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的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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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的有关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的有关问题的批复
1986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1986)45号请示收悉。对请示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暂由人民法院的经济审判庭受理。
二、关于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可以引用哪些法律、法规的问题,见我院给江苏省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应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
三、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的执行问题,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此复

附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国务院《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 川法研〔1986〕45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万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向我院请示:在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中,分别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被辞退的职工……申诉无效的,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对这类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是按民事案件立案还是按经济合同纠纷立案?制作判决等法律文书时,引用什么实体法?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需要强制执行时,如何实施强制执行?对此,我们研究认为:
一、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不服,或者被辞退后申诉无效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属行政案件。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198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经济审判工作的通知》第一条“关于人民法院经济审判的收案范围”的规定,以行政案件立案受理。案件审结后,应按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令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制作判决等法律文书。
二、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述案件,一般属于确认之诉,只须对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或国营企业辞退职工的决定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判决即可,勿须强制执行。如果涉及到给付内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则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关于执行程序的规定办理。
以上意见当否?请批示。
1986年9月6日

附二:万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和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中有关条款的请示 (86)法秘字第45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最近我们参加了地区行署召开的县(市)长会议,贯彻省长和专员会议精神。会上,着重研究了关于劳动制度改革问题,明确布置7、8、9三个月准备,10月份实行,会上传达了和法院工作有关的国务院两个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六章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由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仲裁,不服仲裁的,可以在仲裁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被辞退的职工对企业做出的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人事部门或工会申诉,申诉无效的,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据此,请示以下几点:
一、受理上述案件按民事案件立案还是按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立案?在制作判决等法律文书时,引用什么实体法的法律条文?
二、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需要强制执行时,如何实施强制执行?
三、国务院上述规定实行后,这方面的案件数量会逐渐增多,加上不断公布的新的单行法规定的行政案件,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的人力工作量的矛盾会更加突出,请上级法院予以考虑。
以上请予批示。
1986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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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信息化发展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信息化发展的意见

教职成[20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加快教育信息化进程的战略部署,切实推进职业教育广泛、深入和有效应用信息技术,不断提升职业教育电子政务能力、数字校园水平和人才信息素养,全面加强信息技术支撑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能力,以先进教育技术改造传统教育教学,以信息化促进职业教育现代化,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把信息技术创新应用作为改革和发展职业教育的关键基础和战略支撑

  1. 21世纪,人类已经步入以计算机、多媒体和互联网络为标志的信息时代。信息技术的普遍应用有力地推动着全球经济社会的深层变革,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生活、学习和工作方式,对教育改革和人才培养提出了全新挑战,为教育创新和跨越式发展提供了崭新空间,以信息技术特别是宽带网络和新媒体技术为强大支撑的新一轮学习革命已见端倪。近年来,各个国家和地区争先实施教育技术国家战略,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创新、整合和共享优质教育资源的巨大优势,扩大国民受教育机会,提高教育质量和人力资源开发水平。加快推进我国职业教育信息化,是适应当今世界信息技术创新应用趋势,迎头赶上发达国家教育技术水平,构建国家教育长远竞争优势的战略举措。

  2. 当前,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和国际化深入发展,步入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发展的关键时期。各级政府正在围绕转方式、调结构,精细化、规模化地推进各行各业信息化深入发展,信息技术逐步深度融入企业生产、服务和管理的各个环节,产品工艺流程、生产设备设施和业务管理过程等方面的信息技术含量大幅度提高,对在职职工和新生劳动者的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加快推进职业教育信息化,大规模培养掌握信息技术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是适应国家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发展要求,提高在职职工和在校学生信息素养、岗位信息技术职业能力和就业创业技能的紧迫任务。

  3. 近年来,不少地方、行业和职业院校积极开展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在基础设施建设、信息资源开发、人员技术培训和管理系统应用等方面取得重要进展,对于有效扩大、优化配置和开放共享职业教育资源,大幅提升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加快推进职业教育信息化,是我国教育信息化工作的重要内容,是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的重要任务,是支撑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重要基础,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环节。

  二、坚持科学发展,明确“十二五”时期职业教育信息化发展的基本思路与总体目标

  4.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需求导向,创新引领,共建共享,突出特色,加快推进职业教育信息化发展。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专家支持、学校创新的职业教育信息化工作机制。以促进信息技术与职业教育深度融合为着力点,全面提高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管理和科研等领域的应用水平,支撑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强化内涵和提高质量。加快构建数字化、开放性、共享型职业教育网络,促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重组、统筹管理和综合利用,逐步建成服务决策、服务战线和服务社会的全国职业教育数字化公共信息资源服务体系,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行业之间和学校之间的教育差距,促进职业教育的现代化、集团化和规模化发展,促进中国特色、世界水准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促进职业教育面向人人、面向社会,动态适应社会多样化学习需求,推动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建设。

  5. 到2015年,职业院校配备够用适用的计算机及其配套设备设施;90%的职业院校建成运行流畅、功能齐全的校园网,信息技术能够支撑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科研等各项应用;85%的职业院校按标准建成数字校园;90%的成人学校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实现网络宽带接入;其他学校都能建成卫星数据地面接收站;边远山区和贫困地区职业学校建成数字化资源播放平台。建成国家职业教育数字化信息资源库,不断完善各级职业教育网络学习平台;建成国家职业能力培养虚拟仿真实践教学公共环境,为在校学生、企业职工及社会学习者提供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建成全国职业教育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政务管理和职业院校业务管理的信息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形成学生信息技术职业能力认证机制。职业教育信息化能力达到发达国家水平。

  三、推进改革创新,突破职业教育信息化发展的关键环节

  6. 努力提升职业教育信息化基础能力。建立和完善中国职业教育信息资源网,建立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职业院校、行业企业和科研机构相互协作的网络化职业教育服务体系和资源共享机制。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以加强省级职业教育网站建设为重点,创新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建设泛在、先进、高效和实用的职业教育信息化基础设施。全面提高职业院校信息技术装备水平。职业院校要以标准化校园网建设为基础,实现多种方式接入互联网,加快信息技术终端设施普及,重点建设仿真实训基地、网络教室、远程教育培训中心、多媒体应用中心等数字化场所和设施。努力建成支持学生学习、学校办公和政府决策的职业教育信息化环境。

  7. 加快开发职业教育数字化优质信息资源。开发包括网络课程、虚拟仿真实训平台、工作过程模拟软件、通用主题素材库(包括行业标准库、实训项目库、教学案例库、考核试题库、技能竞赛库等)、名师名课音像以及专业群落网站等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数字化信息资源。建成教学资源平台、电子阅览室、数字图书馆等综合资源平台。加快建立健全职业教育资源开发机制、认证体系和共享模式。加快建设国家职业教育数字化信息资源库。支持建设国家职业教育数字化资源开发基地。建立健全职业院校、行业企业、研究机构之间的资源共建共享机制。依托示范性职业院校和大型企业,建设一批国家示范性职业能力培养虚拟仿真实训中心。

  8. 切实增强职业教育电子政务应用能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政务信息化作为提高职业教育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超前部署、积极推进、创新应用。教育部统筹规划和指导建设职业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各地按规定确保全国职业教育政务管理信息的采集、报送和统计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按照国家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加强本地职业教育政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重点建设覆盖实习实训、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集团办学和学生资助等体现职业教育特色的关键业务领域的管理信息系统。鼓励国家职业教育试验区以及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人才预测、就业预警和人才培养管理信息系统等创新性、关键性和前沿性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9. 加快提高职业院校数字校园建设水平。教育部制定职业教育数字校园建设标准,加快推进标准化数字校园建设。各地和职业院校要建设宽带、泛在、安全的网络基础设施,推广应用多媒体教室、数字化实验室、远程协作教室等职业教育信息化环境,促进常规装备和信息化装备协同融合;普及师生个人学习终端,创新数字化的专业学习工具、协作交流工具和知识建构工具,引导广大师生广泛运用信息化手段,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积极推进信息技术进校园、进课堂、进教材,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过程、内容、方法和质量评价的深度融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进学校管理信息化应用,不断提高职业院校学生学员、教师队伍、办学经费、基本建设、条件装备、教务、校企合作等关键业务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提高管理工作效率。

  10. 提升职业教育工作者的信息素养。继续实施全国职业学校信息技术职业能力提高计划,提高校长、教师和信息技术人员的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制订职业院校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依托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教学和培训机构以及有关企业,支持建成信息技术职业能力培训基地,健全培训、考核和认证机制;重点推进全国职业院校信息主管培养,每所学校重点培养一名主管数字校园建设的行政领导、一名正高级信息技术专业教师和一名校园网网络主管。定期举办全国职业院校教师信息化教学竞赛。各地要鼓励学校组织在职人员学习、应用和创新教育信息技术,逐步将教育技术能力纳入职业院校教师资格认证与考核体系。

  11. 大力发展现代远程职业教育。加快推进多层次互补、多模式共存和多样化发展的现代远程职业教育,逐步形成高度开放共享的职业教育培训网络。建成全国职业教育网络学习平台;按照有关规定支持和鼓励示范性职业院校、有条件的企业、行业组织及其他机构向社会提供现代远程职业教育培训。支持建成农村和城市社区数字化学习中心,为当地科技文化推广、实用技术培训、成人终身学习提供综合信息服务。多渠道创新远程职业教育培训模式,推动优质信息资源跨区域、跨行业和跨机构远程共享。

  12. 加大信息化技能型人才培养工作力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学校加强计算机应用基础等公共必修课教学,积极开设相关选修课,多渠道提高各专业学生的通用信息技术职业能力、数字化学习能力和综合信息素养。定期举办全国职业院校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竞赛,引导信息技术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加大以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专业的力度,推动信息技术与生产技术的融合,及时更新教学内容,着力办好电子商务、会计电算化、工业设计(CAD)、现代物流、智能楼宇、物联网及移动互联网应用等与信息技术结合紧密、行业企业用人紧缺和就业前景较好的新专业和培训项目,提高学生的信息技术应用知识、职业技能和实践能力。

  四、切实加强管理,保障职业教育信息化持续健康发展

  13. 加强职业教育信息化的组织管理。成立教育部职业教育信息化工作专家组,研究制订职业教育信息化发展规划以及相应的技术规范,协助开展职业教育信息化试点工作,参与实施国家职业教育信息化重大工程项目,开展或受委托开展对社会组织的教育信息化服务活动进行资格认证、质量评定和绩效评估。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建设职业教育资源服务机制、专家团队和技术支持体系。各学校要建立由校长牵头的信息化领导机制,设立数字校园管理中心(或教育技术中心、网络中心)等部门,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本校的信息化工作。

  14. 强化职业教育信息化发展规划落实机制。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制定本地区的职业教育信息化发展规划,并报我部备案。把职业教育信息化作为衡量一个地区职业教育发展水平的重要依据,将信息化工作纳入教育督导和学校办学评估指标体系,并适时开展职业教育信息化专项评估。将数字校园建设作为国家示范性职业院校、职业教育先进地区等国家项目评审、建设和验收的重要考核指标。实施全国职业教育数字校园建设示范学校和职业教育信息化综合试验区项目,发挥其骨干、示范和辐射作用。

  15. 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经费。争取中央财政加大支持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鼓励各地设立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专项,加大投入力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国家和本地区教育信息化建设专项经费、其他教育专项经费和职业教育工程项目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支持职业院校与研究机构、企业等开展信息化应用项目合作,鼓励行业、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向职业院校捐助符合标准的优质信息化软件、资源、设备以及相关产品和服务。鼓励企业以多种方式参与和支持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向社会开放信息化设施和信息服务。

  16. 推动职业教育信息化研究。定期举办中国职业教育信息化创新发展研讨活动,促进地区、行业、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流、经验推广和项目合作。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开展职业教育信息化技术标准、软硬件产品和服务方案等方面的研究;支持各地、学校、行业、企业和有关社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信息化研究、交流与合作活动。加速信息技术与职业教育融合的研究,推动最新科研成果转化为优质职业教育资源、数字化软硬件产品和服务。

  17. 加强职业教育信息化规范管理。教育部制定教育信息化技术标准和专项管理规范。要求职业院校、研究机构、有关企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组织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和技术标准,增强法制观念,在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活动中做到科学、诚信、自律。开展健康数字校园创建活动,切实做好网络信息安全、知识产权保护和资源共建共享等各项工作,努力推动职业教育信息化发展的制度化管理、体系化创新、高效率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铁路更新改造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铁道部


铁路更新改造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1982年10月30日,铁道部

为了加强铁路运营企业、施工企业、工业企业、供销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的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国发(1980)162、286号,(1982)61号文件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企业更新改造资金管理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铁道部门的更新改造投资计划,实行总额控制,分级管理的原则。铁道部在国家规定的更新改造投资计划总额范围内,批准和调整部管更新改造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核定和调整各铁路局所管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总额。各铁路局在铁道部核定的年度投资计划范围内及利用本局历年更新改造资金结余,批准和调整局管项目的年度计划,并报铁道部备案。超过铁道部核定的投资计划总额的(不包括铁路局所属工附业单位自提自用的部分),必须事先报经铁道部批准。
二、确定更新改造项目,必须经过可行性研究,技术经济论证,落实建设条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事。防止盲目投资,重复建设。
三、铁道部下达和调整铁路局、部属工厂、供销企业的年度更新改造项目投资计划,核定和调整局管项目投资计划总额,同时抄送建设银行总行、有关省、市、自治区分行、铁路局、部属工厂、供销企业的经办行。铁路局批准下达铁路分局的年度投资计划,同时抄送经办行。各级建设银行应根据下达的投资计划,在开户单位的更新改造资金存款内供应资金。
四、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同人民银行贷款合用的,由人民银行管理;同财政拨款、建设银行贷款合用的,由建设银行管理;同人民银行、建设银行两行分别贷款合用的,现在是谁管的仍由谁管理。
五、更新改造项目周转金和更新改造资金历年的结余,因已参加流动资金周转,不再划转建设银行。以后年度因调整投资计划而由更新改造资金调整周转金定额,仍由人民银行办理。利用历年结余的更新改造资金安排当年更新改造项目的,应转存建设银行。
六、铁路局和部属工厂、供销企业用于更新改造的各种资金,应当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并应编制更新改造财务计划,送经办行。
七、铁道部集中提存的更新改造资金,按照提取进度存入建设银行总行,并根据当年更新改造投资计划,按月下拨铁路局及直属单位。存入经办行更新改造资金户。
八、铁道部属工厂和部属供销企业,以及铁路局所属工附业单位提存留用的更新改造资金,凡已确定用于当年更新改造的,应按提取进度存入经办行,先存后用;凡未确定用于更新改造的,仍应在人民银行专户存储。
九、铁路局所属的运营单位和大修单位承建更新改造项目应收取的工程价款,上级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和实际需要,通过建设银行分次汇拨各单位的存款户。
十、铁路施工企业及所属单位的年度更新改造计划,应送经办行,其管理方法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十一、铁道部及所属单位在建设银行的更新改造资金存款,按月息1.5‰计算利息。
十二、铁路局、部属工厂和部属供销企业进行更新改造措施工程,由于更新改造资金的提取和拨入同使用时间不一致,暂时发生资金不足,经办行可在上级行分配的贷款指标范围内,核实发放临时性周转贷款,贷款期一般为半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月息4.2‰,逾期贷款加收利息的20%,挪用贷款加罚利息的50%。此项贷款,用企业以后提取和上级拨入的更新改造资金及利润留成中的生产发展基金归还,不得挤占应上缴国家的税利。
十三、各单位承建的更新改造措施项目,要根据计划编制施工预算,按规定程度报经审查批准后,作为签订承包合同和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并按开工预拨、月估季验、竣工结算的办法进行拨款和清算。工程完工后,应编制更新改造项目竣工决算表,连同末次计价表(比照基建施工单位计价表)办理竣工验收和清算手续。施工预算、承包合同、竣工结算表要及时送经办行,据以监督拨款。
十四、工期短,计划投资额小的项目,可根据施工预算,按实际需要分次拨款,竣工后一次办理结算,对机车车辆及设备工器具购置,按照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核实拨付;对自制设备,按计划分次拨款,竣工后进行清算。
十五、路外单位和路内基建施工企业承建更新改造项目,其盈亏及所提企奖和留成按照建筑安装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铁路局所属运营单位和大修单位承建更新改造措施项目,按预算清算,在更新改造资金中单独反映。铁路局汇总以后,所得盈余,百分之二十归铁路局支配,其余部分由铁路局按照部、局更新改造项目投资的比例,分别退还部、局的更新改造资金存款户。
十六、上级拨入的更新改造资金年末结余和项目竣工以后多余的资金,属于部管项目的退回铁道部,属于企业自有的仍归企业所有。
十七、铁路局更新改造资金在不影响当年执行更新改造计划的前提下,可与企业流动资金、大修理基金临时调剂使用。
铁路局、部属工厂和供销企业应在提报原规定的季度决算时,同时向经办行填报更新改造资金使用情况表,并按表列有关项目进行核算。
十八、铁路局、部属工厂和供销企业使用更新改造资金,应接受经办行的监督检查。经办行有权调阅有关资料。
十九、铁道部机务局、车辆局、基建总局、工业总局、物资管理局和各直属单位、各大专院校的更新改造项目,其存款和使用办法均比照本通知办理。
二十、各铁路局、工程局、铁道部主管局(公司)、部属工厂和供销企业以及建设银行,可以根据本办法的精神结合实际情况,作出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建设银行总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