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政府投资BT融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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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政府投资BT融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政府投资BT融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克政发〔2011〕4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

《克拉玛依市政府投资BT融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克拉玛依市政府投资BT融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政府投资BT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BT项目)的管理,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克拉玛依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BT模式(即“建设—移交”模式),是指由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将拟建项目,按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能力的投资建设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人),由该投资人负责项目的投资和施工,工程竣工后移交给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在约定的回购期内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回购。BT项目融资建设模式包括直接施工型和施工二次招标型。

第三条 凡我市采用BT模式进行投融资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主要包括:

(一)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三)政府确定的其他非营利性的公益事业项目。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市政府融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我市政府投资BT项目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市发改部门负责BT项目的日常综合管理工作。市财政(融资办)、审计、建设、监察、法制等部门按各自职能职责做好BT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BT项目实行计划统筹管理,具体由市发改部门负责,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提出BT融资建设项目计划,报领导小组审定。计划执行过程中,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需增补和调整BT项目的,仍按上述程序报审。

第六条 BT项目按责任分工由项目业主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实行第一责任人负责制。

第七条 BT融资建设的重大项目,项目业主不具备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可按有关规定委托有建设管理能力和资格的单位代行项目业主管理职责。

第八条 BT项目的谈判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项目业主应组建项目谈判小组,成员由市发改、财政、审计、建设、监察、法制、城投等部门及单位组成。BT项目建设合同由项目业主(或市城投公司)负责签订。

第九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事先按程序报经领导小组审定:

  (一)BT项目年度计划及计划调整;

  (二)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BT投资人;

(三)回购期限; 

(四)回购价格的确定方式;

  (五)需向BT投资人提供担保的;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项目业主职责:

  (一)负责BT项目方案策划和可行性论证工作,办理BT项目报批相关手续;

(二)负责组建专门工作班子,全程负责组织BT项目的前期工作、招标文件(或竞争性谈判文件)和合同的制定、BT单位选择、工程建设管理和回购等工作;

(三)牵头组织实施征地及拆迁安置补偿工作;

(四)按规定确定项目勘察、设计、监理和过程控制等单位,负责对参建各方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的地质勘察、建设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概预算、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等前期工作;

  (五)负责工程招投标的组织,对工程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督;

  (六)负责项目建设资金(包括资金来源及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

  (七)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工程变更相关手续办理及认定工作;

  (九)负责项目档案资料的签证、收集、整理、管理及移交等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真实完整;按时向市发改部门报送项目推进计划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等书面信息,以及工程建设阶段性成果等相关材料;

  (十)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审计、回购、移交等工作;

  (十一)负责市政府安排以及BT合同约定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市发改部门对BT项目的管理职责:

  (一)负责组织提出BT项目年度计划及计划调整方案;

  (二)负责计划执行的督促、检查和日常协调工作,并定期收集、汇总、通报BT项目推进、建设情况,重大事项及重大协调问题提请领导小组研究;

  (三)负责指导和协调项目业主做好BT项目方案策划和可行性论证工作,以及工程设计阶段的优化工作;

  (四)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BT项目招标文件、相关合同等资料进行审核,按职责参与项目招投标的监管工作;

  (五)负责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投资人的确定

第十二条 BT项目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组织招投标。

第十三条 BT项目发包条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业主将招标文件和合同送市发改部门备案后,即可组织实施项目招投标活动。若项目发包条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项目业主应在招标前将招标文件和合同按BT项目审批程序及权限送审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BT项目投资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情况良好,具有项目建设必备的投融资能力。投资人自有资金不能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的,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投资的35%,并提供金融机构资金证明,其余资金应提供地市级及以上金融机构出具的中长期贷款承诺函。对回购期较长的,可适当减少投资比例,但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投资的30%。投资人承揽原则上不得超过注册资本金5倍以上的BT项目。

  (二)诚实守信,财务报表等真实可靠,无工程施工劣迹,未被列入国家、省(市、自治区)和地(州、市)及县(区)黑名单。

  (三)采用BT直接施工模式的,投资人应具有BT项目施工必备的资质、类似工程的施工经验以及相应的机械设备、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 BT项目可由联合体进行投资建设,联合体组成单位原则上不超过两家。

  第十六条 采用完全BT施工二次招标模式的,投资人须按照规定依法组织施工招标,并接受项目业主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建筑企业的选择,须符合项目业主规定的资质要求,并报项目业主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投资人对材料和设备的招标,须接受项目业主的监管。 

第十七条 BT投资人的义务:

  (一)组建与项目建设管理相适应的机构或公司,具体实施项目建设;

  (二)按约定时限足额筹集到位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来源的资金,并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三)依法组织对项目施工、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活动,招标活动须有项目业主参加,并接受监督部门监督;

  (四)按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实施项目管理;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档并移交;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保修工作的管理;

  (五)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的强制监督,并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六)不得将合同签订的工程内容进行转包,未经项目业主同意不得分包;

  (七)投资人应同意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BT项目建立退出机制。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应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当事人一方违约不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30日内仍未履行的;

  (二)因投资人主要原因,工程工期严重滞后60天以上的;

  (三)因投资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评定、验收标准及施工图要求,且拒不整改的。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BT项目应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专家咨询评估、设计优化、预算审核、设计变更审核、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和审计等制度。

  第二十条 BT项目工程造价及设计变更由项目投资人按相关的工程计价依据进行编制。设计变更的建安工程费原则上应在审定的变更工程预算基础上,按投标报价(或竞价)同比例进行下浮。

第二十一条 设计变更管理。

(一)BT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变更须由项目第一责任人审核签字,并报市发改部门核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发生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投资人应及时将变更文件报项目业主,经有关部门审查确认。

  第二十二条 BT项目实行合同管理,项目谈判及合同的签订须以《克拉玛依市BT模式投资建设合同(示范本)》为基础。项目业主在签订BT项目合同前,须按程序将合同文本报经市发改部门审核同意;若需对示范本中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项目业主需重新上报。项目业主与投资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将合同分送市发改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

第二十三条 质量和安全管理。

  (一)项目业主应督促投资人在办理开工许可证之前,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接受其监督。

  (二)项目业主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总责,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并及时对发现的问题要求投资人组织处理。



第五章 交、竣工验收及项目审计

第二十四条 BT项目完工后,按合同约定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初次交工验收。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内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二)施工、监理、消防、质量监督等单位对工程质量已初次检查验收并出具合格报告;

(三)建设档案部门对工程资料初次检查合格并出具预验收认可证;

(四)投资人已完成结算文件(含编制的整个建设项目的结算书及签证、变更等文件)。

第二十五条 BT项目通过交工验收后30日内,投资人应向项目业主办理有关档案资料和工程移交手续。

第二十六条 严格实行项目审计制度。市审计部门应依法对BT项目进行跟踪审计。项目具备结算条件,并通过项目业主报请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审计部门进行项目审计。市财政局审核后,投资人应向工程造价管理站办理竣工结算备案。项目未经项目审计的,项目业主应责成投资人不得拨付工程尾款,有关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七条 项目的竣工验收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克拉玛依市有关规定。



第六章 项目回购

第二十八条 回购价格为经财政部门批准的竣工财务决算价款(回购基价)与回购期的投资回报之和。BT项目的回购期从项目交工之日起不低于5年。回购期超过6年的,经领导小组研究后,可适当降低BT项目合作的相关条件及提高投资利润率。

第二十九条 BT项目整体交工验收合格后进入回购期,可以按合同约定向投资人预付第一笔回购款。在第二笔回购款支付前,投资人应及时提出回购申请,由项目业主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回购的意见后,提交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合同约定对回购条件逐项核查认定。未通过回购核查的,应立即整改。整改未达标的,不得支付第二笔回购款。

第三十条 在回购款项全部清偿之前,投资人不得影响项目业主对项目的正常使用,且不得将该项目抵押。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业主应维护BT投资人的合法利益,不得随意变更回购条件、违约扣减或截留应付回购款。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项目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确定BT融资建设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 

(二)擅自改变设计文件进行招标的;

(三)擅自突破核准预算的;

(四)未履行职责,项目建设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

  第三十三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中有徇私舞弊、贪污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诚信考核制度。项目业主应对投资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中介咨询机构等单位的工作质量、执行合同等信用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质量和合同执行差的单位要进行通报直至进入黑名单。被纳入黑名单的投资人,5年内不得再参加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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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市区企业投诉管理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  


  《汕头市市区企业投诉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十届七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汕头市市区企业投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本市市区投资环境,及时、公正地处理企业投诉,保障企业和企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区(包括龙湖区、金园区、升平区、达濠区、河浦区,下同)范围内举办的各类企业及其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诉人),就企业在投资、建设、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因市、区人民政府直属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出的投诉及处理,适用本办法。
投诉人对中央、省驻汕单位的投诉及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市区的企业投诉管理工作。
市企业投诉受理中心设在市企业投资管理服务中心,是市人民政府受理市区企业投诉的专门机构(以下简称市投诉受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直属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投诉处理责任单位)均应指定相关机构或专门人员,负责处理本区域、本单位所涉及的企业投诉事项,并接受市投诉受理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有以下损害其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可以向市投诉受理部门投诉: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侵犯投诉人经营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扰乱投诉人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
  (五)违反有关服务承诺的;
  (六)有关工作人员工作态度恶劣,故意刁难或以权谋私的。
  第六条 投诉人应当以实名形式向市投诉受理部门递交投诉书。投诉书应以中文或附中文译本作出,并列明被投诉人的单位名称、住所,以及投诉人或联系人的姓名(单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
  投诉人为个人,且书写投诉书有困难的,可以口述,但须在市投诉受理部门工作人员笔录上签名确认。
  第七条 市投诉受理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受理:
  (一)有明确的投诉对象,且被投诉人属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
  (二)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投诉事项有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依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四)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受理范围的。
  第八条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提起多个投诉事项的,可以合并受理。对被投诉人受多个投诉人提起同一投诉事项的,应合并受理。
  第九条 下列投诉,市投诉受理部门不予受理:
  (一)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仲裁机构已受理的案件;
  (二)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投诉人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三)治安和刑事案件投诉;
  (四)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由其他机构受理的投诉。
投诉人将投诉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行政复议,或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并被受理后,投诉即告终止,市投诉受理部门不再予以办理。
  第十条 市投诉受理部门办理投诉事项,应当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市投诉受理部门办理投诉事项,应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市投诉受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在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受理条件的,作出受理决定;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投诉者,说明理由。
  (二)市投诉受理部门对受理的投诉,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对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一般投诉事项,移交对应的投诉处理责任单位承办。投诉处理责任单位对交办的一般投诉事项,应在1个工作日内签收,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书面处理结果答复市投诉受理部门。市投诉受理部门应在收到责任单位的处理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
  2、对情况相对复杂、涉及多个部门的普通投诉事项,可直接协调有关投诉处理责任单位研究并作出处理决定;也可先行按职责权限交由对应的投诉处理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后作出处理决定。投诉处理责任单位对交办的要求提出处理意见的普通投诉事项,应在1个工作日内签收,2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答复市投诉受理部门。市投诉受理部门应在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通知投诉处理责任单位或被投诉人,限期办理;同时,书面告知投诉人。
  3、对全局性的重大投诉事项,应在20个工作日内查明投诉事实,提出处理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市投诉受理部门应在接到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通知投诉处理责任单位或被投诉人,限期办理;同时,书面告知投诉人。
  (三)投诉处理责任单位或被投诉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处理决定;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向市投诉受理部门说明理由。市投诉受理部门应负责跟踪、催促投诉处理责任单位或被投诉人抓紧办理,并向投诉人说明原因和进展情况。
  前款第(二)项关于一般投诉事项、普通投诉事项、重大投诉事项的具体界定标准,由市投诉受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投诉当事人认为投诉事项与市投诉受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可向市投诉受理部门申请该工作人员回避;市投诉受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该工作人员是否回避。
  第十三条 投诉人应提供投诉证据,如实反映情况。投诉内容经市投诉受理部门核实与事实不符的,市投诉受理部门可终止投诉的办理。
被投诉人应协助市投诉受理部门或投诉处理责任单位调查投诉事项,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投诉人。
  第十四条 投诉人有权了解投诉的处理情况,有权变更和放弃投诉请求。变更或放弃投诉请求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被投诉人可以就投诉事项提出申辩,但必须提供相应的事实依据或有关证据。
  第十五条 市投诉受理部门或投诉处理责任单位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予保密。
  第十六条 投诉人对投诉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投诉受理部门书面申请进行复核。
投诉事项经复核,认为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应重新处理;认为处理决定是正确的,不再处理,投诉人不得无理纠缠。
  第十七条 投诉当事人不得拦截市投诉受理部门的公务车辆,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十八条 被投诉人对投诉人实施压制或打击报复,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被投诉人的行为造成投诉人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投诉人在投诉中弄虚作假、捏造事实、诬告诽谤他人的,由市投诉受理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投诉处理责任单位对市投诉受理部门交办的投诉事项拖延不办或借故推卸责任的,由市投诉受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可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投诉处理责任单位或被投诉人对市人民政府或市投诉受理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拖延不办或借故推卸责任的,由市投诉受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可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拒绝、妨碍、围攻、辱骂市投诉受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投诉受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潮阳市、澄海市、南澳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地的企业投诉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格财经纪律的几项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格财经纪律的几项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一、省内上下级工作交往,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和省级部门的领导同志到各地,各市、地、州、县及其部门的领导同志到省上汇报工作等,一律不准搞宴请。省外来宾往来的必要招待和企业正常的业务应酬,也要本着勤俭节约精神,严格控制招待标准,减少陪
同,从简办理,严禁借机大吃大喝。
各地一律不准向省级机关和领导干部送礼。各级、各单位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不许接受下级赠送的礼品,包括新产品、试制品、土特产品等,更不得索要。下级也不得向上级赠送上述物品。不许采取象征性收、交费的办法变相赠送和索要礼品。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楼、宿舍,已经批准尚未开工的一律不许开工;已开工未完成而确需续建的,要经过各级政府批准,投资不得超过原定预算,并不准互相攀比、擅自提高建筑标准,除中外合资建设项目和涉外宾馆确实需要经过批准可进口装饰材料外,其它建筑一律不得使
用进口室内设备和建筑材料。党政机关修建的办公楼、宿舍不得使用瓷砖等高级材料贴墙面。任何单位都不许挪用事业经费搞基本建设。
三、严格按照川委办[1987]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精简会议,改变会风。省级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到地、县召开业务会议的,要负担会议的全部费用,不得借机向下转嫁负担。地县和下级单位对转嫁的费用可以拒付,或向上级有关领导机关揭发。
不准借出差、开会和参加商品交易会等为名,用公款游山玩水。
严格控制开工典礼、竣工剪彩、庆功会、表彰会等活动,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各级领导除必须参加的以外,一般不要参加。
四、严格控制集团购买力。今年上半年,一律停止审批行政、事业单位的购置专控商品的报告。对一些企事业单位必要的经营性设施的购置,也要严格审批程序,各地政府要切实把好关。今年一律不得购置进口高级小轿车。
五、各行政、事业单位一律不许在国家标准以外滥发奖金、补贴、实物,违者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这些单位的招待所、要严格按照川府发[1987]7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收费,不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更不准用虚报冒领等手段牟取非法收入,化大公为小公。
六、今年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预算不许突破。凡超过预算的开支一律自行负责,财政不予解决。个别特殊情况确需追加支出的,要先报主管部门研究,并由政府主管领导同志一支笔审批。
从现在起,除中央明确规定的外,停止增设机构、机构升格和增加人员,各单位的编制一律冻结。
七、各级财政、银行、审计、物价等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按照政策规定认真处理。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和突出的问题,各级纪检组织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查处,决不姑息迁就。
八、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双增双节”运动中做出表率。既要切实转变作风、落实措施,组织领导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运动,又要以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模范行动去带动群众,推动运动的广泛、深入、持久发展。



1987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