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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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1]4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推动地方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民生,充分发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政策导向功能,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绩效,特制定《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

                                财政部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
  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引导地方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提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央财政在均衡性转移支付项下设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

  一、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贯彻民主理财理念,补助范围的确定、转移支付分配、资金使用与绩效考评等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并广泛征求地方意见后研究制定。转移支付办法和分配结果公开。

  (二)重点突出,分类处理。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考虑中央财政承受能力,适当扩大转移支付范围,逐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

  (三)注重激励,强化约束。实施绩效考评机制,对生态环境保护较好和重点民生领域保障力度较大的地区给予适当奖励;对因非不可抗拒因素而生态环境状况恶化,以及公共服务水平相对下降的地区予以适当处罚。

  二、资金分配
  (一)范围确定

  1、青海三江源自然保护区、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保护区、海南国际旅游岛中部山区生态保护核心区等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

  2、《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限制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禁止开发区域。

  3、生态环境保护较好的省区。

  对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中其他国家生态功能区,给予引导性补助。

  不享受中央均衡性转移支付省市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暂不纳入补助范围。

  (二)分配办法

  1、测算级次。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按县测算,下达到省,省级财政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分配落实到相关市县。

  2、测算办法。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适当考虑人口规模、可居住面积、海拔、温度等成本差异系数,采用规范的公式化方式进行分配。用公式表示:

  某省(区、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应补助数=∑该省(区、市)纳入转移支付范围的市县政府标准财政收支缺口×补助系数+纳入转移支付范围的市县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特殊支出+禁止开发区补助+省级引导性补助

  其中:

  ①纳入转移支付范围的市县政府标准财政收支缺口,根据中央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的该省纳入转移支付市县标准支出总额和该省(区、市)标准收支缺口率测算确定。

  ②生态环境保护特殊支出,是指按照中央出台的重大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程规划,地方需安排的支出,包括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污水、垃圾处理运行费用等。

  ③补助系数,根据中央财政财力状况及纳入转移支付范围市县政府标准财政收支缺口等因素计算确定。

  ④禁止开发区补助,根据各地国家层面禁止开发区域的面积和个数分省测算。

  ⑤省级引导性补助,参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对省级生态功能较为重要的县市按照其标准收支缺口给予引导性补助。

  三、监督考评
  省级政府要做好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享受转移支付的基层政府要将资金重点用于环境保护以及涉及民生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为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将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分配情况和使用效果进行评估。

  (一) 资金分配情况。

  1、资金到位率。主要考核省级财政是否将该项转移支付资金以一般性转移支付方式及时足额分配给指定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涉市县。在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时,对承担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支出责任的地市本级,可由所在省(区、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规范的办法适当补助。财政部通过委托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进行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核查。

  2、省对下转移支付。考核省级政府对享受该项转移支付市县的财政支持情况。

  ①在测算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及衡量财政困难程度时,此项转移支付不计入财力。

  ②在分配省对下涉及农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的专项转移支付时,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市县的补助比例不得低于财政状况相同地区的水平。

  (二) 资金使用效果。

  1、环境保护和治理。财政部将委托相关部门,对享受该项转移支付市县的生态环境质量,采取定期普查、年度抽查以及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绩效评估,每3年对生态环境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县域生态环境指标(EI)根据不同类型的生态功能区特点设置,主要包括自然生态指标和环境状况指标两部分(详见下表),采用综合指数法,对每个市县生态环境年际变化量进行评价。生态环境考评指标由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监测。

  生态环境指标(EI)体系

  指标类型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共

  同

  指

  标
  自然生态指标
  包括:林地覆盖率、草地覆盖率、水域湿地覆盖率、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

  环境状况指标
  包括:SO2排放强度、COD排放强度、固废排放强度、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

  特

  征

  指

  标
  自

  然

  生

  态

  指

  标
  水源涵养类型
  水源涵养指数

  生物多样性维护类型
  生物丰度指数

  防风固沙类型
  植被覆盖指数

  未利用地比例

  水土保持类型
  坡度大于15度耕地面积比

  未利用地比例


  2、基本公共服务。重点评估享受该项转移支付市县公共服务状况。具体指标包括:学龄儿童净入学率、每万人口医院(卫生院)床位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人口比例、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口比例等。

  四、激励约束
  根据考评结果,实施相应的激励约束措施。

  (一) 对未将转移支付资金按规定方式下达到转移支付范围的省份,责令其改正。

  (二) 对省级政府减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市县转移支付力度,中央财政按照对该地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总额的10%进行扣减。出现明显“挤出效应”的省份,酌情加大扣减力度。

  (三) 对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的地区,中央财政给予适当奖励。对非因不可控因素而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的地区,按一定比例暂缓下达补助资金,待生态环境状况改善后再行下达;对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的县市,下一年度将不再享受此项转移支付,待生态环境指标恢复到2009年水平时,重新纳入转移支付范围。

  (四) 学龄儿童净入学率、每万人口医院(卫生院)床位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人口比例、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口比例等指标中任何一项出现下降的,中央财政将按照其应享受转移支付的20%予以扣减。多项指标均出现下降的,不重复扣减。

  采取激励约束措施后,各地实际享受的转移支付用公式表示为:

  某省(区、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实际补助数=该省(区、市)此项转移支付应补助数±该省(区、市)奖惩补助数

  五、附则
  (一)各地应根据本地生态环境保护特点、省以下财力分布情况,研究制定对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连同当年资金分配情况,一并报财政部备案。

  (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公布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生态环境指标变化、分配结果等信息。

  (三)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2011年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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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225批(2))拟发布的新增车辆生产企业名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225批(2))拟发布的新增车辆生产企业名单


根据有关规定,现将《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225批(2))拟发布的新增车辆生产企业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与我们联系。公示企业名单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生产地址
备注

1
东风裕隆汽车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江工业园区新世纪大道2688号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江工业园区新世纪大道2688号
新建乘用车生产企业


公示时间:2011年3月29日—2011年4月4日

联系电话:010-68205205

电子邮件:vehicle@miit.gov.cn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委员会文件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96)国管办字第35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三月八日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一、实行人防工作目标管理的目的
  按照国家对人防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搞好新时期中央国家机关的人防建设,加强人防工作的正规化、制度化管理,使人防工作更好地为战备建设、经济建设和机关建设服务。
  二、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作目标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人防组织机构
  1、各部门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各级人防组织机构健全,管理人员到位,能切实履行职责。
  2、全面掌握国家有关人防工作的政策、法规,及时传达贯彻上级人防部门的指示精神,并结合本部门人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监督检查制度落实。
  3、能按时、高质完成上级人防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人防工程建设
  1、按照国家赋予人防部门的职责,积极组织制定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掌握本部门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年度基建任务情况,并对工程建设项目提出合理建议。
  2、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严格履行人防工程建设的审批程序,搞好工程质量监督,严格工程验收,保证投资效果。
  3、严格执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三)人防工程维护管理
  1、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健全,责任明确,监督措施得力。
  2、人防工程防汛、防火等安全工作责任到人。
  3、人防工程及设备、设施维护较好,工事完好率较高。
  (四)人防工程平战结合
  1、有长期的人防工程改造、利用计划,并能按计划实施。
  2、对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能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措施得力,不发生任何责任事故。
  3、人防工程利用率、产值、上缴国家利税较高。
  (五)人防统计工作
  1、统计工作制度健全,各种统计资料有专人保管。
  2、按上级人防部门的有关要求及时填写各种统计报表,内容完整、规范,数据准确。
  3、能及时准确地向领导和上级人防部门提供有关资料信息,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逐步实现统计资料的微机管理。
  (六)人防经费物资管理
  1、人防固定资产、经费、物资等管理制度健全,责任明确,不出现资产流失。
  2、严格遵守人防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人防经费,做到专款专用,有独立的人防帐户或人防科目,不出现任何违纪、违章现象。
  3、按时、按标准完成上缴人防使用费任务,按期归还上级人防部门的借款。
  (七)人防文书、档案
  1、人防文件、图纸、档案有专人保管,各种文稿符合规范要求,管理制度健全。
  2、严格遵守人防保管制度,妥善保管机要文件及图纸资料。
  3、不出现任何丢失文件、泄密事故。
  (八)人防宣传教育
  1、对内经常进行人防工作宣传和国防教育,扩大人防工作影响。
  2、对外经常投递稿件,宣传人防工作改革成果。
  3、积极参加并搞好本部门及所属单位人防干部的政策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三、考核评分标准和考核成绩
  对各部门人防工作的考核实行百分制,分四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60~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具体考核评分标准和自测成绩、考核成绩登记,见附表。

  四、查、评比及奖励办法
  检查分自查和复查两个阶段,自查阶段从每年十月开始,由各部门按照目标管理评分标准进行自查和自行打分,并于十月三十日前将自查报告和自测成绩表报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公室。复查阶段从每年十一月开始,由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组织人防协作组组长对各部门执行目标管理的情况进行复查,按照考核评分标准,核定分数,确定考核等次,填写考核成绩表。对考核成绩较好的部门和考核平均成绩较好的人防协作组进行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部门进行通报批证。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及在京直属单位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