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八九年执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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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八九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八九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7年11月5日 生效日期1987年11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文化交流和加强两国友好关系,在一九七九年七月八日于北京签订的中菲两国文化协定的基础上,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定,经过共同协商,商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八九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如下:

 一、文化管理和研究
  1.菲律宾政府邀请中国文化官员代表团五人于一九八九年访菲两周。
  中国政府邀请菲律宾文化遗产行政官员代表团五人于一九八八年访华两周。
  2.菲律宾政府邀请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五名民间艺术研究人员于一九八八年访菲两周,交流研究方法和筹划举办民间艺术展览。
  中国政府邀请菲文化中心五名民间艺术研究人员于一九八八年访华两周,交流研究方法和筹划举办民间艺术展览。
  3.菲律宾政府邀请中国六名研究人员代表团于一九八九年赴菲考察菲传统艺术的研究方法。
  中国政府邀请菲方派六名研究人员代表团于一九八九年来华考察中国传统艺术的研究方法。
  4.中国政府派中国戏剧家协会的三名戏剧研究人员于一九八八年访菲两周,作为一九八七年菲文化中心三名戏剧行政人员访华的回访。
  5.菲律宾政府派五名群众文化行政人员代表团于一九八八年访华两周,作为一九八七年五名中国群众文化行政人员访菲两周的回访。
  6.双方建立省级文化馆间的联系,进行资料交流和人员往来。

 二、表演艺术
  1.菲律宾政府邀请中国舞蹈家协会的四人舞蹈家代表团于一九八九年访菲十天。
  中国政府邀请菲律宾四人舞蹈家代表团于一九八八年访华十天。
  2.菲律宾政府邀请中国十五人表演艺术团于一九八九年访菲演出两周。
  中国政府邀请菲律宾十五人器乐小组于一九八八年访华演出两周。
  3.菲律宾政府邀请中国四人音乐家小组于一九八九年访菲两周。
  中国政府邀请菲律宾四人室内乐小组于一九八九年访华两周。
  4.菲律宾政府邀请中国音乐家协会三名作曲家于一九八八年七月至十二月期间访菲两周。
  中国政府邀请菲大音乐学院三名现代流行音乐作曲家于一九八九年一月至九月期间访华两周。
  5.菲律宾政府邀请中国戏剧家协会一名舞台设计师于一九八八年访菲两周,一位导演于一九八八年九月访菲四至六周,讲授中国戏剧并为一菲剧团导演中国话剧《北京人》。
  6.双方政府鼓励表演艺术团通过多种渠道进行交流和往来。

 三、展览
  1.菲律宾政府邀请中国政府于一九八八年在菲律宾举办民间绘画展览两周。
  中国政府邀请菲律宾两名画家于一九八八年访华并举办画展两周。
  2.菲律宾政府邀请中国美术家协会二或三名画家于一九八八年访菲两周。
  中国美术家协会邀请二或三名菲画家于一九八九年访华两周。
  3.菲律宾政府邀请中国政府于一九八八年或一九八九年在菲举办中国壁挂工艺展览,为期两周,二人随展。
  中国政府邀请菲政府于一九八九年在华举办为期两周的艺术展览,二人随展。

 四、广播、电视和电影
  双方同意促进两国在广播、电视和电影机构之间的合作并交换节目和互派人员访问。具体项目由双方商定。

 五、作家和出版
  1.菲律宾政府邀请中国作家协会三至五名作家于一九八八年访菲两周。
  中国政府邀请菲作家联盟三至五名作家于一九八九年访华两周。
  2.双方互相提供本国优秀现代文学作品书目,供对方选择翻译出版。
  3.双方支持出版单位进行合作出版。
  4.双方鼓励交换文化、人文和社会科学等方面的出版物。
  5.双方鼓励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书展并提供方便。

 六、体育
  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的联系和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互派运动员、教练员、体育官员和体育研究人员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并进行技术交流。具体项目由两国体育组织协商。

 七、教育
  1.菲律宾政府邀请中国教育代表团六人于一九八八年九月访菲两周。
  中国政府邀请菲律宾教文体部教育代表团六人于一九八八年五月访华两周。
  2.中国政府邀请菲律宾的大学高级行政人员代表团六人于一九八九年访华两周。
  3.中国政府邀请菲律宾普通教育代表团六人于一九八九年五月访华两周。
  4.菲律宾政府邀请中国成人教育代表团六人于一九八九年九月访菲两周。
  中国政府邀请菲律宾职业技术教育代表团六人于一九八八年十月访华两周。
  5.菲律宾政府邀请云南社会科学院五人代表团于一九八八年或一九八九年访问菲大历史系两周。
  中国政府邀请菲大历史系五人代表团于一九八八或一九八九年访问云南社会科学院两周。
  6.双方政府每年互派一名语言教师在对方高等院校任教。有关具体事宜,双方政府届时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7.双方政府于一九八九年三月至五月互派一名学者到对方国家从事研究工作三个月。研究内容和抵达时间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8.双方继续每年互换三名奖学金生,所学学科及专业领域,根据双方入学及延长学习的有关规定另行商定。
  9.双方政府鼓励和支持双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协会组织之间的学术交流,特别是语言、教育方面的学术交流,并为其提供方便。

 八、关于费用
  除非有附加条款说明,双方同意实施本执行计划的经费条款如下:
  1.派遣国负担本计划中人员交流和项目交流的国际旅运费。国际旅运费是指派遣国负担由本国到接待国的第一个正式访问城市并由最后一个正式访问城市回到本国的旅运费。接待国负担来访团的食宿、交通和紧急医疗费用,并将符合国际上都能接受的与来访者级别相应的标准。派遣国提供出访人员零用费。
  2.派遣国所派团体,无论何种原因,如在接待国滞留超出商定的日期,费用将由派遣国负担。
  3.关于两国互换奖学金生名额的费用,以及教授、学者在对方国家任教或研究的待遇,将由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国文化部同菲律宾教育文化体育部并通过菲律宾外交部另行商定。

 九、其他
  1.有关本执行计划规定的交流项目实施细节由中国有关部门与菲律宾外交部另行商定。
  2.在执行计划过程中,如需增加或取消一些项目,由中国文化部及其他有关部门同菲律宾外交部另行商定。
  3.本执行计划自双方政府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五日在北京签订,用中文、菲律宾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王 蒙           洛德斯·基松宾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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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审计局特约审计员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审计局


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审计局特约审计员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局各处、室、中心:
现将《上海市审计局特约审计员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上海市审计局特约审计员工作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发〔2005〕5号),根据市委统战部有关特约(特邀)人员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特约审计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一条 特约审计员在聘任期间,通过参与有关审计工作发挥监督、咨询、联络作用,对本市审计工作方针、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 特约审计员通过阅读、实践、研讨等多种形式了解和参与市审计局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 特约审计员对审计工作如何在加强宏观管理、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群众利益、推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可以随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特约审计员得到反映审计等方面的材料、情况可直接转送(告)市审计局。
第五条 特约审计员参与有关审计工作时,具有与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要做到依法审计,按照审计程序工作,遵守国家审计工作纪律和审计人员守则,同时享有审计机关同级别人员的工作待遇。

第二章 特约审计员的聘任和聘期

第六条 市审计局根据工作需要,向市委统战部提出聘任申请意见,明确受聘对象的具体条件和人数。
第七条 市审计局根据推荐名单讨论确定人选后,将意见反馈给市委统战部和人选所在单位。特约审计员名单应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特约审计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也可采取三二分段的聘任形式)。根据工作需要,可对上一届特约审计员予以续聘,续聘一般不超过一届。

第三章 工作联系制度

第九条 市审计局办公室具体负责特约审计员工作的组织管理。包括与市委统战部、各民主党派市委以及特约审计员所在单位进行工作联系;组织特约审计员阅读有关审计工作文件,听取和及时反映特约审计员的有关意见和建议;接受和办理特约审计员转递(告)的信访材料、情况,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特约审计员;编制年度特约审计员工作计划;组织和邀请特约审计员参加有关业务培训;组织和协调特约审计员参加审计活动;总结和汇报特约审计员工作情况;组织和安排特约审计员参加市委统战部组织的市特约(特邀)人员社会咨询活动及其他活动。市审计局有关部门要积极予以协助。
第十条 市审计局办公室要及时向特约审计员寄送《中国审计》、《中国审计报》、《上海审计》、《上海审计动态》等资料。
第十一条 市审计局办公室负责在有关审计刊物上,不定期地介绍特约审计员工作情况和工作经验。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市审计局每半年召开一次特约审计员座谈会,通报审计工作情况和重大审计事项,听取特约审计员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加强和改进特约审计员工作的措施。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特约审计员会议。
第十三条 市审计局组织全市审计工作会议及有关重大活动等,邀请特约审计员参加。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2月22日印发的《上海市审计局特约审计员工作管理办法》(沪审办综〔2001〕33号)同时废止。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排查处理违规采购与装备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排查处理违规采购与装备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紧急通知

卫办规财发〔2008〕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2007年底,我部对浙江省温州市第二医院违规配置伽玛刀的情况作了全国通报,明确要求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做到令行禁止,自觉维护国家和卫生法规制度的严肃性,严格规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使用管理。不少地区及时转发了通报,并认真组织学习,开展自查自纠。也有少数地区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个别医疗机构甚至无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7〕208号)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招标采购,造成了恶劣影响。为进一步规范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和使用管理,杜绝此类现象的再次发生,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行政,依法执业,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严格执行国家对大型医用设备采购与配置管理的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监管。
  二、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招标采购大型医用设备的情况进行逐一排查,对违反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和有关集中采购管理工作规定的,要及时坚决制止;对已经违规装备的大型医用设备,要立即封存,停止使用。排查和处理情况须在2008年3月31日前上报我部。
  三、对隐瞒不报、查处不力的地区以及顶风违纪的医疗机构,我部将在全国范围内通报;对主要责任人将建议有关部门严肃追究责任;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事件,将予以重点查处和曝光。

二○○八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