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颁发《关于收缴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0:07:00   浏览:88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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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颁发《关于收缴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城乡建委 北京市财政局等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颁发《关于收缴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城乡建委 北京市财政局等



各区、县计委、建委,各有关委、办、局、总公司:
为了保护现有耕地,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加快我市墙体材料革新步伐,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京政发(1993)4号〕的精神,制定了北京市《关于收缴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的管理办法》,现予颁发,请认真
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收缴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加快墙体材料革新的步伐,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文件的通知(京政发〔1993〕4号文,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设计、施工和建设单位,要优先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精心设计、精心施工,促进建筑业的技术进步。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翻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在目前情况下,除内、外墙不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现浇、预制钢筋砼结构外,其它结构建筑工程,均由建设单位依照“通知”和本办法缴纳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
第四条:收缴的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作为市财政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在建设银行设“基金”专户。
第五条:建设单位所缴纳的“限制使用费”,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内。这项基金不得做为设计、施工取费和其它纳税的基数。
第六条:缴纳标准,按每平方米建筑计算:
工业生产性建筑按单项工程每平方米建筑缴纳六元;
民用建筑按单项工程每平方米建筑缴纳九元。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同时交纳。
1.由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墙改办)委托规划部门设专人负责收缴。使用专用收款凭证(一式三联)。
2.规划部门凭建设单位的已收缴款凭证,办理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规划部门将每日收款全额送存建设银行设立的“基金”专户。
第八条:市财政局委托建设银行设立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基金”专户,作为专项“基金”收支核算总帐户。
建行经办行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收缴、支出“基金”情况书面报告市节能墙改办。
第九条:对已缴纳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的工程栋号,经变更设计,施工采用了新型墙体材料(除实心粘土砖外,均视为新型墙体材料),结构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持设计、施工单位出具的证明及原专用已收款凭证,向市节能墙改办申报,经核实后,进行返还。
1.返还标准:按该工程已缴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数额,只外墙未使用者返还40%;只内墙未使用者返还50%;内、外墙均未使用实心粘土砖者返还90%。
2.依据返还数额,由市节能墙改办开具专用返还单,由建设银行“基金”专户支付、返还建设单位,作为降低工程投资。
第十条:“基金”的使用,实行有偿和无偿使用。除必须保证第九条规定的返还外,主要用于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的科研、试验、制订规范、标准和新技术、新产品开发、推广应用、奖励、重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项目的银行贷款利息补助及有关管理费用等。具体使用手续实行预算
方式管理。
1.由项目的主承办单位提出,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预算,对其中需要由“基金”支付的数额,向市节能墙改办提交书面申请(附项目文件一份)。
2.市节能墙改办经审核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批。
3.市节能墙改办根据领导小组批准的项目和金额办理批准使用“基金”通知单。由建行经办行“基金”专户支付。
4.已批准使用“基金”的项目完成后,主承办单位要向市节能墙改办报告结果。
第十一条:市节能墙改办,设专职机构负责组织“基金”的收缴、存储、使用等综合管理工作。并向领导小组会议报告年度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本项“基金”是推进全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的专项资金,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市财政局、审计局、建设银行要对“基金”的收缴、使用、返还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对不按本规定缴纳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的建筑工程和拒不执行市建委、首规委(90)京建材字第269号《关于在围墙建筑中禁用粘土实心砖的通知》的围墙工程,规划部门不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委不批开工证,银行不予拨(贷)建设工程款。擅自开
工者,市有关主管部门按违章施工处理。
对收缴、返还、使用管理工作中违犯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贪污受贿者由市有关主管部门查处,触犯刑律者,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对积极采用新材料、新技术进行墙体材料革新、推广节能建筑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推广量大和具有重大意义的科研成果项目实行重奖。
有关奖励标准、奖励范围由市节能墙改办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节能墙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随同(京政发〔1993〕4号)文一并实施。凡在1993年5月1日(含本日)以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者(以规划部门发证日期为准),一律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费”;1993年5月1日以前规划部门已正式发给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不再缴纳。



199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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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有关“三反”贪污案件追赃问题的意见的批复(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有关“三反”贪污案件追赃问题的意见的批复(节录)

1953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3月4日法审刑字第570号请示前中央各机关“三反”人民法庭判处之贪污案追赃问题如何处理。兹提出如下参考意见:
一、关于追缴赃款的执行问题,鉴于前中央各机关三反人民法庭及节约检查委员会早已撤销,人事、机构有的亦有变动,不宜再交原机关执行,似由你院处理为宜。
二、对于如何追赃的问题,我们意见:凡有力退赃的贪污分子,不管徒刑或劳役执行已满或未满,原则上均应追缴,对于徒刑、劳役执行已满或将满经调查确实无力倒赃者,应按期释放,对所欠之赃款可视实际情况酌情处理,如分期或缓期追缴,或减免一部或全部。至于是否可采用折抵劳役办法,按照司法部1953年2月7日给前东北高分院的批复精神一般不宜采用,对个别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而又在劳改中表现恶劣的贪污分子采用时亦应慎重研究折抵劳役的时间不宜过长。
三、(略)

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前中央各机关“三反”人民法庭判处之贪污案追赃问题的请示 法审刑字第5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1952年“三反”运动中,中央各机关人民法庭判处一批贪污罪犯,判处劳役、徒刑者均送我院转劳动改造机关执行。近年来,这批罪犯先后刑满或将刑满,其贪污赃款,原机关人民法庭尚未追缴或未完全追缴,劳动改造机关遂以我院送执行的案犯,赃物赃款尚未执行完毕,释放后恐不知下落无法传讯、执行为理由提请我院处理追缴赃款、赃物部分。
按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三反运动中成立人民法庭的规定”人民法庭“在各该级人民法院和各该级军法机关领导下进行审判工作”。追缴部分按前政务院公布之“关于追缴贪污分子赃款赃物的规定”应由机关人民法庭执行。
由于机关人民法庭已经撤销,我院对劳动改造机关提请处理的这批案件,作了初步调查了解,有的贪污分子可能退赃,但大部无力退赃。按前述追赃的规定,对可能退赃者应追缴,无力退赃者似应折服劳役等办法处理。但在目前机关人民法庭已撤销的情况下,处理这类案件应退由原机关或你院指令何级法院处理,这些案犯贪污款数均较多易服劳役是否仍以不超原判刑为原则,所有这些我院尚不明确。谨将我院已接到劳动改造机关提送的这些案件中的一部分案件简况一并报告,请速予审查指示!
1953年3月4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中华棉花总公司供应棉花实行调运证管理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国家工商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中华棉花总公司供应棉花实行调运证管理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国家工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供销合作社、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全国棉花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1997年度棉花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30号)精神,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所属中华棉花总公司,将按照国家计划和政策要求及时接收并向内地企业销售新疆棉花。鉴于各棉花产区在加强棉花市场管理中普遍实行“准运证
”制度,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的部署,配合做好鼓励纺织企业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的工作,提高效率和节省费用,决定对中华棉花总公司今后供应棉花实行“调运证”管理,由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棉麻局核发《中华棉花总公司棉花调运证》。
请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中华棉花总公司供应的棉花验证放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华棉花总公司棉花调运证》式样(略)



199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