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解决超期回迁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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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解决超期回迁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丹东市解决超期回迁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丹政发〔2008〕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丹东市解决超期回迁问题的暂行规定》业经2008年11月11日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丹东市解决超期回迁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后回迁安置管理,防止和解决超期回迁,维护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取得拆迁许可证,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回迁安置的建设项目。
二、通过招、拍、挂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在市建委核发拆迁许可证前,按照拆迁总量评估值的20%或按每户2万元缴纳拆迁保证金,由市建委与拆迁单位签订预防超期回迁协议书,并由市建委根据回迁房工程形象进度按约定返还本息。
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市建委提供的回迁工程进度及回迁进展情况,对已存在超期回迁或有超期回迁问题的开发企业,在回迁安置没有完成前,不再受理其购买新的地块申请。
四、对超期回迁、先建商品房不建回迁房的企业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凡因企业原因出现超期回迁、引发群众上访的,不得享受市政府《关于促进丹东市房地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丹政办发〔2008〕47号)规定的优惠政策;造成恶劣影响的,有关部门对其不予资质年检或吊销资格。
五、开发企业必须先建回迁房,或回迁房和商品房同步建设。凡回迁房没有全部开工的,市城乡规划局对其开发的商品房不予放线。
六、对在建回迁房无故停工45天以上的,市建委要对其商品房建设责令停工。
七、因拆迁单位自身原因造成超期回迁的,自拆迁公告规定的回迁之日起,超期临时过渡补助费由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助标准加倍支付。未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迁出的被拆迁人和承租人(不含许可证延期时间),不享受本条规定。
八、对因拆迁人自身原因造成超期回迁的,市建委按回迁房面积封存等面积商品房,并给市房产局出具限制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通知书,市房产局按通知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记载,将预售资金作为回迁工程资金封存,由市建委按工程进度拨付,直至回迁房竣工交付使用,方可解除限制。
九、对无理取闹、漫天要价、影响回迁工程建设的被拆迁人和承租人,经市建委协调、裁决仍拒绝搬迁的,由市政府做出限期搬迁决定书,拆迁单位提供临时过渡期用房后,由市建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公安局依法实施强迁,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确保大多数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
十、市建委实行派出联络员制度,每月向国土资源、规划、房产、电业、信访等部门通报回迁工程及回迁进展情况,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由相关部门共同采取措施,积极配合,避免超期回迁。同时引导群众诉诸法律,依法挽回违约造成的损失。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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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居民和单位缴纳公共卫生费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城市居民和单位缴纳公共卫生费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根据《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等五区内居住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居民按每户每月七角的标准缴纳公共卫生费。

第四条 城市单位(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应设专人负责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并达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
单位将其卫生责任区委托保洁队代为清扫保洁的,经双方签订协议后,按每月每平方米六分的标准缴纳公共卫生费。

第五条 以领取政府生活补助费、抚恤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居民,免缴公共卫生费。

第六条 居民的公共卫生费由居民住所地街道办事处统一收取;委托保洁队代为清扫保洁单位的公共卫生费由保洁队所归属的街道办事处收取。
收取公共卫生费应当使用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据。

第七条 公共卫生费必须专款专用。街道办事处收取的公共卫生费用于清扫城市道路的民办保洁队员的工资支出和民办保洁队的保洁工具费用支出。
街道办事处收取的公共卫生费的支出,要接受区财政局监督并应每季度将公共卫生费的收支情况表,报区财政局审查。

第八条 住宅小区的居民和单位缴纳公共卫生费,按本市住宅小区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公共卫生费标准,按规定的程序请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青政发〔1991〕189号)



1991年8月21日

中共金华市委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金华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代表活动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中共金华市委


中共金华市委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金华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代表活动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委〔2005〕12号


各县(市、区)党委,市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
  《中国共产党金华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代表活动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中国共产党金华市第五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金华市委
2005年4月13日


中国共产党金华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开展代表活动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健全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更好地发挥党代表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代表活动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探索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加强党的民主集中制建设,发展党内民主,拓宽党代表参与党内事务特别是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的渠道,保证党代表对党内重大问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引导广大党员积极参与党内事务,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水平,推进政治文明建设,切实加强党内监督,改进党的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推进党的作风建设,及时发现和纠正党内出现的各种问题,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维护党的团结和活力,不断增强党组织的执政能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
  (二)代表活动原则
  代表活动期限与市委任期相同。代表活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增强党的活力和团结统一的要求,在实践中探索完善充分反映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号召力。
  2、坚持服务中心原则。牢牢把握发展这一主题,紧紧围绕市党代会和市委的重大工作部署开展活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3、坚持走群众路线原则。充分相信和依靠党员群众,倾听党员群众的意见,反映党员群众的呼声,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
  4、坚持讲求实效原则。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地开展活动,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地反映问题,并积极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建议和措施。
  二、代表职责和代表活动内容
  (一)代表职责
  党代表的主要职责是: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党代会和市委的决议、决定,积极参加党内各类培训和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党代会和市委的决议、决定,积极向所在选举单位或联系单位的党组织和党员群众做好宣传,支持、监督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抓好贯彻落实;深入基层,密切联系群众,加强与所在选举单位或所联系单位的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联系,收集、了解经济建设、党的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情况及党员群众的意见、要求,按程序向代表活动组或党组织及时如实反映,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意见;根据需要,参与有关问题的专题调查、视察和研究;定期向本选举单位的党员汇报履行代表职责情况,自觉接受他们的评议和监督;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机密。
  (二)代表活动内容
  1、组织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市党代会、市党代表会议的决议和市委的决定。
  2、开展市委确定的涉及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方面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交流、反馈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决策中的意见建议和社情民意,为市委决策提供依据。
  3、对市委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精神,以及市党代会、市党代表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和市委委员、市纪委委员的工作进行监督。
  4、根据需要参与干部的民主推荐、民主评议等工作。
  5、受市委委托,对市委有关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党代表提出的建议书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三、代表活动形式
  (一)代表活动组活动。由组长或副组长负责实施,每年安排1—2次全体代表活动。
  (二)组织视察。以代表活动组为单位,每年组织1—2次视察活动。通过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落实市委部署的重大事项和重点工作的视察,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开展专题调研。每年确定一批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课题,以代表活动组为单位组织代表开展决策前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提出具有建设性的对策建议,为市委决策提供依据。各代表活动组和党代表个人也可针对重大事项主动进行调研。各代表活动组每年应完成1—2篇有较高质量的调研报告。
  (四)列席市委全委会。市委召开全委会时,根据议题需要邀请部分党代表列席会议,并就有关重大决策征求党代表意见,提高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代表在列席会议时可以提出建议意见,但不参加各项事项表决。市党代表列席市委全委会,由市委常委会根据会议议题决定。每次列席的党代表一般为15名左右。列席会议的名单由市委党代表联络处会同各代表活动组确定,市委办公室通知代表参加。同时,党代表有权列席市委有关会议和基层党组织的相关会议,对重要决策进行全程监督。
  (五)建立党代表与选举单位党员联系制度。每个市党代表应按照代表职责,经常同选举单位党组织和党员保持沟通,联系本选举单位的1名党员或1个基层党组织,1名入党积极分子或1名普通群众,重点联系本选举单位的困难党员、业务骨干和致富带头人,每年开展联系活动不少于4次。
  (六)提出建议书。党代表有权利和义务就市党代会有关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全市党的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等重大事项,以及党员群众普遍关注或反映强烈的问题,提出建议书(见附件)。
  四、代表活动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市委党代表联络处。市委党代表联络处设在市委组织部。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市党代会闭会期间开展党代表活动的有关事宜;提出市党代表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与党代表的日常联系沟通,促进党代表之间的联系,发挥市委与党代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负责向党代表通报党内的重大事务,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的有关精神,收集征求党代表对市委工作的意见建议;负责受理党代会闭会期间党代表提出的建议书,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抓好落实;接待党代表的来信来访;编辑印发《党代表通讯》,定期通报代表活动情况;组织优秀党代表、优秀建议书和优秀调研报告评比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党代表优秀调研报告评比活动,任期内进行一次优秀党代表和优秀建议书评比,由市委表彰。各代表活动组建立统一的《党代表活动登记簿》,每年汇总一次,报市委党代表联络处,作为评比优秀党代表的依据。
  (二)建立代表活动组。按照区域相连,行业特点相似,工作性质相近,有利于组织和开展工作的原则,以大会期间的代表团为单位,建立代表活动组。代表活动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联络员1名。各县(市、区)的联络员设在组织部,由一名副部长担任。市级机关部门(单位)的联络员由代表活动组组长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担任。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协助组长、副组长提出代表活动组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具体负责与市委党代表联络处的联系与沟通,牵头完成市委党代表联络处部署的工作任务;负责收集征求党代表对市委工作的意见建议,呈报党代会闭会期间党代表提出的建议书,接待党代表来信来访;做好本代表活动组党代表的日常联络和服务工作。
  (三)建立联络员例会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交流情况,探讨问题,推进工作。
  (四)党代表活动以代表活动组为单位进行。党代表大会代表证,是党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活动的有效证件,代表必须佩证开展活动。代表活动组开展活动,应提前7天向所在县(市、区)党委和市委党代表联络处报告备案。
  五、代表活动的要求
  (一)代表活动组活动应明确主题,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做到精心组织,周密安排。
  (二)党代表活动必须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进行。一是要坚持党性原则,增强党员意识和全局观念,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自觉维护党委的集体领导和团结统一,抵制宗派主义和本位主义,不得参与和支持非组织活动。二是要带头贯彻执行市委决议,对党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和市委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三是要严守党的秘密,对于涉及党的机密问题以及市委要求保密的问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三)党代表活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市、县两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的经费,专门用于组织党代表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