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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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1986年4月10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文件精神,为了合理使用会计人员,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充分发挥会计人员在四化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会计专业职务,由各单位根据会计工作需要,在规定的限额和批准的编制内设置。
第三条 会计专业职务名称定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第四条 各级国家机关对会计专业职务实行任命制。实行任命制的部门和单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领导向被任命的会计专业人员颁发任命书。
各事业单位对会计专业职务一般实行聘任制。行政领导应向受聘的会计专业人员颁发聘书,双方签定聘约,确定聘期,以及续聘、解聘、辞聘等事宜。
三线、边远地区和不具备聘任条件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任命制,但应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聘任制。
第五条 会计人员在担任专业职务期间,按照会计专业职务的工资标准,领取相应的专业职务工资。

第二章 专业职务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会计专业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第七条 会计员的基本条件:
1.初步掌握财务会计知识和技能。
2.熟悉并能按照执行有关会计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3.能担负一个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4.大学专科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
第八条 助理会计师的基本条件:
1.掌握一般的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熟悉并能正确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
3.能担负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4.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具备履行助理会计师职责的能力;大学本科毕业,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员职务二年以上;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并担任会计员职务四年以上。
第九条 会计师的基本条件:
1.较系统地掌握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掌握并能正确贯彻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
3.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单位或管理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某个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
4.取得博士学位,并具有履行会计师职责的能力;取得硕士学位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二年左右;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二至三年;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四年以上。
5.掌握一门外语。
第十条 高级会计师的基本条件:
1.较系统地掌握经济、财务会计理论和专业知识。
2.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3.取得博士学位,并担任会计师职务二至三年;取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大学本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师职务五年以上。
4.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
第十一条 对各级专业职务的学历和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年限的要求,一般都应具备;但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的,在确定其相应专业职务时,可以不受本条例规定的学历和工作年限的限制。

第三章 专业职务的基本职责
第十二条 会计员,负责具体审核和办理财务收支,编制记帐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会计报表和办理其它会计事务。
第十三条 助理会计师,负责草拟一般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法,解释、解答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中的一般规定;分析检查某一方面或某些项目的财务收支和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会计师,负责草拟比较重要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法;解释、解答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中的重要问题;分析检查财务收支和预算的执行情况;培养初级会计人才。
第十五条 高级会计师,负责草拟和解释、解答在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或在全国施行的财务会计法规、制度、办法;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或一个部门、一个系统的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培养中级以上会计人才。

第四章 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
第十六条 各级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应根据会计人员的编制定员、专业职务限额比例、所担负的任务和会计干部队伍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按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七条 聘任或任命会计专业职务,应由本人申请、单位推荐,经会计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考核评议,确认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
单位行政领导人应根据工作需要和规定的限额,在评审委员会确认的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中聘任或任命;未经评审委员会确认符合任职条件的,不得聘任或任命。
第十八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成员应由具有较高的会计专业水平或担任高一级会计专业职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人员担任。在评审委员会成员中,具有较高会计专业水平的中、青年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九条 会计专业职务任期一般每任不超过五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连任。在任期中工作成绩突出者,经评审委员会评议合格,可在规定的限额内提前晋职。
第二十条 对由于专业职务名额的限制,未被聘任或任命的会计专业人员,各单位要区别情况,妥善安排。应允许和支持他们到其他单位任职,以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会计专业人员的业绩考核制度,对任职会计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成绩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记入档案,作为任职、调薪、奖惩和能否续聘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评议、聘任(任命)会计专业人员,应坚持任人唯贤的原则。各级领导要认真掌握有关政策,保护聘任(任命)单位和会计专业人员双方的权益。对借聘任(任命)之机打击迫害会计专业人员的领导干部,或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骗取会计专业职务的人员,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应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由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依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军队系统的会计专业职务的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财政部。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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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市发【201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现将《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督办立项审批表
http://59.252.212.6/auto255/201209/t20120903_28958.html
     2.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督办通知书
http://59.252.212.6/auto255/201209/t20120903_28958.html


                          文化部
                        2012年7月30日



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管理,规范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报告、督办和查处等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根据《行政处罚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是指文化市场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涉案财物数额较大、涉案人员或者地区较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文化市场重大案件:
  (一)文化产品或者服务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违法向未成年人提供文化产品或者服务,或者向未成年人提供违法文化产品或者服务,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其他社会广泛关注、影响特别恶劣的案件。
  第三条 文化部负责全国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
  地市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合并简称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的指导、监督、协调和查处工作。
  第四条 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报告、督办和查处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及时高效、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下级执法部门应当将本辖区内发生的文化市场重大案件向上级执法部门报告。
  第六条 案件发生后,经初步调查核实,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列情形,属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的,案发地执法部门应当在案发后12小时内向上级执法部门报告;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一)项的文化市场重大案件,应当在案发后12小时内逐级报告至文化部。
  案件调查处理取得重大进展或者办理终结的,下级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执法部门报告。
  第七条 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报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名称、案件来源、案发时间、案发地点、涉案人员、涉案金额等基本情况;
  (二)案件调查处理情况;
  (三)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紧急情况下,可以首先采取电话、传真或者互联网等方式报告,并及时补交书面报告。
  第八条 省级执法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31每年12月15日之前向文化部报告本年度本辖区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查处情况,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辖区内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的总体分析报告,包括数量类别、基本特点和典型意义;
  (二)各门类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的规范名称、办案单位、办案人员、基本案情、处理结果或者进展情况;
  (三)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九条 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报告。
  第十条 上级执法部门可以根据案件性质、涉案金额、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对辖区内发生的文化市场重大案件进行督办。
  对于涉案财物数额较大、涉案人员或者地区较多,案情特别复杂,查处确有难度的文化市场重大案件,下级执法部门可以报请上级执法部门进行督办。
  文化部对下列文化市场重大案件进行督办;
  (一)党中央、国务院等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
  (二)文化部领导交办的案件;
  (三)在全国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案件;
  (五)具有典型性、示范性的案件;
  (六)文化部认为确有必要督办的其他案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督办的范围和标准,由省级执法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对需要督办的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督办立项审批表》,提出拟督办意见,经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指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向下级执法部门发出《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督办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查清事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督办通知书》应当包括督办案件的名称、来源、基本情况及督办部门、承办部门、督办要求等内容。
  第十三条 督办案件涉及多个地区的,上级执法部门应当明确主办执法部门和协办执法部门,并按照各自管辖职责分别确定案件查处任务。
  主办执法部门和协办执法部门应当密切协作,及时沟通。对主办单位请求协助的事项,协办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及时准确反馈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 下级执法部门应当在收到《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督办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制定案件查处方案,组织调查处理。
  案件查处方案应当报送上级执法部门备案;上级执法部门要求下级执法部门在调查处理前报告查处方案的,下级执法部门应当按照要求报告,并在上级执法部门同意后执行。
  案件督办前已经立案的,下级执法部门不得停止调查处理,但应当将案件查处方案及相关情况报告上级执法部门;上级执法部门发现其中存在问题要求改正或者调整的,下级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改正或者调整。
  第十五条 未经上级执法部门批准,下级执法部门不得将督办的文化市场重大案件转交其下级执法部门或者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第十六条 对督办的文化市场重大案件,下级执法部门应当成立专案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并在收到《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督办通知书》后6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案情特别复杂,无法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的,下级执法部门在以书面形式请示上级执法部门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案件查处时间。
  第十七条 上级执法部门依法履行下列督办职责:
  (一)对督办的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查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二)对落实督办要求不力或者案件查处进度不符合要求的进行催办;
  (三)对督办的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生的不当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四)其他需要承担的督办职责。
  第十八条 上级执法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及时跟踪了解督办案件查处情况,加强对案件查处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必要时可以派出专门人员前往案发地督促检查或者直接参与案件查处工作。
  第十九条 下级执法部门未按照督办要求组织案件查处工作的,上级执法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催办。
  第二十条 督办的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不需要继续督办的,上级执法部门可以撤销督办,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不应当公开的情形外,上级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公布督办案件信息及查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时限报告的;
  (二)故意推诿、拖延、瞒报、谎报的;
  (三)案件久拖不决或者拒不落实督办要求的;
  (四)违反相关保密规定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对在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查处或者指导、协调、监督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查处过程中表现突出的集体或者个人,上级执法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上级执法部门对督办的文化市场重大案件,依照相关规定补助案件办理经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实施,2008年8月22日发布的《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10月16日,总行召开了第15次行长办公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国建设银行综合考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你行,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行上下要深刻领会总行意图,认真贯彻执行。建立统一规范的综合考核指标体系,硬化考评监督制度,根据考核结果调整内部等级和经营权限,是我行向商业银行转轨的一项重大举措。我行在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必须实实在在地追求经营效益,实现资金“三性”的协调提高。实
行综合考评,目的不仅在于要全面、科学、客观地考核和评价各行的经营管理现状,更重要的是要以此来引导各级行全面按照总行的要求,以经营效益为中心开展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各行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办法》,研究各项指标的考核内容和方法,总结本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
取有效措施改善经营管理,切实提高经济效益和经营管理水平。
二、各一级分行应根据总行文件精神结合辖内实际制定综合考评实施细则。《办法》的考核评价对象为一级分行,要将总行的战略意图落实到全行各项经营活动之中,真正发挥综合考评对全行每个职工日常工作的指导作用,则要求各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方案。各行要注重研究辖内
的情况,抓住本行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制定出切合本行实际的、具体的综合考评方案。各行制定的综合考评具体方案,须在1998年11月底前报总行计划财务部备案。


(1998年10月16日第1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向商业银行转轨的需要,全面、客观、科学地考核和评价各一级分行经营管理状况,提高全行经营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贯彻以效益为中心,资金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协调统一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总行和各一级分行要成立由行领导任主任,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综合考评委员会(亦可由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代行职能),负责综合考评的组织领导工作。
综合考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计划财务部门。
第四条 总行对一级分行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考评统一按本办法进行,综合考评结果作为总行对一级分行全面考核奖励的依据。单项考核奖励原则上不另进行,确因工作特殊性需要实行单项考核奖励的,须报请综合考评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二章 指标设置
第五条 综合考评通过设置综合性的评价指标来全面反映各行经营管理状况和经营成果。综合考评指标的设置突出以效益为中心的政策导向。综合考评指标原则上相对固定,随着全行业务发展和管理要求的变化,可不定期进行修订。
第六条 综合评价指标共设置十项,实行百分制考核。各项指标的标准分值依据该指标的重要程度确定。
1.资产收益率,标准分为15分;
2.经营集约度指数,标准分为14分;
3.贷款利息实收率当地水平比例,标准分为10分;
4.费用利润率当地水平比例,标准分为8分;
5.人均中间业务收入,标准分为8分;
6.资产损失率,标准分为8分;
7.不良资产率,标准分为10分;
8.不良贷款降低率,标准分为7分;
9.相对存款市场占比,标准分为14分;
10.实际利润预算完成率,标准分为6分。
第七条 综合考评不实行浮动计分,各项评价指标计分时将各分行该项指标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比较,指标最优行得该项指标的标准分,最低行得零分。
综合考评指标释义及计分办法详见附件。
第八条 经过对综合评价指标的考核,得出各行综合考评总分。按照各行的综合考评总得分,确定分行等级。
第九条 按照各行得分情况,由高到低排列,将分行划分为A、B、C、D、E5个等级,其中:定为A、E级的分行各为5个,其余分行均衡划分为B、C、D级。

第三章 考评程序
第十条 综合考评每个会计年度进行一次。
第十一条 综合考评委员会负责对下一级行的考评。总行综合考评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负责对各一级分行相关指标的考核。指标考核计分涉及总行有关部门的,有关部门要大力协助。
第十二条 考核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综合考评委员会办公室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计分办法完成有关指标的考评,并将有关指标的考核结果报总行综合考评委员会审定。
第十三条 经综合考评委员会审查批准后的综合考评结果于考核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公布。
第十四条 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以行发文形式和在《建设银行报》登报的方式通报全行。年度中间,每个季度在全行公布一次实际利润指标完成情况,每半年公布一次资产收益率、经营集约度指数、贷款利息实收率当地水平比例、费用利润率当地水平比例、人均中间业务收入、不良资
产率、不良贷款降低率、相对存款市场占比等八项指标考核情况。
第十五条 为保证综合考评的真实性,每年综合考评结束后,由总行有关部门对下级行综合考评结果进行审查。对于虚假和不按规定核算的行处,管辖行在考核该行处时将相关指标得分定为零分,并将该行处最终考评等级降低一级。对该行处所在一级分行由于虚假和不按规定核算所得
分值予以扣除,并且按每笔扣0.2分予以惩处,总行重新确认并通报该行考核结果。

第四章 奖罚
第十六条 综合考评结果作为考核分行领导班子绩效的重要依据。对于综合考评得分较上年下降超过10%或较上年降级(如从A级降至B级)的分行,主要负责人要向上级行写出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全行综合考评结果作为确定授权的重要依据之一。总行对下确定各项授权时要将各行的综合考评结果作为一项重要依据,其权重不得低于50%。
第十八条 综合考评确定的分值、等级及其变化,与各行员工工资晋级及工资基金分配挂钩(具体办法由总行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案件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由总行有关部门负责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综合评价指标考核计分的基础上,按一定标准增减得分(具体办法由总行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各一级分行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辖内的综合考评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 综合考评指标释义及计分标准
一、指标释义
(一)资产收益率(15分)
计算公式:
资产收益率=(实际利润/资产平均余额)×100%
注:
1.实际利润的计算考虑各行“政策性贷款”的影响,考核时实际利润加上“政策性贷款”减少的收入,计算办法:“政策性贷款”×贷款平均利率×(该行贷款利息实收率-该行“政策性贷款”实际实收率)。“政策性贷款”按总行有关规定统计;
2.实际利润计算时考虑各行核销的呆账,考核时按实际核销额调减实际利润;
3.实际利润=账面利润-应收利息当年新增
4.应收利息当年新增额=应收利息期末余额-应收利息年初余额+总行下拨资金核销的应收利息
5.资产平均余额不含政府投资及委托贷款(下同),平均余额为5日平均(下同)。
(二)经营集约度指数(14分)
计算公式:
经营集约度指数=[(实际利润÷平均人数)÷全行1997年末人均创利]×40%+[(相对存款÷网点数)÷全行1997年末点均存款]×20%+[(相对存款÷平均人数)÷全行1997年末人均存款]×20%+[全行1997年人均综合费用÷(综合费用÷平均人数)]×20%
注:
1.人均创利指标,计算时,先将各行的实际利润加上分行中最大亏损额的绝对值,使各行实际利润全部变为正数后,再除以人数;
2.网点数仅统计分理处、办事处、储蓄所和营业柜台,营业柜台为分理处、办事处以外的营业专柜;
3.相对存款=(全行存款平均付息率/该行存款付息率)×该行存款5日平均余额
4.平均人数指考核期各月月末人数的平均数。人数包括正式职工、临时工、代办员(下同)。
(三)贷款利息实收率当地水平比例(10分)
计算公式:
贷款利息实收率当地水平比例=(贷款利息实收率/当地五大银行贷款利息平均实收率)×100%
注:
1.贷款利息实收率=(贷款利息收入-应收利息当年新增额)/(贷款利息收入+待转营业收入当年新增额)×100%
2.应收利息当年新增额=应收利息期末余额-应收利息年初余额+应收利息当年核销数
3.应收利息当年核销数是指直接在成本中列支的坏账支出和由总行下拨资金核销“计划内”的应收利息。
(四)费用利润率当地水平比例(8分)
计算公式:
费用利润率当地水平比例=(实际利润/综合费用)÷(当地五大银行实际利润/当地五大银行综合费用)×100% 注:
1.如果该行费用利润率为正数,而当地五大银行为负数,则不与全行平均水平比较,直接得满分。如果该行费用利润率为负数,而当地五大银行为正数,直接计零分。
2.费用利润率均为负数,则颠倒该公式再与全行比较,即:费用利润率当地水平比例=(当地五大银行实际利润/当地五大银行综合费用)÷(该行实际利润/该行综合费用)×100%。然后与各行进行比较计分,计分办法同上。
(五)人均中间业务收入(8分)
计算公式:
人均中间业务收入=中间业务收入/平均人数注:中间业务收入包括汇兑净收益、手续费收入、其他收入等。
(六)资产损失率(8分)
计算公式:
资产损失率=(核销的呆坏账+核销的投资损失+结算赔款+出纳短款+罚没款+案件实际损失额-收回已核销呆坏账-收回已核销投资损失)÷资产平均余额×100%
注:案件实际损失额为实际在成本或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损失。
(七)不良资产率(10分)
计算公式:
不良资产率=(不良贷款余额+不良投资余额+账外经营资产+三项欠息余额+其他应收应付款轧差余额)÷资产平均余额×100%
注:
1.不良贷款中含由我行承担风险的政策性房改贷款;
2.不良投资为投资收益率为0以下的投资。账外经营资产为新发生及已发生但未入账的资产(详见建总发字[1998]31号文规定);
3.其他应收应付款轧差余额按其他应收款减去其他应付款后的正数余额计算。
(八)不良贷款降低率(7分)
计算公式:
不良贷款降低率=(期初不良贷款额-期末不良贷款额)÷年初不良贷款额×100%
注:不良贷款按总行信贷管理部的有关规定统计(含信用证垫款、承兑汇票垫款、逾期未处置偿债物等)。
(九)相对存款市场占比(14分)
计算公式:
相对存款市场占比=[(全行存款平均付息率/该行存款付息率)×该行存款平均余额]÷五大银行一般性存款余额×100%
注:
1.存款付息率=[(本外币一般性存款利息支出+同业存放款项利息支出+代办储蓄手续费支出-应付利息当年新增)×12]÷(本外币全口径存款平均余额×考核期月份)×100%
2.五大银行外币存款同业数据暂未公布,故比较时只取五大银行本币存款。
(十)实际利润预算完成率(6分)
计算公式:实际利润预算完成率=(实际利润/实际利润预算计划)×100%
注:完成计划得满分;未完成计划,每少完成一个百分点,扣0.2分,扣完为止。预算为负数,实际执行为正数,得满分;预算为正数,实际执行为负数,得零分;如果实际执行与预算均为负数时,则计算公式为:[1-(实际利润-实际利润预算计划)/实际利润预算计划]×100%。
为促使各行均衡实现利润,如一个季度考核未完成计划,扣0.2分。
二、计分标准
某行某项指标计分办法为:将各分行该项指标进行比较,指标最优行得满分,最差行得零分,计分保留两位小数(四舍五入)。
计分公式为:
某行某项指标的实际得分=[(该行该项指标实际执行情况-该项指标全行最低水平)÷(该项指标全行最高水平-该项指标全行最低水平)]×该项指标的标准分



199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