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3:关于原产地证书的签发和核查程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6:33:06   浏览:96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3:关于原产地证书的签发和核查程序

商务部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附件 3

关于原产地证书的签发和核查程序



一、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原产地证书的签发和核查程序及加强双方监管合作制定本附件。

二、澳门原产地证书发证机构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局。澳门发证机构的任何变更应及时通知海关总署。

三、澳门原产地证书的内容和格式见表格1。该表格是本附件的组成部分。原产地证书内容及格式的任何变更应经双方磋商确定。

四、澳门经济局应将原产地证书的印章式样提交海关总署备案。原产地证书印章式样的任何变更应及时通知海关总署。

五、《安排》下实行零关税的原产澳门的货物向内地出口前,应由出口人或生产企业按规定向澳门经济局申领原产地证书。

六、澳门经济局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原产地证书上具有唯一的编号;
(二)一份原产地证书只能对应一批同时进入内地的货物。一份原产地证书可包括不多于5项8位数级税目的货物,而这些税目的货物必须同属于《安排》附件1表1所列明的货物;
(三) 原产地证书上列明指定的单一报关口岸;
(四) 原产地证书的产品内地协制编号,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8位数级税号填写;
(五) 原产地证书的计量单位,按实际成交计量单位填写;
(六) 原产地证书不许涂改及叠印,否则应重新签发;
(七) 原产地证书的有效期为自签发日起120天;
(八) 原产地证书依据表格1的格式用A4纸印制,所用文字为中文。此项文字要求应不迟于2004年7月1日实施;
(九) 如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毁坏,出口人或生产企业可在保证原证未被使用的基础上,向澳门经济局书面申请签发一份原证的副本,且该副本上应注明“经证实的真实副本”。如原证已被使用,则后发副本无效。如后发副本已被使用,则原证无效。

七、双方采取联网核查的方式对实行零关税的澳门货物的原产地申报进行管理,并通过专线将下列情况以电子数据方式传送到海关总署: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澳门经济局应将上季度享受零关税的澳门货物的生产及发证资料,传送海关总署备案;
(二)澳门经济局签发原产地证书后,应立即将原产地证书的基本情况,包括原产地证书编号、出口人名称、工业准照编号、报关口岸、产品内地协制编号、货物名称、计量单位及数量、金额及币制等信息经专线传送到海关总署;
(三)申报地海关将澳门经济局所传送的电子资料与进口人申报时呈交的原产地证书核对无误后,应在7天内完成核注并向澳门经济局反馈;
(四)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其它信息。

八、在进口报关时,进口人应主动向申报地海关申明有关货物享受零关税,并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申报地海关经联网核对无误后,准予进口货物享受零关税待遇;因故不能联网核对的,应进口人要求,申报地海关可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并放行货物,但应对该货物按非《安排》下适用的进口关税税率征收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申报地海关应自该货物放行之日起90天内核对其原产地证书情况,根据核对结果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或将保证金转为进口关税手续。

九、申报地海关对原产地证书内容的真实性产生怀疑时,可通过海关总署或其授权的海关向澳门海关或澳门经济局提出协助核查的请求。接到此类请求后,澳门海关或澳门经济局应在90天内予以答复。如澳门海关或澳门经济局未在90天内完成核查,并确认有关货物原产地证书,海关总署可通知申报地海关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并放行货物,但应对有关货物按非《安排》下适用的进口关税税率收取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待澳门海关或澳门经济局完成核查后,申报地海关应根据核查结果,立即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或将保证金转为进口关税手续。

十、双方可将执行《安排》附件2的原产地规则及本附件所需的行政互助纳入海关总署与澳门海关或其它有关机构的合作互助安排,交换相关信息,包括由澳门进入内地货物的原产地的信息、原产地证书内容真伪、享受零关税优惠的澳门货物是否符合原产地规则及其它有助于监管本附件正确实施的信息。如有需要,经双方同意后,可派员到对方进行实地访问,了解情况。

十一、经任何一方核查证实实行零关税的货物不符合《安排》附件2表1和本附件的规定时,双方即互相通报,并按适用法律采取行动。

十二、双方应对有关进口货物原产地核查交流的资料予以保密,未经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同意不得泄露或用作其它用途,但司法程序要求提供的除外。

十三、本附件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附件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附件于二○○三年十月十七日在澳门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副部长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司长



―――――――――― ――――――――――





表格1

出口商 (名称及澳门地址) Exportador (nome completo e morada em Macau)
证书编号 N°. DO CERTIFICADO
签证日期 DATA DA EMISS?O
证书有效截止日期VáLIDO ATé

收货人 (名称及内地地址) Consignatário (nome completo e morada no continente chinês)
原产地证书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CERTIFICADO DE ORIGEM DE MACAU
(ACORDO DE ESTREITAMENTO DAS RELA??ES ECONóMICAS E COMERCIAIS ENTRE O CONTINENTE CHINêS E MACAU)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局
Governo da Regi?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Direc??o dos Servi?os de Economia
离境日期 Data de Saida
工业准照编号 N°. de Licen?a Industrial

船只/飞机/火车/货车编号
N°. de Navio/Voo/Comboio/Veículo
装货地 Local de Carregamento
内部专用 Apenas para Uso Interno

到货口岸 Porto de Descarga
最终目的地(货物须驳运者适用)
Destino Final(no caso de haver Transbordo)

包装标志,数量及货柜编号;包裹件数及种类;货物摘要及产品内地协制编号;离岸价(澳门币)
Marcas, Quantidades e Número de Contentor; Quantidades e Tipos de Embalagem; Descri??o das Mercadorias e Número de SH do continente chinês;Valor FOB (MOP)

数量(计量单位)
Quantidade (Unidade)


商标名称或卷标
Denomina??o da Marca ou Etiqueta (se tiver)

本人谨证明以上描述之货物均符合「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下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要求。
EU, ABAIXO ASSINADO, CERTIFICO QUE AS MERCADORIAS ACIMA MENCIONADAS OBEDECEM AS REGRAS DE ORIGEM ESPECIFICADAS NO ?MBITO DO ACORDO DE ESTREITAMENTO DAS RELA??ES ECONóMICAS E COMERCIAIS ENTRE O CONTINENTE CHINêS E MACAU.
钢印 Selo Branco





签署 Assinatura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等四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2]162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等四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加强环境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等四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1、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762-2002)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5308.pdf
  2、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GB 14622- 2002)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5306.pdf
  3、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GB 18176 - 2002)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5304.pdf
  4、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GB 14621 - 2002)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5307.pdf
  以上标准为强制性标准,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七项标准废止:

  1、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2-1993)

  2、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试验方法(GB/T14762-1993)

  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621-1993)

  4、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 怠速法(GB/T5466-1993)

  5、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 工况法(GB/T14622-1993)

  6、摩托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GB14622-2000)

  7、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GB18176-2000)

特此公告。

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案情】

李先生和张女士经人介绍相识于1988年9月结婚,李先生系二婚,婚前育一子小李。1989年3月因小李与张女士发生冲突,不得已李张二人协商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1991年1月,小李赴美留学,同年3月,李先生得重病,无人照顾,张女士回来照顾李先生,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复婚登记。1997年7月,李先生参加单位房改,购置了其现居住用房,并办理了房产登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李先生名下。2013年2月,李先生过世。因房产分割和继承问题,小李与张女士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张女士认为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主张应先按《婚姻法》分割,李先生个人应得部分再按《继承法》继承分配。小李认为,李先生和张女士系同居关系,该房产不为夫妻共同财产,张女士亦非法定继承人,无权主张对该房产进行分割和继承。

【评析】

本案的焦点有二:一是张女士与李先生是否构成事实婚姻;二是李先生房产是否系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评析如下:

1、张女士与李先生不构成事实婚姻

对本案婚姻关系的处理,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
否定观点认为,根据《婚姻法》第35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的规定,由于张女士与李先生离婚后未进行复婚登记,故夫妻关系不能因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自动得到恢复。法[民]发[1989]3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称《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虽然该条是从起诉“离婚”的角度来看待“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一问题,但最高人民法院对其定性明显是同居关系,而非婚姻关系。基于上述,张女士与李先生不构成事实婚姻关系。
肯定观点认为,张女士与李先生构成事实婚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张女士于1989年3月不得已与李先生解除了婚姻关系,在李先生病重期间,回来照顾李先生,虽未办理复婚登记,但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起始期间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且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故应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律师同意否定观点。所谓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应以《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为基本依据,但《婚姻法》第35条以及《若干意见》第4条应视为法定的特殊情况或谓之为除外情形,在法律适用上,《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婚姻法》第35条以及《若干意见》第4条并不冲突。换言之,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使具备《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的事实婚姻的特征,一般应按同居关系处理。这是因为,这里涉及以前离婚证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的效力问题,如果认定该种情形下属于事实婚姻,离婚证、判决书、调解书就失去了法律意义。依此,律师认为,张女士与李先生不构成事实婚姻,不是夫妻关系,小李主张李先生和张女士系同居关系于法有据。

2、该房产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宜按共同共有规则或者视为李先生个人财产予以处理

由于李先生和张女士系同居关系,不是夫妻关系,该房产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张女士主张在继承前将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先行分割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中,如若张女士如有证据证明该房产系其用与李先生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购置,则该房产应由李先生和张女士共同共有;反之,如果张女士不能证明该房产系其用与李先生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参加房改并购置,或者该房产系李先生用其个人财产参加房改并取得房产证,则应视为李先生个人财产。
同时,由于张女士与李先生不是夫妻关系,故张女士无权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定继承规则继承按共同共有情形依照《物权法》规定的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处理后应由李先生所有的该房产部分,或者视为李先生个人财产的该房产。但由于张女士与李先生共同生活、相互扶养二十余年,根据《继承法》第14条规定,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故应该分配给张女士适当的遗产。
鉴于张女士年事已高,又无自己亲生子女,与李先生相濡以沫二十余年,不是母亲胜于母亲,律师建议小李从事亲尊老的角度出发,撤销本案起诉,善待张女士并养老送终,其父李先生在天之灵亦可告慰。

作者简介:专职律师,法学博士,国际注册高级法律顾问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