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监督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1:09:18   浏览:80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监督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监督办法的通知

抚府办发〔2009〕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监督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抚州市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确保各项强农惠农资金规范管理和高效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农惠农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对象。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农办、财政局、农业局、教育局、发改委、国土资源局、建设局、林业局、人口计生委、民政局、卫生局、交通局、水利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局、科技局、中小企业局、扶贫办、商业行业管理办、农业开发办、农机局等部门以及涉及强农惠农政策、资金管理使用的相关金融部门和工作人员;

  (三)各乡(镇)政府、各县(区)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

  (四)各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

  第三条 监督内容。

  (一)中央和省级各项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情况;

  (二)市、县(区)制定的关于“三农”问题的各项规定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中央和省、市级财政安排用于“三农”的各项资金投入,包括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对农业和农民的直接补贴资金、农村社会事业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等情况。

  第四条 监督方式。

  (一)加强审计监督。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强农惠农资金的审计,每年按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强农惠农资金的拨付、筹资、使用和管理运行情况进行审计。发现严重违规使用资金问题,要将审计情况及时向监察机关通报。

  (二)加强财政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强农惠农政策资金预算、核拨、发放等资金流程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规范拨付支出行为,对强农惠农项目和资金开展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强农惠农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三)加强执法监察。各级监察机关每年要定期不定期地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对强农惠农政策资金管理使用的执法监察,强化对强农惠农资金拨付、使用、收支、补偿报销和受益情况的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四)加强部门监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从项目、资金来源渠道入手,自上而下的加强监督检查,既要管好、用好本部门的强农惠农资金,又要积极配合监察机关、财政和审计部门共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各级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和新闻监督,认真受理和查处在强农惠农政策落实、资金管理使用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

  第五条 监督检查制度。

  (一)实行公示制度。各县(区)、乡(镇)和相关部门在落实各项强农惠农政策中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示制度,采取张榜公布、电视公布等形式,定期公布强农惠农资金落实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直接监督。

  (二)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各级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每年进行集中检查,查纠问题,督促加强管理。

  (三)实行情况通报制度。强农惠农政策资金的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互通情况,按照职责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监察机关。

  (四)实行跟踪监督制度。各级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部门对数额较大或社会较关注的强农惠农政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根据需要单独或组织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某项强农惠农政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随时开展专项检查。

  第六条 责任追究。

  (一)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强农惠农资金的管理、监督和使用,负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

  (二)对在审计、检查中发现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且未按审计、检查决定纠正、整改的县(区)和部门,除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外,还要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对因监管不力,工作不实,底子不清,导致截留、滞留、转移、挪用、挤占、套骗、贪污、瞒报、冒领强农惠农资金等行为发生的,要严格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有关直接责任人,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各级监察机关对在强农惠农政策落实、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依法提出监察建议,责成有关部门或人员限期纠正,同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五)审计、财政和监察机关,对违反强农惠农资金管理使用规定行为的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进行严肃处理的,要依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江门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江门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江门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导游人员的管理,提高导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旅游局《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导游人员,是指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 
  第三条 江门市旅游局负责本市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具体组织工作。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备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向江门市旅游局报名,参加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可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 
  第四条 从事导游工作,必须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正式导游证或临时导游证)。

  考取导游人员资格者,持与旅行社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江门市旅游局申领正式导游证;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正式导游证,旅行社需要聘请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可由该旅行社为其向江门市旅游局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必须配戴导游证。
 
  第五条 导游员必须参加年审。本市导游员的年审工作由江门市旅游局负责。连续两年不参加年审的导游员,作自动放弃资格论处,由市旅游局收回导游证。
 
  第六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并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并立即报告旅行社。

  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它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 
  第七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 
  第八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 
  第九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向旅游者讲解旅游地点的人文和自然景观情况,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但不得掺杂庸俗下流和封建迷信的内容。
 
  第十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 
  第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 
  第十二条 旅游者对导游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导游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门市旅游局

二○○○年十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函[2009]6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建筑业、房地产业是营业税的重点税源行业。为加强两个行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并按照“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要求,统一开发了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项目管理软件。近年来,广西、甘肃、福建等省、区、市税务机关积极贯彻落实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办法,取得了以票控税、综合管理、税收增收的显著成效。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做到应收尽收”的要求,加强建筑业、房地产业两个重点税源行业的营业税征收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证营业税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总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税发〔2006〕128号文件要求,继续深入推进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底前所有地区必须将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办法落实到位。总局将在适当的时候组织检查落实情况,并适时进行督导,以保证办法落实到位。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