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于下放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程序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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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下放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程序的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关于下放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程序的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对外开放步伐,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贵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国家及省规定的投资方向 ,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以及外汇收支不需要省综合平衡,进口原材料和出口产品不涉及配额与许可证管理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地区行署、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或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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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授权的大中型企业,可审批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下(含500万美元)、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第二条之规定于审批后20日内将有关文件报省计委或省经委备案。
第四条 总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下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一般情况下,可只申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一般情况下,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申报,一次审批。
第五条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之前,中外双方不得签署约束性文件 。
第六条 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审批机关和以上授权企业批准后,由中方投资者将中外双方签订的合同、章程直接报省经贸厅审批,同时按国家规定到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省经贸厅在接到全部有效文件后10天内须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第七条 外商举办外资企业,凡符合国家及省规定的投资方向,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以及外汇收支不需省综合平衡,进口原材料和出口产品不涉及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的以下的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直接向省经贸厅
申请,由省经贸厅审批。
第八条 各级审批机关有争议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计委、省经委或省经贸厅上报省利用外资领导小组审议确定后由各有关部门分别办理有关手续。各部门都要树立为企业和基层服务的观念,积极认真地帮助企业创造条件。
第九条 简化审批程序。外商投资项目在整个审批过程中,属于同一内容的审批只按审批权限由某一级审批机关一次审批,不逐级审批。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成立后,申请者凭有关文件及时到省工商局、贵阳海关、省外汇管理局、税务局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全省各级劳动、人事、公安、交通、外事、保险、环保、土地、规划、物资、物价、邮电、供电、供水、煤气、消防、银行等部门都应为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提供方便,简化办事手续。各部门要将申办的手续、程序及所需材料,办理的时限,收费标准等公布于众。申办手续涉
及的服务收费不得高于国内企业同等标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也适用于华侨和港、澳、台胞投资的项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人民政府利用外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2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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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4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已经2009年2月1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 飚

                    二○○九年二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自治区政府部门的依法行政考核,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市县人民政府包括设区的市、城区、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政府部门包括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


  第三条 依法行政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依法行政考核。考核具体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依法行政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考核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考核县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考核本级政府部门;自治区垂直管理的部门纳入当地人民政府的考核。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切实承担起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责任:

  (一)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运作的基本准则,制定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落实依法行政阶段性部署和年度工作任务,行政首长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二)建立并实行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接受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政府部门每年年底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

  (三)上级行政机关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关制度;

  (四)充分发挥政府法制部门和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


  第七条 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一)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

  (二)重大行政决策经过合法性审查;

  (三)重大行政决策经过集体决定;

  (四)实行行政决策纠错和过错责任追究;

  (五)建立并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


  第八条 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规定: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政策规定;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按规定听取意见;

  (三)发布规范性文件经集体讨论决定;

  (四)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报送备案;

  (五)实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二)按照公布的目录和法定的条件、程序、期限实施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

  (三)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行政执法主体合格,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

  (五)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六)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

  (七)按规定填报行政执法统计报表。


  第十条 完善行政行为自律机制,依法接受监督:

  (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依法行政工作并按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整改;

  (二)依法公开政府信息;

  (三)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

  (四)依法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五)依法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和信访事项。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依法化解行政争议:

  (一)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二)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

  (三)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四)依据《行政复议法》落实行政复议经费;

  (五)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


  第十二条 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加强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意识和能力:

  (一)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和专题法制讲座制度;

  (二)对拟任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前考查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

  (三)定期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对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十四条 依法行政年度考核纳入机关绩效考评体系,与年度机关绩效考评同步进行,实行单独考核。


  第十五条 全区实行统一的依法行政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考核以计分制一百分为标准,分解确定各项分值。年度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由自治区依法行政办公室制定,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施行。


  第十六条 依法行政考核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被考核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自治区政府部门(以下简称被考核行政机关)按照考核工作要求做好自查自评,并向负责考核具体工作的依法行政办公室书面报送自查自评情况;

  (二)依法行政办公室组织考核组,对被考核行政机关进行考核;

  (三)依法行政办公室对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拟定综合评价意见;

  (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七条 依法行政办公室根据自治区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目标,制定考核方案,组织依法行政考核组,对被考核行政机关进行考核。

  依法行政考核组由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员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考核组。


  第十八条 依法行政考核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被考核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自查自评情况汇报;

  (二)检查或者抽查被考核行政机关有关依法行政工作的会议记录、情况报表、执法案件卷宗等;

  (三)向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核实被考核行政机关的有关情况;

  (四)召开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公民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对被考核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见;

  (五)向被考核行政机关反馈考核情况。


  第十九条 被考核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做好自查自评,并向依法行政考核组提供下列材料:

  (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自查自评报告;

  (二)各专项考核自评结果及依据;

  (三)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会议记录、情况统计报表、执法案卷等;

  (四)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依法行政情况统计制度,按照规定填报依法行政情况统计报表。依法行政情况统计数据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被考核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加分:

  (一)创新开展依法行政工作,得到上级机关总结推广;

  (二)依法行政工作被评上全国、全区先进;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四)其他可以加分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1分以上)、良好(76分至90分)、合格(60分至75分)、不合格(59分以下)四个等次。

  被考核行政机关年度内发生严重违法行政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考核结果降低等次。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

  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不合格的,当年机关绩效考评不得评为优秀。


  第二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连续两年依法行政考核为优秀的,可以参加评选全区依法行政先进市县。依法行政先进市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被考核行政机关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制定措施,限期整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等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第十八批平版印刷工等2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第十八批平版印刷工等2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第十八批国家职业标准,现予公布施行。

在此批颁布的20个国家职业标准中, 计算机网络管理员、计算机程序设计员、计算机操作员、出版物发行员、劳动保障协理员和计算机(微机)维修工6个职业标准系重新修订,原标准相应废止。

附件:第十八批平版印刷工等20个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九日

附件:

第十八批平版印刷工等20个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序号 职业编码 职业(工种)名称 备注
1 X2-02-13-05 计算机网络管理员 2008年修订
2 X2-02-13-06 计算机程序设计员 2008年修订
3 X2-02-27-04 纺织面料设计师 试行
4 X2-02-28-02 酿酒师 试行
5 X2-02-28-05 品酒师 试行
6 3-01-02-05 计算机操作员 2008年修订
7 4-01-02-02 出版物发行员 2008年修订
8 X4-07-01-10 创业咨询师 试行
9 X4-07-01-11 安全评价师 试行
10 4-07-13-02 保洁员  
11 X4-07-99-02 劳动保障协理员 2008年修订
12 X4-07-99-17 劳动关系协调员 试行
13 6-08-05-01 计算机(微机)维修工 2008年修订
14 6-20-02-01 平版印刷工  
15 6-23-01-01 钻探灌浆工(※)  
16 6-23-01-01 工程凿岩工(※)  
17 6-23-01-02 水工爆破工(※)  
18 6-23-03-02 坝工模板工(※)  
19 X6-26-01-44 室内装饰装修质量检验员 试行
20 X6-26-01-46 玻璃分析检验员 试行


注:“※”表示该职业编码下的工种。

     “X”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增补本)中职业的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