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关于试行《国外委托检验收费表》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试行《国外委托检验收费表》的通知
((88)国检外字第349号 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上海、广东、辽宁、天津、山东、江苏、浙江、湖北、福建、广西、北京、河北、海南、深圳商检局:
为了统一对外收费标准,适应国外委托检验业务发展的需要,在征求各地分公司意见的基础上,于8月份组织了上海、天津、辽宁、山东等8个主要分公司负责收费同志研究和讨论了新的《收费表》。现将重新修订的《国外委托检验收费表》发给你们,于九月一日起对外收费时执行。
在执行中,请各地分公司认真做好对外报价和收费资料情况的记录、统计和分析研究,便于今后每年修订和充实《收费表》的工作。
国外委托检验收费表
一、国外委托检验收费有关规定
二、出口商品检验部分
三、进口商品到货检验部分
四、进口商品装运前检验部分
五、公证鉴定部分
六、化验、分析部分
七、附加费用及其他
八、对日本海事检定协会收费部分
一、国外委托检验收费有关规定
为了统一管理国外委托检验收费工作,便于各地分公司对外收费基本趋于一致,特制订国外委托检验收费表,有关规定如下:
1.《收费表》以委托检验项目分类计费。未注明一揽子报价者,仅指品质检验,包括抽样和制样。其品质检验项目均指合同规定之常规项目。
2.《收费表》注明检验费按总值计收,均指货物FOB总值。若无法掌握货物FOB总值时,可按合同或最终发票总值计收。但报价时说明,得到确认后,放能计收。
3.本《收费表》不包括CISS业务收费。
4.除《收费表》已规定的最低收费外,其余一般检验、鉴定的最低收费为每批120-150美元。按劳务计收,每人每天(8小时)为150-180美元。每小时20美元。
5.为了便于统一管理检验技术交流工作,凡经总公司发出邀请进行的检验技术交流业务,总公司每批收技术交流费300美元。除此以外,由各地分公司自行邀请进行的检验交流业务,每批收技术交流费200-300美元。但必须均在报价时说明。
6.大宗商品每批委托检验数量二万吨以上部分,均按收费标准的九折计收。
7.各地分公司对外收费不得低于本《收费表》的规定标准。否则,须征得总公司同意。
8.除总公司有协议规定外,本《收费表》不包括支付对方佣金。需支付佣金者,须经总公司同意,方可执行。但佣金比例不得超出15%。
9.本《收费表》适用于接受香港中检公司、中天公司和泰国五洲检验有限公司委托检验的收费。
10.本《收费表》未列品种和项目的费率,各地分公司收费后,报总公司便于随时增加和修订。
二、出口商品部分
(一)纺织品及原料类:
1.(棉)坯布、呢绒、绸缎等:
检验外观、品质、按总值的0.8%计收。
每批最低收费 200美元
2.棉花:
抽样:按接受检验的包数计收,每包1.0美元
长度:每只样品 2.0美元
强度:每只样品 4.0美元
细度:每只样品 1.0美元
水份:每批 100美元
3.化纤、棉纱及其他类:
一揽子报价,按总值的0.7%计收。
(二)服装类:
1.全过程检验:
指生产前的原料检验,生产过程中质量控制,出运前对品质、外观、包装、规格、数量的检验:按总值的1.5%计收。
2.生产中检验:
指生产过程中质量控制,出运前对品质,外观、包装、规格、数量的检验:按总值的1.2%计收。
3.最终检验:
指出运前仅对品质、外观、包装、规格、数量的检验:按总值的1.0%计收。
4.每批最低收费: 150美元。
5.持IWS标记的出口服装:
按总值的0.8%计收。
每批最低收费: 300美元。
6.裘皮服装:
按总值的1.2%计收。
(三)轻工、工艺、机、电、仪类:
1.一揽子报价,按总值的0.7%计收。
2.按劳务计收,每个工作日 150美元
3.每批最低收费: 120美元
(四)土畜产品类:
1.饲料:包括白薯片,木薯片、红薯片、骨粉、血粉、菜籽饼、粕、豆饼、粕等;
(1)抽样、常规品质化验:每吨0.20美元。
(2)除抽样、化验常规品质项目外,每增加一个化验项目,每吨增收0.05美元。
(3)抽样化验任何一种含量即:黄曲霉毒素,或纤维素,或者尿素酶:
每吨 0.15美元
每增加一个化验项目,每吨增收0.05美元。
2.其他产品类:
一揽子报价,按总值的0.7%计收。
(五)粮油食品类:
1.罐头
听装: 每箱 0.08美元
瓶装: 每箱 0.05美元
软包装:按总值的0.7%计收。
2.其他产品:
一揽子报价,按总值的0.7%计收。
(六)焦碳、煤炭:
抽样、品质化验:每吨 0.20美元
每批最低收费: 200美元
(七)化工产品:
1.原油: 抽样费 每吨 0.05美元
2.汽油: 抽样费 每吨 0.10美元
3.煤、柴油: 抽样费 每吨 0.08美元
4.石脑费:
抽样费: 3000吨以下 300美元
4000吨以下 400美元
5000吨以下 500美元
6000吨以下 570美元
7000吨以下 665美元
8000吨以下 760美元
9000吨以下 855美元
10000吨以下 950美元
5.化工品:
(1)抽样费: 500吨以下 300美元
1000吨以下 400美元
1500吨以下 450美元
2000吨以下 500美元
(2)品质检验:
袋装: 1000吨以下 每吨 0.40美元
2000号以下 每吨 0.35美元
4000号以下 每吨 0.30美元
6000号以下 每吨 0.25美元
桶装: 1000吨以下 每吨 0.55美元
2000号以下 每吨 0.45美元
4000号以下 每吨 0.35美元
6000号以下 每吨 0.30美元
(八)动植物油:
1.散装:抽样、品质检验 每吨 0.45美元
2.桶装:抽样、品质检验 每吨 0.55美元
(九)矿产品:
1.铅、锌精矿等贵重金属:抽样、制样、水份
每吨 0.30美元
2.生铁:抽样、制样、水份每吨 0.25美元
3.镁砂:一揽子报价, 每吨 1.0美元
(十)对二甲苯:抽样品质检验:每吨 1.0美元
(十一)乳胶手套:
一揽子报价,按总值的1.0%计收。
三、进口商品到货检验部分
(一)非金属矿产品:
1.粉状:抽样、品质分析 每吨 0.15美元
2.块状:抽样、品质分析 每吨 0.20美元
(二)化肥:
1.袋装:抽样、品质分析 每吨 0.25美元
2.散装:抽样、品质分析 每吨 0.18美元
(三)化工原料:
1.桶装:抽样、品质分析 每吨 0.40美元
2.散装:抽样、品质分析 每吨 0.25美元
(四)动植物油:
1.桶装:抽样、品质分析 每吨 0.50美元
2.散装:抽样、品质分析 每吨 0.40美元
(五)塑料类:抽样、品质分析 每吨 0.80美元
(六)橡胶:一揽子报价 每吨 3.50美元
(七)金属矿产品:
1.钢精砂(分项目报价):
监卸(从大船到驳船): 每吨 0.12美元
监装(从驳船到车皮) 每吨 0.12美元
其中增加一道监卸和监装: 每吨 0.20美元
取样、制样、水份测定: 每吨 0.30美元
水尺计重: 每吨 0.10美元
小船费用: 200美元
衡重: 每吨 0.15美元
封样: 每只样品 6.50美元
寄样费: 按实计收
附加费: 每批 500美元
2.络矿:
抽样、品质分析 每吨 0.35美元
(八)生铁:抽样品质分析:每吨 0.30美元
(九)废钢:抽样品质分析:每吨 0.30美元
(十)钢材:
1.抽样、制样费: 每吨 0.40美元
2.每批最低收费: 250美元
3.一揽子报价,按总值的0.5%计收。
(十一)铁合金类:
1.抽样、制样费: 每吨 0.35美元
2.每批最低收费: 250美元
(十二)有色金属类:
1.抽样、制样费: 每吨 1.0美元
2.每批最低收费: 250美元
(十三)粮食类:
1.玉米、小麦:抽样、品质检验 每吨 0.20美元
2.大米:抽样、品质检验 每吨 0.30美元
3.大豆:抽样、品质检验 每吨 0.25美元
(十四)原糖:
1.袋装:抽样、品质检验 每吨 0.35美元
2.散装:抽样、品质检验 每吨 0.30美元
(十五)木材等
1.原木:检验品质、规格、材积每立方 0.80美元
2.板材:检验品质、规格、材积每立方 0.60美元
3.胶合板:检验品质、规格、材积每立方按总值的0.35%计收。
(十六)鱼粉:一揽子报价 每吨 0.40美元
(十七)皮张:一揽子报价 按总值的0.7%计收。
(十八)其他:一揽子报价 按总值的0.7%计收。
四、进口商品装运前检验部分
(一)矿产品:
1.检验费: 每吨0.50美元
2.生活费: 每人每天100美元
3.往返交通费、国外交通费、通讯费等由委托人支付。
(二)钢材、废钢等
1.检验费:
5000吨以下,按总值的0.4%计收,
10000号以下,按总值的0.3%计收,
10000-20000吨,按总值的0.25%计收,
20000吨以上,按总值的0.2%计收。
2.生活费:每人每天100美元
3.往返交通费、国外交通费、通讯费等由委托人支付。
(三)机械、设备等其他类:
1.检验费
(1)按总值的0.5%计收。
(2)按劳务计收:
高级技术人员: 每天 250美元
中级技术人员及其他技术人员 每天 150美元
2.生活费: 每人每天100美元
3.往返交通费、国外交通费、通讯费等由委托人支付。
五、公证鉴定部分
(一)重量鉴定:
1.衡器计重:
(1)料斗秤: 每毛重公吨 0.12美元
(2)轨道衡: 每毛重公吨 0.15美元
(3)地中衡: 每毛重公吨 0.18美元
(4)台秤:
A:一般商品:
(a)全部衡重: 每毛重公吨 1.0美元
(b)抽衡5%:
袋装: 每毛重公吨 0.25美元
桶装: 每毛重公吨 0.35美元
(c)抽衡10%: 每毛重公吨费用增收50%
(d)粉尘污染商品:每毛重公吨费用增收25%
(e)危险品(根据危险程度大小):
每毛重公吨费用增收50-100%
B.特殊商品:
(a)棉花类:
出口: 每包 0.25美元
进口: 每包 0.35美元
需分批出证者: 每包 0.30美元
(b)纸浆: 每毛重公吨0.60美元
(c)五金钢材: 每毛重公吨0.55美元
(5)结合水份、油份和其他化学成分计算重量者:
每毛重公吨费用增收0.15美元
(6)每批最低收费 150美元
2.容器计重:
(1)原油:
(a)岸罐: 每吨 0.05美元
(b)油舱: 每吨 0.07美元
(c)每批最低收费: 450美元
(2)成品油及矿物油:
(a)岸罐: 每吨 0.08美元
(b)油舱: 每吨 0.10美元
(c)每批最低收费: 350美元
(3)动植物油及化工品:
(a)岸罐: 每吨 0.15美元
(b)油舱: 每吨 0.18美元
(c)每批最低收费: 250美元
(4)液化气体及其他危险品: 每吨 0.20美元
3.船舱油温及空距: 每舱 40美元
每批最低收费: 80美元
4.水尺计量: 每吨 0.08美元
(二)货载计量:
1.量尺:
(1)一般包装货物: 每立方 0.35美元
(2)定量件货物: 每立方 0.25美元
(3)托盘装货物: 每立方 0.30美元
(4)裸装异体大件货物: 每立方 0.45美元
(5)原木类: 每立方 0.40美元
2.量尺、衡重同时做,按最大数(吨/立方米)计收:
(1)一般货物:每立方米/吨 0.60美元
(2)定量件货物:每立方米/吨 0.40美元
(三)验残(不包括化验分析项目费用):
1.按残损货物完好时总值的0.7%计收。
2.按劳务计收:每个工作日 150美元
(四)舱口检视:
1.1-3舱 每舱 7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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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8〕293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九日
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
定销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价格管理,规范拆迁安置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市内从事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以下简称定销商品房),是指经有定价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确定的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向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户定向销售的政策性商品房。
第四条 定销商品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市物价局是全市定销商品房价格的主管部门。市物价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全市定销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和定价原则,协调和监督全市定销商品房价格管理工作。
定销商品房的基准价格,先由被拆迁项目所在地区政府拆迁安置主管部门申报再由市物价局审核并提出测算价格;然后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设局、房管局、国土局和财政局组成价格会审小组,在项目土地出让前,根据项目建设的相关条件,进行综合评审,评审结论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五条 定销商品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利润组成。开发成本构成计算方法与现行普通住宅商品房开发成本构成计算方法相同,利润率按不高于土地取得费用及拆迁安置补偿费、前期工程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基础设施费、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等五项之和的3%计提。
开发建设单位可在每次审批价格销售总额不变的前提下,根据住宅区位、朝向、楼层等差价系数确定每套住房实际销售价格。综合差价系数应等于或小于零。并在售楼处明码标价。
定销商品房价格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核定,经核定后的定销商品房价格不得因建设费用的变化而调整。
第六条 定销商品房住宅区按《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物业管理,并按照《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第七条 定销商品房全面实行“一价清”制度。开发经营单位在开发建设中的各类设施、设备费用均应纳入开发建设成本,全面实行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不得在房价外加收已进入房价成本的各种设施、设备费用。在向被拆迁安置居民公布房价时,要同时公布楼层、区位、朝向等综合差价系数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向拆迁安置房居民提供经营服务时,应坚持自愿原则,并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八条 定销商品房在建设、销售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一)不按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定向销售的;
(二)销售价格未经价格部门审核擅自销售的;
(三)销售价格超过价格部门核定标准的;
(四)将公共配套用房擅自出售的;
(五)虚置价格成本的;
(六)超出房产监理部门审核确认面积销售的;
(七)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八)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九)其他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
第九条 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