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加强援外成套项目人员管理实施备案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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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加强援外成套项目人员管理实施备案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加强援外成套项目人员管理实施备案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援发[2007]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各援外项目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施工监理企业:

  1999年原外经贸部开始对援外成套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实行出国前援外规章培训。截至2006年底,共举办48期培训班,为229个援外成套项目培训2063人,提高了援外成套项目出国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促进了援外成套项目的顺利实施。2005年以来,由于援外成套项目数量增多、进度加快,中标企业人员更换频繁,援外规章培训出现多个项目培训时间难以协调和培训内容针对性不强等问题。为适应新形势下援外成套项目管理工作的需要,商务部决定对援外成套项目管理人员分岗位进行备案登记,并作为援外成套项目管理专家进行长效培训和动态管理,以建立一支援外成套项目管理专家队伍。现就备案登记等具体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时间和人员范围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援外成套项目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须将本企业符合规定资质条件、政治思想可靠且在5年内可能派赴援外项目承担相关岗位任务的工程管理人员向商务部申请备案登记。

  需申请备案登记的援外成套项目工程管理岗位包括:施工技术组组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专职质检员、安全员、国内后勤组组长以及设计代表和施工监理人员。

  二、资质条件

  申请承担援外成套项目相关岗位任务的工程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施工企业技术组主要人员

  1.与本企业的劳动合同关系至少须追溯到申请备案截止时间满两年;

  2.施工技术组组长应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二级(含)以上项目经理资质;

  3.总工程师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10年以上施工管理经验;

  4.总会计师应具有中级(含)以上财会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财务管理工作经验;

  5.专职质检员应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施工质量管理经验,并持有合格有效的质量检查员岗位证书;

  6.安全员应具有5年以上安全管理工作经验,并持有合格有效的安全员岗位证书;

  7.国内后勤组组长应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施工管理经验。

  (二)勘察设计企业设计代表

  1.与本企业劳动合同关系至少追溯到申请备案截止时间满两年;

  2.应具有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专业设计工作经验。

  (三)施工监理企业监理工程师

  1.本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

  2.对于未推行或未全面推行注册监理制度的特殊行业,具有相当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与本企业劳动合同关系至少追溯到申请备案截止时间满两年,且具有5年以上现场施工管理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

  三、备案申报程序

  (一)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商务部递交备案登记申请。地方企业向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递交备案登记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报的各类工程管理人员资质按照上述资质条件完成初核;初核合格的,将初核意见连同企业的申报材料一并报商务部审核。

  (二)企业申请备案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函;

  2.已获得的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企业资格认定的批复复印件;

  3.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专家分岗位名录;

  4.《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专家备案申请表》(具体格式附后);

  5.申请人与本企业的有效劳动合同或聘任书;

  6.申请人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的复印件。

  (三)商务部在受理中央管理企业申请或收到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核材料后,按照上述资质条件对工程管理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工程管理人员,将指定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以下简称经济合作局)统一纳入援外成套项目管理专家队伍进行管理。

  (四)已经商务部备案登记的援外成套项目管理专家发生变更,出现不符合上述资质条件或其他不能承担援外成套项目项目相关岗位工作情形的,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向商务部备案。

  四、人员管理

  (一)商务部指定商务部经济合作局对经备案登记的工程管理专家分岗位举办援外规章培训班进行统一轮训,并向参加培训且考试合格的人员颁发相应的岗位证书,岗位证书有效期暂定为5年。

  (二)对已经培训合格并有效持证的援外成套项目管理专家,商务部还将根据援外管理制度建设的进展情况,由经济合作局通过函授等其他方式对其进行后续教育。

  (三)商务部对备案登记的管理专家相应建立个人档案,详细记录其人员变动、岗位培训、后续教育和任职考核的具体情况,作为后续专家遴选和任职审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对于备案登记的管理专家,商务部将根据其个人档案记录相应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对于在培训教育、岗位任职和思想政治表现方面存在问题的人员及时清退,保证专家队伍的素质。

  (五)自2007年11月1日起商务部派出的援外成套项目管理人员一律由承担相应任务的企业从已经培训且有效持证人员中选派,届时不再另行组织岗前培训。

  请各援外项目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施工监理单位按上述要求尽快办理备案登记,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协助做好地方企业申请备案登记人员的资质审核工作。



  附件: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专家备案申请表



                                  商务部
                               二○○七年六月五日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专家备案申请表

备案登记号:
1 姓 名 2 性 别
3 出生日期 4 籍 贯
5 政治面貌 6 身份证号
9 学 历 毕业时间 毕业院校 专 业 学位或证书

10 专业职务 11 技术职称
12 注册职业 资格 13 资格编号
14 工作经历 起止时间 工作单位 从事专业 职务



15 参加援外工程管理工作情况 起止时间 援外成套项目名称 从事专业 本人起何作用



16 申报专家 类别
17 从事与申报专家类别同类专业的 主要经历 起止时间 项目名称 项目规模 本人起何作用




18 联系电话 手机
19 申报人签字 年 月 日
20 档案所在单位(证明)意见 申报材料属实,同意推荐申报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专家备案登记。负责人(签字):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21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初核意见 经初步审查,同意申报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专家备案登记。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22 审核意见 经审核,该申报人符合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专家资格条件。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23 备注
填表说明:1、本申请表请在一张纸的正反两面打印。
2、申请人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聘任书、注册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须附复印件。
3、第15项“参加援外工程管理工作情况”应填写申报人从事援外工程的业绩情况,如填写不下,可另附页。其中:“从事专业”应填写施工或设计或施工监理工作;“本人起何作用”应填写施工技术组组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质量检查员、安全员,国内后勤组组长、施工监理工程师、设计代表或其他人员。
4、第16项“申报专家类别”应填写施工技术组组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专职质检员、安全员,国内后勤组组长、施工监理工程师和设计代表。
5、第17项“从事与申报专家类别同类专业的主要经历”应填写与第16项申报专家类别一致的工作经历,如填写不下,可另附页。其中:“本人起何作用”应填写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主要设计人或参加人等。
6、备案登记号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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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福建省报废汽车收购站和定点拆解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福建省报废汽车收购站和定点拆解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02]10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ⅴ

??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制定的《福建省报废汽车收购站和定点拆解场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七月十六日



福建省报废汽车收购站和定点拆解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报废汽车收购站(简称收购站)、报废汽车定点拆解场(简称定点拆解场)管理,防止报废汽车回收(包括收购、拆解,下同)活动中的违规、违法和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ⅴ

  第二条?未依法取得资格认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的收购、拆解活动。ⅴ

  第三条?依法取得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经批准,可以设立若干个收购站和定点拆解场。定点拆解场可以从事报废汽车收购、拆解业务;收购站可以从事报废汽车收购业务,但不得从事报废汽车拆解业务。ⅴ

  收购站与定点拆解场均为依法取得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所属收购站和定点拆解场的经营管理负全责。ⅴ

  第四条?经批准设立的收购站、定点拆解场须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报废汽车有关业务。ⅴ

  第五条?《特种行业许可证》由所属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并报省公安厅和设区市公安局备案。ⅴ

  第六条?各设区市经贸管理部门必须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对本辖区内收购站、定点拆解场的设立制定发展规划,报省经贸委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并未经省经贸委批准的市,不得审批收购站和定点拆解场。ⅴ

  第七条?企业设立定点拆解场、收购站等分支机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原资格认定机关审批。未经原审批机关审批的分支机构,公安部门不得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ⅴ

  第八条?设立收购站、定点拆解场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审批办法由省经贸委商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ⅴ

  第九条?经批准设立的收购站、定点拆解场必须严加管理:ⅴ

  收购站、收购站停车场和定点拆解场正门均须悬挂省经贸委规定样式并监制的牌匾。ⅴ

  收购站、定点拆解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报废汽车收购、拆解业务。不得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挂靠开展报废汽车收购、拆解业务;不得实行租赁或承包经营。ⅴ

  报废汽车的收购、拆解必须按下列规定程序进行:ⅴ

  (一)必须根据报废汽车所有者提交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报废证明》收购报废汽车。收购前,应核对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等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报废证明》中的记载是否相符。核对无误后,向报废汽车所有者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办理收购手续。ⅴ

  (二)所有收购的报废汽车均须填写省经贸委制定的《福建省报废汽车收购登记表》1式3份,1份每月定期交设区市经贸管理部门,1份交公司存档,1份留收购单位存查。ⅴ

  (三)已办理收购手续的报废汽车经复查符合报废条件的应尽快送报废汽车定点拆解场拆解。报废汽车送交定点拆解场前,应置于收购单位停车场内妥善保管。ⅴ

  (四)已办理收购手续的报废汽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继续使用。ⅴ

  (五)已收购的报废汽车移交报废汽车定点拆解场时,必须填写由省经贸委制定的《福建省报废汽车交接单》1式2份,1份存报废汽车收购单位,1份存定点拆解场。送车人与接车人必须在《福建省报废汽车交接单》上签名。ⅴ

  (六)报废汽车进入定点拆解场后,必须填写省经贸委制定的《福建省报废汽车拆解登记表》1式3份,1份每月定期交设区市经贸管理部门,1份交公司存档,1份留定点拆解场备查。ⅴ

  (七)报废汽车进入定点拆解场后,须由专人检验车辆五大总成(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是否齐全,核对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等,并做好记录,合格后方准进入拆卸车间。ⅴ

  (八)拆解场内未拆解的报废汽车、进入拆解的报废汽车及拆解后的各类废钢铁等必须分区、分类摆放,做到有序、整洁、安全、便于管理和符合环保要求。ⅴ

  (九)营运客车的拆解必须有公安机关现场监督。ⅴ

  (十)车辆五大总成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拆解后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冶炼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须在发票和零配件上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ⅴ

  (十一)拆解各工种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实施拆解,注意安全,防止事故。ⅴ

  (十二)企业在收购、拆解过程中发现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不符者,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未经公安机关同意,收购站和定点拆解场不得收留、收购、拆解盗窃车、拼装车及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或来历不正常的车辆。经公安机关同意收留、收购、拆解的上述车辆,必须单独登记,注明车辆来历和有关情况(车主、车牌号码、发动机及车架号码、车型、产地、车况等)以及同意收留、收购、拆解者的单位名称、姓名、同意时间、处理时间、方式、结果等。已收购的报废汽车发现有盗窃、抢劫或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在公安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处理。ⅴ

  第十条?公安机关接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前款所述的报告后,应依法尽快做出处理决定,并及时通知企业;负责通知企业的公安机关人员,应如实将本人的单位及部门全称、姓名、职务一并告诉对方。ⅴ
  第十一条?收购站、定点拆解场出现违规、违法经营和操作的,由有关职能部门按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ⅴ

  第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涉及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由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ⅴ

  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层贯彻《科学技术进步法》有四难

袁国顺 袁晓苗 李伟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法律作为人们对客观规律认识的上层建筑,同样要接受实践的检验。《科学技术进步法》施行8年来,地(市)、县(区)科委在贯彻实施中,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法律实效和法律效果不太明显,普遍反映有四难。
一是和党的方针政策结合难。本来,法律以政策为指导,政策依靠法律贯彻实施,而《科学技术进步法》没有把适应科技发展的客观规律的党的科教兴国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科技进步的动力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科技体制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造成了事实上的法律和政策的脱节。这就带来了宣传贯彻科技法律和党的科技方针政策的矛盾:宣传《科学技术进步法》时没有科教兴国、以科技创新为动力等内容;宣传党的科技方针政策时不能从法律角度强制人们去执行;尤其是在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拿不出法律依据很不利于党的科技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江泽民总书记在《大力加强科技法制建设》中关于“把国家的重大科技政策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可以大大推进科技进步。”的指示,指出了当前科技法制建设的首要任务,引起了基层科委的强烈共鸣,迫切希望有关部门加快科技立法步伐。
二是具体执行操作难。首先是谁来操作不落实。对于基层,《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只提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科委作为事实上的当地政府科技管理的职能部门,在《科学技术进步法》中没有提到 ,亦没有规定其职责。科技行政主体是贯彻实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组织保证。基层科委没有被法律赋予科技行政主体的资格,其负面作用是相当大的。山西省之所以发生撤消县(市)科委的问题,这是个非常重要的原因。不明确规定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这在其他部门的行政法中是不存在的,惟独《科学技术进步法》是个例外。这不仅使 基层科委感到委屈,而且难以 开展工作。
其次是如何操作不明确。法律后果是任何法律规则(法律规范)都不可缺少的要素,《科学技术进步法》也不例外,不仅要有肯定式的法律后果,而且要有否定式的法律后果,即违法后果。由于违法的 后果是规定人们违反法律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故其必须在立法上予以明文规定。也就是说,任何一种行为模式,尤其是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都应有其相应的违法后果的规定。否则,该项法律规则(法律规范)就是不完整的,是模糊不清的,最终将使人们无所适从。《科学技术进步法》从第一章至第八章设定了三十多条应为模式,而只有二条应为模式有对应的法律后果,致使众多的应为模式没有违法后果,即没有裁判规则或保护性规则。这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则(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要求,失去了作为法律的基本特点。基层科委在贯彻《科学技术进步法》时,只能倡导、引导和鼓励,对于不执行《科学技术进步法》的行为无能为力,无法操作。
三是组织实施协调难。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在对《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条文作了以上粗略的分析之后,必须检验其实施后的法律实效和法律效果,看其是否实现了立法目的,也就是说,看其是否能够解决推进科技进步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众所周知,影响我国科技进步快慢的主要问题是体制不顺、投入不足、人才不稳、环境不优等。这些问题在基层表现得更为明显,而《科学技术进步法》却不能有针对性地解决。单就基层科技管理体制来说,由于科技进步覆盖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科技兴工、科技兴农、科技兴贸等等,涉及经委、农委、外经委等等部门;又由于科技工作包括各种要素的投入和各个环节 的衔接,离不开财政、企业(含投资公司)、银行的资金投入,教育、人事和企业的人才投入;需要国税、地税、工商、土地、规划等部门的政策兑现和优质服务……这一切说明:社会的科技化和科技的社会化要求大科技的管理体制;在目前《科学技术进步法》没有理顺科技和其他部门关系的情况下,基层科委协调工作量相当大且难以奏效。
在科技投入方面,《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法律效力层次低是协调难的重要原因。由于《科学技术进步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其法律效力低于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而《预算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工业企业法》均由全国人大通过,是《科学技术进步法》的上位 法,因此其不可能就政府科技投入、银行信贷投入和企业科技投入设定法律规则(法律规范)要上位法落实。在目前这些上位法没有就科技投入提出法律规则(法律规范)的情况下,直接负责科技投入的机构和组织不存在违法的问题,科技投入也就很难落实。
在创造科技进步的环境方面,《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它同一位阶的法律缺乏衔接是协调难的重要原因。对于属于同一位阶的法律,新法优于旧法,而《科学技术进步法》出台较早,对后出台的同一位阶的法律无约束力。当科技进步工作中需要国税、地税、工商、土地、规划等部门的政策兑现和优质服务时,往往因为《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它同一位阶的法律不统一而受阻。例如基层在协调兑现税收优惠政策时,由于《税收征收管理法》是1995年通过的,其法律效力优于《科学技术进步法》。在《税收征收管理法》未涉及科技进步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规则(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兑现难可想而知。
四是监督检查执法难。基层科委作为地方政府的科技管理职能部门,具有科技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可以就当地科技进步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但由于《科学技术进步法》中没有执法检查的要求,没有行政强制监督检查和行政强制履行的法律措施,致使这种检查没有权威性和约束力,科技行政相对人在配合检查、履行义务方面选择余地很大。基层科委在这种随意性很大的情况下要创造科技进步的环境条件确实有困难,加之《科学技术进步法》中没有关于科技投入、人才政策和创新政策等方面的行政处罚规定,执法难的问题成为基层科委落实科技进步的一大障碍。

作者单位:湖北省襄樊市科委
襄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01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