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应用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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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应用办法(暂行)》的通知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应用办法(暂行)》的通知

宛政办〔2009〕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有关单位:
  现将《南阳市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应用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南阳市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应用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应用和管理,确保政府网站高效、安全、可靠运行,充分发挥其在政府信息公开、公共服务、互动交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政府网站建设应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阳市政府门户网站是以市政府网站为主站、以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网站为子站的网站群,是市政府在互联网上统一发布政府信息、提供网上办事服务、进行互动交流的重要平台,是展示南阳整体形象的重要窗口,是政府联系群众、服务公众的重要桥梁,是南阳市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政府网站建设要以构建网上透明型、服务型政府为目标,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需求为中心,充分整合政府信息资源,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和网上办事服务,扩大公众参与,为社会公众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四条 政府网站在建设中,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公开政府信息;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体现特色,规范运作;要方便基层、方便群众、方便办事,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力;要统一规划,协同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府、各行政部门和具有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建立的通过国际互联网面向社会公众的网站,以及提供、发布、使用政府网站信息和建设、维护政府网站的单位及个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南阳市政府门户网站由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府网站的指导规划、建设、推进、协调、监督等工作。市信息中心负责市政府门户网站的运行维护、内容采编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市政府网站运行状况实施监控,为市政府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的网站提供网络条件、硬件设备、系统软件和技术服务。
  第七条 县市区政府的网站由其政府办公室或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管理,明确分管领导,指定责任机构,并保证必要的人员编制和经费,配备能够满足工作要求的专职人员,负责本地网站的建设、应用、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确定主管领导、管理机构和责任人,负责市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公共服务、互动交流等栏目的内容保障工作,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网站建设和日常管理维护工作。要建立规范有序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建立适应网上互动栏目内容要求的“受理———办理———反馈”工作机制,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把关。
  第九条 从事政府网站运行、维护、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熟悉本部门的业务工作,定期接受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和市信息中心组织的业务技术培训。
  第三章 网站建设和维护
  第十条 在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的指导下,市信息中心负责市政府门户网站主站及子站共享共用的网络条件、硬件设备、系统软件、安全体系等管理维护工作,为市政府部门和有关事业单位网站建设应用提供软硬件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要充分利用市政府门户网站的软硬件资源开展工作,未建网站物理平台的政府部门和有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独立建站。
  第十一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和维护所需资金列入市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各县市区政府网站,由其政府办公室指定机构负责建设和维护,所需资金由本级财政列支。市县两级财政每年要在预算中划出专项经费,用于建设和维护政府网站。
  第十二条 政府网站的建设(一)由市政府门户网站主站提供一定的网络空间,按照统一规范指导各部门各单位建站,统一分配用户口令,各单位负责远程管理维护。(二)已经设立独立服务器的单位,要通过相应技术方式与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数据交换,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三)市政府部门下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其下属单位网站通过链接,纳入市政府门户网站群。
  第十三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域名管理遵循以下规范:(一)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主域名为“www.nanyang.gov.cn”,中文域名为“南阳市人民政府”,代表南阳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网站的域名为“×××.nanyang.gov.cn”或“www.ny×××.gov.cn”,其中×××为各单位汉语拼音缩写或全拼,中文域名为南阳市×××,其中×××为单位中文全称或简称。
  (二)各县市区政府网站的域名为www.×××.gov.cn,其中×××为各县市区汉语拼音全拼,中文域名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中×××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全称。
  第十四条 公务员电子信箱(@nanyang.gov.cn)的开通申请报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备案审批,市信息中心负责设置、维护和撤消。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的运行维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网站运行管理要遵循政府主导、制度保障、专业维护的原则。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政府网站的管理,做好政府网站发展规划、内容保障、组织协调和应用推广等业务管理工作,逐步建立起规范、高效、可靠的政府网站运行管理机制。
  (二)市政府门户网站子网站的主办单位,要明确其网站的管理人员及其任务和权限,管理维护人员或变动的相关信息报市信息中心备案。市信息中心对各子网站用户权限进行统一管理。所有子网站管理、维护人员使用政府门户网站统一授权的用户口令,登录有权限的系统后台进行工作操作。市信息中心要维护用户的正当权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透露用户资料。(三)各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必须保障网站的正常运行和提供服务,确保政府网站在工作日和节假日24小时开通,方便社会公众访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向社会提供服务,应提前3日向社会发布公告。(四)市信息中心负责定期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的网站运行状况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定期在《南阳电子政务》和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相关单位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各单位要经常监测子网站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与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及市信息中心联系。
  第四章 信息组织和管理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的网站要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确定专人负责,及时更新网站信息。实行信息审核制度,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十七条 政府门户网站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专题栏目,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依申请公开专栏等有关内容,严格按《条例》和有关规定及时更新。网站概况类栏目内容,原则上在每年3月31日前系统更新一次;服务类栏目内容要在其变动后10个工作日内更新并报市信息中心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更新;动态类信息每5个工作日至少更新2次。市政府各部门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民航、铁路、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制作的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信息,要在变动前3个工作日内,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环保、气象等部门每天须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全市大气空气质量、天气预报等信息。重大灾害信息须及时公布。
  第十八条 各政府网站信息的组织发布、转载要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执行。政府网站提供的信息和服务,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
  第十九条 所有公开的政府信息,须经本级、本部门相关机构初步筛选,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上网发布。未经本级、本部门领导审批,不得在网上发布、修改、撤销有关信息。已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主网站发布的信息如需修改或撤销,应事先提出申请,紧急情况下可通过电话等方式通知市信息中心先行撤销发布,再补办有关手续。各级、各部门上网信息(包括发布、修改、撤销等)要建立管理档案备查。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建设、维护好各自网站,确保市政府门户网站主网站网上抓取、网站链接的信息真实有效。要按照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及信息中心的统一规划和要求,做好信息报送等工作。报送信息内容包括重大政务动态信息、面向社会的办理和服务事项、监督投诉渠道、服务热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信息库的查询方式、互动交流反馈情况等;南阳日报、南阳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单位要配合市政府门户网站做好重大活动动态的报送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在网站首页的醒目位置,设立“市属部门网站“、”县市区政府网站”链接区。县市区政府网站在网站首页的醒目位置列出“县市区属单位”及市政府门户网站链接,方便群众查询。建立政府网站链接时,可采用下拉菜单、地图图形链接等特色形式。
  第二十二条 政府网站应在主页的显著位置设置政府网站的标志。各子网站网页的设计制作,要庄重大方,突出本地、本单位特点,体现政府形象,具体风格由本地、本单位确定。市政府门户网站群各网站默认文版为简体中文,有条件的网站还可编制繁体中文版和外文版,逐步扩大政府网站的服务范围。
  第五章 互动应用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各自的业务工作,大力开发各类交互性强的网站应用项目,做好业务工作流程与电子政务业务系统的衔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建设的网上办事系统,要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开设受理窗口,实行统一反馈。市政府门户网站市长信箱收到的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建议,反映的问题及投诉,各级各部门要确定专人,及时处理、答复网上投诉、咨询和意见、建议。对网上咨询、投诉的响应时间或答复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对所咨询的问题超出本单位职责范围的,要告知原因,提出建议。
  第二十五条 要充分利用市政府门户网站平台,积极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参与在线访谈活动,认真做好访谈方案、访谈提纲、背景材料等相关准备工作。围绕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办好民意征集、调查评议等栏目,拟订和报送征集、调查、评议主题和内容,分析结果,为领导决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参考。
  第二十六条 全市性的大重活动、重要会议,主办单位、承办单位要与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和市信息中心联系,适时在网上直播。
  第六章 网络安全
  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部门政府网站要牢固树立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站信息等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出现突发情况,网站能够在2个小时内恢复正常。建立政府网站灾难备份制度,每5个工作日对网站内容备份存档一次,确保所有数据不丢失。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网站要由专人负责,定时查毒,妥善管理好网络密码。严防密码丢失和病毒上传,严禁以规定标准以外方式上传信息。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各单位应根据国家网站建设和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严禁涉密违规信息上网。网上信息出现安全问题,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提供信息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各单位要加强政府网站上互动内容的监管,对散布妨碍安全团结、歪曲事实、危害社会的信息要设立防范措施。
  第七章 考核、奖惩办法
  第三十一条 建立社会评议、专家跟踪考核和主管部门日常监督相结合的政府网站管理运行考评机制。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及市信息中心每年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单位网站建设、信息公开、公共服务、互动交流、事项办理、意见反馈、网站安全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各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挂钩。市监察机关对网上机关效能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及市信息中心负责制定市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维护工作考核标准,及时检查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信息报送、子网站维护和市长信箱、网上信访、网上监察、调查评议、民意征集、在线访谈等栏目的处理反馈、参与使用等情况,适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第三十三条 在政府网站运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本办法的,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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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国际海运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00]114号



关于实施国际海运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

  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于今年1月21日发出了《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9号,以下简称《通知》), 决定从今年4月1日起,从事国际海运经营人一律使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或"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专用发票"的实施对加强国际海运业的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和维护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专用发票"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专用发票"的实施工作,主动与当地税务主管机关联系,协调"专用发票"的印制、领购、使用管理等问题,为企业做好服务工作,确保"专用发票"如期顺利实施。。

  二、下列国际海运经营人,凭"交通部水路运输批件"办理"国际海运企业批准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后, 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领购事宜:

  (一)经交通部批准设立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国际航运公司;

  (二)经交通部批准兼营海上国际运输业务或有船舶航行国际航线的国内航运公司;

  (三)经交通部批准经营港澳航线的航运公司。

  三、按照交通部的有关规定,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从事港澳航线业务的航运公司,由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将这类企业的名单及其经营的船舶报部审核登记后,再办理"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相关事宜。

  四、经交通部批准,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凭交通部颁发的《国际船舶代理公司批准证书》办理"通知单"后,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领购事宜。

  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在二类开放口岸从事港澳航线船舶代理业务的企业,由当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将企业名单报部审核登记后,再办理"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相关事宜。

  五、经交通部批准,境外航商在华设立的独资船务公司及其分公司,凭交通部颁发的《外商独资船务公司经营许可证书》办理"通知单"后,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领购事宜。

  六、关于"专用发票"第四联(购付汇联)的使用功能,部将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做出规定。

  七、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领用"专用发票"的企业经营资格的确认工作,不在本通知明确范围内的各类企业(经营人)一律不得领用"专用发票"。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在今年年底前将本地领用"专用发票"的企业名单报部核查备案。

  对不再具备经营资格或中止兼营国际航运业务的企业,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税务机关停止向其发放"专用发票",并要求企业将剩余的发票向税务机关核销。

  八、《通知》规定"专用发票"必须使用计算机填开。部水运司委托上海航运交易所编制"专用发票"计算机软件,需要该计算机软件或有关技术支持的企业可径向上海航运交易所联系(电话:021-65626090或65151166转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2000年3月7日

 


关于团的中央和地方委员、候补委员卸职、递补制度实施细则

共青团中央


关于团的中央和地方委员、候补委员卸职、递补制度实施细则

(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根据团十二大通过的团章部分条文修正案关于“团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中的专职团干部,调离团的岗位后,其委员和候补委员的职务自行卸免。委员缺额由候补委员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卸免和递补须经全会确认”的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1、委员、候补委员中的专职团干部如出现下述情况,其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行卸免:

  (1)因工作调动,离开团的工作岗位的;

  (2)离职学习、研修并明确不再回团的岗位工作的;

  (3)地方委员会成员中已调离其组织所辖区域的。

  2、地方各级团委须准确掌握上一级团的委员会分布于本地区委员、候补委员的工作变动情况,并及时报告上一级团委;中央和地方各级团委在下一次全委会召开前,应通过下一级团委与委员、候补委员取得联系,再次核准情况;委员、候补委员也应主动与团委组织部门保持联系,及时通报本人有关情况。

  3、委员、候补委员的职务卸免,由同级团的常务委员会提出名单,交全委会确认。

  4、委员因自行卸职、受处分撤职,自然减员等情况出现空缺时,由候补委员按得票顺序依次递补。如委员缺额较多,候补委员不足递补时,缺额部分待代表会议增选。

  5、候补委员递补名单,由同级团的常务委员会提出,交全委会确认。递补的委员,按姓名笔画列入委员排序名单。

  6、履行委员、候补委员卸职、递补手续,可作为全委会第一项议程。团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向卸职的委员、候补委员(并任期届满的委员、候补委员)颁发荣誉证书,以资纪念。

  7、委员会履行委员、候补委员卸职递补手续后,其选举、表决以超过实有委员半数即为当选或通过。

  8、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确认的同级委员、候补委员的卸职、递补名单,须及时报同级党委和上级团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