高钢材综合利用率;采用先进动能监控管控措施,开展高耗能设备设施的节能改造,降低综合能耗。
3、加大先进制造技术的开发应用
围绕高效制造、绿色造船和满足国际新规则的要求,大力开发应用总段建造、快速搭载、先行舾装、大型单元模块制造、高效自动化焊接、绿色涂装等先进制造工艺技术。
4、强化高效工装设备的研发、推广、应用
要结合企业实际、结合产品为载体,继续推进造船先进工装、设备、柔性生产线的开发应用。加快采用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装备,改造现有生产装备体系,提高生产效率和资源利用效率以及安全生产水平。
5、加大节能减排绿色造船设施的改造
以降低消耗和排放为目标,采用和推广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装备,推动现有生产设施、设备的自动化、智能化改造;推广应用动力站房余热回收利用技术,促进能源的循环使用,构建绿色环保、高效节约的造船制造装备体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建模组织领导,完善推进工作机制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抓导向、协会抓推进、企业抓落实”的建模工作组织体系。各地船舶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模的宣传和引导,切实提高全行业对建模工作的重视程度。各企业要强化建模“一把手”责任制,切实把建模推进工作落到实处。行业协会建模专家组要着重围绕“抓目标导向、抓难点推动、抓成果交流”开展工作。
(二)加大建模关键技术研究,引导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积极支持造船企业和各类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加大对 “精益造船”、“绿色造船”和“两化融合”等现代造船模式核心技术体系和关键技术等方面的研究,引导企业又好又快发展。鼓励骨干造船集团和企业加大建模关键技术研发投入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专项经费开展建模技术研究,促进建模关键共性技术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
(三)组织国际国内交流,深入开展对标分析
鼓励开展与先进造船国家、造船企业的多层面交流与合作,从政策、技术、管理及组织方式等方面分析与先进国家在建模方面的差距,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带动行业建模工作水平快速提高。制定和颁布船舶行业标准《船舶建造技术水平评估方法》,引导全行业提升船舶建造技术水平。依托行业协会建模专家组开展行业评估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造船企业推进建立现代造船模式工作的成效和差距,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
(四)及时总结建模经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积极推进建模工作典型示范,大力宣传典型企业在管理理念、制造技术、软件、工法工装、外用工管理等方面的成功做法和经验,组织开展示范推广工作。行业建模专家组要结合“十二五”建模工作的实际,对建模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成果及时进行系统梳理和固化,形成一批实用性强、可操作的指导性文件,促进成果共享。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