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用土地利用现状及地籍调查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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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用土地利用现状及地籍调查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土局 总参谋部 等


国家土地管理局、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用土地利用现状及地籍调查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1988年4月1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总参谋部、总后勤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辖市(行政区)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
根据国务院(1984)70号文件和全国《城、镇、村庄地籍调查规程》要求,为在一九九○年以前确保质量地完成军用土地详查工作,现将《军用土地利用现状及地籍调查技术规定》印发试行。军用土地详查是全国土地详查的组成部分,由于它的特殊性和保密性,军用土地的详查,由军队自行组织完成,军队用地单位要向所在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为保证军用土地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一九八二年四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之前,军队和地方相互占用的土地或因土地权属界线争议造成的遗留问题,要依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国防、有利生产、有利团结的原则,依靠地方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通过协商的办法解决。个别权属界线暂时定不下来的,为不影响详查进度,以现在实际使用界线进行调绘,其界线只供量算面积使用。一九八二年五月以后的问题,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军队的土地详查,要主动取得地方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的支持和指导。军队有地方土地详查所需图件、航片的,要积极优惠提供地方使用,凡涉及军事机密的可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军地之间要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共同把军用土地详查任务完成好。

附:军用土地利用现状及地籍调查技术规定(试行)

一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城、镇、村庄地籍调查规程》、《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和规程补充规定,结合军队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军用土地利用现状及地籍调查(以下简称详查)的内容、任务和目的:详查的内容包括:地籍调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军用土地详查的任务是:查清全军各用地单位土地权属界线、分布、位置、面积及利用状况。
详查的目的是:为国家和军队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关政策、维护军用土地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强化军用土地管理,为国防建设服务。
第三条 详查范围
军用土地详查的范围包括军事设施用地和非军事设施用地。
军事设施用地是指:
(1)国防工程设施。陆军设防、海防、空防、二炮、阵地、通信、人防工程、试验场地用地;
(2)基地仓库设施用地;
(3)营房工程设施。部队、机关营房、离休干部住房、科研院(所)、院校、医院、疗养院(所)、试验基地、各种训练场地、军办工厂、铁路专用线、公路支线、输油(气)管线、业务生产等用地;
(4)其它。
非军事设施用地是指:
(1)企业化工厂设施用地;
(2)列编农场、部队自办农场用地;
(3)军马场用地;
(4)生产经营的商店、招待所、宾馆、业务生产用地;
(5)其它。
军用土地范围内由军队负责详查,军事禁区内不属军用土地的地区,由地方还是军队负责详查,由军地双方商定,但不作为军用土地登记统计。
第四条 详查工作单位
详查实行谁用谁查的原则,以团(含独立营下同)以上用地单位为详查工作单位,各级应成立有主管领导参加的领导小组或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详查基础图件
开展详查的基础图件:基地仓库、试验场地、机场、大型训练场地、农场、军马场等要使用1∶1万—1∶5万地形图;各类营区、工厂等要使用1∶500—1∶2000平面图或地形图。
第六条 详查步骤
详查按以下步骤进行:
(1)准备工作包括图件、仪器、工具、技术培训、试点等项准备;
(2)外业权属界和地类界调绘、补测;
(3)用航片调绘的,要进行内业转绘;
(4)土地面积量算;
(5)绘制土地利用现状图和权属界线图,编写地籍或土地利用现状详查报告;
(6)详查成果的检查验收;
(7)成果资料上报归档。
第七条 详查工作成果
(1)各类土地面积统计表;
(2)地籍图及土地利用现状图;
(3)用地单位地籍或土地利用现状详查报告;
(4)土地边界接合图表;
(5)争议情况、证明文件及处理意见、资料等。
详查工作的成果及野外记录、计算数据、草图等资料,应整理装订成册,由各大单位土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归档保管,用地单位可以复制存查。
第八条 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详查成果:
(1)企业化工厂、列编农场、部队自办农场、军马场及其它非军事设施用地单位,按国家规程提供各类面积统计表;地籍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边界接合图表、调查报告各一份。
(2)军事设施用地单位,只提供权属界线图,边界接合图表、总面积。

二 土地利用分类
第九条 分类依据
全国“城、镇、村庄土地利用分类”采用两级分类,军事设施用地属一级类编号“Ⅷ(8)”即“特殊用地”,其含意是指在城、镇、村庄内的“军事设施用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分类”采用两级分类,军事设施用地属于二级类编号“55”即“特殊用地”,其含意是指居民点以外的军事设施用地。凡军事部门使用的非军事设施用地,一律按照全国统一的两个技术规程分类。
第十条 土地分类
(1)居民点内、外的所有军事设施用地,都为特殊用地;
(2)列编农场、部队自办农场、军马场等用地单位,按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分为8个一级类,46个二级类。
居民点外其它非军事设施用地单位土地分为:耕地(水田、旱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建筑用地、交通用地、水域、未利用土地。

三 详查的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编写详查任务书
开展详查的任务书,应由团以上用地单位拟制,经上级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详查任务书的内容包括:
(1)基本情况:
(2)详查工作所需的图件资料和技术条件;
(3)详查的组织、实施步骤与方法。
第十二条 进行业务培训和试点
详查工作开展之前,要进行业务培训与试点,使参加详查人员熟悉技术要求,明确详查方法掌握操作要领。
第十三条 资料收集
(1)收集调查范围的近期地形图、地籍平面图、影象平面图等。
(2)有关的行政区划、地质、地貌、水利、交通、土壤、气象和农、林、牧等方面的图件和文献资料。
(3)对收集到的各种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提供详查使用。

四 外业调绘与面积量算
第十四条 调绘基本要求
(1)调绘应采用新测绘的地形图或影象平面图,准确的地籍平面图;
(2)调绘的界线和地物位置准确,各种注记正确无误,清晰易读,线划符号符合国家《规程》图例。
(3)调绘面积线不得有漏和重叠。
(4)调绘的明显地物界线在图上位移不大于0. 3毫米,困难地区或不明显地物界线的位移应不大于1. 0毫米。
第十五条 土地权属界线的调绘
(1)土地权属界线是指各用地单位与相邻单位的土地权属界线。
(2)境界以国家和地方确认的行政区划界线为准。
(3)详查不论与地方同步或不同步,都要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出面组织,与各相邻单位共同确认权属界线。
第十六条 面积量算
在同一图幅内军队与地方同时开展详查时,各方量算面积之和与图幅理论面积之差小于允许值时,可以平差。在同一图幅内,军队与地方不同时开展详查,由先开展的一方量算,并为另一方提供平差后的面积,作为后者量算面积的控制依据。
(1)土地面积计算单位:1∶2000以内的比例图用平方米;1∶1万以上的用“亩”或同时用平方米和亩,准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其后数按四舍五入处理;
(2)地籍及土地利用现状面积统计表需认真核算准确无误。

五 其 它
第十七条 详查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
(1)详查工作情况;
(2)详查成果及质量;
(3)土地利用分析;
(4)地籍土地分类及土地利用现状详查各类面积统计表;
(5)地籍土地分类及土地利用现状图;
(6)处理权属纠纷的情况资料。
第十八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验收,各大单位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抽查。
第十九条 绘制的座落地籍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均使用国家和军队和统一图例。
第二十条 基地仓库、试验场地、机场、大型训练场地、二炮阵地、大型农场、军马场等需要航测的,可参照国家有关要求进行。
列编农场,军马场和其它非军事设施用地统一参加地方土地分等定级。
第二十一条 详查后的土地,用地单位应及时进行动态监测,要把变化了的土地权属和地籍利用现状,随时在原图上和统计表中作出更改。
第二十二条 详查后的用地单位,要按照《全国土地登记规则》的要求,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六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大单位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补充规定,但不得与本规定相抵触。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中国人民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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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


巢湖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 24 号

  《巢湖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宋国权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

巢湖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我市医疗保险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实施,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资助、社会捐助相结合,以提供住院治疗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制定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完善支付办法,减轻居民医疗费用负担。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工作。

  第五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其所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经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业务。

第二章 保险范围和对象

  第六条 凡我市城镇户口居民(在校学生不受户口限制),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七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金来源:

  (一)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财政补助的资金;

  (三)社会捐助的资金;

  (四)保险基金利息收入。

  第八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缴费200元,下列人员除外:

  (一)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每人每年缴费40元;

  (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含学龄前儿童)每人每年缴费80元;

  (三)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低保对象缴费100元;

  (四)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免交医疗保险费;

  (五)未就业残疾人每人每年缴费100元。

  第九条 财政、残联医疗保险补助标准:

  (一)除中央财政补助外,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70元,其中扣除省财政补助30元以后,由市区(市包括市开发区,下同)两级分别承担70%和30%;

  (二)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低保对象每人每年从市财政安排的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补助100元;

  (三)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每人每年从市财政安排的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补助200元。

  (四)未就业的残疾人,每人每年由市残联从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补助100元(市区两级按照70%和30%承担)。

  第十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市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根据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由市劳动保障部门适时调整支付比例,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个人承担的医疗保险费,每年6月底前一次性缴纳(全日制大、中、小学当年招收的新生在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从缴费的次月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从缴费之日起6个月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市区财政、残联、民政部门根据经办机构上报的参保居民人数,经审核后,按季将各项补助资金划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金纳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章 支付范围和标准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或因患有慢性病进行门诊治疗的费用,由保险资金按一定比例给予支付,其他门诊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应先自付一定数额起付线费用。起付线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40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200元。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扣除起付标准费用以后,按照分段计算累加的办法给予支付(见下表)。
住院费用
报销比例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起付标准-5000元
70%
65%
60%

5001-40000元
80%
70%
65%

40001-80000元
90%
80%
70%

80001元以上
90%
85%
75%



  第十七条 实行参保缴费年限与报销比例挂钩:

  (一)连续参保缴费三年以上,报销比例提高3个百分点(见下表)。


住院费用
报销比例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起付标准-5000元
73%
68%
63%

5001-40000元
83%
73%
68%

40001-80000元
93%
83%
73%

80001元以上
93%
88%
78%



  (二)连续参保缴费五年以上,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见下表)。

住院费用
报销比例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起付标准-5000元
75%
70%
65%

5001-40000元
85%
75%
70%

40001-80000元
95%
85%
75%

80001元以上
95%
90%
80%



  (三)连续参保缴费十年以上(其中连续参保缴费15年以后,且年龄达70周岁以上,个人免缴费),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95%,见下表)。

住院费用
报销比例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起付标准—5000元
80%
75%
70%

5001—40000元
90%
80%
75%

40001—80000元
95%
90%
80%

80001元以上
95%
95%
85%


  第十八条 转往我市以外医疗机构治疗的,个人须先承担10%的医疗费用,其余部分再按居民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予以结算。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患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全年超过6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分段计算累加的办法给予支付(见下表)。


全年医疗费用
支付比例

601元-2000元
55%

2001元-4000元
65%

4001元以上
75%


  慢性病病种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费用实行限额管理。

  第二十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8万元。各类癌症放化疗、白血病、三期以上尿毒症、重症肝炎大病患者最高限额可报销1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超出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以及个人负担医疗费数额较大的,按照皖政办〔2005〕40号文件规定,由市民政部门给予救助。

第五章 登记缴费和医疗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全日制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其他城镇居民由所在社区居委会统一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

  第二十三条 市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城镇居民医保费,并可以委托学校、街道社区等代办机构代收,使用统一票据,资金缴入财政专户。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按当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基金总额的5%安排经费,列入预算,主要用于学校和社区的代办费用及考核奖励。

  第二十五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用药、诊疗、转诊转院等,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参保城镇居民慢性病患者,可以到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有住院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医看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适当调整当地的医保政策。

  第二十八条 有关工作人员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致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金流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3月8日《巢湖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巢政〔2007〕14号)同时废止。



体育科技、教育和反兴奋剂工作“十一五”规划

国家体育总局


体育科技、教育和反兴奋剂工作“十一五”规划


  为进一步做好体育科技、教育和反兴奋剂工作,促进我国体育事业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有关精神,按照“十一五”期间我国体育事业发展总体部署,制定本规划。
一、面临的形势
  未来五年,随着“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我国科技和教育事业将处于快速发展时期,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举办,必将促进我国体育事业全面发展。体育科技、教育和反兴奋剂工作是国家科技、教育和体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做好今后五年体育科技、教育和反兴奋剂工作,是圆满完成2008年奥运会参赛和办赛任务的重要保证,是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同时,国家科技、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举办,体育科技、教育和反兴奋剂工作将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
  “十五”期间,我国体育科技、教育和反兴奋剂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在科技工作方面,科研体制和机制逐步完善,国家队科训“两张皮”的状况得到很大改善,体育科技实力和水平有较大幅度提升,科技基础设施得到显著改善,科研攻关和科技服务在竞技运动训练和全民健身指导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支持和保障作用;在体育教育方面,体育院校办学规模不断扩大,体育教育事业发展迅速,运动员文化教育和教练员岗位培训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反兴奋剂工作在有效遏制滥用兴奋剂势头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反兴奋剂工作的法制化、标准化建设取得进展,形成了《国际反兴奋剂公约》,《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的国际、国内配套的反兴奋剂法律、法规体系,我国兴奋剂控制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际认证,中国在国际反兴奋剂事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国体育科技、教育和反兴奋剂工作也面临着严峻挑战:体育科技创新和体育科技知识普及程度不高,体育科技解决运动实践关键问题的能力不强;运动员文化教育中的“学训矛盾”仍然存在;现行的反兴奋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待进一步改革和调整,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仍十分薄弱;体育科技、医疗和反兴奋剂人才队伍的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体育事业快速发展的要求。

二、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科技和教育工作方针,按照中央8号文件对新时期体育科技、教育和反兴奋剂工作的各项要求,以2008年北京奥运会为契机,坚持以人为本,面向体育实践、主动服务体育实践,充分发挥体育科技的先导支持和教育的基础保障作用;坚持反兴奋剂工作的“三严”方针,营造更加公平、健康、有序的竞赛环境;全面做好体育科技、教育和反兴奋剂工作。
  总体目标:进一步完善体育科技、教育和反兴奋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体育科技创新能力和体育科技在体育事业发展中的贡献率,进一步加强国家队科技攻关服务和医疗保障工作;推动体育教育事业的发展,搞好学科建设,全面加强全国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改善运动员文化教育环境,提高运动员文化素质;创新教练员培训模式,提高各级教练员科学训练水平;建立和健全反兴奋剂机构,继续加大反兴奋剂工作力度,进一步遏制使用兴奋剂的现象,推动体育科技、教育和反兴奋剂事业全面发展。

三、任务和措施
  为了实现体育科技、教育和反兴奋剂工作目标,今后五年将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体育科技工作
  1、进一步加强科研攻关工作,充分发挥科技在竞技体育和全民健身中的先导、支持和保障作用
  围绕体育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科研攻关,狠抓对国家队备战2008年奥运会中的难点和重点问题的研究。加强自主创新,不断改革和完善科研攻关的组织管理方式,进一步加大多学科综合攻关的工作力度,促进科研和训练的紧密结合。重点做好高原训练、运动营养、体能训练、心理训练、信息研究等事关备战2008年奥运会关键问题的攻关。以云南、青海为重点,建立高原训练科研监测工作站,加强对高原训练科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为体能类项目运用高原训练在2008年奥运会上取得突破提供科技支持和保障。做好国民体质监测与科学健身指导系统的建设工作,有针对性地深入开展全民健身理论、手段与方法的研究与应用。
  2、加强科技服务,促进成果转化
  积极引导教练员和相关人员学习和掌握先进的运动技术、训练方法、训练比赛器材;积极引进、吸收、借鉴竞技体育科技成果为普通群众的健身、健康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进一步加强国家队信息化工作,建设科学训练信息平台。加强国家队本土参赛的科技服务工作,加强科技服务的针对性、系统性和规范性,对科技服务的方法、指标、仪器配置和使用、测试数据的存储实施标准化管理;围绕各项目科学训练的目标,为国家队配置相应的便携式科研测试仪器设备,在国家队建立集训练、科研、医疗于一体的科技服务体系,促进科学训练水平的提高。发挥总局所属重点实验室的作用,提高国家队和训练基地科研、医疗、康复等器材设施的使用效益。加强科技出版工作,加大引进、消化、吸收国际先进科技成果的力度。加强运动营养品的管理,促进体育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认真组织、做好第二次全国国民体质监测工作,定期公布国民体质状况,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提供科学依据。
  3、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体育科研运行机制
  积极推进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研所、运动医学所和体育信息中心建设,发挥其科研主力军的作用。继续改革和完善体育机构设置,调整组织结构,合理配置科技资源,提高使用效益,逐步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固定与流动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用人制度。促进科技人员深入运动实践第一线,加强奥运项目管理中心科技管理规章制度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引导体育院校制定有关政策,充分发挥知识和人才密集的优势,为体育科学研究发挥更大作用。充分依托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国家队,加强对攻关课题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继续坚持攻关课题必须来源于运动训练第一线、攻关成果的评价必须以实践效果为主要标准的原则,建立评估制度。加强对科研攻关经费的投入和使用管理,加大总局直属重点实验室和兴奋剂检测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力度。积极引导地方及有关单位加强投入,改善所属科研机构的科研条件,选择有条件的地方单位建立总局重点实验室。
  4、建立和健全国家队医疗工作管理办法,完善国家队医疗服务保障体系
  研究制定国家队医务人员资格审定、注册管理,国家队运动员体检,运动员伤病汇报,医疗巡诊会诊,运动员病例管理,药品和营养品的使用和管理等一系列管理办法。充分利用北京的医疗资源,建立涵盖运动创伤、医务监督、运动康复、心理治疗、妇科和卫生防疫等领域的多学科医疗专家组,在多个高水平专科医院中开辟运动员就诊的绿色通道,充分发挥一线队医的保障作用,不断完善国家队医疗服务保障体系。
  进一步理顺国家队医疗管理和服务运行机制,明确对医务人员的业务管理、医疗工作的日常管理等各项职责,通过政策引导,多渠道、多形式增加队医来源,解决当前队医不足的实际问题。通过各种方式,加强队医的培训工作,提高执业水平。研究制定常见损伤的防护标准,加强防护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构建医疗专家、队医、教练员共同负责的“三位一体”的运动员伤病防控模式。
  5、抓好科技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家作用
  重点抓好体育科技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选拔和培养工作。积极引导科技人员和相关人员加强技术创新,增强体育科技的持续创新能力。在全国范围内重点培养20位左右具有国际影响的科技带头人,形成一支结构合理、高效精干的体育科技队伍。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对体育科技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指导,有计划地组织中青年学术带头人主持、承担高水平研究项目,为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脱颖而出营造良好环境和条件。加强体能、康复、心理等国家队攻关服务紧缺人才的培养。加强全民健身领域的学科建设和科技人才培养,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科技素质培养,提高他们组织和指导群众健身活动的科学化水平。
  6、加强对科技工作的领导,完善管理制度
  成立各奥运项目管理中心的备战奥运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本中心科研攻关项目的管理,科研团队建设,科技服务组织实施等工作的开展。改革科研项目立项及评价办法,建立与体育运动实践紧密结合的体育科技评价体系。完善体育科技奖励制度,重点奖励为提高全民健身和运动训练科学化水平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相关人员。加强体育科技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体育科技管理信息服务系统,不断提高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完成10项左右的体育科技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各地方体育科研机构为国家队转训提供优质的科技服务。贯彻落实中央西部大开发战略,继续开展科技西部行工作。
(二)体育教育工作
  1、健全教练员培训组织体系,加强教练员培训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
  筹办建立教练员学院和中国教练员教育与培训委员会,充分发挥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作用,完善初、中、高及国家级教练员岗位培训体系。以体育院校为依托,建立教练员岗位培训基地;建立中国教练员培训网站,开展教练员培训信息服务工作;建立教练员培训师资库,制定教练员培训师资认证制度;加强教练员培训教材的编写工作,引进国外最新与运动训练有关的理论教材,组织有下队经验的专家编写教练员教材。
  2、加强教练员培训制度建设,做好国家队教练员培训工作
制定并完善《新时期教练员培训工作指导意见》、《教练员岗位培训管理办法》、《教练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及《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管理办法(修订)》;加大对各运动项目中心和省区市教练员培训工作的协调力度;制定对中西部落后地区的扶持政策。健全教练员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建立教练员培训评估体系,对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省区市教练员培训工作进行动态评价和监督检查,阶段性地对教练员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
  以国家队教练员为重点,建立短期、中期和长期相结合,常规培训与赛事集训相结合,训练比赛实践与理论培训相结合的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开展送教下队、送知识下队活动,抓好优势项目、潜优势项目以及“119”项目教练员培训工作,不断丰富和创新国家队教练员培训形式和内容,提高国家队教练员素质。
  3、逐步改善运动员文化教育条件,全面推进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
  开展全国优秀运动队文化教育质量评估工作,实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发展”的目标。加强全国运动员文化教育状况的调查研究,积极推进运动员文化教育条件的改善,争取国家加大运动员文化教育的投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充分利用体育系统外的教育资源,鼓励、支持运动队与地方教育部门及各级各类学校通过各种形式合作办学或开展共建,积极推进运动员职业技能培训,发展高等体育职业教育。
  加强国家队运动员教育培训工作,继续做好国家队运动员英语培训工作;编印针对运动员特点的科普知识系列读本;完成射运中心、奥体中心、训练局、冬运中心、自剑中心电子图书系统建设;加快训练局运动员学校建设,协调其与地方中小学的合作与资源共享,利用外部资源提高教学质量,保证常驻国家队的适龄运动员享受高质量的基础教育;积极研究建立国家队运动员文化教育与地方运动员文化教育相衔接的机构,筹备成立国家队运动员教育培训中心,不断加大国家队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的经费投入,改善国家队运动员文化教育条件,全面推进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
  4、推进北京体育大学“211”工程建设,完善“共建共管”体制
  抓住北京体育大学进入国家高等教育“211工程”建设序列这一发展机遇,从各个方面加大支持力度,促进学校的“内涵”发展。依照国家有关“211工程”建设的工作要求,加快实施重点学科建设、学科队伍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及整体条件建设。继续推进北京体育大学“三结合”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学校的教育、科研和人才优势,承担国家和体育总局体育科研任务,培养高水平优秀运动人才和各类高层次体育人才,为国家体育事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继续发挥五所共建体育学院的作用,完善“共建共管”管理体制,继续发挥中央与地方两级政府的积极性,发挥教育与体育两个部门的积极性,加强共建工作,巩固改革成果,继续对5所体育学院的特色专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信息沟通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和指导,特别是加大对五所体院附属竞技体校的支持力度,继续发挥其作为国家体育总局优秀运动员训练和后备人才培养基地的重要作用。
  积极发挥对全国体育院校的行业指导作用,推动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教育交流。加强规划与政策引导,在全国体育院校形成一个学科比较齐全、结构布局合理、面向全国发挥示范辐射作用的重点体育特色学科群;继续完善体育院校竞赛制度,以竞赛为杠杆,促进院校教学和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积极推进全国体育院校的建设和发展。
  5、加强体育专业人才培养,发展高等体育教育
  体育专业人才是推动国家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面向体育事业的发展需要,全面培养实现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所需要的体育教育、运动训练、社会体育、运动人体科学、民族传统体育、体育产业管理等专业人才,加快培养备战2008年奥运会急需的、具有较强实践能力的体能训练、运动损伤康复、运动营养等方面的高层次人才。以学科建设和教材建设为主线,提高我国高等体育教育的办学质量。严把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入口关,加强体育单招工作的制度建设,建立运动员等级证书网上查询认证系统,体育单独招生网上远程录取系统、备案系统以及招生信息化管理与服务平台;进一步修订体育单招考试大纲,完善体育单招测试方法与评分标准。要建立全国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教材研究编审委员会和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教材建设书目评审专家组,积极构建和完善教材体系,全面提高教材建设水平。推进体育专业的教学改革,加快培养体育专业人才的步伐。
(三)反兴奋剂工作
  1、进一步完善反兴奋剂法律法规体系,积极推进反兴奋剂管理体制改革
  在已经出台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反兴奋剂公约》、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和总局《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暂行)》的国际、国内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内,加快《国际反兴奋剂公约》国内审批的进程,力争成为签署该公约的缔约国;针对新时期对反兴奋剂工作的要求,研究制定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管理的措施和规定,进一步制定完善兴奋剂检查规则、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反兴奋剂仲裁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规则。
  为保障我国反兴奋剂工作全面开展的需要,有利于反兴奋剂工作的健康发展,适应新形势对反兴奋剂工作的更高要求,继续推进反兴奋剂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健全反兴奋剂机构。
  2、调动各方面力量,加强兴奋剂检查工作力度
  坚持“三严方针”,提高各项目管理中心和各省市的反兴奋剂工作水平,完善反兴奋剂管理的各级责任制。各项目管理中心加强对所属国家队的反兴奋剂工作,保证在国际比赛,尤其在2008年奥运会上不出兴奋剂问题,树立自觉抵制兴奋剂的良好风尚;进一步加强政策引导,动员各级社会力量参与到反兴奋剂工作中来,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兴奋剂检查,检查的数量逐步达到每年检查总数的20%。
  继续加强兴奋剂检查工作力度,总局委托的兴奋剂检查数量逐年增加。逐步调整兴奋剂检查的范围,加大对青少年和非奥运项目运动员的检查比例,争取对这两类运动员的检查比例占到检查总数的15%。进一步遏制校园兴奋剂泛滥的趋势,促进竞技体育与社会体育、学校体育,奥运项目与非奥运项目反兴奋剂工作的协调发展。
加强赛外检查科学性、有效性研究,提高赛外检查计划制定的针对性。加强反兴奋剂工作人才培养,增加兴奋剂检查计划管理员的数量,进一步提高职业素养和工作水平。参照国际标准,持续改进兴奋剂控制质量管理体系,努力提高兴奋剂检查质量。
  3、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
  进一步加大反兴奋剂宣传教育的投入,力争达到国家对兴奋剂检查投入的10%。充分发挥省、区、市体育部门和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的作用,建立分级宣传教育网络。通过开发反兴奋剂宣传教育的质量管理体系,编写、设计、制作针对教练员、运动员的反兴奋剂教材,加强反兴奋剂官方网站的建设,开通反兴奋剂教育咨询热线等方式,创新宣传教育手段和方法。扩大宣传教育的范围和对象,尤其是加强对青少年运动员和非奥运项目运动员的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增强其自觉抵制兴奋剂的意识和能力。
  4、加强对新型兴奋剂检测技术的研究,保持兴奋剂检测的国际先进水平。
  继续加大对兴奋剂检测技术研究的支持力度,鼓励对生长激素、新型输氧剂及有蛋白同化作用的新型非类固醇制剂等兴奋剂的检测方法研究,加强对改变调控肌肉生长基因的基因兴奋剂、生物芯片的前瞻性研究和新增禁用物质的检测技术研究,同时与有关的药物研究机构合作,加强对药物人体代谢规律的研究,保持兴奋剂检测的国际先进水平,力争高质量完成2008年北京奥运会兴奋剂检测工作。
  5、增进反兴奋剂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反兴奋剂斗争
继续坚持“高举旗帜,广交朋友,适度参与,以我为主”的反兴奋剂工作对外方针,贯彻对外开放与国内发展相统筹的原则,以举办2008年奥运会为契机,进一步拓宽反兴奋剂领域的国际交流,充分发挥作为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理事国的作用,力争在亚洲和国际反兴奋剂事务中发挥更加积极作用。进一步加强和有关国家的双边合作关系,广交朋友,学习、借鉴反兴奋剂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促进我国反兴奋剂工作与国际接轨,进一步提升我国的国际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