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波关于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全文)
中国 波兰
中波关于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共和国关于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邀请,波兰共和国总统博罗尼斯瓦夫·科莫罗夫斯基于2011年12月18日至22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访问期间,两国元首就深化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坦诚、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双方积极评价中波传统友谊,指出建交62年以来,特别是2004年确立友好合作伙伴关系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在政治、经济、人文和国际事务等各领域合作稳步扩大,成果丰富。
双方一致认为,拓展和深化中波关系符合两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有助于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促进各国和谐共处。为此,双方决定将双边关系提升为战略伙伴关系。
双方将继续秉持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共和国联合公报》和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共和国联合声明》的共识精神,以战略眼光把握双边关系大局,本着相互尊重、平等相待的原则,超越社会制度、意识形态的差异,尊重和支持彼此根据本国国情选择的发展道路和内外政策,以及对方为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所作努力,照顾彼此核心利益,确保两国关系长期稳定发展。
一、双方重视高层交往对双边关系的重要引领作用,愿利用双边互访和在多边场合举行双边会晤等多种形式保持并加强两国领导人经常性联系,密切高层往来。
二、双方决定建立副外长级战略对话机制,就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看法,协调立场,同时加强两国外交部对口司局交流与合作。
三、双方将共同致力于加强和充实两国政府、立法机构、政党间不同层次、不同级别的对话与合作,交流法制建设、治国理政及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经验,深化平等互信的政治关系。
四、双方表示,将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精神,充分发挥两国政府主管部门、中波政府间经济联委会和商会等中介组织的宏观指导作用和平台功能,支持双方企业的合作,推动扩大贸易规模和双向投资,促进双边贸易平衡发展。中方愿扩大进口波兰产品,鼓励和支持中国企业参与波兰基础设施建设和私有化改造。波方愿为中国企业进入波兰及欧洲市场提供支持和便利。双方充分肯定访问期间举行的中波经济论坛、投资论坛和大学校长论坛对发展双边合作的积极意义。
五、双方欢迎签订两国高等教育合作协议,将尽早签署两国文化部2012-2015年文化合作议定书,继续互办文化节及其他艺术交流活动。双方愿在2012年中欧文化对话年框架下密切合作,将继续为尽快互设文化中心而努力。
六、双方致力于深化在财政、科技、农业、交通、矿业、旅游和高等教育领域的合作,鼓励两国青年、学生和民间团体扩大往来。
七、双方对地方交往的发展感到满意,将积极为两国地方省市合作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机会,以加深两国社会间的理解,促进地方经济、文化和教育交流。
八、中方支持欧洲一体化进程,支持欧盟为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采取的举措,欢迎欧盟在国际事务中发挥更大的建设性作用。中方积极评价波兰在欧盟和国际事务中的作用,赞赏波方在担任欧盟轮值主席国期间为促进中欧关系发展所作努力。双方高度评价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取得的积极发展,将继续推动中欧在各个领域的对话、交流及合作。
波方支持欧盟尽快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并为欧盟在解除对华军售禁令问题上达成共识而努力。
九、波方支持东亚一体化进程,支持中国等国家促进地区和平、稳定和发展的努力。
十、双方主张尊重《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维护联合国的权威和作用,支持对安理会进行合理、必要的改革,使中小国家有更多机会在安理会发挥更大作用。双方愿加强在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中的协调与合作。
十一、当前国际形势正在经历深刻复杂变化,影响和平与稳定的不确定因素增多,全球经济复苏放缓,国际经济金融形势面临诸多挑战。双方一致支持推进国际金融体系改革,反对贸易保护主义,愿继续就国际反恐、气候变化、能源安全、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等全球性问题保持磋商与协调,共同为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作出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字) 波兰共和国总统博罗尼斯瓦夫·科莫罗夫斯基(签字)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于北京
上海市房屋拆迁项目经理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拆迁项目经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
现将《上海市房屋拆迁项目经理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五年七月七日
上海市房屋拆迁项目经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房屋拆迁项目的管理,规范房屋拆迁行为,实行房屋拆迁基地项目经理负责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项目经理概念)
本暂行办法中所称的房屋拆迁项目经理是指由房屋拆迁公司任命,在本市房屋拆迁中进行基地管理工作的负责人。
第三条(业务培训)
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对项目经理进行培训,对考核合格的发给《上海市房地资源行业岗位水平证书(房屋拆迁项目经理)》(简称水平证书)。
参加项目经理培训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作风正派、无不良行为的记录;
二、取得拆迁人员岗位证书二年以上的;
三、具有高中或高中以上学历的;
四、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第四条(项目经理上岗)
拆迁单位接受房屋拆迁委托后,应任命已取得《水平证书》的人员为房屋拆迁的项目经理,并将任命情况报区县房地局备案,在“五项制度”公示栏内公示。
第五条(项目经理工作职责)
项目经理在房屋拆迁项目管理工作中具有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被拆迁对象进行补偿安置;
二、具体落实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应予以公开的事项;
三、负责对工作人员进行管理,规范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
四、规范签订和及时送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照规定履行协议;
五、做好被拆迁对象的来信来访接待工作;
六、建立房屋拆迁档案的基础工作;
七、保持基地办公场所的环境整洁;
八、做好与拆迁人拆除房屋的交接工作;
九、接受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日常管理)
拆迁公司应对项目经理加强日常管理,年终要进行考核,并以此作为奖惩的依据;
区县房地局根据情况对项目经理进行复训,并抽查项目经理的工作情况。抽查情况可反馈给拆迁公司作为奖惩的依据。
第七条(违规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应撤销项目经理任命,市房地资源局注销《水平证书》:
一、项目经理本人或教唆他人有断水、断电、断煤气、断通讯等行为的;
二、上岗人员有断水、断电、断煤气、断通讯等行为,不劝阻的或知情后不处理的;
三、项目经理本人有打人、骂人等行为的;
四、上岗人员有打人、骂人等行为,不劝阻的或知情后不处理的;
五、未经协议、强制拆迁而拆除房屋的;
六、发生重大、恶性事件的;
七、欺骗被拆迁居民造成后果的;
八、市拆迁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注销《水平证书》的其他行为。
注销《水平证书》,应由区县拆迁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情况后,报市房地资源局审核后作出。
第九条(施行日期)
本暂行办法自2005年7月10日起在新设立的房屋拆迁基地施
行。此前的房屋拆迁基地视情况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