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暂行办法
(2008年4月28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嘉兴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8年9月28日《关于修改〈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改后发布)
宁波市人民政府
嘉兴市人民政府
第158号
现发布《关于修改〈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自2008年10月11日起施行。
宁波市市长 毛光烈 嘉兴市市长 李卫宁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 嘉兴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根据杭州湾跨海大桥试运营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宁波市人民政府、嘉兴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嘉兴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条。
二、删去第五条第二款,将第五条改作第四条。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需在大桥通行的,应当遵循有关管理规定,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本决定自2008年10月11日起施行。《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暂行办法
(2008年4月28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嘉兴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8年9月28日《关于修改〈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改后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杭州湾跨海大桥(以下简称大桥)管理,保护大桥设施,保障大桥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桥的养护、运营、使用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大桥,是指沈海高速公路杭州湾跨海大桥段(K49+000—K85+000),包括大桥主桥及其附属设施、大桥海中平台区。
前款所称大桥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维护大桥和保障大桥安全畅通所设置的通信、监控、交通安全、消防、收费、照明、测量标志、风障、声障、给排水、界桩、航标、隔离栅、输变电服务、桥梁防撞等设施、设备以及花草树木、专用建筑物和其他构筑物。
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局应当对大桥的管理范围设置明显的界桩和其他标志。
第三条 交通、公安、海事、港口、海洋与渔业、安全生产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大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局受宁波市人民政府、嘉兴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对大桥投资主体安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协调大桥各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职能,对大桥应急状况的处置进行统一协调等行政管理职能,并履行大桥的路政、治安、消防和安全保卫、安全生产、水利、环境保护及与大桥海中平台区有关的旅游、卫生、工商等方面的部分管理职责。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对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局履行有关管理职责的指导和监督。
大桥所在地的县(市)、镇(乡)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局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摩托车、拖拉机、残疾人专用车、履带车、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在大桥上通行。
第五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需在大桥通行的,应当遵循有关管理规定,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第六条 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局应当监督大桥业主单位和养护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大桥进行养护,保证大桥处于良好的技术和运营状态。
大桥养护作业现场应当符合高速公路施工作业的规范和要求;夜间和雨、雾、雪天气养护作业,大桥养护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红色警示灯光信号。
第七条 机动车在大桥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并应当遵循限制速度的有关标志、信息的要求。
机动车进入大桥,遇有灾害性气候时,应当遵守《杭州湾跨海大桥灾害性气候安全行车控制标准》的规定。《杭州湾跨海大桥灾害性气候安全行车控制标准》由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局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机动车通过大桥,禁止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
(二)在桥面上停车、上下乘客;
(三)骑、轧车道分界线行驶;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上行驶或停车。
第九条 机动车在大桥上因事故或故障等原因难以移动的,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150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牌。驾乘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应急车道内,并立即报警求助。夜间行车的,还应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第十条 因遇突发事件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局应当及时发布交通信息;需要采取封闭大桥交通管理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征求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局意见后决定实施,并由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局及时发布公告。
前款所称突发事件,是指自然灾害、恶劣气象、重大交通事故以及其他突然发生的严重影响或者可能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事件。
第十一条 经浙江省人民政府同意大桥通行货物运输车辆后,通过大桥的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先进入大桥超限运输检测站,接受检测。未经检测,货物运输车辆不得在大桥上行驶。
未经许可,超过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技术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大桥上行驶。
第十二条 船舶通过大桥水域应当符合大桥设计净空高度和通航孔的技术要求,并应遵循海事管理机构制定的航行规则,不得在非通航航道行驶。
因大桥养护、维修、检测或发生海上突发事件,实行水上临时交通管制的,船舶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通行。
第十三条 在大桥主桥上不得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十四条 在大桥两侧200米范围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爆破、焚烧或者倾倒废弃物及从事其他有碍大桥建筑物结构安全的活动。除港口作业区、锚地和50吨以下的当地渔船作业需要外,在大桥海域段两侧3000米范围内不得擅自锚泊。
第十五条 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第十六条 杭州湾跨海大桥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处置机制,保持清障救援设备齐全完好,接到清障求助报警后,应当立即指派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大桥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威政办发〔2010〕1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节能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威海市节能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促进节能降耗和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28号文件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108号)和《山东省节能奖励办法》(鲁政办发〔2006〕1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节能奖设特别奖和优秀奖2个类别、6个奖项。
(一)特别奖: 设威海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威海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威海市重大节能成果3个奖项。每个奖项设1至2个名额。
(二)优秀奖:设威海市节能先进单位、威海市节能先进企业、威海市优秀节能成果3个奖项。每个奖项设10个名额。
第三条 威海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威海市重大节能成果、威海市节能先进企业、威海市优秀节能成果每年评选1次;威海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威海市节能先进单位每2年评选1次。
第四条 符合以上各奖项评选条件的单位、企业和节能成果少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名额时,可以部分或全部空缺。
单位、企业和节能成果同时具备单项奖励条件的,不重复奖励。
第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节能奖评选的组织管理工作。成立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监察局、统计局等部门负责人和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六条 市节能奖的推荐、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客观、择优、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市节能奖评选范围:
(一)威海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和威海市节能先进单位从各市区政府、开发区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市直部门、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中评选。
(二)威海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和威海市节能先进企业从全市范围内的用能企业中评选。
(三)威海市重大节能成果和威海市优秀节能成果从在全市推广实施的节能技术、产品、工程项目中评选。
第八条 市节能奖评选条件:
(一)威海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在节能管理、科研、技术推广等方面有重大创新,做出突出贡献。其中,是科研机构或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的,当年实现社会节能量在1万吨标准煤以上;与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单位,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应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并超额完成节能指标。
(二)威海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全国领先水平,当年实现节能量在1万吨标准煤以上。与省、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应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并超额完成节能指标。
(三)威海市重大节能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节能技术水平全国领先,在我市推广实施1年以上。其中,节能技术、产品推广使用年实现节能量2万吨标准煤以上;节能工程项目年实现节能量5千吨标准煤以上。
(四)威海市节能先进单位:在节能管理、科研、技术推广等方面有较大创新,做出较大贡献。其中,是科研机构或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的,当年实现社会节能量在3千吨标准煤以上;与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单位,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应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并超额完成节能指标。
(五)威海市节能先进企业: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当年实现节能量在3千吨标准煤以上。与省、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应完成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节能任务,并超额完成节能指标。
(六)威海市优秀节能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节能技术水平全省领先,在我市推广实施1年以上。其中,节能技术、产品推广使用年实现节能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节能工程项目年实现节能量3千吨标准煤以上。
第九条 市节能奖的推荐评选程序是:
(一)具备评选条件的单位、企业可按属地或归口管理原则,向各市区政府、开发区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市节能奖申报表及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等有关材料。
(二)各市区政府、开发区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单位、企业的申请初审后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推荐。推荐单位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后,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选,提出各奖项候选名单,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异议人可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超过公示期的异议将不予受理。对复审申请理由充分的,评审委员会将组织进行复审。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结果,提出市节能奖建议名单,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 市政府向获奖单位、企业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并对威海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威海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威海市重大节能成果、威海市优秀节能成果予以资金奖励。
第十一条 威海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每个单位奖金20万元;威海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每个企业奖金20万元;威海市重大节能成果每项奖金20万元;威海市优秀节能成果每项奖金5万元。
第十二条 市节能奖奖金从市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参评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当年及今后5年参加评奖的资格;已经获奖的,撤销已获奖项并追回所发奖金。
第十四条 推荐单位参与骗取节能奖励的,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 各市区政府和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应参照本办法设立节能奖。
第十六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应制订和实施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节能奖励制度。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