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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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43号



《长春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业经2001年9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述

二〇〇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长春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盘活存量土地资产,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将需盘活的土地收回、收购予以储存,并通过土地整理和出让等形式,盘活存量土地资产,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收购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市土地收购储备的管理工作。

市计划、城建、经贸、规划、财政、房地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收购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土地收购储备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章 土地收购储备

第六条 土地收购储备实行预报制度和定期发布土地收购储备信息制度。

市区范围内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购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者应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 土地收购储备一般采取实物储备方式。

对暂不需要实物储备的土地可以进行信息储备。

第八条 市政府依法征用的土地、市区范围内无具体使用者的土地在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后,可直接进行储备。

第九条 使用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按、照法定程序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后,可直接进行土地储备。

(一)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二)因单位迁移、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三)闲置期限满两年的;

(四)临时用地期限届满的;

(五)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的;

(六)其他依法可无偿收回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收购的方式予以储备。

(一)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的;

(二)企业需盘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划拨土地需转让的;

(四)申报转让成交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政府实施优先购买权的;

(五)其他依法需要进行收购储备的。

第十一条 经市政府批准收购储备的土地,应当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土地使用权收回公告,公告中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原土地使用者名称;

(二)被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权属依据;

(三)收购补偿依据;

(四)交付土地的期限、方式。

第十二条 收购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时,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市政府批准,依法解除原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土地收购储备时,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地上物的权属、面积、用途等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和勘测;

(二)与市规划部门会签规划意见;

(三)对拟进行收购土地的补偿费用进行评估测算;

(四)依据规划和测算结果制定收购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根据土地使用权收回公告与原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协商收购补偿,并在支付补偿费用时,接收土地权属证书和房屋权属证书;

(六)依据土地使用权收回公告,依法办理相应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土地收购补偿费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对划拨土地地上房屋给予拆迁补偿的,土地补偿与房屋补偿按房屋重置价格统一核算;

(二)对没有地上建筑物的划拨土地,依据原用途评估地价标准的30—50%给予补偿;

(三)对收购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按剩余年限的评估地价标准给予补偿;

(四)对于经市政府批准搬迁、改制的企业,土地补偿费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政府实施优先购买权的土地,按申报成交价格补偿;

(六)以土地置换方式进行储备的,与原土地使用者结算差价。

第十五条 被依法收购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必须按规定期限交付土地。

第三章储备土地整理

第十六条 储备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需实施拆迁的,拆迁人应当依法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统一实施拆迁安置。

第十七条 拆迁人委托他人拆迁的,应依法确定被委托的拆迁单位。

第十八条 储备土地出让前,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划要求进行土地整理。

第四章 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九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建设、房地等部门共同拟订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确定用地者。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按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章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土地储备金制度,土地储备金专项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和储备土地整理。

第二十三条 土地储备金来源于土地有偿使用费,从收缴的土地出让金、租金中逐宗提取,提取比例为5%。

第二十四条 储备土地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让后,成交价款扣除补偿费、业务费、贷款利息、规划设计费等土地开发成本和土地储备金,其余全额上缴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第二十五条 土地储备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市财政部门对土地储备资金运作实行全程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回,并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交回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符合土地收购储备条件,尚未收购储备的土地,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转让。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长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各县(市)政府的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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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加强后续培训,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加强后续培训,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本所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四条 本所相关部门依据《上市规则》及本办法负责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 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具备《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通过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拟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相关人员应由上市公司(含拟上市公司)董事会进行推荐。

第八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本所董事会秘书资格的,其资格证书依然有效。

第九条 本所建立董事会秘书资格管理信息库,记录通过考试的参考人员情况及其接受后续培训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 考 试

第十条 本所相关部门具体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在每一次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之前,本所将提前在本所网站公告报名时间、报名方式、考试范围等相关事项,并接受考试报名。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基本范围包括:

(一)《公司法》、《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

(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本所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

(四)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定;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

第十三条 本所根据前条所述考试范围编制法规汇编,并在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等有关业务专区上网发布。

第十四条 本所根据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原则对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进行命题,考试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案例分析题和论述题等类型。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采取闭卷方式,参考人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并在考试前出示,以便于监考人员核对。

第十六条 参考人员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严禁偷看、翻书、代考等舞弊行为。

凡有偷看、翻书等舞弊行为或者扰乱考场秩序者,一经发现,取消当次考试成绩,三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凡有代考行为的,取消代考者及被代考者的当次考试成绩,终身不得参加资格考试。本所视情况向社会公布上述人员的代考行为,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七条 本所将于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阅卷完成后,及时通过本所网站有关业务专区公布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第四章 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 本所每年根据具体情况,举办各种类型的董事会秘书培训。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每两年应至少参加一次由本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培训班。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考核不合格的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以及被我所通报批评的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须参加本所拟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培训。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取消其董事会秘书资格:

(一)不符合《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任职条件;

(二)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三)连续两年未参加本所董事秘书培训的;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本所在深交所网站及时公布被取消董事会秘书资格的人员名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浅谈企业安全生产标语建设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 张建伟

安全是一切工作的基石。时常发生:一次交通事故夺去了许多人的宝贵生命,一场大火吞嗤了企业的所有财产……,没有了安全就没有了一切。安全就是保障,安全就是效益。安全的意义非常重大,时时事事都要讲安全。
近年来,随着中国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化,国家对企业安全生产与职工健康工作越来越重视,为此国家于2001年专门批准成立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加强对企业安全与职工健康的监察和管理,以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法律的形式强制要求每个部门、每个人都要讲安全。安全生产要靠法律,要靠制度,要靠科学技术,而我觉得安全更应该形成一种文化,企业应该把安全生产文化作为企业文化的组成部分,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基础,这样才能使安全生产深入人心,做到防患于未然。
安全生产文化建设是预防企业事故的基础性工程,对保障安全生产具有战略性意义,它包括安全宣传、文艺、法制、管理、教育、文化、经济等方面的建设和组织措施。世界工业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培养和增强安全文化意识,对提高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尤其是重大、特大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而安全生产标语又是安全宣传的一个重要内容,它可以起到警示、鼓动、激励的作用。近年来,在不少部门、行业、企业中,出现了一些既反映本行业特点,又反映安全生产普遍规律,为职工津津乐道的标语,并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然而就目前多数安全生产标语来看,我认为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安全生产标语发展滞后,更新慢。有的标语流传时间较长,人们看后司空见惯,起不到应有的警示与鼓动作用。如“责任重于泰山,安全就是生命”、“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等。当然,这可能与我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重科技研究,忽视人文建设有关,导致安全生产理论建设落后于实践工作。
(二)有的安全生产标语缺少人情味。当前一些安全标语,大多数是板着面孔训人,如“违章操作,就是自杀、杀人”、“不讲安全,下岗回家”等。标语的作用本是提高人们的警惕性,而如果总是采用威胁式的口吻,严肃过头,则难以令职工接受,有时更会适得其反,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三)有的安全生产标语缺乏可操作性。如有些标语要求:“彻底杜绝隐患”、“实现零事故”、“杜绝三违”……。众所周知隐患是绝对存在的,这些标语只能代表人们的一种美好愿望和理想追求,在现实中是无法真正实现的,一味强调不可能达到的目标,会让人们对安全工作的目标定位感到茫然,对当前工作成绩的评价出现偏差,误以为干好干坏都一样,甚至出现一种安全工作要凭运气的想法。
通过现象看本质,安全生产标语上存在的问题,实质上是我国企业不重视安全生产文化建设、特别是不重视安全生产标语建设的结果。我认为,企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做好安全生产标语的建设工作:
首先,企业领导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标语建设的重要性。安全生产标语在安全生产中具有特殊功能,它是一种职工们喜闻乐见的形式,适应了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知识的内在需求,职工比较容易接受。一条好的安全生产标语可以起到激励、鼓动、警示的作用,胜过千言万语的说教,它能使职工筑起思想上的安全防线,在防范生产事故中有时会起决定性的作用。因此企业的领导者要把安全生产标语建设作为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确立安全生产标语建设的重要地位,充分发挥其在安全生产中的特殊作用,为企业搞好安全生产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其次,在设计安全生产标语的内容上,要观念更新,与时俱进,要从人的需求出发,把关心人、理解人、尊重人、爱护人作为安全生产标语建设的基本出发点,要研究如何采取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方式方法,适应职工的心理和文化需求,增加安全生产标语亲和力和感染力,避免居高临下式的空洞说教,使职工想看爱看,进而提高其思想觉悟。如“居安还要思危,永远从零起步”、“乘务员同志:亲人盼你平安归来!”、“安全以人为本,人以思想为本”等标语就不仅使人容易接受,而且同样起到了警示、鼓动、激励的作用。当然,我们也要坚持用一些经过实践证明效果很好的老的标语,如“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警惕就安全,麻痹就危险”等。
再次,加强企业之间安全生产标语建设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借鉴其他行业增强安全文化意识的先进经验,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标语建设的水平,进而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四,加大安全生产标语的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多样的安全生产标语的宣传活动,寓教于乐,寓教于活动中。如开展安全生产标语创作评比活动、制作标语牌、印制宣传单、出版报等形式,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引导和启发人们从生命价值中体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使人们在参与中得到启迪,受到教育。“群策为之则无不成,群力举之则无不胜”。要注重环境的熏陶,努力营造一种社会氛围,使人们耳濡目染,潜移默化,达到“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艺术效果。
总之,安全生产标语一定要符合当前的国情和人们的心态,并吸取当前各种社会人文研究成果,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安全生产标语建设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需要全社会来关注。注重安全生产标语的建设和宣传,把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到一个更高的层次,国家的安全生产形势一定大有好转。

联系人:张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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