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实施〈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细则》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7:30:07   浏览:94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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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实施〈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细则》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广东省实施〈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细则》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



省海洋与水产厅、工商局:
同意你们制订的《广东省实施〈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细则》,请你们下发执行。

附件:广东省实施《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根据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境内水产品批发市场的开办者、经营者和管理者,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开办水产品批发市场,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谁投资、谁所有、谁得益的原则。
第四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水产品批发市场实施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组织制定和实施水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划,负责批发市场建设项目的初审;加强市场网络建设沟通信息,促进流通;监督管理和保护水产品资源。
水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划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方、部门组织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水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按分级管理的规定办理水产品批发市场的登记注册;核定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发放营业执照;参与制定水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划;维护水产品批发市场的合法权益;监督管理水产品交易活动;维护水产品批发市场交易秩序,竞争秩序,查处违法交易行为。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实施细则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水产品批发市场的开办者、经营者和管理者应予以配合。
第七条 开办水产品批发市场,应符合水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划以及《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经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权限及程序报批。经批准后到当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未纳入规划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登记注册。
第八条 水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设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市场日常事务的管理。
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应接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九条 市场分立、合并、停业、迁移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应按《办法》的规定,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十条 批发市场依法终止和撤销,市场开办者应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市场注销手续,并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批发市场终止后,应当依法成立资产清理小组,清算其资产及债权、债务。
第十一条 大中城市、三级以上渔港,已建有水产品批发市场的,水产品必须进场交易。
第十二条 下列水产品不得进入水产品批发市场交易:
(一)腐烂变质、有毒及对人体健康有害的水产品;
(二)国家禁止捕捞的雏、幼水产品;
(三)国家保护的珍稀水产品。
第十三条 水产品批发交易形式一般为一次性批发,可由货主、批发商直接批发销售,也可委托代理商拍卖。
第十四条 经营者进入水产品批发市场设档从事批发交易,必须领取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依法缴纳有关税费。
第十五条 经营者进入水产品批发市场交易,必须遵守下列交易规则:
(一)批发交易必须公开、公正、公平;
(二)不得欺行霸市、哄抬价格、骗买骗卖、压级短秤;
(三)不得向委托人收取委托服务费以外的报酬;
(四)不得损害他人的商业利益;
(五)实行明码标价,未经货主同意不得自行作价交易。
第十六条 批发市场应当公布市场交易管理规则和市场工作人员职责,对市场工作人员应定期培训和考核。
第十七条 买卖双方发生交易纠纷时,可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负责调解,调解无效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批发市场工作人员和工商、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原有未纳入规划和未经审批、登记的水产品批发市场必须在1年内补办有关开办手续。



1998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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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电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电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环办[20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要“在做好生态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前提下积极发展水电”,突出强调了做好生态保护工作对于水电可持续发展的极端重要性,是我国今后一段时期做好水电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为切实做好水电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现水电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就进一步加强水电建设环境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水电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积极发展水电要在“生态优先、统筹考虑、适度开发、确保底线”的原则指导下,全面落实水电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坚持生态优先,就是要在决策过程中牢固树立生态优化开发的理念,在制定开发规划时同步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在执行过程中切实落实生态保护措施。

  坚持统筹考虑,就是要统筹考虑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统筹考虑干支流、上下游的水电开发与生态保护问题,统筹考虑单个电站的环境影响和流域水电开发的累积影响。

  坚持适度开发,就是要把握好流域水电开发的强度、尺度和速度,要为重要保护物种保留充足和必要的栖息环境。

  坚持确保底线,就是要坚持法律政策的底线,禁止开发法律法规明确保护的区域;坚持公众环境权益的底线,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获益权;坚持流域生态系统健康的底线,维护河流生态系统功能的基本完整和稳定。

  二、做好流域水电开发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要结合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合理确定水电规划的梯级布局。对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的地区,可进行重点开发;对条件复杂、环境敏感的河流或河段,要考虑现阶段减缓不利环境影响的技术和能力,慎重开发;对部分生态脆弱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要根据功能定位,实行限制开发;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原则上禁止开发水电资源。

  流域水电开发规划必须依法开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并作为流域水电开发规划决策的依据;已经批准的水电开发规划在修订或开发规模、布局、方式、时序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已实施的有重大环境影响的水电规划,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对水电开发历史较早,未开展水电开发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流域,应及时组织开展流域水电开发的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研究。

  要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流域水电开发的指导作用,强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受理、审批水电项目“三通一平”工程和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有发展改革部门同意水电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意见、流域水电开发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或流域水电开发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研究成果支持。

  三、完善水电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要规范水电项目“三通一平”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水电项目筹建及准备期相关工程应作为一个整体项目纳入“三通一平”工程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水生生态保护的相关措施应列为水电项目筹建及准备期工作内容;围堰工程(包括分期围堰)和河床内导流工程作为主体工程内容,不纳入“三通一平”工程范围。在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要有“三通一平”工程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内容。

  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重点论证和落实生态流量、水温恢复、鱼类保护、陆生珍稀动植物保护等措施,明确流域生态保护对策措施的设计、建设、运行以及生态调度工作要求。要重视并做好移民安置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业主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责任。要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完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机制。要加强小水电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防止不合理开发活动造成生态破坏,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四、加强水电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监管

  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强化环境保护“三同时”的监督检查,督促水电建设项目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和投资。要监督项目业主同步开展环境保护总体设计、招标设计、技术施工设计并进行专项审查,加强对环境保护设计成果的管理;督促项目业主制定环境监理计划,开展“三通一平”工程和主体工程环境监理。要将环境监理报告作为批准试运行和环境保护验收的重要依据。

  严把试运行和环境保护验收关。要开展“三通一平”工程环境保护验收,水库下闸蓄水前应完成蓄水阶段环境保护验收,工程竣工后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对主要环境保护措施未落实的水电项目,禁止投入试运行;在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并通过验收后,项目方能正式投入运行。对环境影响较大的水电建设项目运行3至5年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深入开展水电开发环境管理的制度建设和基础研究

  要完善水电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长效机制,加快制定水电开发环境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研究和建立“绿色水电”指标体系和认证制度。推进流域性的水电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和环境管理制度建设,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流域生态基础调查和长期跟踪监测,逐步构建流域生态监测体系和流域生态环境数据库。

  要开展流域水电开发环境保护关键技术研究,积极开展“干流和支流开发与保护”生态补偿试点。进一步开展高寒地区生态影响和恢复措施、珍稀特有鱼类人工驯养繁殖、导鱼过鱼设施、河流与水库生境修复等研究。建立健全流域水电开发环境保护统筹机制,优化梯级电站生态调度。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解决制约水电健康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加强水电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强化水电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监管,加大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水电建设环境保护的各项要求落实到位,促进水电开发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消防要先“防”后“消”

徐凤林


  常言道:天灾人祸,水火无情。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口流动加快,社会化问题日益突出,火灾、水灾、风灾及“甲流”病菌爆发流行等突发性事件增多,政府管理处置的难度加大。其中火灾是易发易防的一种常见自然灾害,国家通过立法,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消防工作进行了科学、规范管理,使全民的消防意识不断提高,管理体制日臻完善,执法力度逐步加大,消防设施逐步齐全,防御能力逐年增强。

  但是,经笔者参与人大执法检查活动了解到,在贯彻落实《消防法》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管理制度亟待完善,监督机制不够完备。消防管理权限下放到基层派出所后,受警力、办公条件等因素制约,“三级管理”制度落而不实。基层干警对消防认识不足,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对现有的消防设施、设备缺乏监督管理。二是教育培训不够深入,消防意识相对淡薄。个别单位缺乏必要的设施投入,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一些群众对消防安全认识不高,重视不够,防火自救能力有待提高。三是农村防御能力薄弱,火灾隐患相对严重。输电线路老化、柴草垛乱堆乱放安全隐患较大。一旦发生火灾,断电后无法抽水自救,加上路途较远,专业消防队赶赴现场扑救不及时,火灾损失相对严重。四是消防经费投入不足,硬件设施有待完善。随着消防车辆、消防器材、消防人员增加,消防经费缺口较大,灭火设施投入有待加强。

  鉴于此,今后一个时期的消防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措施,加强教育,增加投入,完善管理,进一步做好涉及民生民利的消防安全工作。一要加强宣传,突出重点,进一步树立全民消防观念。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板报等宣传媒介,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安全重于泰山的责任意识、预防胜于救灾的忧患意识、防火刻不容缓的紧迫意识,在全社会营造全民消防的浓厚氛围。要扩大宣传领域,突出偏远山区这一防火重点,利用正反实例宣传教育,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深入基层、企业,帮助解决消防工作中的困难,通过举办消防主题培训班,增强企业法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视。深入开展宣传日、宣传月、消防宣传“五进”活动,组织学校、医院、高危部门开展消防演练,增强防灾自救能力。在重点地区、重点部位设立防火监督员,在全社会树立全民消防观念。二要加强领导,健全制度,进一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要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包保、定期检查、通报信息、追究责任。要制定应急预案及防火报警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抓好“三级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明确职责,将消防工作纳入工作目标考评机制,提高消防大队和派出所的管理水平。要加大消防经费投入,落实单位消防保险金制度,鼓励保险公司介入消防领域。更新和完善消防硬件设施,增强实用性和实效性。要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重点单位、部门组织救生演练确保万无一失。要把公共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作为重点严查严管,对农村粮食、柴草垛开展专项整顿,及时下发消防安全整改建议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三要勇于实践,创新机制,进一步探索全民消防新途径。要积极探索以消防大队为主,以民营企业、事业单位、保安志愿者消防队为辅的全民消防新途径。突出防范重点,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个人大胆涉足消防领域,探索消防队伍专兼职社会化路子。加大农村消防整顿力度,改造老化输电线路,建立远离民房的柴草集中堆放地,加强明火管理。要利用村委会“一事一议”制度解决实际困难,确保群众生活、生产安全,建设平安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四要立警为公,加强队建,进一步提高消防官兵素质。要加强消防官兵的思想政治教育,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开展消防技能岗位大练兵,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消防队伍,提高新形势下防御火灾、扑灭大火,保民平安的能力。要关心消防官兵的生活,解决官兵的生活困难,使其安心服役,确保一方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