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建设项目建议书内容和深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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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建设项目建议书内容和深度的规定

化工部


化工建设项目建议书内容和深度的规定
1992年12月28日,化工部

一、总则
(一)根据国家关于编报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要求,结合化工建设项目的特点,为进一步搞好建设前期工作,特将(87)化规字第1034号文发布的《化工建设项目建议书内容和深度的规定》修订补充为本规定。
(二)凡列入建设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均应有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获批准即为立项。
(三)项目建议书,由企事业单位、部门等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国家的产业政策、行业、地区发展规划,以及国家的有关投资建设方针、政策编报。其中大中型和限额以上新建及大型扩建项目,在上报项目建议书时一般须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可参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而对其深度与精确度的要求有所不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建议书编报单位委托有资格的规划、设计单位或工程咨询单位编制。
(四)编报项目建议书内容要完整,文字要简练。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拟建项目的各要素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并据实进行测算分析。
(五)项目建议书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禄步评价,一般应按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初步分析两个互相衔接、互相验证的步骤进行。特别是涉及国民经济重大项目(包括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有关稀缺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涉及产品、原料、燃料进出口或代替进口的项目,除要进行财务评价的初步分析外,还要进行国民经济评价的初步分析,以便于上级领导机关对拟建项目是否深入进行可行性研究做出宏观决策。
(六)项目建议书中建设投资估算误差控制指标,在国家现有规定尚未明确前,暂定为±20%。
(七)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化工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的编报。对于老厂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可根据本规定的要求,结合项目的原有基础条件和可利用的设施等情况进行编报。
小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参照本规定有关内容要求,在满足上级审批需要的前提下适当简化,可不报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本规定的内容的深度随工程项目不同而有所差别,根据工程项目条件的不同而各有所侧重可根据拟建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橡胶行业可根据本规定的要求,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实施细则。
(八)凡报送的项目建议书内容和深度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由报送单位另行补报或重报。

二、项目建议书内容和深度
(一)项目建设目的和意义
项目提出的背景(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要简要说明企业现有概况)和依据,投资的必要性及经济意义。
(二)市场初步预测
1、产品国内、外市场供需情况的现状和近期、远期需要量及主要消费去向的初步预测。
2、国内、外相同或可替代产品近几年已有和在建的生产能力、产量情况及变化趋势的初步预测。
3、近几年产品进出口情况。
4、产品的销售初步预测,竞争能力和进入国际市场的前景初步估计。
5、国内、外产品价格的现状及销售价格初步预测。
(三)产品方案和生产规模
1、产品和副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指标及拟建规模(以日和年生产能力计)。
2、论述产品方案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和产品结构的要求。
3、对生产规模的初步分析。
老厂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产品方案和生产规模要结合企业现有内部和外部条件,拟定初步比较方案,进行优选。
(四)工艺技术初步方案
1、简要概述原料路线和生产方法。
2、工艺技术(软件)来源的选择与初步比较。
3、需要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项目,要说明引进和进口的范围、内容及理由。提出引进和进口的国别、厂商的设想。
(五)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的供应
1、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的种类、规格、年需用量及供应来源。
2、资源储量、品位、成份等情况,阐述资源供给的可能性和可靠性。
3、水、电、汽和其他动力小时用量及年需用量,并说明供应方式和供应条件。
(六)建厂条件和厂址初步方案
1、建设地点的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
2、建设地点是否符合地区布局的要求。
3、厂址方案选择的初步意见。附厂址区域位置和厂址初步方案示意图。
对老厂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简要说明承办企业基本情况,建设的有利条件和厂址方案初步意见。
(七)公用工程和辅助设施初步方案
1、公用工程初步方案和原则确定。
2、辅助设施初步方案和原则确定。
3、土建(建筑与结构)初步方案的原则确定。
老厂改、扩建技术和改造项目的公用工程和辅助设施初步方案中,应简要说明那些可利用原有的设施,那些需相应地改造和改建。扩建。
(八)环境保护
1、拟建厂地区环境现状初步分析。
2、初步预测拟建项目对环境的影响。
3、提出环境保护治理“三废”的原则和综合利用初步意见。
老厂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保护应简要说明现有工厂或车间(装置)的环境现状。
(九)工厂组织和劳动定员估算
1、简要说明工厂体制及主管理机构设置的原则。
2、工厂班制和劳动定员的估算。
对老厂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说明从老厂可能调剂的职工人数。
(十)项目实施初步规划
1、简要说明建设工期初步规划。
2、项目实施初步进度以表。
老厂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实施初步规划应与原有装置(车间)、设施结合的密切程度而定。安排项目实施初步规划的原则应是把车间、设施停产或减产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十一)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
1、投资估算。
⑴建设投资估算。
①主体工程和协作配套工程所需的建设投资估算。
②外汇需要量估算(均折算为美元计算,使用非美元外的要注明折算率)。
⑵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估算。
⑶初步计算建设期利息。
⑷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建设期利息。
⑸流动资金估算。
⑹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由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两部分组成。
老厂改、扩建和技术项目,要简要说明利用原有固定资产原值、净值情况或重估值情况及可利用原有流动资金情况。
2、资金筹措方案。
⑴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
①人民币资金来源渠道和贷款条件。
②外汇资金来源渠道和贷款条件。
⑵流动资金来源。
⑶逐年资金筹措指数额和安排使用方案。
(十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评价
1、产品成本估算。
2、财务评价的初步分析。
⑴静态指标。
①投资利润率。
②投资利税率。
③投资净产值率。
④投资回收期(自建设开始年算起,如从投产时算起应予注明)。
⑤成本利润率。
⑥全员劳动生产率(按净产值计算)。
⑵动态指标
①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
②财务净现值(FNPV)。
⑶借款偿还初步预算。
⑷外汇偿还能力初步分析。
⑸不确定性分析。
老厂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财务评价初步分析,原则上宜采用“有无对比法”,计算改、扩建后与不改、扩建相对应的增量效益和增量费用,从而计算增量部分的分析指标。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有时也可计算改、扩建后的分析指标。必要时应计算改造方案总量效益。根据项目的具体
情况有时也可计算改、扩建后的分析指标。
3、国民经济评价的初步分析。
国民经济评价是从国家整体角度考察项目的效益的费用,计算分析项目给国民经济带来的净效益。
⑴经济内部收益率(EIRR)。
⑵经济净现值(ENPV)。
4、社会效益初步分析。
社会效益初步分析的内容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包括:
⑴对节能的影响;
⑵对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的影响;
⑶提高产品抽量对用户的影响;
⑷对提高国家、地区和部门科技进步的影响;
⑸对节约劳动力或提供就业机会的影响;
⑹对减少进口节约外汇和增加出口创汇的影响;
⑺对发展地区或部门经济的影响等。
(十三)结论与建议
1、结论。
综述对项目各方面的初步研究,作出结论。
2、存在问题。
3、建议。
项目建议书应有的主要附件:
1、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2、厂址选择初步方案报告(新建项目);
3、主要原材料、燃料、动力供应及运输等初步意向性文件或意见;
4、资金筹措方案初步意向性文件;
5、有关部门对建厂地址或征用土地的初步意见;
6、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计划;
7、邀请外国厂商来华进行初步交流计划。

三、附则
(一)本规定如与国家现行法规和政策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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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符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9号



现公布《曲靖市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实施细则》,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六月十五日





曲靖市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本收益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本收益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国有资本收益在我市经济结构调整、社会稳定和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云南省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办法》(云政发〔2004〕127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市各级政府管理的企业进行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处置变现国有资产所得净收益,适用本实施细则。具体包括:

(一)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实现的税后净利润;

(二)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配的税后净利润中,由国有股份分享的股息、红利和股利;

(三)转让国有企业产权和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股权所得收入;

(四)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实施清算所得净收益;

(五)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清算,由国有股东分享的清算净收益;

(六)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国有资产变现的净收入;

(七)其他按规定属于国有的资产收益和资产处置收益。

前款所称税后净利润收入,是指税后利润在提取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之后,国家以出资人身份从企业分回的利润;国有股份分享的红利,是指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授权部门在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按出资比例应分得的红利;清算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宣告企业破产,并进行了清算;或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改组、合并、撤消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进行的清算;或者企业按照合同、契约、协议规定终止经济活动的结业清算;转让国有企业(公司)产权(股权)是指国有资本的出资人有偿转让其拥有的各种形式的投资及投资所形成的权益的行为;转让国有资产变现的净收入是指依法处置变现国有资产(股权)扣除投资账面价值和交易成本后所产生的净收入。

第三条 国有资本收益按照分级行使出资人职权的产权关系和现行财政体制,分别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和管理。



第二章 国有资本产生的利润收益的征收



第五条 国有资本收益采取合并交纳方式征收。具体征收方式如下:

(一)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应缴税后利润,采取“按季定额预缴,年终依率清算”的方式缴入同级财政。

(二)国有控股或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已宣告或决定分配的国有股利,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采取“据实上缴”方式,直接解缴同级财政。

第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年度可供分配利润为基数按20%的比例向市级财政上缴利润。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措施,在15%—30%以内核定。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应缴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区别以下情况计算确定:

(一)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应缴税后利润,用以下公式计算:

应上缴税后利润收益=(企业当期实现净利润±年初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其他转入-按规定允许以利润补充的流动资本-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法定公益金)×收缴比例。

上述公式中的补充流动资本是指国有工业企业按财政部财工字〔1996〕63号规定计算自补流动资本的数额(在规定比例下按实际提取数扣除)。

(二)国有股权由国有控股和参股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持股企业对分得的国有股利,作为投资收益,与其他业务利润一并按20%计算缴纳国有资本收益。

第八条 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上缴收益。由各级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国有单位管理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直接上缴收益企业)年初根据年度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结合行业、企业和利润水平及政府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政策,按照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上缴收益报告。

(二)收益上缴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收益上缴单位性质、隶属关系、所在地址;

2.上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重点对收入、利润进行分析);

3.企业本年度实现利润预测情况,预测的依据、利润分配方案和企业其他重大经济行为。

(三)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收益上缴报告,结合行业利润水平、政府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政策和国家所有者权益大小,分别下达上缴收益企业的收益解缴比例的通知,并将通知抄送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国有单位。

(四)上缴收益企业接到通知后,按照核定的比例填写《云南省财政收入缴款书》,缴款书各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填写,其中“财政机关”栏填写收款的同级财政机关名称。

国有资本收益以外币反映的,按照缴款日银行汇价折合人民币。

第九条 上缴收益企业的年度会计报告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提出保留意见、拒绝发表意见、否定意见影响企业财务成果的,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国有单位对上缴收益企业的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形成进行核查,并结合核查情况于次年三月以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第三章 国有资本转让及清算收益的征收



第十条 国有资本转让收益采取“据实上缴”方式征收。具体征收方式如下:

(一)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按有关规定转让国有产权,所得转让净收益由国有产权受让方全额解缴同级财政,并由转让、受让双方在转让协议中载明;

(二)国有控股或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有关规定转让国有股权,所得转让净利益由国有股权受让方全额解缴同级财政,并由转、受让双方在转让协议中载明。

第十一条 国有资本清算收益采取“据实上缴”方式征收。具体征收方式如下:

(一)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实施清算,所得清算净收益由清算机构全额解缴同级财政。

(二)国有控股或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有关规定实施清算,所得清算净收益属国有股东分享的部分,由清算机构全额解缴同级财政。

第十二条 应缴国有资本转让及清算收益,区别以下情况计算确定:

(一)国有企业(公司)国有产(股)权转让收益按以下公式计算:转让收益=转让收入-投资账面价值-应缴各种税费。

上式中转让收益若出现负数,将不再收取转让收益。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股)权转让收益按以下公式计算:

转让收益=转让收入-应缴各种税费。

(三)直接上缴收益企业的清算收益=清算收入-清算费用。

直接上缴收益企业转让其投资企业国有产权以及其投资企业实施清算后所得净收益,作为投资收益,与其他业务利润一并计算缴纳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三条 国有资本转让及清算收益的上缴,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转让(清算)收益。直接上缴收益企业根据同级国有资本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的国有产(股)权转让批复,出具国有产(股)权转让收益报告;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同级财政部门的国有产(股)权转让批复向同级财政部门出具转让收益报告。直接上缴收益企业依法成立的清算机构根据清算结果向同级财政部门出具清算收益报告。

转让收益报告的内容包括:

1.转让主要事项;

2.受让方名称、所有制性质、地址;

3.转让收入额、投资账面价值、转让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税费额;

4.附《转让协议》。

清算收益报告的内容包括:清算主要事项;清算机构名称、地址;清算收入和清算费用等。

(二)下达收益缴库通知。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直接上缴收益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出具的国有产(股)权收益报告,会同同级国有资本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国有单位在产权交割日后10日内向国有产权受让方下达国有产(股)权转让收益缴库通知;在清算企业清算期结束10日内向清算机构下达清算收益缴库通知。

(三)产权受让方和清算机构接到通知后,填写《云南省财政收入缴款书》,缴款书各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填写,其中“财政机关”栏填写收款的同级财政机关名称。

国有资本收益以外币反映的,按照缴款日银行汇价折合人民币。

(四)产权受让方和清算机构根据产权转让收益缴库通知和清算收益缴库通知向同级财政如数上缴国有产(股)权收益。

第十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单位转让持有的境内外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所得收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国有资本收益征收的监缴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的国有资本收益征收管理工作。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管理国有企业的单位负责监督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

第十六条 为加强国有股利收益的收缴管理,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管理国有企业的单位在其出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日10日内将有关国有股利的分配情况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为加强国有产(股)权转让收益的收缴管理,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管理国有企业的单位在决定批复所监管企业的国有产(股)权转让事项时,应将批复文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国有资本收益预算科目使用财政部当年制定的《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类的相关科目。

第十九条 国有资本收益解缴入库的时间如下:

(一)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税后利润,在规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日后30日内入库;

(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配的国有股利,在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日后30日内入库;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在办理国有产权交割日后10日内入库;

(四)其他应缴国有资本收益,在确定后10日内入库。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公司)、国有控(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因上缴国有资本收益而减少的国有资本,在计算当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关考核指标时,允许调减其相关考核指标基数。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本收益必须及时、足额征收入库。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如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造成巨大损失,导致不能完成国有资本收益预算的,报经同级财政机关批准,可予适当减免。



第五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列入各级政府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本收益,用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经济结构战略调整所需支出,主要包括以几个方面:

(一)补贴国有企业改制、关闭、破产安置职工所需的经费;

(二)补助国有企业分离社会职能所需的经费;

(三)资助企业自主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支出;

(四)安排高新技术产业化前期资本支出;

(五)补充企业国家资本金和增购有关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股权;

(六)解决国有企业和单位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使用国有资本收益,由企业和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年度预算申请。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规定编制国有资本收益支出预算,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严格审核、批复各预算单位提出的预算申请。

各预算单位在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限额内据实使用国有资本收益资金,年终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本收益预算资金下拨使用后,企业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增加国有资本金;

(二)属于收益支出的,由使用单位列作财政补贴收入。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公司)、国有控(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因使用国有资本收益而增加的国有资本,在计算当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关考核指标时,不得调整其相关考核指标基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国有资本收益的组织、上缴及支出预算的执行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检查情况专题报告同级政府。

第二十八条 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权机关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分和处罚:

(一)违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乱列成本、费用,侵蚀国有资本收益的;

(二)非法转移,隐瞒国有资本收益的;

(三)拒缴国有资本收益的;

(四)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超过180日的;

(五)编造事实,骗取国有资本收益预算资金的;

(六)挪用国有资本收益预算资金的。

第二十九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持有企业国有产权的其他单位,对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解缴、使用进行监督,不得截留、挪用、抽调或者授意、强令企业隐瞒、挪用、非法转移国有资本收益。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管理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在国有资本收缴管理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提交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从二OO五年八月一日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违规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违规契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3]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契税收入稳步增长,在调控房地产市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有少数地区,在执行契税政策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区以减征或免征购房人应纳契税的方式,对个人购房实行所谓“财政贴费”政策;有的擅自变通计税方式,变相降低契税的法定税率。这些做法不仅扰乱了税收秩序,破坏了税收政策的统一性与严肃性,也不利于国务院提出的财政增收节支方针的贯彻实施,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制止。为了维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加强依法治税,现通知如下:
一、各地财政、税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以及《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2000]2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不得在税法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擅自更改、调整、变通国家有关契税的政策法规。
二、各地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要对本地区的契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清理。凡违反国家税法和税收管理政策的,都要立即加以纠正。
各省、市、自治区契税征收部门要在2003年6月30日前将清理检查情况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