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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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代理人代理行为,促进保险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第三条 凡按本规定注册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保险代理人包括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
第五条 保险代理人的监督管理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章 资 格
第六条 除兼业代理外,保险代理人员必须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获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第七条 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个人可报名参加保险代理人员资格考试。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保险代理人员资格考试:
(一)曾触犯国家法律而受处罚者;
(二)曾被吊销《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者;
(三)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协会现职人员;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其他不宜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者。
第八条 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实施。
第九条 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者,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或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领取《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第十条 《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印制。

第三章 专业代理人
第十一条 专业代理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保险代理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二条 保险代理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司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为人民币50万元;
(二)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三)有至少30名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代理人员;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长和总经理;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第十三条 在保险代理公司的资本中,个人资本之和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30%,每一个人资本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5%。
第十四条 设立保险代理公司应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五条 申请筹建保险代理公司,应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筹建可行性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简历及其《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保险代理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负责审批,但批准其筹建前,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
第十七条 保险代理公司的筹建期限为6个月。筹建就绪后,应向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申请开业,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
(一)开业申请报告;
(二)资本金验资证明、入帐原始凭证复印件;
(三)股东简介及其资信证明材料;
(四)拟任负责人名单、简历及其《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五)公司章程;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经批准开业的保险代理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颁发《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方可营业。
第十九条 保险代理公司名称中必须冠有“保险代理”字样。
第二十条 保险代理公司应将代理业务收支单独设立帐户。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的在职人员不得在保险代理公司兼职。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社团法人、银行、保险公司不得投资于保险代理公司。
第二十三条 保险代理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代理销售保险单;
(二)代理收取保险费;
(三)保险和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四)代理保险人进行损失的勘查和理赔;
(五)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四条 保险代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除应具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保险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非保险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工作7年以上;
(三)具有高中学历,从事保险工作10年以上;
(四)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
第二十五条 保险代理公司自正式批准后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营业者,中国人民银行吊销其《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保险代理公司下列变更事项须经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批准:
(一)修改章程;
(二)变更资本金;
(三)变更股东;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营业场所。
保险代理公司更换董事长、总经理,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其任职资格。
第二十七条 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持证人应在有效期满前2个月内申请换发。
第二十八条 保险代理公司未经批准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九条 保险代理公司申请歇业、破产、解散,应按其设立时的申报程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三十条 保险代理公司被收购或兼并、破产、解散或被责令关闭,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监督下依法清算。
第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公司依法终止其业务活动,应缴回《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持中国人民银行通知书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并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第四章 兼业代理人
第三十二条 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第三十三条 兼业保险代理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所在单位法人授权书;
(二)有专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三)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场所。
第三十四条 兼业代理人代理保险业务,须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为其申请办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申请办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应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呈报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保险代理合同议向书;
(三)兼业代理人资信证明及有关资料;
(四)保险代理业务负责人简历及《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 兼业代理人的业务范围:
(一)代理销售保险单;
(二)代理收取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兼业代理人只能代理与本行业直接相关,且能为被保险人提供便利的保险业务。
第三十七条 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不得兼业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第三十八条 变更保险代理合同须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十九条 兼业保险代理机构审批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另行规定。

第五章 个人代理人
第四十条 个人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
第四十一条 凡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者,均可申请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并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审核登记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备案。
第四十二条 个人代理人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颁发代理证,代理证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二)本人一寸免冠照片并加盖被代理保险公司钢印;
(三)被代理保险公司名称及颁发代理证日期;
(四)被代理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和可代理保险险种;
(五)代理证的有效期限。
第四十三条 个人代理人业务范围:
(一)代理销售保险单;
(二)代理收取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 个人代理人不得办理企业财产保险和团体人身保险。
第四十五条 个人代理人不得同时为两家(含两家)以上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转为其他保险公司代理人员时,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不得兼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第六章 执业管理
第四十七条 保险代理人只能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
第四十八条 代理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只能为一家人寿保险公司代理业务。
第四十九条 保险代理人只能为其注册登记的行政辖区内的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
第五十条 保险代理人在从事代理业务前应与保险人签订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代理期限、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方式、代理范围、代理险种、保险费交付方式和其他有关代理事项。保险代理合同应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五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应以诚信原则,将被保险人应该知道的保险公司业务情况和保险条款的内容及其含义如实告诉被保险人。
第五十二条 保险代理人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
第五十三条 保险代理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均视为保险公司的直接业务,保险代理人不得从中提取代理手续费。
第五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代理人的经营情况、帐册、业务记录、收据进行检查时,保险代理人不得拒绝。
第五十五条 保险代理人不得签发保险单。

第七章 罚 则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保险代理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保险代理公司的,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给予个人1000-5000元、单位5000-10000元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一)申请《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时申报不实的;
(二)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公司时申报不实的;
(三)提供虚假帐册、报表、文件和资料的;
(四)拒绝或妨碍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检查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没收其非法所得,并给予个人5000-10000元、单位10000-50000元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3年以下停止业务的处罚或吊销《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经营保险代理业
务许可证》:
(一)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保险公司代理业务;
(二)在业务经营中,超出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业务范围;
(三)为两家(含两家)以上人寿保险公司代理业务;
(四)为注册登记的行政辖区外的保险公司代理业务。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10000-50000元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保险代理业务中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二)串通被保险人欺骗保险公司。
第六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拖欠、挪用保险费用或保险金,中国人民银行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个人5000-10000元、单位10000-50000元罚款、或吊销《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或向保险合同当事人索取额外报酬者,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5-10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六十四条 凡《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被吊销者,保险公司不得再委托或接受其业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亦同。
第六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6年5月1日起实施,1992年11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996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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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全部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政发〔2004]21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全部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哈尔滨市全部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哈尔滨市全部免征农业税改革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搞好全部免征农业税试点工作,根据《黑龙江省全部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全面落实免征农业税政策,切实保护和调动农民粮食生产积极性,确保农民减负增收,保证农村基层组织正常运转,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既要保持农村各项政策的连续性,又要突破传统思维方式和固有管理模式,积极探索,改革创新,努力构建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型管理体制。

  (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在落实免征农业税政策的同时,重点对乡(镇)机构、财政管理体制、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并以此带动农村的各项改革。

  (三)实事求是,务求实效。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尊重农民群众和基层干部的首创精神,客观对待农村政治经济生活中的问题,正确处理当前和长远的关系,着力解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问题。

  (四)化解矛盾,确保稳定。妥善处理各种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三、主要内容

  全部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一个免征、三项改革、六个完善”。

  (一)落实全部免征农业税政策

  1.从2004年度起,农村所有耕地全部免征农业税及附加。全部免征农业税后,不得变相收取其他费用;村级的机动地、开荒地以及其他原不缴纳农业税的土地,可继续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发包。

  2.对税费改革后(呼兰区2001年至2003年,其他地区2002年至2003年)的农业税及附加尾欠和其他应收取的费用,有能力缴纳而没有缴纳的,继续组织征收;确无能力缴纳的,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得到参会半数以上人员同意,乡(镇)财政所审核批准后,予以减征或免征。对税费改革前(含2001年)的农业税及附加和提留、统筹款尾欠,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予以核销,不再向农民收取;符合减免规定的予以减免;符合规定、有能力缴纳而未缴纳的,登记造册,暂缓征收,以后再作处理。

  3.全部免征农业税及附加带来的财政和村组织减收,由上级财政给予转移支付补助。未列入农业税决算的计税面积及计征税额,因免征农业税而带来的减收,由各区、县(市)自行解决。

  (二)改革乡(镇)机构

  1.转变政府职能。乡(镇)政府要适应建立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要求,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一是转变政府管理经济职能,解除政府与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全面落实企业自主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二是适应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依法行政需要,把乡(镇)政府职能逐步转移到公共服务和发展公益事业上来;三是强化事业中心服务职能,理顺乡(镇)与县(市)站、所的指导关系,创新机制,切实为“三农”服务;四是进一步规范乡(镇)政府与村级组织的工作职能和事权范围,注重发挥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

  乡(镇)政府主要职能: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负责农村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引导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就业;进行农村社会公共和集体公益事业建设;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改革乡(镇)财政、卫生等管理体制。乡(镇)卫生院的事权、人权和财权统一上收区、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区、县(市)级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实行由派出部门和乡(镇)双重管理,以派出部门管理为主。派出机构的党组织关系实行属地化管理,经费由派出部门负责核拨。

  2.调整机构设置。实行党政机构综合设置,党政实行统一分工,工作人员一身多职。乡(镇)设置2个综合性办事机构,即党群办公室和行政社会事务办公室。乡(镇)人大和工青妇等群众团体的日常工作由党群办公室或设置专职岗位承担。乡(镇)政府一律不设执法队伍。

  乡(镇)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一律并入乡(镇)政府。原乡(镇)设置的6个综合服务中心改为2个或3个综合服务中心(含单独设立的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具体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农业技术综合服务中心和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畜牧业发达的县(市)可增设畜牧发展服务中心。有条件的地方,乡(镇)可以不设事业性中心,由区、县(市)按专业整合技术力量,分区域设立事业性中心。今后,乡(镇)政府不再新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可以分设,也可以与乡(镇)卫生院合并,保留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牌子,实现资源共享。合并后的卫生院院长兼任乡(镇)计划生育中心主任,同时接受区、县(市)卫生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的领导,承担计划生育工作的全部服务责任。

  3.精简行政编制和人员。乡(镇)机关行政编制在2004年上半年精简15%的基础上,再精简10%。区、县(市)可根据乡(镇)类型对编制使用情况进行局部调整,但区、县(市)机关不准占用乡(镇)行政编制。对现有工勤人员维持现状,只减不增,实行合同制管理。后勤管理实行市场化运作。清退乡(镇)党政机关聘用人员和其他各类临时人员。

  乡(镇)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编制(不含中小学校、卫生院)精简比例为30%。事业单位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具体按照《哈尔滨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哈办发〔2004〕10号)执行。

  严格按编制配人,并在现有人员中竞岗配足,不得空编分流再进新人。5年内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增加新的编制和人员。今后,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要求乡(镇)设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

  4.合理配备领导职数。乡(镇)党政领导职数按5人配备,同职级配备的领导干部均实行兼职。

  5.实行竞争上岗,积极稳妥分流人员。乡(镇)机关干部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要采取考试、考核、民主测评等方式竞争上岗。竞争上岗要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尊重民主意愿,规范操作程序,防止暗箱操作。

  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定岗分流工作,参照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定岗、定员及人员分流政策规定执行。各区、县(市)也可结合实际,在认真测算论证、确保稳定的前提下,自定人员分流政策,但要充分考虑政策的连续性,并保持本地区各项政策的平衡。机关或事业单位出现岗位空缺时,要分别在机关或事业单位分流人员中择优补充。要广开渠道妥善安置富余人员,可通过提前退休、离岗休养、学习培训、下派到村任职、领办参办企业、自谋职业等多种途径分流和安置。对学习培训人员,在职位出现空缺时,允许其参加竞聘,同等条件优先聘用。要做好分流人员的思想工作,引导他们转变观念,自主创业或重新就业,为他们解除后顾之忧,不得简单地把分流人员推向社会。各区、县(市)要制定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分流工作方案,报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人事局备案后执行。

  继续调整行政区划。按2001年行政区划调整前基数,乡(镇)撤并较少的,应根据本地情况进行必要调整。行政村要按照“适当集中、合理布局、应撤必撤”的原则进行调整,土地面积和人口数量较少的按原附加收入计算;附加不足以维持村正常运转的行政村均须撤并。

  (三)改革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1.明确财权、事权范围。明确界定区、县(市)和乡(镇)的事权范围,应由区、县(市)级承担的职能不得转移到乡(镇)。根据乡(镇)政府职能定位,重新划分乡(镇)财政收支范围,应由区、县(市)财政承担的支出纳入区、县(市)级支出范围,不得向乡(镇)转嫁负担。

  2.推行“乡财乡用县监管”管理模式。改革现行预算管理体制,加强区、县(市)对乡(镇)的财政监督管理,规范乡(镇)理财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在“三权”(预算管理权,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审批权)不变的情况下,实施“五取消、五统一”,即取消乡(镇)财政总会计业务,统一由区、县(市)财政国库管理机构代理乡(镇)总会计账务;取消乡(镇)财政所银行账户,统一纳入区、县(市)在乡(镇)设置的财政国库支付中心账户;取消分散的管理方式,收入和支出均进入统一账户,集中收付,分别核算;取消分散采购办法,统一办理政府采购事宜;取消乡(镇)票据管理权,统一由区、县(市)管理发放票据。实行“乡财乡用县监管”后,乡(镇)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

  继续落实农村税费改革相关政策,严格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保证农村各项事业支出,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转移支付资金。切实保证优抚、乡级道路、计划生育、农村公共卫生(包括乡村医生预防保健补贴)等项支出。乡级道路维修支出原则上纳入县(市)级管理,由县(市)交通部门统筹使用。属于村级经费支出范围、尚未明确的项目纳入村级办公经费支出;属于农村公益事业范围的项目纳入“一事一议”解决。

  3.实行机构上划。将原乡(镇)政府财税办公室与农业税征收管理所合并,组建新的乡(镇)财政所,作为区、县(市)财政局的派出机构,由区、县(市)财政局直接管理。农业税专管员直接上收区、县(市),乡(镇)财政其他人员如何上收,由区、县(市)自行确定。乡(镇)财政所职能是负责乡(镇)财政预(决)算编制和资金管理,各项农民补贴和社保资金核定、兑付,契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特产税征收管理,监督政府预算单位财务收支活动。区、县(市)财政部门设立农村财政分局,履行原农业税征收管理局和乡(镇)财政管理机构职能,全面负责农村财政管理工作,管理乡(镇)财政所。

  (四)改革村级经费管理方式

  原由村级支出、财政转移支付补助的村干部固定补贴、误工补贴和五保供养经费,纳入乡(镇)财政支出范围,分别经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和民政部门审核后,由乡(镇)财政所按季或按月集中支付,也可采用工资卡形式委托银行发放。村干部工资补贴标准由区、县(市)政府根据当地农民人均收入确定。有生产或经营收入的村的村干部工资补贴可与生产经营收入挂钩。

  财政转移支付的村级办公经费,拨付到村级支出专户,由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对各村进行管理、监督及核算。村级收入较多的,可适当提高支出标准。三项开支结余部分,首先用于拖欠农民的债务和发展公益事业。

  村集体其他收支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由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管理。
  (五)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

  1.明确管理责任。认真贯彻落实“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农村义务教育上收区、县(市)统一管理,由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行使人、财、物的管理权限,乡村只负责学校周边环境治理、落实国家“控辍”要求等事宜;其他农村义务教育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嫁到乡村。

  2.撤销乡(镇)教育管理机构。撤销乡(镇)教育办,原教育办承担的小学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能(含职业与成人教育、扫盲工作)划归乡(镇)中心校。
  3.保证教育经费供给。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纳入区、县(市)级财政预算管理,按有关要求重新核定支出标准,保证教育经费投入不低于免征农业税前的水平,并做到逐年增加。中小学公用经费已经实行集中支付的,由学校提出用款计划,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未实行集中支付的,由区、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实行专户管理,同时逐步实行集中支付。区、县(市)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审计。 

  4.进一步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按照“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的原则,撤并现有办学规模较小的村小学和教学点,在保证学生就学的前提下,实行划学区集中办学,有条件的区、县(市)可逐步建设有寄宿条件的学校,并切实解决好集中办学的学生住宿和交通问题,防止因集中办学导致学生辍学。加强教育布局调整后教育资产管理。学校合并后的闲置资产由产权单位处置,所得收入首先用于偿还学校建设形成的债务。

  5.实行农村教师全员聘用制度。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实行中小学教职工聘任制和教师职务聘任制;按照调整后的中小学布局,重新调配师资,重点解决城镇教师超编而农村教师缺编问题。区、县(市)政府和乡(镇)政府所在地超编教师向农村中小学调配,实行定期轮岗制度;中心乡(镇)超编教师向边远缺编乡(镇)调配;超编学校教师向缺编学校调配。

  6.改革农村学校分配制度。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按照“多劳多得、优劳多得、责重多得”的原则,全面推行结构工资制度。

  (六)完善乡村债务化解办法

  按照“核清旧债,防止新债,分类处理,逐年消化”的要求,努力化解乡村债务。积极组织回收债权,依法清收税费改革后的税费尾欠,收回的欠款首先用于偿还债务。采取债务债权对转的办法,以有效债权抵顶债务。在保证人员工资和正常经费的前提下,乡(镇)、村机动地发包收入和资金结余部分必须首先用于偿还拖欠农民的债务。用变卖闲置资产、产权转让收益、拍卖“四荒”收益等偿还债务。乡村借用的财政周转金,确无偿还能力的,按有关规定审批后予以豁免;乡村兴办企业形成的债务,应按有关规定积极申请办理停息挂账或核销。加强乡村财政、财务和资产管理,严格执行财会制度,乡(镇)政府不准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和抵押,不准以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的名义举债兴办乡村公益事业,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不得以任何理由发生新的债务。对不顾实际盲目举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七)完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制度

  调整支出结构,支持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资金重点向农村教育、文化、卫生、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方面倾斜,新增的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支出主要用于农村。

  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明确议事范围、议事程序和资金管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仅限于村内农田水利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屯道路、改善环境卫生、文化娱乐活动等农民受益的事业。所议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完善“一事一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及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对集体议定项目必须认真履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出资出劳。各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除省级财政给予50%资金补助外,各区、县(市)要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增加对村级公益事业的投入,有条件的区、县(市)财政要建立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农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

  (八)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1.及时、足额发放五保供养经费。民政部门要按照《农村五保户供养条例》规定的程序和办法确认农村五保户,切实把好入口关,并实行动态管理。农村分散居住的五保户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集中供养五保户的生活费标准年人均不低于1500元。农村敬老院的其他支出,乡(镇)财政应予以保证。有条件的地方应适当提高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五保户的生活标准。

  2.逐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面完成试点县(市)试点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家庭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对其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部分实行差额保障,并逐步扩大保障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规范保障制度。低保资金除省级财政负担外,由试点县(市)自行安排。其他区、县(市)也要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积极推进试点工作。

  3.逐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认真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积极探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新路子,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筹资机制和运行机制,确保农民受益。逐步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对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农村特困户等患重大疾病,给予适当医疗救助或资助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九)完善农村土地纠纷解决办法

  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党和国家关于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妥善处理当前土地承包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法定承包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对农村土地纠纷问题,要进行全面排查,摸清情况,分析成因,分类解决。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少数乡村干部在土地承包中暗箱操作、仗权承包、偏亲向友、低价发包、中饱私囊等问题,要组织专门力量进行重点清查,及时纠正,严肃处理违法违纪干部。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农村土地资源台账,加强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和承包合同管理,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政策水平,减少土地纠纷的发生。

  (十)进一步完善涉农收费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涉农收费审批许可制度,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出台新的收费项目。对从事农业运输的农用车免收公路运输管理费、个体工商户ID卡收费、农机监理费中的农机驾驶员证审验费,对完全从事田间作业的拖拉机不收取养路费,对部分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拖拉机从低核定缴费月数。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农民建房、婚姻登记、计划生育、子女入学、农村户籍等管理过程中搭车收取其他费用。进一步落实涉农收费价格“公示制”和报刊订阅“限额制”。从今年9月起,农村中小学全部实行“一费制”。坚持不懈地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工作,严厉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对有令不行、巧立名目、变相加重农民负担的单位和个人,坚决予以严肃处理。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阶段(2004年8月1日至8月31日)。对全部免征农业税相关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明确指导思想、工作任务、时间步骤和组织领导等,制定工作方案,报省政府审批后实施。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4年9月1日至11月30日)。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改革政策,进行广泛动员,开展改革试点培训,基本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4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对全市全部免征农业税及相关配套改革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标准另行确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全部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副书记、市长石忠信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副书记邹新生和市委常委、副市长方世昌担任,成员由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与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履行农村税费改革和全部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的综合协调职能。各区、县(市)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全部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工作。

  (二)发挥职能作用。各有关部门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从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坚持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积极支持和配合改革试点,形成工作合力,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试点工作。要成立专项推进组,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协调下,认真完成本部门承担的改革工作任务。加强对改革的督促检查。市政府将组成试点工作指导督查组,督促检查各区、县(市)改革工作,各区、县(市)也要抽调人员组成督查指导组,深入乡村开展指导、督查工作。

  (三)注重思想教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思想教育,引导干部群众关心、理解和支持改革,正确对待改革中的利益得失,注意调动和保护干部的工作积极性,紧紧依靠基层干部搞好改革。

  (四)严肃工作纪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改革试点工作纪律,改革前,机构、人员和资产一律冻结,不得突击花钱和调动人员;改革过程中,不得曲解政策,不得加重农民负担,不得煽动群众越级上访。对在改革中出现的违法违纪案件,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



关于发布《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条件财务司


关于发布《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予以发布。另外,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项目预算申报采取网上申报与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网上申报系统将于2005年9月28日开通,网址:www.owlsoft.com.cn,书面申报材料须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打印。

专此通知。



科学技术部条件财务司
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


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名称:
牵头部门:
参加部门:
承担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
二○○五年九月

编 制 说 明

1.本研究报告是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项目立项的主要文件,由确定的牵头部门和地方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编写。
2.所属领域是指研究实验基地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自然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科学数据共享平台、科技文献共享平台、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科技环境平台等六大领域。
3.各项内容请认真填写,表内栏目不能空缺,无此项内容时填“ / ”。
4.盖章后,一式三份报科技部,同时报送电子版本。

一、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项目领域 □研究实验基地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 □科学数据共享平台 □自然科技资源共享平台 □科技文献共享平台□网络科技环境平台 □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
建议密级 □绝密 □机密 □秘密 □内部 □公开
参建部门 牵头部门:
参加部门:
参建单位 承担单位:
参加单位:
负责人 电话
项目概述(400字)
预期成果及考核指标(200字)
实施周期
经费预算(万元) 总经费 专项经费 匹配经费 其他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
(一)必要性
(二)资源现状、问题与需求分析
1.国际现状及发展趋势
2.国内资源的数量、质量与分布情况(重点描述)
3.存在问题的分析
4.需求分析
5.工作基础和共建部门、单位的资源优势(重点描述)
如:前几年相关试点项目成果情况
(三)项目内容
1.目标
(1)总目标(包括项目完成后取得的成果及其表现形式,最终成果应符合平台具备的条件)
(2)阶段目标(包括各年度取得的成果及其表现形式)
2.主要工作任务和技术方案
(1)主要的工作任务
资源标准规范
资源信息化
资源整合、汇集、保存、管理
开放共享方案和相关制度建设
(2)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和技术方案
3.任务分解分工和考核指标
(1)对任务进行分解,详细阐明每项任务具体内容以及相应的考核指标、经费需求
(2)各单位分工情况
(3)明确建成后平台的依托单位和平台建设共享机制
4.人才队伍建设方案
(1)项目负责人以及参加项目主要人员的情况
(2)凝聚、培养平台运行人才队伍方案
5. 建设周期与进度
(四)保障措施
1.项目的组织方式
(1)牵头部门和参加部门、承担单位和成员单位的责、权、利
(2)项目管理协调机制
2.项目总经费需求和来源分析,年度经费需求计划
(1)该项目需要的投入经费总额
(2)本年度对专项资金的需求额
(3)部门配套资金与自筹资金的来源
(4)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情况
(五)其它
与本项目相关的其它内容和证明材料



三、牵头与参加部门业务主管司局意见同意:1.承担约定的任务2.落实配套资金3.保证资源共享牵头部门业务主管司局(公章) 年 月 日参加部门业务主管司局(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