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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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闽政〔2008〕12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7月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八年七月四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人民政府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省级国家行政机关,服从国务院。在中共福建省委的领导下,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省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执行省委的决议、决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四、省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省人民政府工作的要求是,落实“好字当头谋发展、改革创新谋发展、以人为本谋发展、统筹协调谋发展”的实践主题,“重在持续、重在提升、重在运作、重在实效”的实践要领,“关键在‘活’、关键在‘和’、关键在‘实’、关键在‘人’”的实践要求,“重在持续求先行、好字当头求先行、以人为本求先行、谋在其中求先行”的实践方向,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服务水平,把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成为科学发展的先行区、两岸人民交流合作的先行区。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六、省人民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人民政府的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七、省长召集和主持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于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长报告;对于政策性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省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省长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省长商量决定。

  九、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省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协助省长分管有关方面工作。

  十、省长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主持省人民政府工作。

  十一、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实行厅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领导。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畅通,切实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审计厅在省长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省人民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四、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健全信用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科学决策机制。

  十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财政预决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地方性法规议案和省人民政府规章、重大项目投资建设等重要事项,在提交省委决策、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或省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前,须经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省长办公会议充分讨论。

  十九、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基础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市、县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二十、省人民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及时向省委报告。对依法应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主动提请讨论决定。就全局性的工作和政协委员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主动与省政协协商。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省人民政府的《实施意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将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年度工作安排,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并加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十三、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需要,适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制定政府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行政措施或决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四、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涉外、涉港澳台重要事项,应当事先请示省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五、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七、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要健全政府新闻发布会制度,加强政务网站建设。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九、省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省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向省政协通报工作,自觉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同省人大代表和省政协委员的联系,认真办理议案、建议和提案,定期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和向省政协通报办理情况。

  三十、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及时整改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一、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核查和及时整改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三、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四、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效能建设,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五、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不能按期办结的要主动说明原因;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并做好解释工作;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六、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单位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七、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增强党性观念,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省人民政府实行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根据需要召开省长办公会议和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

  三十九、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主任)组成,由省长召集并主持。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以及省委的决议、决定和重要指示;

  (二)讨论决定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省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由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并主持。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省人民政府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措施和意见;

  (二)讨论决定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省人民政府规章草案;

  (四)分析经济、社会发展态势,研究对策措施;

  (五)讨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投资建设有关事项;

  (六)讨论决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请示省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需要提交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研究和其他需要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省长办公会议由省长召集并主持,副省长、秘书长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工作情况,研究处理省人民政府重要工作。

  省长、副省长按工作分工或受省长委托召开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需要时,可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召开专题会议。

  四十二、提请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省长确定;会议文件由省长批印。省长因其他事务不能出席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省长办公会议时,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主持。专题会议的议题由省长或副省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文件和议题一般应于会前送达出席会议的人员。

  四十三、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省长办公会议的,向省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的,可在会前提出。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省长办公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汇总后向省长报告。

  四十四、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省长签发。

  专题会议纪要,按工作分工由省长或副省长签发;副省长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的事项需提交省人民政府进一步研究的,不发专题会议纪要。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受委托召开的专题会议,形成的协调意见不发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报告委托召开会议的省长或副省长。

  四十五、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坚持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一般不以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不邀请省人民政府或下级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全省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六、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人民政府报送省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直接向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积极配合,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人民政府报送省人民政府的公文,应按上行文的要求,由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四十七、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人民政府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照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经分管副省长审核,报送省长审批。

  四十八、省人民政府制订的规章,发布的命令,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省长签署。

  四十九、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发文,属日常工作的或已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的,由省长或按工作分工由副省长签发;涉及几位副省长分管范围的,经有关副省长审核后送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并报省长签发;涉及重大问题,或涉及机构编制、人事、资金、资产及规划、政策和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由有关副省长审核后,送省长签发。

  以省人民政府名义报送国务院各部门的公文,按工作分工由省长或副省长签发;省人民政府报送国务院的公文,由省长签发。

  五十、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涉及几位副省长分管范围的或涉及省人民政府机构编制、人事、资金、资产及规划、政策和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按省人民政府公文发文送审程序办理;系省长、副省长批示办理的,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核报省人民政府有关领导签发;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权范围内的发文,属日常工作的,按工作分工由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审核、签发;涉及工作分工交叉的,经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审核或会签后,由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签发。

  五十一、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一般不要求省人民政府批转或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要建设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推进公文电子化工作,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属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的事项,其他部门或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直接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接到各单位报送此类事项,直接转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需要时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反馈处理情况和结果。

  须经省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由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发文;文中应注明“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各部门对确需由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的事项,上报时,须提出明确要求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二、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三、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省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五十四、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收到国务院各部门下发的政策性文件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五十五、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六、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省人民政府通过举办讲座、参加培训等方式,组织学习政治理论和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

  五十七、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实情,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当地负责人不到交界处迎送。一律实行工作餐制度。

  五十八、除省委、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参加各种庆典、照相、剪彩、首发首映式等礼仪性活动。一般不为部门和下级的会议活动等题词,因特殊需要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九、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省长、秘书长离榕出差或出访、休假,应事先报告省长,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报省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榕应事先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书面报告,并注明外出事由、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等内容;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向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凡出访或到省外出差、休假的,报告省长,获准后出行;凡在省内出差或休假的,报告分管副省长,获准后出行。

  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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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03]1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临沂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重点建设项目资金规范安全运行,实现建设“大临沂、新临沂”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办法》、《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沂市审计局是本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县、区审计机关按照法定职责分工,负责本级管辖内的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计划、财政、建设、规划、交通、水利、国土和房产、环境保护、税务、监察、金融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重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重点建设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审计范围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国家、省、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基本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一)以财政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门为投资主体的项目;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项目;
  (三)本条第(一)、(二)项所列之外、产权归国家所有的重点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
  (四)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限额以上或被市政府列为重点工程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五)使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援款、捐赠建设的项目;接受、使用社会捐赠或外商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的公益性项目;
  (六)与本条第(一)至(五)项相关的政府采购项目;
  (七)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审计机关根据重点建设项目投资主体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市审计局负责审计。市审计局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项目。下级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市审计局确定。
  审计机关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三章审计方式
  第七条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将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抄送审计机关;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当按季度将项目实施情况抄送审计机关;在建设项目基本完工、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后,及时告知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应当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等过程,并参加有关会议。
  第八条审计机关应当将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的建设项目作为重点,对其全过程实施跟踪审计,可以采取阶段审计、不定期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的方式进行。可以根据需要对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及有关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调查。
  第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可以采取直接审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方式实施审计,必要时也可聘请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的,其审计方案由审计机关制定。
  第十条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专业人员所需经费,按照下列途径解决:
  (一)本级财政支付审计费用;
  (二)在审计核减额或建设资金中支付。
  第四章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实施开工前审计,对重点建设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预算执行、决算和投资效益等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办理开工前审计手续。开工前审计监督的内容:
  (一)项目开工前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项目建设规模、总投资批准情况;
  (二)建设资金来源渠道的合法性,己到位资金的真实性;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对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资金来源、建设用地征用、拆迁费用管理等情况;
  (二)供水、供电、供气、道路、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前期费用支出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对工程预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预算审批、执行、调整情况;
  (二)建设项目招投标、工程承发包、合同中与建设资金有关条款是否合法及履行等情况;
  (三)建设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建设成本及财务收支核算、工程结算、所需设备材料的管理、各种税费的计提和缴纳等情况;
  (四)有关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项目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内容;
  (二)工程概况表、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合法情况;
  (三)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建安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及其他投资核算的真实、合法情况;
  (四)建设期间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留成和使用情况,投资包干节余的分配情况,尾工工程和资金预留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项目效益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工期对投资效益的影响,工程造价、贷款偿还能力分析;
  (二)投资回收期、财务净现值和内部收益率等技术经济指标的测算;
  (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评价。
  第五章审计程序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审计方案,组成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提供办公场所等工作条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第十八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项目预、决算和财务资料,检查有关财产物资,查阅有关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具有法律效力,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照执行。
  第二十条有关部门应当将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和经审计机关审定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作为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
  重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未经审计机关审计的,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未经审计机关审核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和竣工验收手续。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调查和处理、处罚:
  (一)违反规划、土地、招投标、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三)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四)其他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作出处理、处罚:
  (一)对未取得审计机关开工前审计意见书而擅自开工的,视情节处以总投资额1%以下的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自有资金支付。
  (二)对已办理结算的建设项目,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违反规定多收取的建设资金,予以收缴,并处以多收取费用额5%-10%的罚款。(三)对建设项目中应计缴而未计缴的各种税费,督促补计、补缴;超过法定期限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四)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的,除按违规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外,对质量低劣的工程,责令有关部门查明责任,限期施工单位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五)建设单位违反规定,以合同形式要求设计单位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的,对建设单位处以超出部分5%以下罚款。
  (六)设计单位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或者违反合同规定进行设计,增加概算投资,多收取设计费的,对设计单位处该部分设计费50%以下罚款。
  (七)对被审计单位转移、侵占、挪用的建设资金,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建设项目摊派、平调的各种资金、物资、设备,责令限期归还;用于经营的,收缴其收益,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
  (一)虚报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隐匿节余资金,隐瞒、截留建设项目收入的;
  (二)改变技术改造项目内容搞基本建设,在技术改造项目中挤列生产成本的;
  (三)未经竣工决算审计就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
  第二十四条对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审计,拒绝、拖延提供资料,或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中有违法违规事项的,由审计机关暂停其审计任务,并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负有责任的人员,审计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建议的,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临沂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深入开展创建“五四红旗团委”活动的意见

中央企业团工委


中央企业团工委文件

中企团发[2005]5号




关于深入开展创建“五四红旗团委”活动的意见

各中央企业团委:

  长期以来,各级团组织将创建“五四红旗团委”活动作为全面推进团的基层组织建设、活跃基层团的工作的有效载体,扎实推进,逐级创建,基层团建整体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团组织在青年中的凝聚力和影响力有了进一步增强,作用得到了进一步发挥。同时,活动得到了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不少企业将活动纳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总体部署中,与基层党建同步规划、同步考核、同步推进,形成了良好的工作机制。

为落实新形势下党对共青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适应团员青年的新变化和企业改革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提高创建“五四红旗团委”活动水平,扩大覆盖面,增强影响力和实际效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活动宗旨和总体目标

  活动的宗旨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团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和服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基层团组织进一步依托“党建带团建”,以加强共青团能力建设为重点,加强团的自身建设;进一步用改革的精神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积极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的组织机制和运行方式;进一步按照“全团抓基层,全团抓落实”的工作要求,巩固和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为各项工作开展提供坚实的组织基础。从而切实增强团组织的服务能力、凝聚能力、学习能力、合作能力,把团组织建设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成为企业党组织的得力助手和可靠后备军,成为具有强大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的组织。

  今后一段时期活动的总体目标是:通过深入开展创建活动,进一步强化基层团委建设,带动支部建设,促进基层团的工作全面活跃,使团的基层组织能够更好地适应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的新形势,不断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力争用三到五年的时间,使“五个有”(有一个好的班子特别是一个好的带头人,有一支能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团员队伍,有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并适合青年特点的活动,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有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必要经费和阵地)团组织达到90%以上。创建大批“四个好”(班子建设好、主题活动好、支部建设好、阵地建设好)的“五四红旗团委”。

  二、主要深化措施

  (一)要进一步扩大范围。一是要在已成立团组织的合资企业、控股企业中,以及在已建团或建立临时团组织的驻海外企业中,逐步开展创建“五四红旗团委”活动,并纳入活动整体方案。二是要带动团支部建设,在创建“五四红旗团委”的过程中加强支部建设,评选和表彰“五四红旗团支部”。

  (二)要不断丰富内容。一是要抓好团员队伍建设。要在团员中开展好以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增强团员意识教育活动。要使保留团籍的青年党员和党员团干部认真参加好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二是进一步发挥共青团组织在青年社团、青年工作网络和青年文化组织中的核心作用,加强团组织对青年的影响力、辐射力,增强团组织自身的凝聚能力与合作能力。三是要大力提高学习能力,既要加强组织自身的学习,努力培养学习型组织,又要积极推进广大团员青年开展学习,努力成为学习型群体,始终保持团组织的生机和活力。要坚持不懈地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团员青年,要引导团员青年学习文化科技、社会历史、经济法律等各方面的知识,要推动以“号手” 等活动为主要形式的青年“创新创效”活动的广泛开展,组织团员青年在实践中学习。

  (三)要建立和完善新的工作制度。一是要建立起重点联系基层的制度。各级团委要逐级向下,广泛建立起上级团组织重点联系下级团组织的工作制度。各中央企业团委每年要联系5个基层团委,为其提供具体的指导和帮助。二是各创建单位要建立团务公开制度。把团的重点工作、活动开展情况、团费收缴和使用情况等及时予以公布。把团员对团的工作和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真正落到实处,要根据团员青年的需求和意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切实从团员的意愿出发,提高团组织的服务能力。三是各级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单位要健全工作考核制度,建立以工作业绩为重点,以组织建设为重要内容,以团员青年的认可度、满意度为基本尺度的工作评价体系,并积极争取把团的考核纳入党组织考核体系,年度考核结果要报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三、关于评定标准

(一)“中央企业五四红旗团委”的基本条件是:

  1.班子建设好。班子健全,能够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做到政治坚定,头脑清醒,求真务实,坚强团结,开拓创新。班子整体素质高,主要负责人有较强的表率意识和责任意识,忠诚党的事业,热爱团的岗位,并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和团务知识。班子成员能够坚持从自身做起,提高修养。具有宽广的胸怀,虚心学习的态度,联系青年的作风和相互熟悉支持的意识。特别是具有开阔的视野,考虑问题、开展工作时,能站在企业改革发展大局和团组织长远发展的高度,把党的要求和青年的愿望结合起来。团委能够按期换届,民主选举。贯彻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做到决策民主,管理科学,在团员青年中具有较高威信。

  2.主题活动好。创造性地贯彻企业党政领导和上级团组织的工作要求,大力加强青年思想政治教育,积极开展青年创新创效活动,特别是积极组织开展争创“青年文明号”、争当“青年岗位能手”活动和“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活动。促进了企业产品服务质量的有效提高以及经济效益的明显增长,青年技能、职业道德、职业文明、安全生产水平显著提升;代表青年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反映青年意愿,积极为青年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团的各项工作实绩得到党政认可、青年好评。

  3.支部建设好。贯彻“全团抓基层、全团抓落实”的要求,认真履行团委职责,积极指导支部工作,大力加强组织创新,使团支部建设在创新中得到巩固和加强,带动支部工作全面活跃,不断扩大团支部对团员青年的覆盖面。所属支部设置合理,适应生产经营实际和青年分布特点;所属下一级团委和团支部按期换届,民主选举,组织制度健全有效,班子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积极,富有朝气,活动开展经常,在青年中影响好,凝聚力强;有一支素质较高的团干部队伍和团员队伍。

  4.活动阵地建设好。有业余团校、青年读书俱乐部、青年业余读书角、共青团板报、团刊等具有一定规模和工作档次的团的活动阵地为保障。企业团员青年数量在1000人以上的,应有专门团刊或内部青年刊物;企业设有内部网站的,团委应在网站上建有青年园地;有能够满足青年基本文化生活需求的各种兴趣小组、文体娱乐组织;团的工作经费有稳定的来源,善于发掘和运用多种资源,团的工作有一个良好的环境;有完善的联系团员青年的渠道,通过建立联系点、电子信箱等途径,使团组织和广大团员青年之间建立畅通有效、长期稳定的联系。

(二)“中央企业五四红旗团支部”的基本标准是:

  1.班子健全,按期换届,支书称职。支部分工明确,各项工作有专人落实。每年能够召开团员大会进行换届。团支部书记学习刻苦、工作勤奋、道德高尚、作风优良,热爱团的工作,热心为团员青年服务,得到团员青年的广泛认可和党政领导的充分肯定。

  2.制度完善。能够坚持“三会一课” (支部团员大会、支委会、团小组会制度,团课制度)和“二制一册”制度(团员教育评议制度、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制度,团支部工作手册),定期召开团员大会决定团支部工作重大事宜,定期召开支委会研究落实上级团委和支部大会决定的各项重点工作,能经常性地以团小组为单位开展活动、落实支部工作。有团支部工作手册,按要求对团支部工作计划、会议记录、支部活动情况等内容进行记载。团员管理工作规范,联系团员青年的渠道畅通。团支部能定期对团员情况进行统计和登记,有团员花名册。能够坚持在团员青年中开展党的知识教育,定期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定期足额上缴团费。团支部年初有书面工作计划,年底有书面工作总结。

  3.活动丰富。能够围绕服务企业改革发展大局、服务青年成长成才的要求,认真贯彻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工作安排,在团员青年中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青年“创新创效”活动和各类青年文化体育活动。活动形式新颖,内容丰富,在团员青年中具有较强吸引力。

4.作用明显。团支部有着较强的服务能力、凝聚能力、学习能力和合作能力,成为带领团员青年围绕企业改革发展大局做贡献的坚强堡垒。能够按照创建学习型组织的要求开展学习活动,团员青年的知识水平和专业技能得到明显提高。团员模范作用发挥显著,有一定数量的“优秀共青团员”和“青年岗位能手”。团支部在“号手”活动、青年安全示范岗活动、青工技能比武等青年“创新创效”活动中,组织有力,并取得了良好成绩,得到了党政领导和上级团组织的充分肯定。团支部能够积极想办法帮助团员青年克服生活、工作、学习中的困难,赢得了团员青年的一致信赖。能够积极争取党政领导的支持,团的活动经费和阵地有保证。

  企业各级团委开展创建“五四红旗团委”活动,其标准可结合实际,参照“中央企业五四红旗团委”和“中央企业五四红旗团支部”标准制定。

  四、关于申报程序

  “中央企业五四红旗团委”的申报条件和程序是:

  (一)近三年内,曾获中央企业团委颁发的“五四红旗团委”称号,各项工作得到同级党委和所在中央企业团委的充分认可,可申报“中央企业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单位”,由中央企业团工委按照业绩优先的原则确定。

  (二)被确定为“中央企业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单位”的基层团委,创建期限为3年。期间,能够认真对照评定标准和要求积极开展创建活动,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开展创建活动1年以上,并且达到“中央企业五四红旗团委”评比标准的基层团委,经中央企业团委推荐,并经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同意后,可申报“中央企业五四红旗团委”。

  (三)中央企业团工委按照业绩优先、兼顾平衡的原则,同时认真审查其主题活动开展情况和换届情况后,以差额评选的方式,择优确定年度“中央企业五四红旗团委”。未被授予“中央企业五四红旗团委”称号的“中央企业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单位”,在创建期内的,可继续申报“中央企业五四红旗团委”。

  (四)获得“中央企业五四红旗团委”称号,或获得其他省级“五四红旗团委”称号,成绩突出的,经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和中央企业团工委同意,由中央企业团工委向团中央推荐,申报“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单位”。 已被确定为“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单位”的,并且在创建活动三年期限内表现突出,达到“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创建”标准的,将由中央企业团工委向团中央推荐,参加“全国五四红旗团委”的评选。

各中央企业团委参加创建“五四红旗团委”活动,应经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同意,先申报“中央企业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单位”,后申报“中央企业五四红旗团委”。申报工作主要程序、创建期限、确定办法,除“近三年内,曾获中央企业团委颁发的‘五四红旗团委’称号”外,其余同上。由于中央企业团委在活动开展中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其申报条件还应包括:所属团组织积极开展了创建活动,并且有一定数量的基层组织在近三年内受到中央企业团工委或其他省级团委的表彰。

企业各级团委在创建活动中,可参考“中央企业五四红旗团委”的申报条件和程序制定相应的条件及程序。

  “中央企业五四红旗团支部”原则上从“中央企业五四红旗团委”或“中央企业五四红旗团委”创建单位、所属的团支部中产生,在征得其同级党组织同意的基础上,由其所在基层团委报中央企业团委及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审核后,报中央企业团工委评定。

  五、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创建“五四红旗团委”活动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团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团的能力建设的重要载体。各级团组织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好各项深化措施,扩大活动影响,提高工作质量。

(二)要依靠党建带团建。各基层团委要主动争取党组织的重视和支持,将创建活动纳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总体部署和考核体系。要随着企业党建工作的不断加强,与时俱进丰富活动内容,创新活动机制,便活动始终成为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基层团组织建设的有效载体。

  (三)要坚持抓好创建过程。各创建单位在创建过程中,要及时对照检查工作情况,研究问题,制定计划。要做到目标明确,步骤清晰,方法得当,措施有力,使活动要始终围绕创建宗旨,把握总体目标,紧贴创建标准,确保团组织服务企业改革发展大局,服务青年成长成才的作用得到及时发挥。

中央企业团工委

200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