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公诉人应对被告当庭翻供的策略/白恩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3:51:09   浏览:88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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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推翻原来在侦查机关供认的犯罪事实,即当庭翻供的情况已经大量存在,且有不断上升的趋势,特别是一些涉案人数多、社会影响大的经济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的情况尤为突出。被告人翻供往往使公诉人在庭审中陷入被动,直接影响公诉效果、庭审质量、乃至诉讼结局。对于被告人当庭翻供,究竟应怎样认识和对待,值得重视和研究。

  一、被告人的翻供原因

  由于被告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特殊地位,案件的结论对其个人来说,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他们往往出于种种动机和原因,想方设法推脱罪责,逃避制裁;或避重就轻,诿罪他人;或开始为了掩盖同伙,一人承担后来又反悔等等。从被告的翻供来看,通常以下几种情况:

  (一)畏罪而翻供

  有些被告人被司法机关抓获后,其心理防线很快被突破,从而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因为害怕受到法律的严惩,思想上产生反复,想方设法翻供。尤其是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后,考虑到自己的命运在此一举,便妄图通过翻供作最后一搏,在法庭上全力推翻全部或者部分供述,以达到减轻罪责的目的。

  (二)为自保而翻供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有些被告人为获得较轻的判决,而把责任推给他人。往往是主犯把责任推给从犯;同案犯之间相互推诿;在案的被告人把责任推给在逃的同案犯。在自保心理的影响下,他们改变原来所做的有罪供述,妄图逃避法律的惩罚。

  (三)因律师行为而翻供

  因为律师的行为而导致翻供的情况是大量存在的。在侦查阶段,通常被告人都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但被羁押后,通过会见律师,使其应对司法机关的审讯有了一定经验,对可能被判处的刑罚有了进一步认识。甚至有些被告人经律师的误导,错误的认为,司法机关没有真正掌握其犯罪证据,便产生侥幸心理,推翻以前供述,企图钻法律的空子。

  二、公诉机关的应对策略

  ( 一) 认真做好庭前准备

  1、阅卷要细致

  刑事诉讼庭审过程中的抗辩性明显增强,庭前准备工作更显重要,而细致的阅卷更为关键,这样才能全面熟悉案情,增强对被告人翻供的预测性。阅卷要尽量按原文、原话摘抄,忠实于原意,同时注意将犯罪时间、地点、手段、赃款数额、去向等一一列明,做到简洁明晰,一目了然。一旦发生被告人翻供等突发情况,可依据阅卷笔录进行举证、质证,在法庭上不会手忙脚乱。

  2、预案要全面

  提起公诉前,对全案证据进行梳理和研究。一是分析证据是否完备,存在哪些薄弱环节,提前做好证据的固定、复核,不给被告人翻供妄想留有空间。二是认真分析案情,针对被告人的具体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讯问提纲,尽可能的让被告人当庭认罪,体现法律的威严。三是结合具体案件,制定层次分明的举证提纲,并对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进行说明。四是有针对性的准备辩论观点,公诉人在庭上胸有成竹,不仅能给被告人施加很大心理压力,也树立了公诉人雄辩、自信的良好形象。

  (二)庭审讯问不能马虎

  讯问是公诉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公诉人一定要认真对待。一掌握被告人的认罪情况,预测可能发生的变化,即使被告人当庭翻供,公诉人也不会措手不及。二是进行必要的教育和政策攻心,震慑犯罪,让他们权衡利弊得失,重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三是充分听取被告人的辩解,以掌握其辩解的思路和方向,对证据存在瑕疵的,及时复核、补强,把问题解决在提起公诉之前。四是了解被告人身体、精神情况,熟悉被告人的个性特征、心理状况等,如果被告人当庭翻供,可以选择相应的方法有效应对:

  1、间接讯问法,在被告人心理防线未被突破或未被完全突破、对公诉人心存戒心的情况下,公诉人可以先提一些次要,甚至是无关紧要的问题,而且要故意打乱问题之间的逻辑顺序, 以隐蔽讯问目的, 迷惑被告人,打消其戒心,向实质问题渗透、逼进,从而达到推翻其翻供内容,让其说出案件真实情况的目的。

  2、递进讯问法,对于供述反复无常、变化不定的被告人,公诉人讯问应由表及里,循序渐进,含而不露,让被告人摸不清公诉人讯问的真正意图, 在被告人毫无戒备的情况下,出其不意,攻其不备,逐步引深,使其处于进退不能的境地。具体做法是在关键问题上采取依次推进由远及近、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由此及彼的方法,步步设卡,层层发问,环环紧扣,快速地接触犯罪事实和关键问题。

  3、告知利害法,对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当庭翻供,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公诉人可以宣读被告人原始供述笔录,对笔录中被告人的供述内容有针对性地进行讯问,提出其他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向其阐述构成自首条件的法律规定,让其权衡利弊。

  4、问论结合法,对出于侥幸心理翻供的被告人,可首先作进一步讯问,抓住其回答不一致之处,攻其不备,使其不能自圆其说。 然后再明确揭露其翻供或欲翻供的真实原因,使讯问与公诉人的分析相得益彰,以达到其认罪的目的。

  (三)庭审举证是关键

  结合具体案件,制定层次分明的举证提纲,并对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进行说明。

  1、对被告人供述极不稳定的案件, 公诉人可以通过对被告人历次供述内容的对比,找出其中的异同进行分析论证,以揭示当庭翻供的不合理。

  2、对于被告人翻供后,缺乏其他直接证据而不得不以间接证据来定罪的, 公诉人可以通过逻辑严密、编排合理的举证顺序,用证据之间的有机连贯性来驳斥辩解的虚假性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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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禁止生产、销售和食用槟榔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禁止生产、销售和食用槟榔规定

 (1996年9月24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市容市貌整洁卫生,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和投资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市辖区内生产、销售和食用槟榔。
  槟榔作为药品在医疗、药店等单位经销和患者食用的除外。


  第三条 违反本规定,在本市生产、销售槟榔的,由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 违反本规定食用槟榔的,由市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的,有关单位应给予保密,并对举报者进行奖励。


  第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厦门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三月三十日颁发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本市辖区内禁止生产、销售和食用槟榔的通告》同时废止。

  司法,从概念上来解读,就是法律的适用。如何适用法律,具体来说,就是运用既定的法律规则,通过三段论的演绎来适用于法律事实;粗听起来,司法并不复杂,但越来越繁杂的社会矛盾和同样的矛盾裁判结果却大要径庭,不免让人产生困惑,为什么有时遵规道矩的法律适用反而适得其反,这其中的原因在于未能洞悉司法的实质。其实,司法的实质归根结底就是如何平衡利益的问题,找到了矛盾纠纷的利益平衡点,也就找到了裁决之道。

  对于大多数案件来说,利益的纠葛并不太复杂,一般主要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一方当事人将矛盾起诉到法院,无非是认为自己的法益受损了,要求法院支持自己的诉求,填补自己所损的利益,恢复之前二者的利益平衡状态;而对被告而言,其对抗对方的观点无非也是利益平衡问题。因此,对于法官来说,要解决此类纠纷就必须把握司法的关键,即双方的利益平衡点,找准了利益平衡点,也就找到了解开双方心结的钥匙,矛盾自然也就迎刃而解;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际交往的频繁,仅限双方当事人利益纠葛的矛盾有逐步减少的趋势。

  中国法治比较落后,立法没能紧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步伐,在很多重要法律缺失的情况下,政策充当了法律的角色,起到了规范和指引的作用,如何平衡法律与政策之间的关系也就成了司法平衡的第二个层次的内容,这在行政法制领域表现的龙为突出。由于我国长期受官本位思想影响,行政法制比较滞后,很多重要的行政法律和法规不完善,导致实践中处理行政纠纷时无法可依,间接催生了大量政策的出台。在没有明确法律和法律法规滞后的情况下,政策取代了法律的功能,一些级别低的规章、规范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成了裁决的依据,可这些政策因各地情况不同而相差很大,有的甚至与现行法律冲突,找准政策与法律之间的平衡点自然就成了裁决行政纠纷的关键,在既不伤害法治,又要妥善化解行政纠纷的司法目标指引下,平衡的技巧不可小觑。

  法律是对既有经验的归纳总结,是对社会关系和人的行为的一般性规定,法律总是落后于社会发展的,法律与社会的紧张关系也就不可避免,这自然也就成了司法平衡的第三个层次的内容,这一层次的平衡也是深层次的平衡,也是最难处理的平衡。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日新月异,各种新领域、新关系不同涌现,各种矛盾关系错综复杂,法律显得有点捉襟见肘,如经济转型、体制转轨时期的企业破产问题,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所引发的欠债人跑路现象,就牵涉到多数债权人、债务人利益等经济问题,工人劳动权利及就业等社会问题,还有婚姻案件中离婚所牵涉到的双方当事人、双方家庭、子女教育、婚姻的价值取向等众多经济或社会问题,在法律缺失的领域,更是如此,这些矛盾要么是牵连甚广,要么是事关百姓民生,简单的法律适用是达不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只有综合、全面了解各方的利益诉求,协调好法律社会之间的关系,才有可能做到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