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贸及科技合作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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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贸及科技合作的声明

中国政府 乌克兰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贸及科技合作的声明


(签订日期1997年12月22日 生效日期1997年12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一致认为有必要在平等互利基础上采取积极措施,为两国关系的稳步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双方就以多种方式发展两国间经济贸易和科技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在经贸领域

  --为长期、稳定发展中乌经贸关系,双方认为有必要积极改善两国进出口商品结构,增加高科技和高附加值产品在双边贸易中的比重,不断扩大双边贸易规模;同时采取切实措施,使双边经贸合作在平衡基础上健康发展。
  --大力协助并扶持两国有实力、信誉好的各类企业和公司建立直接、稳定的经贸联系,使其在两国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开展多种形式的经贸合作,并为它们在平等互利基础上,遵循国际惯例进行合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两国贸易促进机构应切实加强在双边多层次、多领域的经贸合作中的作用,特别是及时通报两国在涉外经贸法规、吸引外资政策、市场行情以及经济体制改革等方面的有关情况及其变化状况,交流各种贸易信息和投资机会,积极组织双方企业参加各种展览会、交易会和研讨会等,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以保证中乌企业顺利合作。
  --在不断提高双边贸易水平的同时,大力挖掘中乌双方在轻纺、机械制造、军转民、家电、电子、食品加工、冶金、化工、通讯、航天以及高科技等领域的合作潜力,充分发挥两国在基础设施、科技成果等方面优势,开展相互投资、来料加工、散件组装、技术改造、联合投标、共同开发第三国市场等形式多样的经济技术合作,并逐步使其成为双边经贸合作发展的主要方向,为两国经贸关系的稳步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双方将致力于改善投资环境,不断完善本国在投资领域,特别是吸引外资方面的法规,并根据双边有关协定的规定,有效地保护两国投资者在对方国家的合法权益;广泛交流双方在建设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自由经济区方面的经验,继续扩大两国在投资领域的互利合作。
  --积极开展中乌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的工作,有效发挥委员会在双边经贸合作中的协调、组织作用,充分利用两国政府间促进经贸合作发展的工作机制,增进双方企业间和公司的相互了解和信任,不断地拓宽合作领域,扩大合作机会,促进中乌经贸合作关系的持续、稳定发展。
  --鼓励并支持中国省、市与乌克兰州、市间开展直接经贸合作,以发挥两国地方在经济上的优势,提高两国地方间合作的效益。
  --进一步完善双边经贸合作的条约法律基础,加强两国银行、保险、海关、统计、运输、仲裁以及进出口商品质量检验等部门和机构间的合作,逐步健全双边贸易服务体系,特别是扩大两国银行的直接结算业务,保证两国企业间经贸合作顺利地发展。

              在科技领域

  --根据市场经济条件下科技发展的新的实际情况,应用科学和基础科学的变化,以及当前科学研究拨款的实际情况给予科技合作新的推动力。
  --将下述技术如宇航、飞行器及发动机、超硬材料、焊接和冶金、化学、电子和半导体、低温技术、医学、生物技术、农工综合体工艺技术作为科技合作优先发展方向,对这些领域的合作提供政府支持。
  --通过合同转让技术、提供设备,以及买卖许可证、专利、专有技术及其加速实施以提高科技合作的实际效益。
  --对所转让技术价值的评估,应在国际技术市场价格基础上进行。
  --依照各自国内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保护双方的知识产权。
  --积极推动中乌政府间科技合作委员会的工作,特别是落实委员会所通过的决议及合作项目的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乌 克 兰
     国务院总理               总 理
      李 鹏            瓦·帕·普斯托沃伊坚科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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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2002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杼滨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会议认为,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精神和对检察工作的要求,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在新的一年里,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按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依法履行检察机关职能,进一步做好各项检察工作,公正司法,深化检察改革,改进作风,提高效率,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提高队伍素质,切实加强廉政建设,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关于印发《肇庆市临床用血互助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府办[2005]50号




关于印发《肇庆市临床用血互助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临床用血互助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肇庆市临床用血互助金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了鼓励公民积极参加无偿献血,确保我市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和《肇庆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实行公民临床用血互助金制度。

临床用血互助金制度,是指依照《肇庆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不能享受免交临床用血互助金的公民,临床用血时除按国家规定收取临床用血费用(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成本费)外,须按其本人临床用血费用的一定比例预先交纳临床用血互助金(以下策称互助金)。用血后1年内本人或动员亲属在本市参加无偿献血的,可申请退回相应的互助金。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交互助金:

(一)用血前,用血者本人在本市无偿献血满200毫升及以上的。

(二)用血前,用血者的配偶、直系亲属中有1人在本市无偿献血600毫升及以上,并经市中心血站检验合格的。

(三)用血者用血后1年内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均不符合献血的健康条件,由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检查证明,并经所在地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献血办公室)审核确认的。

(四)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确认为见义勇为受伤用血者。

(五)革命荣誉军人、孤寡老人、五保户等特殊人群。

(六)经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证明,报所在地献血办公室审定,需长期输血的特殊病人,且其符合无偿献血条件的配偶、父母及子女已按规定献血的。

(七)年龄在18周岁以下、55岁以上的公民。

(八)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可予免交互助金的。

第四条 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免交互助金情形的公民,临床用血时应按一定比例预交互助金。

第五条 互助金收取标准及最高限额。

(一)互助金收取标准

互助金的收取标准,按省物价局(粤价[1999]100号)制定的广东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1倍收取:

1、每使用200毫升全血,预收互助金219.60元。

2、每使用一个单位红细胞制剂(200毫升全血制备),预收互助金240.00元。

3、每使用机采血小板一个治疗量,按400毫升全血的收费标准预收互助439.20元。

4、使用血浆、冷沉淀、白细胞类血液成分不收互助金。

省物价局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互助金的收取标准按照相应比例变更。

(二)互助金收取的最高限额

1、符合无偿献血条件的公民,用血前本人未参加献血,其配偶、父母及子女中已有1人参加无偿献血,但未满600毫升的,计收互助金的用血量最高限额为800亳升,超出部份不计收互助金,具体收取按最高限额800毫升减去其所献血量的余额计收互助金。

2、符合无偿献血条件的公民,用血前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及子女均未参加无偿献血的,收取互助金的用血量最高限额为1600毫升,超出部份不计收互助金。

第六条 互助金收取办法。

(一)用血者临床用血时,医院在收取用血成本费的同时代收互助金,并另开互助金收据。

(二)无偿献血者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凭所在地献血办公室减免互助金审核证明,在医院可直接减免相应互助金;未能提供献血办公室减免审核证明的,需按规定预交互助金,符合退回条件的,出院后到所在地献血办公室办理退回互助金和用血成本费报销手续。

(三)急诊病人或危重病人应急用血时,可先用血,再按规定办理有关互助金缴交手续。

医院应在代收互助金的场所公示互助金收取的依据、对象、标准及互助金减免、退回的条件、程序等内容。

第七条 县(市)区献血办公室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公民互助金的减免退回审批及免费用血报销等日常工作。市献血办公室负责市直、中央及省驻肇单位的相关管理工作。

献血办公室应在办公场所公示减免及退回互助金的条件、标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第八条 在医院直接办理减免互助金的办法。

无偿献血者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凭所在地献血办公室减免互助金审核证明,在医院可直接减免相应互助金。

(一)办理减免互助金审核证明需提供以下证件:(1)无偿献血证;(2)本人和亲属双方身份证;(3)经血库审验签章的医院《输血申请单》;(4)本人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如户簿、单位或派出所证明、结婚证);(5)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或市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出具有关证明。

代办手续的,要出示代办人身份证。

(二)献血办公室对申请办理减免互助金审核证明,资料齐全的应立即办理,因特殊情况不能立即办理的,应出具加盖献血办公室印章的收取申请资料的清单,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凭献血办公室开出的《肇庆市临床用血互助金及成本费减免审核证明表》(加盖献血办公室公章),到就医医院直接减免相应的互助金和成本费。

审核证明表1式3份,其中1份献血办公室留存,2份交医院住院收费处,经住院收费处审查并在《输血申请单》上盖章后交病人送回就医科室。在出院结算时凭《审核证明表》按实际用血量减免相应费用。如实际用血量超出审批用血量的,医院按超出部分用血量加收相应的互助金和成本费,并开具收据;实际用血量少于审批量的,按实际用血量减免互助金和成本费,用血者出院后携带《无偿献血证》到所在地献血办公室办理确定实际用血量手续。

住院收费处将实际用血量和互助金、成本费减免金额情况填写在《审核证明表》上,并送交医院财务科审验(加盖验章),1份留存备对帐,另1份报县(市)区献血办公室汇总后,转变市献血办公室作向医院划拨有关用血费用的凭证。

第九条 办理互助金退回办法。

(一)用血者在用血前未参加无偿献血的,用血后1年内本人献血或动员亲属互助献血满200毫升及以上者,本人可获等量退回互助金和免费用血,但互助献血者需要用血时,其互助献血量不再享受退回互助金及免费用血。

逾期未参加无偿献血或参加无偿献血但逾期(临界时献血的可顺延1个月)未领回互助金的,互助金不再退回,收归用于无偿献血事业。

(二)无偿献血者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符合互助金减免条件,临床用血时,按规定预交了互助金并符合退回条件的,出院后凭有关证件到所在地献血办公室办理退回互助金手续。

(三)办理退回互助金需提供以下资料:(1)本人和互助献血者的身份证及《无偿献血证》(盖互助献血章);(2)疾病诊断证明(注明:用血品种、用血量、输血日期);(3)医院收取互助金收据;(4)医院输血费收据。

代办报销手续的,要出示代办人身份证。

(四)献血办公室对办理退回互助金的申请,资料齐全的应立即办理,因特殊情况不能立即办理的,应出具加盖献血办公室印章的收取申请资料的清单,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条 申请人对各县(市)区献血办公室办理减免互助金审核证明和退回互助金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献血办公室申请复核一次,对市献血办公室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由市献血办公室重新审核一次。

市献血办公室收到复核申请后应认真复核,并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互助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医院当月代收的互助金要在次月的10日前汇入市中心血站账户,由市中心血站统一缴交市财政局专用账户,同时报市献血办公室备案。

(二)互助金的拨付办法:互助金的拨付由市献血办公室根据市直和各县(市)区无偿献血有效献血量计算,在确保互助金退回的前提下,按75%返还市和各县(市)区献血办公室,25%由市献血办公室统筹调剂使用。市献血办公室每季度向市财政局提出互助金的安排拨款计划,由市财政局审核后分别拨给市和各县(市)区献血办公室专用账户。

(三)市和各县(市)区献血办公室负责管理本辖区的互助金,设专门账户登记入账,实行专账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四)互助金使用原则和范围:互助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互助金原则上按规定退回。对逾期不参加互助献血的,由市和各县(市)区献血办公室收归无偿献血专项经费,用于发展我市献血事业。无偿献血专项经费使用范围包括:(1)无偿献血者用血成本费报销;(2)大型突发灾害事故血液调配;(3)基层和街头流动采血点的建设;(4)组织无偿献血及相关工作等费用。

(五)互助金使用情况接受市财政、物价、审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献血办公室每年公布1次。

第十二条 建立用血管理月报制度。

(一)市中心血站填写上报采、供血(用血、成份血)的情况统计表。

(二)各县(市)区所属医院填写《肇庆市公民用血统计表》和《肇庆市 医院 月临床用血互助金和成本费减免登记表》,报各县(市)区献血办公室,由各县(市)区献血办公室汇总报市献血办公室,市直医院直接报市献血办公室。

(三)县(市)区献血办公室填写《肇庆市公民互助金财务月报表》,报市献血办公室。

(四)市中心血站、各县(市)区献血办公室、市直医院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填制的各种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市献血办公室,由市献血办公室复核汇总存档。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擅自增加或减免互助金或用血成本费报销费用的;

(二)符合退回条件互助金,不按时按规定退回的;

(三)贪污、挪用、隐瞒、截留、私分互助金及其它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

(四)在互助金及成本费审核中开具假用血申请、假证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五)伪造、篡改《无偿献血证》,以出租、转让等方式提供《无偿献血证》给他人使用的。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献血办公室组织实施。

各级献血办公室应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在社会宣传互助金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使广大群众自觉履行公民献血义务,推进我市无偿献血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肇庆市财政局和肇庆市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