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乘车证管理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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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乘车证管理的若干规定

铁道部


加强乘车证管理的若干规定

1981年12月28日,铁道部

铁路各种乘车证均属有价证券,必须按规定审批、填发、使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凡违章批准、填发、使用和丢失乘车证的,均应承担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以保证乘车办法的正确执行,维护站、车秩序和铁路收入,消除流弊。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以身作则,模范地遵守、执行乘车办法,除铁道部外,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超出铁道部的规定,特批各种乘车证。
二、乘车证管理、填发人员要熟悉乘车办法和有关文件,认真掌握规章制度,严格按规定填、回收各种乘车证。对违章批准的,有权拒绝填发,并报告上级机关。如明知违章而不追究、不报告、仍填发者,要与违章批准者受同样的经济制裁;不经批准擅自违章填发者,要与违章使用者受同样的经济制裁。
三、凡违章批准和填发各种乘车证的,除追回乘车证外,对批准人或填发人都要追究经济责任,按乘车证种类分别进行罚款,一次公用乘车证、就医(购粮)乘车证、通勤(通学)乘车证、定期通勤(通学)乘车证、便乘证、探亲乘车证每张罚款10元;临时定期公用乘车证每张罚款20元;全年定期公用乘车证每张罚款30元。
四、职工和家属以及按规定使用乘车证的路外人员,要自觉遵守、执行乘车办法,维护站、车秩序。如果违章使用乘车证,在票面上加添、涂改,转借,超过有效期间或有效区间,未持规定有关证明、证件的,或伪造证明、证件的,均按无票处理,查扣其乘车证及有关证件,补收票价和罚款。一次公用乘车证、就医(购粮)乘车证、便乘证、探亲乘车证按票的席别和填写的单程或往返的乘车区间计算票价,罚款标准按客规规定核收。定期通勤(通学)乘车证按票面填写乘车区间自有效月份起至发现违章月份止,按每月一次往返乘车计算票价,临时定期的就医(购粮)乘车证、通勤(通学)乘车证、临时定期公用乘车证、全年定期公用乘车证按有效日期起至发现违章日期止,乘车区间在一个铁路局以内的,按票的席别和每日乘车50公里计算票价,乘车区间跨铁路局的,每日乘车按100公里计算,低于30元的按30元计算,以上罚款标准按补收票价的10%核收,但不得低于6元。
补收票价和罚款,均由违章者本人负担。
上述补收的票价和罚款,列入铁路局运输收入进款。
五、职工或家属丢失各种乘车证,除提出检查外,均进行罚款。一次公用乘车证、通勤(通学)乘车证、就医(购粮)乘车证、探亲乘车证、便乘证每张罚款5元;定期通勤(通学)乘车证每张罚款10元;临时定期公用乘车证每张罚款15元;全年定期公用乘车证每张罚款20元。
发现假报丢失乘车证进行违章乘车活动的,按第四项的规定处理,并给予纪律处分。
丢失通勤(通学)乘车证、定期通勤(通学)乘车证的,进行罚款后,才予补发。
六、各种乘车证使用完毕,必须立即交回填发单位,在有效期到期后七天不交者,按丢失处理;虽有效期已过,因工作需要,继续在外出差或生产(工作)的,应在回到本单位七天之内交回,否则,按丢失处理。
七、人事(劳资)部门负责统一组织乘车办法的贯彻,并负责乘车办法的解释与监督检查工作,办理违章的行政惩处事项;干部部门负责提出按规定使用软席乘车证的人员名单,办理干部违章的行政惩处事项;办公室(总务部门)负责乘车证的保管、回收、核发和统计分析工作;客运部门负责乘车证使用过程中的查验,有权处理一切违章乘车事项,并按章补收票价和罚款。当时处理不了的,由站、车作成详细的客运记录,连同查扣的乘车证及其有关证件上报铁路分局或铁路局,分局或局分别通知路内违章者所在单位和规定路外使用乘车证的违章者所在单位负责处理和补缴票价和罚款。
违章所在单位接到铁路分局或铁路局的上述通知,根据情节轻重,对违章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并及时按通知的要求一次全额补缴票价和罚款。如违章者单位未按通知要求补缴款额的,铁路分局或铁路局要报告上一级机关督促违章者单位迅速处理,必要时要追究单位领导者的责任。
财务稽查人员有权检查乘车证的填发使用和查扣违章使用的乘车证及有关证件、证明。财务部门根据通知处理违章的财务事项。
八、人事(劳资)部门对本单位发生的乘车证违章问题要作出违章乘车证处理通知书一式两份(以下简称《通知书》,样式附后),经领导批准后一份留存,一份送交财务部门办理罚款的财务事项,违章者是干部的,另加一份送交干部部门,追究行政责任,如本人当时无力付缴罚款,在其工资中一次或分次扣缴,对滥用职权多次发生违章批准、填发、使用的,要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凡是本单位领导干部违章的,须将处理结果报告上一级机关。本单位有关部门接到《通知书》后,不按期处理的,人事(劳资)部门要报告本单位领导或上一级机关,督促对违章问题的严肃处理。
违章批准、填发、丢失乘车证的罚款,作为本单位的营业外收入或预算外收入,未扣以前,不作帐务处理,也不转列欠款。
(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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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优质产品评选和管理办法

化工部


化学工业部优质产品评选和管理办法
化工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鼓励化工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生产更多的优质产品,满足国民经济各部门和出口的需要,根据《国家优质产品评选条例》和化工实际情况,特将原《化学工业部优质产品评选和管理办法》修订为本办法。
第二条 化学工业部归口管理的产品,不论隶属关系、经济性质,均由化学工业部统一组织评选和管理。
第三条 主要评选对象有以下三类:
⒈ 代表行业技术发展方向,为国家重点工程及国防军工和科研配套的产品。
⒉ 在国内外市场有较好的声誉,具有较高的出口创汇能力的产品。
⒊ 量大面广,对国计民生影响大的产品。

第二章 评选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化学工业部优质产品审定委员会领导优质产品的评选和管理工作,负责审批创优规划和年度评比计划、技术条件(含国优)、评比方案(含国优),审批部优产品和审核推荐年度国优评比计划及国优产品。
第五条 化学工业部(以下简称部)生产综合司负责评优的综合管理工作:
⒈ 会同部有关司局(公司)组织制订创优规划、评优计划、技术条件和评比方案,并报部优质产品审定委员会审批或审核。
⒉ 会同部有关司局(公司)组织实施创优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监督、处理实施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⒊ 组织指定的监测单位或确认的监测单位按优质产品技术条件和检测方法公正地检测,并督促监测单位向本司和产品归口司局(公司)提供准确的检测结果。
⒋ 组织国优、部优产品评选的预审工作。
⒌ 及时向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国优产品评比资料,汇报、协商和承接有关事项。
⒍ 会同部有关司局(公司)组织优质产品证书的发放、管理、监督工作。
⒎ 会同有关司局(公司)制订优质产品的抽查和复查计划,仲载有关问题。
第六条 部有关司局(公司)具体负责各归口产品的评比和归口业务的管理工作:
⒈ 按本办法有关条款,提出归口产品的评优计划、评优规划及评优方案。
⒉ 负责组织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订或确认优质产品技术条件。
⒊ 协同指定的监测单位组织产品内在质量的检测,对申报企业的全面质量管理特别是评优产品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检查、考核。
⒋ 汇总评优产品的检测、检查结果,推荐出优质产品及相应的企业,并以书面形式把评选情况和推荐意见送部生产综合司。
⒌ 具体负责对优质产品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⒍ 按部下达的计划组织好优质产品的抽检或复查工作。

第三章 评 选 条 件
第七条 国内技术装备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⒈ 具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个别独家生产的产品,若无国标或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报当地标准化归口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⒉ 具有部确认的相应产品的质量监测中心或监测单位。
⒊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产品质量指标,部优产品接近、国优产品达到近三年至五年的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
⒋ 产品评选时,内在质量检测数据,和评比当年的出厂检验数据的月平均值,达到优质产品评比技术条件,质量保证体系符合《申请化工优质产品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检查项目表》要求。
⒌ 产品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的先进水平。近两个的实际产量、销量已达到评比方案中规定的要求。
⒍ 出口产品应当具有较高的创汇能力。
⒎ 申报优质产品的企业必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达到《化工企业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基本标志》。
⒏ 环境和“三废”治理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⒐ 国优产品必须是部优质产品(或在国优产品审定前具备部优产品条件),部优产品必须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优质产品(或在部优产品审定前具备省、市优质产品条件)。
⒑ 列入创优规划和年度评优计划。
⒒ 具有注册商标(军用品例外)。
⒓ 必须取得计量合格证(国优二级以上,部优三级以上)。
⒔ 企业质量检验机构必须通过认证。
⒕ 企业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⒖ 评比当年不是亏损企业和亏损产品。
第八条 引进技术,对外合作或合资经营的产品,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⒈ 企业已掌握并消化了引进技术。
⒉ 化工机械产品的主机和关键辅机、元器件,化工产品主要原料和辅助材料,国产化率达70%以上。
⒊ 必须采用我国自己的商标。

第四章 申报和评选程序
第九条 在创优规划的基础上,部每年九月底前确定次年的评优计划,制订后两年的创优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总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在十月底前向部生产综合司预报参加次年的评优企业名单。
第十条 根据创优规划,在每年七月底前部制订出次年度的优质产品技术条件,并根据调整计划,补充制订有关产品的技术条件。
第十一条 每年十二月底前部有关司局(公司)制订出次年归口产品的评比方案,并送部生产综合司审核。
第十二条 每年一月底以前,部下达当年计划评优、评优技术条件及评比方案。
第十三条 企业根据评优计划、评优条件及评比方案,每年二月底向部有关司局(公司)提出评优申请,并抄报部生产综合司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总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
第十四条 根据申报企业名单,部统一组织取样,事先不通知企业,直接在用户、流通领域或生产企业的仓库、现场抽取申报企业近一年(有效期内)生产的样品;具体工作,可由监测单位派员取样、封样、编号,或由有关司局(公司)派人取样、封样、编号;样品由取样人员或被取
企业派员送相应的监测单位。明码产品应把标记处理掉,进行封样编号。
第十五条 样品收齐后,监测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产品内在质量的检测工作;并在当年六月中旬以前将检测数据和评价意见报部生产综合司,同时抄报各专业司局(公司),在行业评比前监测单位不准泄漏检测数据。
第十六条 部有关司局(公司)负责对申报企业的全面质量管理(特别是对评优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查;检查主要内容,详见《申请化工优质产品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检查项目表》。获国家质量管理奖的企业,申报国优产品可以免检质保体系;获部质量管理奖的企业,申报部优产品
可以免检质保体系;均给予满分。
第十七条 凡符合申报和评选条件的产品,企业要如实填写优质产品报表,其中,国优产品和复查确认产品申请表一式四份,简介表一式十五份、计算机登记一份;部优产品申请表一式二份;《中国优质化工产品手册》简介表一份(以下简称“手册”)。优质产品申请表须经省、自治
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总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审核签署意见,连同其它各表应在当年七月上旬报部有关司局(公司)。
第十八条 部有关司局(公司)应于当年七月底以前,将行业评比总结材料和推荐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送部生产综合司汇总、审核。
第十九条 每年八月底前召开创优工作会议,预审当年优质产品及获奖企业,并报部优质产品审定委员会审核或审批。

第五章 评 选 经 费
第二十条 为保证评优工作的顺利进行,可向申请优质产品的企业收取适当费用作为评优经费来源。
⒈ 收费项目和标准,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由部优质产品审定委员会审批。
⒉ 具体收费按有关办法办理(详见附件一、二、三)。
⒊ 部生产综合司每年从申请管理费中提取10%作为评优会议费、有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和购买或编印申请表、证书、简介表、“手册”等费用。

第六章 复查及管理
第二十条 国优产品有效期满必须按本办法第四章要求进行复查确认,重新颁发优质产品证书,否则,自然失效;到期失效,企业应停止使用优质标志。
第二十二条 各级化工主管部门要加强优质产品的监督管理,部将委托质量监测中心进行不定期抽查,公布抽查结果。抽查一般应在用户或流通领域取样,受检企业不交纳检验费。
第二十三条 国优、部优产品应持有相应的优质产品证书和奖牌,并可使用相应的优质产品标志,有效期为三至五年。

第七章 奖励或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荣获优质产品的企业(或被复查确认优质产品的企业)、地方有关部门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金。
第二十五条 各级化工部门对获得优质产品的企业,应优先供应能源、原材料和提供技术改造资金,并要配合物价部门落实优质优价政策,支持优质产品的生产发展。
第二十六条 获得优质产品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部将给予该企业内部通报、限期整顿,并自通报之日起,停止该企业使用优质产品标志半年或一年的处罚。
⒈ 经抽查或复查发现产品质量下降,达不到优质产品指标的。
⒉ 用户反映产品质量不符合优质产品指标,经查证属实的。
第二十七条 获得优质产品奖的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部将收回或建议收回该企业的优质产品证书和奖牌,并通报全国。
⒈ 经限期整顿后,产品质量仍达不到优质产品指标的。
⒉ 在评选优质产品过程中弄虚作假,行贿作弊的。
⒊ 转让、滥用优质产品标志的。
⒋ 发生以下重大质量事故者:
(1)主要质量指标脱标;
(2)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3)因质量事故造成出口产品退货索赔;
(4)因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各品种限额另订)。
⒌ 由于人为的因素和非技术改造而产品连续停产一年以上的。
⒍ 属国家淘汰产品。

第八章 纪 律
第二十八条 评定优质产品不仅要科学、公正、提高透明度,而且要严肃、认真、严格执行以下纪律。
⒈ 各级评审机构和工作人员要秉公尽职,不得以权谋私,索贿受贿,否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⒉ 部指定的监测单位的检测工作应具有公正性、科学性、严肃性。凡营私舞弊者,从严惩处,并取消其检测资格。
⒊ 凡企业弄虚作假、进行贿赂者,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论处,并取消企业申请优质产品资格;已获优质产品称号的,取消其称号。
第二十九条 评优工作接受群众监督,对于违法、违纪者,任何人有权向主管部门和纪律监察部门检举和揭发违纪问题。举报应实事求是,禁止诬告,否则,后果自负。
化学工业部监察局举报中心电话:201.1604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化工优质产品的国优、部优产品的评选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部内有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国务院及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评优文件相抵触的,以国务院及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评优文件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生产综合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9月1日以(86)化生字第785号文发布的《化学工业部优质产品评选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附表 申请化工优质产品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检查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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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评 分 条 件 ┃
┃号┃ 检查项目 ┣━━━━━━━━┳━━━━━━━┳━━━━━━━━┫
┃ ┃ ┃ 一 分 ┃ 三 分 ┃ 五 分 ┃
┣━╋━━━━━━╋━━━━━━━━╋━━━━━━━╋━━━━━━━━┫
┃ ┃ ┃ ┃ ┃ 厂有综合性质量 ┃
┃1 ┃质理管理机构┃厂有专职人员 ┃从车间到厂有专┃ 管理机构,并由 ┃
┃ ┃ ┃ ┃人负责 ┃ 厂长主管 ┃
┣━╋━━━━━━╋━━━━━━━━╋━━━━━━━╋━━━━━━━━┫
┃2 ┃ 教育质量 ┃ 近三年八小时教 ┃近三年八小时教┃近三年二十四小 ┃
┃ ┃ ┃ 育面达70% ┃育面达80% ┃时教育面达90%┃
┣━╋━━━━━━╋━━━━━━━━╋━━━━━━━╋━━━━━━━━┫
┃ ┃ ┃ ┃有高于现行标准┃ ┃
┃3 ┃标 准 化 ┃产品有技术标准 ┃有内控指标,并┃已采用国际和国 ┃
┃ ┃ ┃ ┃严格执行考核 ┃外先进标准 ┃
┣━╋━━━━━━╋━━━━━━━━╋━━━━━━━╋━━━━━━━━┫
┃4 ┃ 计 量 ┃有计量工作的机 ┃有专职的计量机┃达到国家二级以 ┃
┃ ┃ ┃构及成员 ┃构及成员 ┃上水平 ┃
┣━╋━━━━━━╋━━━━━━━━╋━━━━━━━╋━━━━━━━━┫
┃ ┃ ┃质检机构认证达 ┃质检机构认证达┃质检机构认证达 ┃
┃5 ┃ 质量检验 ┃到三类水平 ┃到二类水平 ┃到一类水平 ┃
┣━╋━━━━━━╋━━━━━━━━╋━━━━━━━╋━━━━━━━━┫
┃ ┃ ┃ ┃建立了厂内外信┃ * ┃
┃ ┃ ┃生产及经营等原 ┃息传递渠道,信┃建立了信息网络 ┃
┃6 ┃ 信息管理 ┃始记录台帐准确,┃息传递畅通,处┃体系,并采用微 ┃
┃ ┃ ┃整洁 ┃理及时 ┃机进行处理 ┃
┣━╋━━━━━━╋━━━━━━━━╋━━━━━━━╋━━━━━━━━┫
┃ ┃ ┃ ┃质量方针目标明┃ ┃
┃7 ┃ 目标管理 ┃工厂开展了方针 ┃确,并层层展开┃方针目标兑现率 ┃
┃ ┃ ┃目标管理 ┃落实 ┃达80%以上 ┃
┣━╋━━━━━━╋━━━━━━━━╋━━━━━━━╋━━━━━━━━┫
┃ ┃ ┃ ┃ ┃能正确、有效地 ┃
┃ ┃ ┃ ┃ ┃使用管理图表, ┃
┃8 ┃ 工序管理 ┃有齐全的技术规 ┃关键岗位设置了┃管理点受控率达 ┃
┃ ┃ ┃程和岗位操作法 ┃工序管理点 ┃80%以上 ┃
┣━╋━━━━━━╋━━━━━━━━╋━━━━━━━╋━━━━━━━━┫
┃ ┃ ┃有QC小组,有 ┃QC小组组建率┃ ┃
┃9 ┃质量管理小组┃活动计划,有成 ┃活动率、成果率┃有部级以上优秀 ┃
┃ ┃ ┃果 ┃达30%以上 ┃小组 ┃
┣━╋━━━━━━╋━━━━━━━━╋━━━━━━━╋━━━━━━━━┫
┃ ┃ ┃申报产品的生产 ┃申报产品的生产┃ ┃
┃10┃ 文明生产 ┃车间已达到无泄 ┃车间已达到清洁┃全厂已建成清洁 ┃
┃ ┃ ┃漏标准 ┃文明车间标准 ┃文明工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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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
┃序┃ ┃ 评 分 条 件 ┃
┃号┃ 检查项目 ┣━━━━━━━━┳━━━━━━━┳━━━━━━━━┫
┃ ┃ ┃ 一 分 ┃ 三 分 ┃ 五 分 ┃
┣━╋━━━━━━╋━━━━━━━━╋━━━━━━━╋━━━━━━━━┫
┃ ┃ ┃ ┃厂设专门的为用┃ ┃
┃11┃ 为用户服务┃开展为用户服务 ┃户服务机构,并┃用户意见的处理* ┃
┃ ┃ ┃活动 ┃已建立了为用户┃率和满意率达 * ┃
┃ ┃ ┃ ┃网点 ┃90%以上 ┃
┣━╋━━━━━━╋━━━━━━━━╋━━━━━━━╋━━━━━━━━┫
┃ ┃局管产品质量┃ ┃ ┃ ┃
┃12┃稳定提高率 ┃80%以上 ┃90%以上 ┃95%以上 ┃
┣━╋━━━━━━╋━━━━━━━━╋━━━━━━━╋━━━━━━━━┫
┃ ┃工艺控制合格┃ ┃ ┃ ┃
┃13┃率 ┃85%以上 ┃90%以上 ┃95%以上 ┃
┣━╋━━━━━━╋━━━━━━━━╋━━━━━━━╋━━━━━━━━┫
┃ ┃ ┃ ┃近两年出厂检验┃ ┃
┃ ┃ ┃ ┃数据的年平均值┃近两年每批产品 ┃
┃14┃ 产品质量 ┃一次合格率达 ┃均达优质产品指┃出厂检验数据达 ┃
┃ ┃ ┃90%以上 ┃标 ┃到优质产品指标 ┃
┣━╋━━━━━━╋━━━━━━━━╋━━━━━━━╋━━━━━━━━┫
┃ ┃ ┃ ┃产品包装符合用┃ ┃
┃ ┃ ┃ ┃户要求,重量抽┃产品包装有改 ┃
┃15┃ 产品包装 ┃产品包装符合标 ┃检合格达95%┃进,获省级以上 ┃
┃ ┃ ┃准规定 ┃以上 ┃优秀包装称号 ┃
┣━╋━━━━━━╋━━━━━━━━╋━━━━━━━╋━━━━━━━━┫
┃ ┃ ┃近两年内未发生 ┃近三年未发生过┃近五年内未发生 ┃
┃16┃ 事 故 ┃过重大质量、安 ┃重大质量、安全┃过重大质量、安 ┃
┃ ┃ ┃全事故 ┃事故 ┃全事故 ┃
┣━╋━━━━━━╋━━━━━━━━╋━━━━━━━╋━━━━━━━━┫
┃ ┃ ┃ ┃ ┃能全面履行合 ┃
┃ ┃ ┃ ┃ ┃同,产量、产值 ┃
┃17┃ 产量、产值 ┃能完成主管部门 ┃产品适销对路并┃增长速度为同行 ┃
┃ ┃ ┃下达的计划指标 ┃有较大增长 ┃业先进水平 ┃
┣━╋━━━━━━╋━━━━━━━━╋━━━━━━━╋━━━━━━━━┫
┃ ┃原材料及能 ┃能完成主管部门 ┃达到同行业先进┃达到国际先进水 ┃
┃18┃源消耗 ┃下达的计划指标 ┃水平 ┃平 ┃
┣━╋━━━━━━╋━━━━━━━━╋━━━━━━━╋━━━━━━━━┫
┃ ┃ ┃能完成主管部门 ┃达到同行业先进┃按同口径计算成 ┃
┃19┃ 成本、利税 ┃下达的计划指标 ┃水平 ┃本降低,利税增 ┃
┃ ┃ ┃ ┃ ┃长 ┃
┣━╋━━━━━━╋━━━━━━━━╋━━━━━━━╋━━━━━━━━┫
┃ ┃ ┃ ┃在国际市场上有┃出口额占产量的 ┃
┃20┃ 出口创汇 ┃能完成出口计划 ┃一定竟争能力 ┃20%以上 ┃
┗━┻━━━━━━┻━━━━━━━━┻━━━━━━━┻━━━━━━━━┛

注:⒈ 检查评分时,由低档到高档逐级进行,经检查确定给予某分值时,须同时符
合前几个档得分所规定的条件。
⒉ 20个检查项目中,1、2、4、7、12项等针对全厂情况而言,其余项目有明确
规定外均系指申报产品或与其生产有关的车间及部门情况。
⒊ 除第20条外,部优产品每个检查项目不得为零分,总分达60分以上;国优产品
每个检查项目不得为一分,总分达80以上,才有资格参加评比。
⒋ 按同口径计算,指扣除涨价等不可比因素。
⒌ 第20项“三分”一栏,意指出口产品不亏损。
附件一 关于评选化工优质产品交纳申请管理费的收费办法
根据(90)化生字第119号文《化学工业部优质产品评选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参加化工优质产品评比的企业需交纳申请管理费,具体办法如下:
⒈ 凡申请评优的企业(不论能否获奖),按申请品种数(即评奖数),每个品种交纳申请管理费800元。
⒉ 申请管理费主要内容:
(1)会议费、资料费、证书费、“手册费”;
(2)取样费;
(3)工作人员差旅费。
⒊ 汇款寄化工部。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地安门分理处,银行帐号890027-06。部收款后即开收据,由部生产综合司直接寄给企业作为报销凭证。汇款注明:“优质产品管理费”,单位名称和详细地址,参加评优产品名称。
附件二 关于制订化工优质产品技术条件的收费办法
根据(90)化生字第119号文《化学工业部优质产品评选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对化工优质产品技术条件的收费办法,作如下规定:
⒈ 制定优质产品指标费主要用于资料、实验、会议、差旅费等开支。
⒉ 凡申请评优的企业,每个产品需交纳制订优质产品技术条件费200元。
⒊ 汇款寄化工部标准化研究所。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和平理分理处,银行帐号891215-77。收款后即开收据,由部标准化研究所直接寄给企业作为报销凭证。汇款注明:“制订优质产品技术条件费”单位名称和详细地址,参加评优的品种名称。
附件三 关于化工评优产品质量检验的收费办法
根据(90)化生字第119号文《化学工业部优质产品评选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参加化工优质产品评比的企业需交纳样品检验等费用,具体办法如下。
⒈ 费用:检验费主要用于被检项目的原材料消耗、水电汽等能源消耗、人工费、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管理费等开支;取样费主要用于取样人员取样时的交通费、住宿费和出差补助等开支。
⒉ 检验费:凡申请评优的企业,按实际检验的品种数,其抽检的测试项目以化学分析为主的,一般每个品种收费标准为500元。橡胶加工、合成材料、催化剂、染料、涂料、国防化工产品、化工机械等有特殊性能测试项目的品种,可酌情适当增加收费;需要进行连续测试的项目,
可依据实际消耗进行核算收费;化学试剂等多品种小批量产品,应低于一般化工产品的收费标准。以上三类产品检验费具体标准在评比方案中另订。
⒊ 取样费:凡要求监测单位负责抽取样品的品种,从申请管理费中划出取样费400元(以企业单位计)。
⒋ 根据谁承担任务谁收费的原则,除取样由部核算外,检验费直接汇寄承担检验任务的监测单位。监测单位收款后,即开寄收据。



1990年2月23日

教育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开展内地与香港教育交流若干问题的意见

教育部 国务院港澳办


教育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开展内地与香港教育交流若干问题的意见
教育部 国务院港澳办



香港回归祖国后,两地教育交流不断扩大,大学间的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更加深入,中小学间的交流更富实效,各校在交流中不断总结经验,形成良好的发展势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依照“一国两制”的方针,特区政府自行管理香港的教育,因此,两地教育行政部门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为了使两地教育交流有所遵循,健康、有序地开展工作,现就两地教育交流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继续支持和鼓励内地的学校以爱国主义为主题,在内地为香港的青少年学生举办普通话培训班、中国历史文化研讨班,开展夏令营及其他联谊等活动,以促进香港青少年一代对祖国的认同。举办此类活动,按有关规定报批并在执行中注意把握政策。做到正面引导,不强加于人。
二、积极推动两地的中小学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教学交流,增进相互了解,互相取长补短,促进共同发展。
三、自1998年起,作为试点同意香港的大学委托内地的大学代招大学本科生(有关详细规定已发有关各校);两地的大学可继续通过校际交流的形式,互派研究生或联合培养研究生。
四、重点支持两地的大学开展校际合作。特别是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双方的大学可在相互的大学校园内联合建实验室、科研机构。有关人员、经费、研究课题及开发的项目由双方商定。涉及高科技及敏感课题的合作研究和技术开发,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在科技合作中,要做到优
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成果共享,并注意保护知识产权。
五、内地教育机构在香港合作办班或办学,开设非学历短期培训课程,应按照隶属关系,报省部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开设成人兼读(函授)、全日制学历教育、合作办班或办学,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并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备案;涉及学位教育的,由教育部征求国
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意见并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香港方面的合作者应是经特区政府认定的教育机构。审批上述合作办班或办学的上级主管部门,均应征求新华社香港分社的意见后,再进行审批。凡经批准在港合作办学、办班的单位,应遵守香港的法律法规,保证教学质量,合理收费
,不以营利为目的,严禁滥发文凭证书。
六、香港的教育机构或个人与内地教育机构在内地合作办学,参照前国家教委颁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执行。涉及学历、学位教育的合作办学,应按隶属关系征求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的意见后审批。
七、两地大学生可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在内地或香港进行的专业实习或专业考察活动,但一般不安排香港学生在内地进行社会调查(特别是问卷调查)。
八、内地的大学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同意香港的大学根据需要在本校校园内,设学术交流联络处,其业务范围为开展教育学术交流活动,并应遵守内地的法律和校园管理规定。
九、两地的大学可互聘客座教授或授予名誉博士等称号。内地的大学,应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如内地的大学拟授予香港的知名人士或高级公务员名誉学术称号,应由教育部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批。授予名誉博士学位,应由教育部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后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审
批。



1999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