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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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990年3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必须全面执行《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驻本市的外国常驻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以下简称外国驻京记者和外国驻京新闻机构)采访北京市的领导人,应当通过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提出申请,并经同意。
外国驻京记者和外国驻京新闻机构采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指各委、办、局、总公司,下同)和城区、近郊区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单位,应当通过该部门或者该区人民政府的外事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同意;采访远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单位,应当通过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提出申? ?并经同意。
驻外地的外国常驻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采访北京市的领导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及其所属单位,应当通过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提出申请,并经同意。
由有关单位接待的外国短期采访记者在本市的采访事宜,由接待单位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邀请外国记者参加。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可以不定期组织外国记者在本市参观、采访,并可向外国记者推荐采访项目。
第五条 外国驻京记者、外国驻京新闻机构聘用中国公民担任工作人员或者服务人员、租用房屋设立办公场所,须通过北京外交人员服务局办理。
第六条 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由本市外事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予以制止,并依照《条例》规定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 由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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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和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和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财监[2008]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党中央、国务院及时作出重大战略决策,决定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2008年新增1000亿元中央投资,主要用于民生工程、重大基础设施、生态环境、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建设。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积极发挥财政部门的职能作用,全力保证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尽快启动、落实和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性、紧迫性,从宏观着眼,高位思考,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经济形势的分析判断上来,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坚定信心,扎实工作。要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部署要求,建立政策落实和资金监管领导机制,为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决策部署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财政部成立由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廖晓军任组长,部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贺邦靖,部党组成员、副部长丁学东任副组长,办公厅、经济建设司、监督检查局、驻部监察局参加的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督检查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强化管理责任,严把资金投向。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紧急落实新增1000亿元中央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投资[2008]3127号)要求,正确把握资金投入方向,坚持投资项目安排原则,切实履行管理和督导责任,把资金安排到中央规定的范围和当地最急需的项目上去,特别是已有规划项目和在建项目。积极参与中央补助地方小型项目筛选把关,将参与政府投资管理关口前移。既要保证中央投资资金按既定的投资方向落实到位,又要防止资金投向“两高”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
三、带动多方投资,保障资金来源。在项目建设前期阶段就将加强资金源头监管放在突出位置,确保项目建设资金不留缺口。财政部门可从当年超收收入特例安排、土地出让收益安排和城市建设维护费安排等多渠道,积极筹措资金。通过财政资金带动信贷资金、社会资金的投入,确保项目配套资金到位。地方配套资金来源不能落实或明显超过承受能力的,要相应调减项目,压缩投资规模。防止项目概预算不足、资金来源不落实,形成“胡子”工程。
四、严格预算管理,提高资金效能。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预算编制管理,严格预算调整,认真履行资金分配、拨付的各项审核程序,加强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坚持厉行节约和保证质量相结合的原则,对土建工程和主要设备、物资采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要督促和指导各部门、各建设单位认真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各项规定,健全内控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能,防止资金损失浪费。
五、健全监督机制,加大查处力度。建立纵横联动监督机制,把监督检查贯穿于资金筹集、分配、拨付、使用、管理的全过程。尤其要加强对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调拨、大宗物资采购以及涉及民生等重点事项的监督。要将检查与调研相结合,高度关注中央政策的执行效果。要将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增强检查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要将积极配合中央联合检查组工作与各地自行开展检查相结合,扩大检查规模,提高检查效能。对滞留、挤占、截留、挪用以及虚报冒领、铺张浪费国家建设资金等违规违纪问题,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进行处理、处罚、处分,并严肃追纠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加强分工协作,发挥监管合力。要建立快捷有效的信息反馈机制,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为中央和有关部门完善政策和规范管理提供决策参考。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称专员办)要与纪检监察、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协调检查计划,加强情况会商,共享检查成果,发挥监管合力。财政部门内部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司其职。要发挥基层财政部门贴近一线,熟悉情况的优势,形成上下联动监管网络。各专员办在收入、支出、金融、会计等日常监管中,要把落实扩大内需政策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要注意发挥注册会计师的力量和作用。要积极发挥社会监督的能动性,通过公布举报电话、向社会及时发布监管信息等方式,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实施监管。

                          财政部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电力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电力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函(2001)2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赋予我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为了做好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工作,经商国家电力公司电力机械局,现将对电力机械产品设立审查部和换(发)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继续对输电线路铁塔、电力金具、电力线载波机、电力线阻波器及结合滤波器等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二、国家设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电力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电力机械审查部)。审查部设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站装备分会。审查部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输电线路铁塔、电力金具、电力线载波机、电力线阻波器及结合滤波器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的有关事宜。
三、企业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
四、审查部具体职责:
1.负责起草《电力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2.组织对《电力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
3.审查、汇总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
4.组织或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5.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6.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2001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