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灾区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和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30:36   浏览:99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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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灾区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和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灾区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和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劳动保障部、国家计委、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关于做好灾区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和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全国人民夺取了抗洪斗争的全面胜利。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抗洪救灾工作的重点将转到灾后重建上来。做好灾区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和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对灾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地区和部门特别是灾区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统
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通力合作,抓好落实,认真做好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工作。同时,要总结近几年工作的经验,做好组织民工有序流动的工作,防止灾区农村劳动力盲目外流,确保社会的稳定和灾后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劳动保障部、国家计委、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一九九八年九月三十日)


今年我国发生了历史罕见的洪涝灾害,使受灾地区农村经济遭到极大破坏,受灾人口多,灾区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面临诸多困难。如果发生受灾群众大规模盲目外流,不仅会影响灾后重建和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还会给春运带来新的压力。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灾区恢复生产、
重建家园的部署,确保灾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切实做好灾区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和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做好灾区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和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对灾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具有重要意义,事关灾区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灾区各级政府要把做好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高度重视,列入议事日程,并指定专人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制;要牢固树立就地安置为主的指导思
想,把农村劳动力的使用和安排列入当地灾后重建和发展经济的总体计划,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实施,保证灾区生产自救与重建家园、恢复生产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全面开展。在此前提下,根据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的需要,有组织地开展劳务输出,引导灾区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

二、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做好灾区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工作,当务之急是切实安排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证受灾群众能够安全过冬,这是防止盲目外流、保障灾后重建的前提。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受灾群众吃穿住医的基本需要。民政部门要把保证受灾群众过冬作为工作重点,做好受
灾群众的生活救济工作,落实受灾群众的过冬住房和采暖保障;卫生部门要深入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帮助受灾群众防病治病,确保大灾之后不出现大疫;公安部门要有重点地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工作,严厉打击各类犯罪活动,为灾区群众生产和生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切实搞好灾区农业生产的恢复工作
灾区各级政府和农业部门应组织农村劳动力尽快抢整水毁农田,抢种补种,恢复种植业、畜牧业和水产业生产,把农业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要组织和鼓励灾区农民搞好秋冬种和冬季农业开发,做好农作物品种布局、耕作制度改革、栽培技术推广等方面的工作。要组织劳动力及时整理
土地,抓紧维修受淹农机,并切实帮助灾区农民解决好春播种子、化肥、农药等供应问题,力争全面恢复农业生产。要引导和扶持农村劳动力发展副业生产,利用当地资源,发挥传统生产优势,开展多种经营,广开就业门路,增加经济收入。
四、认真实施受灾地区水利工程建设
灾区各级政府和水利部门应把受灾地区水利工程建设作为灾区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的重要渠道,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兴利除害结合、开源节流并重、防洪抗旱并举,合理安排劳动力,兴起一个水利建设的高潮。要尽快制定规划,落实项目,加大
投入,加快工期,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修复水毁设施。灾区水利建设要优先使用灾区农村劳动力,重点安排还林、还湖和还牧地区的农村劳动力。要尽快组织农村劳动力开展疏浚河道、清理河障、加固堤防、封山植树和水土保持等工程项目,并根据工程的要求加强技能培训,保证建设质量
。同时,可组织部分劳动力,成立专业性水利建设和维护队伍,承担经常性的水利建设和维护任务。
五、大力推动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相关产业
灾区各级政府和建设、铁道、交通、电力、粮食等部门和单位,对灾区需修复和新建的铁路、公路、通信、电力、环保、粮库等基础设施,要早规划、早部署,抓紧项目审批和资金落实,尽快施工,并尽量吸收灾区农村劳动力。灾区周边地区实施的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也要尽可能优先
安排灾区农村劳动力。劳动保障部门要与建设等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灾区已有劳务基地的作用并因地制宜建立新的劳务基地,根据要求开展技能培训。各地也要发展一些与生产自救相关的产业,促进经济发展,扩大就业渠道。
六、做好移民建镇工作,搞好小城镇建设
灾区各级政府要将重建家园与建设小城镇、促进就业紧密结合起来。计划、建设等部门要搞好小城镇规划,优化小城镇经济结构,增加小城镇就业机会。对受灾地区的群众住房、学校、卫生院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等,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一次规划,分步实施。公安部门要配合移民建
镇,制定相应政策,做好移民落户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小城镇的新建和二、三产业的发展,制定与小城镇发展相配套的劳动力资源开发政策,拓宽就业渠道,做好移民就业工作。灾区各级政府和农业部门要结合受灾地区乡镇企业生产的恢复、调整和发展,合理规划乡镇企业的布局,
尽可能把受灾地区的乡镇企业集中到小城镇,并制定和实施扶持政策,抓好市场和产品开发,提高企业效益,鼓励企业吸收更多的劳动力。
七、开展有计划、有组织的劳务输出
灾区各级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做好就地安置工作的前提下,根据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对劳动力的实际需求,制定劳务输出计划,通过建立劳务基地、签订和执行劳务协议、定向输出劳务、相邻省区的周边劳务协作等,有组织地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要充分发挥乡镇劳动服务机
构的作用,加强劳务输出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并积极做好对盲目外流人员的疏导和劝阻工作。劳动力输入地区要进一步加强对外来劳动力的宏观调控,今年后3个月到明年3月份,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再新招收零散的农村劳动力。确实需要招收农村劳动力的,应当经地(市)级以上劳动保
障部门批准,通过劳务协作来实现,并优先考虑灾区劳动力。对在城市有工作岗位的灾区民工,要求其返乡探亲后不要携带新的人员外出。对盲目流入城市的人员,要做好劝返工作。要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严厉查处私招乱雇农村劳动力、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及其他扰乱劳动力市场的行为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收集信息,分析和预测灾区劳动力流动情况,做好信息的通报和反馈工作。
八、切实做好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
为做好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劳动力输出和输入地区各级政府要统一认识,通力合作。要运用近几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积累的经验,继续实施以往春运期间加强组织管理和调控民工流量的有效措施,劳动保障、计划、经贸、公安、民政、铁道、交通、农业等部门要在当
地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强有力的工作协调机制。公安部门要做好重点地区和路段的安全防范工作,严厉打击车匪路霸,维护社会秩序。铁道和交通部门要加强铁路和交通运输计划管理,搞好运力的组织调度,对劳动力输出和输入的重点地区、客流集中的运输线路,要预留运力,制定多种应
急方案;要狠抓各项交通安全措施,严禁扒乘货物列车,确保交通运输工作顺利进行。民政部门要切实做好救灾救济工作和对盲目外出受灾群众的收容遣送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和职责,统筹安排,抓好落实,对春运期间劳动力流量大的城市和地区,要实行
重点监控,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出现的问题。
九、抓好以工代赈和相关政策的落实
灾区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农业和农村经济政策,促进生产发展,提高农民收入,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减轻农民负担。要大力开展以工代赈,把以工代赈同兴修水利、农田整治、交通建设、生态综合治理、草原治理等结合起来,同扩大内需启动农村市场结合起来。计划部门安排以工代赈
的资金要重点向灾区倾斜。对超标准使用义务工和积累工,应支付报酬,其水平应不低于当地劳务报酬标准。有关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大力支持灾后农业、养殖业以及乡镇企业恢复和扩大生产,积极发展农村住房信贷,扶持灾民建房。受灾群众的口粮主要通过以工代赈、“借粮还粮”等
办法解决。
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国家关于灾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和就地安置灾区农村劳动力的政策,使大部分灾区农村劳动力积极投入到灾后重建工作中。要通过加强政策的宣传和教育,使广大灾区农村劳动力不再盲目外流,已盲目外出的人员也能尽早返乡,特别是要激励灾区广
大群众,继续发扬抗洪精神,艰苦奋斗、自立更生,全力以赴开展灾后重建工作,争取早日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1998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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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贯彻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机电部


机电部贯彻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1992年4月4日,机电部

为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使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进一步经常化和规范化,根据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和我部执行《机械电子工业部关于事业单位、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转入正常化的暂行办法》(机电人(1989)207号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章 遵循原则
第—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应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基本原则,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竞争机制。要强化择优聘任,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的“终身制”,克服论资排辈的观念,积极为中青年优秀人才的
迅速成长创造条件,做到优上劣下,奖优罚劣,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第二章 岗位设置和岗位数额控制
第二条 部根据不同类别单位的特点,对各单位的最高职务档次和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额进行宏观控制,以逐步实现专业技术队伍的合理结构比例。
第三条 部下达的控制数为各单位在1991~1995年聘任高、 中级职务的最高限额。事业单位根据部逐年下达的高、中级职务指标调整岗位数额;企业单位应按照部下达的结构比例,根据工作需要和队伍的合理结构, 实事求是地使用好控制比例并安排好逐年变动的岗位数额。
第四条 对已下达给各事业单位的高、中级职务指标,根据各单位结构和任务的变化、指标的使用情况,部有权进行调剂,用以解决部分承担国家和部重点科研、工程项目的事业单位指标紧缺的问题和突出的矛盾。
第五条 各单位在部下达的指标内,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承担的任务以及各系列的合理结构进行岗位设置,做到因事设岗,按岗聘任。对非主系列的高级岗位设置应严格控制,各单位的统计、档案、图书资料部门和医务室原则上不设高级岗位。
第六条 事业单位成建制划转行政隶属关系时,划转部门的岗位数额按在聘人数归入新的单位,由交接双方到部办理转换手续,原单位不得重复使用。
第七条 1991年后,对按政策分配的军队转业专业技术人员,确实具备拟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设岗位,报部批准后,增加岗位数额。
第八条 对国家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专家,以及三十五岁以下晋升副教授级职务、四十岁以下晋升教授级职务的,报部核准后,所需岗位数额指标由部专项下达。

第三章 任职资格和聘任
第九条 评审任职资格,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硬化评审标准和条件,严格考评方法和程序,确保评审质量,防止乱评滥评,对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单位,部有权取消其评审权并宣布其评定的任职资格无效。
第十条 任职资格的评审范围,只限于单单位主体系列的副教授级职务层次、一般不超过部下达的高级岗位数额的15%,具体数额由部审批。
第十—条 任职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获得任职资格未被聘任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兑现工资待遇,对无理取闹者,人事部门有权取消其任职资格。
第十二条 凡全国统一组织资格考试的,不再进行任职资格的评审,对考试合格者,作为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十三条 聘任应贯彻择优聘任,体现竞争的原则,按聘任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聘任。聘期一般为2~3年,也可与一个重大项目(课题)的周期相同。聘期不应超过专业技术人员的离退休年龄。
第十四条 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在哪个范围(单位)内评聘的,则在哪个范围(单位)内有效,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工作,调入单位有权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复核和确认。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职务必须按岗位需要聘任。对现存的职、岗不符的,要逐步调整过来,不能再按原系列晋升;因工作需要调动而出现职、岗不符的,要通过任职期满考核和根据本人条件,在续聘时调整;调离专业技术岗位的,原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自行解除,任职资格保留。
第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从一个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转到另一个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一般应在同级岗位间转换,在现岗位上工作一年后,经考核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后,由现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相应的评委会评审任职资格后聘任,任职资格不得自行套改。
第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含副职)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履行相应的职责,占用本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并报部批准。
第十八条 对国家教委承认的全日制正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直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不需再进行评审。具体规定是:中专毕业,见习期满,可聘任为“员”级职务;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大学专科毕业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可聘任为“助师”级职务;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可聘任为中级职务;博士学位获得者,可聘任为中级职务。上述各类毕业生都要由单位人事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认为合格后方可聘任。聘任中级职务的报部审批。
第十九条 为保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高级职务资格证书由部下发,井由部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办公室盖章。

第四章 评 审
第二十条 评审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考核办法、评审条件,岗位数额等应向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公布。今后评审由人事部门根据考核结果向评委会推荐,考核优秀者应优先推荐。人事部门对被评审人的业绩、成果、学历、资历、外语等基本条件进行审查核实,并听取群众的意见后向评委会提供有关的考绩档案和考核结论、材料。
第二十—条 在评审中要坚持条件,不得任意扩大范围。要贯彻择优评聘原则,破除论资排辈的倾向,要把承担重大科研任务并做出优异成绩、具有真才实学有发展前途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作为今后评聘工作的重点,保证中青年晋升聘任高级职务占有相当的比例。
第二十二条 在评审中应严格掌握外语条件,对外语水平进行考试。在外语水平的掌握上,可根据各系列和职务层次对外语水平的不同需要,适当考虑长期从事基层工作和老年专业技术人员外语水平的现状,区别对待。
外语考试的实施,各单位应参加地方统一组织的外语考试。地方不组织统一考试的,也可由本单位自行组织,但应委托高校或其他单位出题和评分。外语考卷随其他评审材料报评委会。
第二十三条 外语考试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各单位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积极引导专业技术人员正确处理工作和外语学习的关系,坚决防止冲击、干扰各项工作正常进行的现象。任何个人不得以此为由要求脱产学习或影响本职工作,各单位也不得举行考前突击培训。对因准备外语考试不坚持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人员,可取消其参加本年度的资格评审。
第二十四条 对达到离退休年龄,按规定应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评定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对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不论其是否返聘,一律不再评定任职资格;对调出人员,没有新调入单位的委托,调出单位不再为其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 单位行政领导(含副职)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其任职资格今后不在本单位评审,由部统一评审或由部委托的单位评审。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主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符合国家规定的评委会组建条件的,经部审核批准,授权单位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部审核批准;不具备组建评委会条件的,由部统一组织评审。非主系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由部委托参加当地组织的评审。高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按国家教委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今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考核后1个月进行。由部统一组织评审的,在每年二季度进行,各单位于每年3月底前将有关材料报部。参加地方组织评审的,按地方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过去未经国务院批准和国家职称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下发的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文件,对不符合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和扩大范围、放宽条件的其他有关文件,均不再执行。

第五章 关于学历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学历是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条件之一,在评审中应按照各系列、各级职务对学历的要求考核,不得随意放宽。
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要求的规定学历,必须是被评审人所评审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对与所评审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一般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
对于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举办的“专业证书”班所发的专业证书,在评审时可以作为参考,但不能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学历依据。
第三十条 不具备规定学历晋升职务的必须是经考核为优秀者,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晋升高级职务:应是获得部省二等奖以上成果的负责人或主要骨干,承担国家,部省级重点科技、工程项目的负责人或主要骨干,组织过若干项行业管理的重要工作做出优异成绩者,取得其他有价值的成果证明已达到高级职务所要求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者。
(二)晋升中级职务:应是获得成果的骨干,应有独立完成的科技成果,证明已达到中级职务所要求的学术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能够独立承担行业管理工作者。单位可采取考试的办法了解其是否具备了要求掌握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外语。
第三十—条 先工作后通过各种方式取得学历者晋升职务时,原则上以取得所评审职务要求的本专业学历为起点时间,取得学历前从事本专业的工作时间可适当考虑。

第六章 聘后管理
第三十二条 聘后管理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日常工作,各单位要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聘后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完善考核制度,并以考核结果作为晋升、续聘、缓聘、低聘、解聘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在部制定的考核办法、考核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的实际,予以细化,做到定量化、合理化和切实可行。
第三十四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挡。对优秀者,可优先推荐晋升,称职者续聘,基本称职者予以缓聘,连续两次基本称职者按不称职处理;不称职者予以低聘或解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者,予以解聘。
第三十五条 考绩档案是考核工作的记载,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考绩档案制度。在评审晋升职务时,考绩档案应随同任职资格评审表一起送交评委会,没有考绩档案的,评委会不予受理。专业技术人员调出单位时,考绩档案应随同其人事档案一起转出。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部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评聘工作的文件,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贯彻实施一周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中医药办发〔2004〕45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贯彻实施一周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了更好地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贯彻实施一周年系列活动,现将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贯彻实施一周年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提供参考,请各地结合实际,配合我局开展好有关活动。



                                  二○○四年九月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贯彻实施一周年活动方案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一、活动意义

  今年10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中医药条例》)正式施行一周年,为进一步加强《中医药条例》的学习宣传,促进《中医药条例》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卫生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共同主办《中医药条例》贯彻实施一周年有关活动,进一步推动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使中医药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

  二、主要活动

  (一)部署各地中医药主管部门开展《中医药条例》贯彻实施一周年检查及有关活动

  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吉林省召开17省市中医药法制建设工作座谈会,总结交流《中医药条例》贯彻实施的有关情况

  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发关于开展《中医药条例》贯彻实施一周年检查总结及有关活动的通知

  要求各地:认真总结一年来《中医药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一步加强学习,提高认识,深刻领会《中医药条例》的精神实质;认真筹划,组织开展好《中医药条例》贯彻实施一周年各项宣传活动。

  (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举办“中医药现状与管理”新闻发布会

  2004年10月8日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由卫生部副部长兼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佘靖向国内外新闻媒体介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能和中医药事业发展现状与管理,并回答记者的提问。

  (三)三部委联合开展《中医药条例》贯彻实施一周年情况检查

  1.主办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检查内容:

  ◆各地一年来学习宣传《中医药条例》的情况;

  ◆《中医药条例》中有关中医药扶持保障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

  ◆依据《中医药条例》,各地对中医药的管理及执法监督情况;

  ◆贯彻施行《中医药条例》的经验、问题及建议。

  3.检查形式:

  ◆听取省有关部门《中医药条例》贯彻施行情况汇报;

  ◆赴两个地(市)或县检查《中医药条例》贯彻施行情况;

  ◆在地(市)或县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城市和农村中医药事业发展情况。

  4.检查时间:2004年9月上旬、中旬

  5.检查地点:江苏、浙江、安徽、河南、四川和陕西。

  (四)三部委联合举办《中医药条例》贯彻实施一周年座谈会

  1.主办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会议时间:2004年10月11日

  3.会议地点:北京人民大会堂

  4.会议主题:

  ◆请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领导对《中医药条例》贯彻落实工作予以指导;

  ◆总结交流《中医药条例》贯彻实施一周年的情况;

  ◆请有关部门的领导对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中医药条例》提出要求。

  5.出席人员:

  拟邀请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领导,全国人大、政协代表,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有关专家学者、管理人员,以及新闻界记者等,约200人。

  (五)举办“中医药宣传周”系列活动

  1.活动意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实施一周年之际,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医药宣传,使全社会更广泛了解和支持中医药事业,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的全面贯彻落实,推动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有关部门共同举办“中医药宣传周”活动。

  活动将集中力量,采取多种形式,联合多家媒体在全国形成宣传阵容,宣传党和政府对继承发展祖国医药学一贯的方针政策,紧紧围绕中医药的地位、作用和发展前景,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举行大范围的群众性宣传活动。活动在北京举行隆重的开幕式,还将在全国省会城市同时举行启动仪式,全国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本地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同时参加。活动将统一主题、统一内容、统一时间,借助媒体宣传,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中医药科普知识,使中医药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

  2.活动主题:弘扬中医药文化,服务大众健康

  3.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央电视台

其他有关部门

  4.地区主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

  5.协办单位:中国中医研究院

北京中医药大学

中国中医药报社

中国中医药出版社

中华中医药学会等学术团体

  6.推广媒体:中央电视台有关栏目

  7.支持媒体:

  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新闻社、中央电视台社会新闻部、中央电视台《中华医药》栏目、中国教育电视台、北京电视台、《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法制日报》、《科技日报》、《中国青年报》、《中国妇女报》、《工人日报》、《农民日报》、《北京晚报》、《新京报》、《健康报》、《中国医药报》、《中国中医药报》、《中国电视报》、中国中医药卫星电视传媒网、央视国际网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中华中医药教育在线以及地方报纸、电台、电视台等

  8.宣传口号:

  ◆中医药需要社会支持,社会需要中医药服务

  ◆发展中医,利国利民

  ◆传播中医文化,打造健康生活

  ◆发挥中医特色优势,提高全民健康素质

  ◆推广中医保健,呵护百姓安康

  ◆推广中医药,健康你我他

  ◆您的健康,我的责任

  ◆服务百姓健康,发展中医中药

  9.组委会组成:

  为保证本次活动顺利实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有关部委共同组成组委会,并下设组委会办公室,负责各项具体活动的安排和实施。

  10.宣传手段:

  为了使本次宣传活动真正落到实处,更加贴近百姓从而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在宣传方式上将在以往传统宣传形式的基础上融入更多的现代宣传手段,营造一个轻松愉快、深刻自然的宣传氛围:

  ◆统一主题,统一内容,统一时间,使各项活动各自独立又环环相扣,紧密结合,争取在最短时间内,以最少人力资源和宣传成本,获得最大宣传效果;

  ◆制作一批通俗易懂,主题突出,内容丰富,美观大方的宣传资料发放,加强群众记忆和更好地普及各类中医药知识;

  ◆印制中医药常识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手册,以贴近百姓、图文并茂的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中医药文化;

  ◆在中央电视台及各类报纸上进行宣传推广;

  ◆在各相关网站及中国中医药卫星电视传媒网上加强中医药基本常识的宣传;

  ◆拍摄制作中医药宣传公益广告在中央电视台及有关媒体上播出,同时推荐给地方电视台,以唤起社会对中医药的关注;

  ◆召开与WHO驻华代表处的座谈会和有关外交使节的联谊活动,扩大中医药的国际影响。

  11.活动时间:2004年10月12日(周二)—10月16日(周六)

  12.活动内容:

  ◆10月12日,在北京举行“中医药宣传周”开幕式,邀请主办单位及活动组委会领导讲话并宣布“中医药宣传周”活动正式开始,社会各界的文艺工作者共同演出一台以中医药为主题的文艺节目。开幕式现场同时组织首都各中医院进行义诊、现场咨询和中医药科普宣传等活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在省会城市举行活动启动仪式。各地的启动仪式要求在市中心人流量较大的主要街道安排室外活动现场,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形成良好宣传氛围。

  ◆10月13日,各地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中医药单位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通过健康讲座、悬挂展板、散发宣传单、宣传册等形式对群众进行中医药知识宣传,同时设现场咨询台,对群众关心的问题进行解答,普及中医药知识,提高群众防病治病的健康意识。

  ◆10月14日,全国中医医疗单位同时举办义诊活动。

  ◆10月15日,各地中医医疗单位组织专家下农村、入社区,重点对老红军、老战士以及孤寡老人进行义诊和健康检查,为群众送温暖。

  ◆10月16日,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的宣传活动。

  “中医药宣传周”活动结束后,在中央电视台《健康之路》栏目启动“全国中医药行业暨全国大众中医药常识知识竞赛”活动。

  13.宣传报道:

  ◆2004年10月上旬在北京举行“中医药宣传周”新闻发布会;

  ◆中央电视台有关栏目在宣传周期间开设即时报道栏,对活动期间各项信息进行即时报道;

  ◆宣传周期间,在《人民日报》等主要媒体及本次活动的支持媒体开设专版或专栏对宣传周相关信息进行报道;

  ◆在中央电视台及中国中医药卫星电视传媒网上同时播出活动公益宣传片,并推荐给全国各地电视台播出。

  (六)举办“中医药发展高级论坛”

  1.主办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会议时间:2004年10月17日

  3.论坛主题:中医药发展战略

  4.主要议题

  ◆中医药法制建设

  ◆中医药科技创新

  ◆中医药人才培养

  ◆中医药产业发展

  ◆中医药走向世界

  ◆中医药服务网络构建和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