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卡式炉及其燃气罐安全管理的通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5:59:44   浏览:90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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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卡式炉及其燃气罐安全管理的通告

技术监督局 劳动部 公安部 等


关于加强卡式炉及其燃气罐安全管理的通告
技术监督局、劳动部、公安部、建设部、中国轻工总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局,劳动厅(局)、公安厅(局)、建设厅(局、建委)、轻工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厅(局、商委、财办):
近年来,以罐装液化丁烷气为热源的卡式炉产品在市场上大量销售,并在餐馆、饭店和家庭中普遍使用。由于该产品在质量、生产、销售和使用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已不断发生因卡式炉燃气罐漏气或爆炸引起的火灾及人身伤害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经对部分事故
调查及市场检查发现,目前国内销售和使用的大多数卡式炉及其燃气罐存在着严重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卡式炉及其燃气罐的安全管理,防止由卡式炉及其燃气罐引起的灾害事故发生,现对卡式炉及其燃气罐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做出如下规定

一、在该产品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颁布之前,生产和销售的卡式炉及其燃气罐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产品标志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中文标志齐全,注意事项和使用说明能够切实指导用户和消费者正确使用。凡炉具与燃气罐具有特殊配套使用要求者,均须在产品使用说明中予以注明;
(二)产品必须附有检验合格证;
(三)炉具与燃气罐必须配合严密,密封性好,无燃气泄漏;
(四)燃气罐所灌装燃气必须是液化丁烷气;
(五)燃气罐罐体上必须注明“一次性使用”或“不可重复灌装”的字样,并不准提供可供重复灌装的附件;
(六)燃气罐罐体上须注明燃气罐总重及燃气净重,并不得超重。
二、自1996年7月1日起一个月内,各卡式炉及其燃气罐生产、经销单位必须对本单位生产、销售的卡式炉及其燃气罐进行检查清理。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律暂停生产、销售;经销单位可向生产、供货单位退货:
(一)卡式炉及其燃气罐体上未注明生产厂名、厂址,无使用注意事项和使用说明的;
(二)卡式炉及其燃气罐无检验合格证的;
(三)燃气罐上未注明“一次性使用”或“不可重复灌装”的;
(四)燃气罐上未标注气体成份是液化丁烷气的;
(五)燃气罐无标称重量或净重超过标称重量的;
(六)卡式炉灶具与燃气罐体连接不严密,有脱落、漏气情况的。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在用的卡式炉燃气罐属重复灌装或罐内介质为液化石油气者,一律停止使用。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回收空罐进行重复灌装。用户也不得自行重复灌装或购买重复灌装的燃气罐。
五、对专业燃气灌装厂,各地技术监督局要会同公安、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其生产、灌装及检验条件等进行检查。对不具备条件、不符合安全要求者,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对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
,坚决依法取缔。
以上通告,各有关单位及个人应严格遵照执行。各地主管部门可根据本通告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在本地贯彻实施,并向社会广为宣传。
特此通告。



1996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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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1997年10月20日,交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船船员值班管理,防止船员疲劳操作,保障海上人命与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际海事组织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和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1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海船上服务的组成值班的船员,但在下列船上服务的船员除外:
(一)军用船舶;
(二)渔业船舶;
(三)非营业的游艇;
(四)构造简单的木质船。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各船公司应保证指派到船上任职的每一个值班船员均能熟悉船上的有关设备和船舶特性以及本人职责,并能在紧急情况下有效地执行安全和防污染工作。
第五条 船长及全体船员应了解由于操作不当或意外事故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的严重后果,并应遵照国际公约和我国有关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出本船防污染的具体措施,采取切实有效的手段,防止船舶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第六条 为维护驾驶台的良好秩序和环境,保证航行安全。各船公司应编制《驾驶台规则》、《机舱值班规则》和《无线电报房规则》张贴在船舶各部门的易见之处,并要求全体船员遵守执行。

第二章 航次计划及值班安排第一节 航次计划
第七条 航次计划的一般要求:
(一)船长应根据航次任务及时通知各部门有关负责人做好各项开航准备工作。
(二)对预定的航次,船长和驾驶员应在研究有关资料后事先做好航次计划。
(三)大副、轮机长应在与船长协商后,预先确定并落实本航次所需各种燃物料、淡水以及备品的数量。
(四)船长应检查各种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件是否齐全、有无逾期,检查运输单证及港口文件是否齐全,保证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第八条 开航前,船长应充分并恰当地运用预定航线上所必需的、有效的以及最新改正的航海图书资料和其他航海出版物,保证计划好从出发港到下一停靠港的预定航线。
第九条 在考虑了所有有关信息而核实了航行计划后,开航前计划航线应清楚地标绘在有关海图上,并且在航行期间可供值班驾驶员随时使用。驾驶员在使用之前应认真核实每一个准备采取的航向。
第十条 制定航行计划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航线的总里程和预计航行的总时间。
(二)预计航线上的气象情况和海况。
(三)各转向点的经纬度。
(四)各段航线的航程和预计到达各转向点的时间。
(五)复杂航段的航法以及对航线附近的危险物的避险手段。
(六)特殊航区的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 如果在航行中决定改变计划航线的下一停靠港,或者因其他原因船舶需要大幅度地偏离计划航线,船长应及早计划好修正航线,并在海图上重新标示。第二节 值班安排
第十二条 参加值班的船员必须是符合主管机关规定的合格船员。每个值班船员都须明确自己的职责。
第十三条 船长必须确保值班的安排足以保证船舶安全。值班驾驶员在值班期间,特别在关系到避免碰撞和搁浅时,负责船舶的安全航行。
轮机长有责任与船长商量,确保轮机值班的安排足以保持安全值班。

第三章 航行值班应遵守的原则

民政部关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最高荣誉奖——“孺子牛奖”的决定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最高荣誉奖——“孺子牛奖”的决定

1986年11月12日,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为表彰民政战线的杰出职工和对我国民政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其他人士,激励广大民政职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推动民政事业蓬勃发展,特设民政部最高荣誉奖。
一、名称
鲁迅先生“俯首甘为孺子牛”的名句已为人们所熟知,“孺子牛”所体现的一往无前、踏实苦干、不图名利、勇于献身的精神,正是广大民政职工精神风貌的写照。为使这种精神长存永驻,发扬光大,民政部最高荣誉奖特定名为“孺子牛奖”。
二、授奖范围
主要奖励各级民政部门包括所属民政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社会和国际上关心、支持民政事业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士。
三、授奖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授予“孺子牛奖”:
1.勇于改革,为民政工作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者;
2.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并取得显著效益者;
3.曾经担任民政部门领导工作,对我国民政事业的发展作出卓越贡献者;
4.关心、支持民政工作,对民政事业的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社会人士;
5.关心、支持我国民政和社会保障事业,在国际交往和合作交流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爱国华侨、国际友好组织和人士。
四、评选办法和授予权限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提名,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最高荣誉奖评选委员会。
“孺子牛奖”由民政部评选委员会评选,部务会议审定批准。
评选委员会由现职正副部长二人,民政部咨询委员会成员五人,有关司局和人事教育局负责人各一人组成,部长任主任委员。
“孺子牛奖”由民政部部长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