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健全民航系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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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民航系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的意见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关于建立健全民航系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的意见

民航党发[2007]1号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局属各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空警总队党委,民航局直党委:

为进一步加强民航党建工作,促进和谐民航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意见)等四个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文件的通知》精神,结合民航实际,现就建立健全民航系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1、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紧紧围绕构建和谐民航、建设民航强国的奋斗目标,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以加强各级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为重点,以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和基层党组织建设为基础,以建立健全党内各项制度为保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分类指导、整体推进,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全面加强民航系统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把民航党建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为促进民航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和组织保证。
2、主要任务。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文件精神,要紧密结合民航实际,着力抓好以下几项主要任务:建立健全各级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长效机制,把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洁、团结协调的坚强领导集体;建立健全党员队伍建设长效机制,建设一支思想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先锋模范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建设长效机制,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凝聚人心、推动发展、促进和谐的坚强战斗堡垒。
二、建立健全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各级领导班子的领导能力和工作水平
3、坚持和完善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坚持把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理论武装工作的中心任务来抓,把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作为搞好理论武装、贯彻中央精神、研究重大问题、把握发展规律、提高执政能力和决策水平的有效途径。坚持个人自学和集中学习研讨相结合,全年集中学习研讨的时间不少于12天。不断创新学习方式方法,注意解决好理论学习的系统深入不够和联系实际不紧这两个突出问题。可以将中心组学习时间和内容相对集中,把学习理论和研讨工作相结合。学习前要认真准备,特别是对中心组学习的一些重大议题,事前要进行调研,增强学习的针对性。学习中要精心组织,做到学有收获。学习后,要突出学习成果的运用,为党委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依据,并发挥中心组的示范、带动和指导作用,统一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述学、理论学习考核制度,上级党委对下级党委每年要检查考核一次,发挥好考核对引导、督促和检查学习效果的作用。
4、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进一步提高领导班子决策水平。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并严格执行党委会或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属单位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党委集体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决策要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注重发挥班子每个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注重发挥职能部门的参谋、助手作用,注重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注重征求专家、学者的意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党组织对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意见和建议要集体研究,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的党委成员通过多种方式分别体现党组织的意见。未设董事会的企业应采取联席会议方式,由党委成员和经营管理班子成员共同研究决定重大问题。
5、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建立健全工作创新机制。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适应民航新形势新体制新任务的要求,坚持求真务实,科学认识国内外社会经济发展和民航发展的趋势,正确分析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深入把握民航以及本单位发展的规律,认真研究发展中的一些重大问题,不断推动工作创新。适应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新型行业管理体制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推进依法行政。总局机关把工作重点转向政策、法律规章和战略规划的制定上,地区管理局以及监管办把工作重点转向政策、规划、法规以及标准的执行上。各级行政机构要把注意力集中在搞好行业管理、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上,把立足点放在服务和监督上。企业单位领导班子要致力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断提高经营业绩,把企业做强、做大。事业单位领导班子要致力于完善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实现可持续发展。各级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加强对和谐民航建设问题的研究,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坚持领导干部述职制度和领导班子定期总结工作制度,善于对实践经验进行理论概括,努力获得规律性的认识,不断提高领导能力和水平。
6、建立健全联系基层、服务群众制度,改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作风。建立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领导班子成员要联系一至两个基层单位,定期深入联系点,了解基层工作,听取群众意见,帮助基层和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努力使联系点成为示范点,发挥以点带面的作用,推动面上工作。坚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制度,总局党委班子成员每年至少要有一个月时间,司局级党员领导干部每年至少要有两个月时间,深入基层和联系点调研。调查研究要围绕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影响改革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干部职工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有计划地开展。调查研究要讲求实效,切忌形式主义。总局党委成员、总局机关各部门每年要至少安排一项以上的专题调研。调查研究要形成调研报告,作为决策参考。党员领导干部在联系和服务群众的过程中, 要注意加强与统战对象的联系, 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坚持领导干部轻车简从制度,树立良好形象。
7、坚持和改进民主生活会制度, 不断增强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按照中纪委、中组部规定, 借鉴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做法, 认真开好一年一度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时间一般安排在6至8月之间。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或加开民主生活会的, 须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 结合班子自身实际, 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民主生活会分为会前准备、召开会议、整改提高三个阶段, 具体包括: 确定主题与制定方案、组织学习、征求并反馈意见、撰写发言提纲、开展谈心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向群众通报情况、材料整理上报和归档等9个主要环节。民主生活会的方案,应提前l5天向上级党组织书面报告。民主生活会的情况报告和原始记录, 应在会议结束后l5日内上报。通报可采取下发文件、召开会议、内网上刊播消息等方式。党组织负责人要认真抓好每个阶段每个环节工作的落实, 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并代表班子进行对照检查, 带头抓好整改, 确保民主生活会质量。上级党委及职能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党组织民主生活会的指导,上级党委班子成员每年要参加l至2个下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上级党委每年要将所管理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进行通报。

坚持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制度,加强领导班子之间的思想交流和沟通。领导班子成员要自觉维护班子团结,主要领导干部要做团结的模范。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组织生活的各项制度,自觉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
8、坚持不懈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不断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加强党章以及党纪、政纪教育,加强党性锻炼和思想道德修养,教育和引导党员领导干部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表率,做学习、遵守、贯彻、维护党章的表率。大力倡导勤奋好学、学以致用,心系群众、服务人民,真抓实干、务求实效,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顾全大局、令行禁止,发扬民主、团结共事,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生活正派、情趣健康的良好风气,促进领导干部作风的进一步转变。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继续抓好总局党委贯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具体意见的落实,进一步加大反腐倡廉工作力度。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述廉制度、谈话制度和回复组织函询制度。
三、建立健全党员队伍建设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党员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
9、完善学习培训制度,加强党员的经常性教育。党员经常性教育的基本内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等重大战略思想教育;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国情教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的纪律和反腐倡廉教育;市场经济知识、法律知识、科学文化知识和民航业务知识教育。根据不同时期的形势和任务,结合不同单位、不同岗位党员的特点和实际,要突出教育的针对性,适时更新相关教育内容。
在坚持正常工作、生产的同时,采取举办培训班、报告会、上党课、专题讨论、观看电教片、警示教育和实地参观考察等多种形式'相对集中一定时间组织党员集体学习和开展各种教育活动。每年参加所在党组织集体教育活动的时间,在职党员累计不少于l2天,其他党员累计不少于6天。对因年老体弱等特殊情况难以参加集体教育活动的党员,应区别对待,可采取送学上门等方式落实教育要求。倡导党员自学,引导党员根据自身实际和工作需要,制订学习计划,利用业余时间自主选择学习内容和方式。通过开展读书活动、知识竞赛、学习成果交流、评比表彰学习标兵等活动,充分运用网络教育、电化教育等现代化手段,不断激发党员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增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鼓励党员参加继续教育。对经组织同意、因工作需要参加自费脱产或在职培训的党员,在政策上给予支持、时间上给予保证。
10、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定期集中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工作。本着简便易行、注重实效的原则,党支部每年“七一”前,召开一次专题组织生活会,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会上每个党员对一年来的思想、、工作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自我总结和自我批评,相互之间开展批评,进一步增强党员的党性观念和党员意识,激发保持先进性的内在动力。对那些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要多做教育工作,促使他们尽快转化为合格的共产党员。对经教育不改、不符合党员条件的,要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按照正常程序进行处理。对违纪党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按照中央以及总局党委的统一部署,每5年集中开展一次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组织党员对照党章规定、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基本要求和具体要求,从思想、学习、工作、纪律和作风等方面查找问题,从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上分析原因,切实搞好整改。在搞好思想发动、征求群众意见、开展谈心交心和撰写党性分析材料的基础上,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组织党员逐一进行分析评议。党支部要根据党员的一贯表现、征求到的意见和专题组织生活会的评议情况,对每个党员提出综合评议意见,督促党员整改,并采取适当方式向党员、群众通报有关情况。党员领导干部还要从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方面,从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方面进行深入剖析。
11、健全和完善党员管理制度,实现党员管理的全覆盖。严格执行党员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制度。严格执行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制度,党员工作变动在办理行政关系的同时要接转组织关系手续。对不及时接转组织关系的要进行教育,督促其尽快转移组织关系,防止党员找不到组织、组织找不到党员的现象发生。对到民航单位或地方挂职锻炼、借调帮助工作、或到党校学习培训的党员,时间超过6个月的要转移组织关系,6个月以内的要开具党员证明信。对短期合同工的党员,一般要求其转移组织关系或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做好身份确认工作,党组织要将其编入支部’实行有效管理。对未转移组织关系或未持证的流动党员,也要从生活、工作和学习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关心和帮助,努力使其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增强流动党员的组织归属感和政治责任感。积极推进党员信息库建设,争取在2007年底前完成,利用信息库加强对党员的日常管理。
12、建立健全党员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制度,提高党员服务、带领群众的本领。基层党组织在组织党员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选择适当方式,做好党员联系群众和服务群众工作。采取党员或党支部与困难群众结对子、党员与新职工结对子的办法,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提高工作技能。组织党员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以服务基层、服务群众为主要内容的主题实践活动,为基层和群众解决一些实际困难。认真开展党员责任区、党员先锋岗、示范岗等活动,丰富活动内容,增强活动效果,促进中心工作。党员要积极参加帮助生活困难群众的捐赠活动。各级党组织要进一步关心、服务党员,帮助党员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促进党员更好地联系、服务群众。
13、坚持和完善发展党员工作制度,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发展新党员,把思想好、素质高、工作成绩突出的业务骨干吸收到党员队伍来,不断增强党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要注意在工作、生产一线发展党员,注意在青年中发展党员,注重在高知识群体、各类人才和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做好发展女党员工作。严格发展党员工作程序,认真履行入党手续,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确保新党员质量。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要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内容以《党章》等党的基本知识为主,时间一般不少于40小时。因客观原因不能集中进行培训的,党组织应安排他们学习指定教材,并搞好辅导。没有经过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严格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登记制度,培养时间不够或手续不健全的,不能发展。严格预备党员教育考察制度,加强对新党员的教育培养。推广发展党员公示制度,增加发展工作透明度。坚持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报告制度,坚持发展党员工作检查制度。
四、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建设长效机制,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
14、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严格执行换届选举工作制度。新成立新组建的单位,要按照党章规定,及时成立党的组织。一般情况下,党员超过100名以上的基层单位成立党委,党员超过50名以上的基层单位成立党总支,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不足3人的基层单位要与邻近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按照干部配备条件和程序要求,配齐配强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
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党组织定期召开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进行换届改选。根据中组部关于民航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的批复,基层党委每届任期原则上为四年,党总支、党支部每届任翟原则上为两年。选举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程序进行。如需要延长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届中调整党组织书记、副书记以及常委。委员出缺,应按规定程序增补。
15、积极探索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有效途径,完善党组织工作的相关制度。党组织要按照党章以及有关条例规定的党组织的主要职责以及领导核心作用、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战斗堡垒作用的性质定位,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拓宽领域、强化功能结合本单位实际,进一步明确党组织的职责任务,健全完善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战斗堡垒作用的相关制度规范和程序规范。特别是要健全完善重大问题决策和干部管理使用研究的相关会议制度和办事程序。认真抓好党建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编制党组织工作规范化管理手册,不断推进党建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16、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提高组织生活质量。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党课应当每年安排一至两次。党组织应根据党员思想和工作状况,结合形势任务,安排组织生活,使党的组织生活丰富多彩,具有针对性、实效性。党课教育要注意把对中央精神的学习、党的基本理论教育同分析解决改革开放中的现实问题,同广大党员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同完成本单位的任务、做好本职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创新党课教育的手段和形式,提高党课教育的效果。要严格组织生活纪律,严格党内生活记录制度,保证时间、人员、内容的落实。上级党组织要加强对下级党组织组织生活的具体指导和督促检查,注意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
17、坚持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建设“四有”干部职工队伍。党组织要把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干部职工队伍作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坚持思想教育与严格管理结合起来,把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结合起来,积极做好凝聚人心、服务群众、稳定队伍的工作。注意把思想政治工作渗透、融合、落实到改革、管理、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中去,促进中心工作。建立健全干部职工思想动态分析报告制度,坚持各大单位每个季度向总局党委上报分析报告制度。深入开展和谐单位、和谐机关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不断推进符合本单位特点的文化建设,提升思想政治工作的层次。进一步加强对群众工作的领导,坚持党建带工建、带团建制度,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组织联系广大干部职工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党组织支持工会、共青团组织按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围绕本单位的中心任务,独立自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定期听取他们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和斑竹解放他们工作中的问题。

18、建立“一岗双责”机制,落实党建工作职责。针对基层党组织特别是党支部书记多数兼职的实际,积极探索建立“一岗双责”机制,完善职责划分、精力分配、党务培训、工作交流、考核等相关机制。上级党组织要经常对兼职书记提出工作要求,督促其落实党建责任。加强党务工作培训,定期开展工作交流,提高他们开展党务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对党支部书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考核制度。行政领导干部是党员的,在给分管单位、联系单位部署工作时,也要注意提出党建工作要求,在听取工作汇报时,要注意了解党的建设以及党员、群众的思想情况。

五、加盟组织领导,确保长效机制的各项任务得到落实

19、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借鉴先进性教育活动加强领导、层层负责的经验,建立健全党委(党组)负总责、党委(党组)书记带头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有关只能部门各司其职、紧密配合,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党建工作格局;形成责任明确、领导有力、运转有序、保障到位的工作机制。

党委要高度重视党的建设,党委书记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党委把党建工作摆在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党建工作情况汇报,分析解决党建工作的重要问题;把党建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体系,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研究制定党建工作规划、计划、制度和措施,抓好组织实施。党务工作部门要按照党委的部署和要求,抓好党建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坚持完善纪委、党办、人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究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和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情况,向党委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抓党建工作的合力。党员领导干部要在落实长效机制任务中带头学习、带头上党课或作形势报告,带头开展谈心活动,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带头整改,充分发挥表率作用。

20、加强专兼职党务干部队伍建设。按照精干、高效、协调和有利于加强党建工作的原则,设置党务工作部门,配齐配强党务干部。注意选拔有培训前途的业务骨干从事党务工作,运用党务工作岗位培养锻炼干部。加大对专兼职党务干部队伍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通过送党校培训、各级党委分层次组织集中培训等多种形势,争取每三年将专兼职党务干部轮训一遍。建立新任支部书记上岗培训制度,坚持上任半年内必须培训。选拔党务干部参加民航党校司局级干部班、中青班培训,适时分批组织党书记以及党办主任培训,开拓党务干部的视野。坚持以优化结构、增强活力、相对稳定、合理流动为原则,有组织、有计划地推进党务干部的岗位交流。继续组织企事业单位政工职称的评定工作。

21、确保党建经费到位。采取多种途径解决党建工作经费。中央《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意见》规定:“党员教育经费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各级党委留存的党费应主要用于党员教育。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员教育经费在管理费中开支。”民航系统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经费使用要厉行节约,少花钱,多办事。
22、建立健全党建工作的评估考核和激励制度。坚持和完善“创先争优”制度。总局党委坚持每两年开展一次民航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的评选表彰活动,树立、表彰和宣传先进典型。各级党委根据本单位实际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坚持和完善基层党组织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加强量化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工作实绩评定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和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总结和推广开展以“政治素质好、工作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为主要内容的“四好"班子创建活动。继续开展领导干部年度考评制度,促进领导班子建设。积极探索并建立总局党委对民航各大单位党建工作的评估制度,促进党建工作上水平。



民航总局党委

2007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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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5年4月19日 财法[200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部内各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建设法治财政,财政部制定了《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

附件:

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依法理财实施意见

为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全面推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建设法治财政,根据《纲要》提出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及其他各项规定,结合财政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目标
1.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目标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经过十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财政的目标:
(1)公共财政体制基本建立,政府财政支出责任明确,各级政府财力与支出责任相适应。适应公共财政体制要求的财政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建立。各项财政管理活动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财政对经济运行监测、评价、调控机制健全,制度规范,财政宏观调控能力、财政风险防范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明显增强。
(3)预算管理制度基本完善,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制衡机制基本形成,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基本建立。国库管理制度基本完善。财政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明显提高。
(4)税收制度基本完善,公平、科学、规范的税收体系基本建立。政府非税收入范围明确,收缴分离,管理规范,使用合理。
(5)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基本完善,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金融资产监管制度基本完善,防范风险能力提高,保值增值能力增强。
(6)会计制度基本完善,会计秩序良好。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
(7)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财政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基本形成。财政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
(8)财政立法程序规范,立法质量明显提高。财政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程序正当、内容适当,财政监督全面、有效;财政执法监督制度完善。财政违法行为、执法过错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财政决策、执行和监督相结合的财政运行机制基本建立。
(9)财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观念和能力明显提高。
二、深化财政改革,完善财政职能,规范财政管理
2.完善公共财政体制
(1)依法确定政府财政支出责任,合理界定财政资金供给范围,提高财政对公共服务领域保障能力,提高财政对依法行政保障能力。
(2)规范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在明确各级政府事权的基础上,合理划分各级政府财政支出责任。
(3)合理划分中央、地方税权,健全各级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机制,在统一税收法律制度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统一。
(4)建立规范的政府转移支付制度,合理确定政府间转移支付的决策依据、决策程序和计算方法,逐步提高财力性转移支付占政府间转移支付的比例,均衡地区间公共服务供给水平,促进区域间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3.完善财政宏观调控机制,提高财政宏观调控能力
(1)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调控经济的一般规律,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宏观调控职能,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加强对财政经济景气预测分析,建立科学的财政经济预测和财政政策模拟分析及其相关指标体系,正确判断和准确把握经济运行态势。
(3)完善财政宏观调控机制,根据经济运行态势,相机抉择财政政策,运用经济、法律和适当行政手段调控宏观经济,保证财政政策实施。
(4)建立财政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并化解形成财政收支风险、政府债务风险和其他可能转化为财政风险的因素,提高财政风险防范能力。
(5)完善财政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评价体系和反应机制,提高财政对政府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保障能力。
4.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规范预算编制行为,强化预算约束机制
(1)建立健全与国家宏观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施政目标紧密结合的政府预算决策机制。
(2)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完善部门预算编制制度,建立健全标准预算程序,在财政部门与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各预算单位之间建立规范的工作程序。
(3)改革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体系,建立符合公共财政体制、充分反映政府职能活动和收支全貌的收支分类体系。
(4)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加强国有资本收益管理。
(5)逐步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
(6)规范预算执行程序,强化预算约束,加强专项资金监管,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国债资金、彩票公益金、各种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制度,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7)逐步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考评制度,通过对预算项目执行结果的绩效评价,使执行效果与预算编制有机结合。
5.完善国库及债务管理制度,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1)完善国家金库体系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健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规范财政性资金账户管理。财政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财政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或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减少中间环节,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运行。
(2)完善国库现金管理制度,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益。
(3)推进国债市场化改革,降低财政筹资成本。建立国债余额管理制度,提高国债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
(4)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还款准备机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5)推进政府采购改革,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6.推进税制改革,完善税收制度
(1)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稳步推进税收改革。
(2)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合理确定企业税收负担,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3)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完善消费税,适当扩大税基。
(4)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合理调节个人收入。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
(5)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统一,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取消除烟叶之外农业特产税,逐步取消农(牧)业税。
(6)完善出口退税制度和关税制度,促进对外贸易良性增长。
7.规范非税收入管理
(1)依法清理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进一步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禁止违法收费,逐步将预算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2)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审批的听证、公示、评价和监管制度。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征收行为,严格依法征收。
(3)完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制度,提高国有资源开发利用效益。
(4)建立健全国有资本收益监缴制度,加强国有资本收益管理。
(5)推动完善国家特许经营权管理制度,规范国家特许经营权收入征收与使用管理。
(6)完善罚没收入管理制度,加强罚没收入管理。
(7)完善非税收入管理政策和收缴系统,规范非税收入票据管理。
8.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与国有金融资产监管,保证行政事业性资产安全、完整,实现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
(1)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逐步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单位资产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国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变动情况,为编制和审核部门预算提供客观依据。
(2)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产监督和管理体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探索国有金融资产监管和经营的有效形式,实现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
(3)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与国有金融资产监管中发挥中介机构作用。
9.完善财政对农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的投入机制
(1)加大国家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增加各级财政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完善对农民补贴政策和补贴方式,完善农业综合开发和扶贫开发机制。
(2)建立稳定和可持续增长的教育投入机制,规范教育经费管理制度,探索与学校质量和效益相联系的财政拨款制度。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改善农村办学条件。
(3)建立健全国家对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投入机制,积极推动社会事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
(4)建立健全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机制,推动完善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研究建立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长效机制。
10.完善行政经费支出管理制度,规范国家公务员待遇
(1)完善行政经费支出管理制度,合理确定差旅费支出标准,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控制会议费等行政经费支出,提高政权建设保障能力。
(2)改革国家公务员工资和津贴制度,依法建立健全财政对地区间收入差异的调控机制。逐步解决同一地区不同机关相同职级公务员收入差距较大的矛盾。
11.完善会计管理
(1)完善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与国际惯例协调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体系。
(2)推行会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电算化管理,全面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3)加强会计监督,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惩戒会计违法违规行为。
(4)加强会计队伍建设,完善会计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体制,强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推进会计诚信建设。
12.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
(1)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逐步建立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体制,推动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独立、客观、公正执业。
(2)规范行业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建立科学、统一的行业执业准则,完善执业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和行业违法行为责任制度。
(3)建立行业诚信体系,加强执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教育,完善执业机构组织形式和内部运行机制,健全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诚信档案制度。
(4)完善行业执业风险基金和执业责任保险制度。
13.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1)完善财政决策机制。积极研究界定各级财政部门的决策范围,完善各级财政部门内部决策规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财政部门决定相结合的财政决策机制。
(2)健全财政决策程序。建立健全各级财政部门内部决策程序,在做出重大财政决策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前,要认真搜集和分析数据和证据,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听取法制机构及法律专家的意见。对重大的或技术性强的项目预算,应进行评审。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3)实施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确定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14.强化财政监督
(1)完善财政监督职能,规范财政监督程序和监督手段,依法强化对财政资金运行的事前、事中、事后及绩效评价的监督,构建系统、全面、有效的动态监控体系。
(2)加强财政监督队伍建设,发挥财政部门派出机构作用,健全派出机构工作制度,提高财政监督队伍执法水平。
(3)依法查处各种财政违法违纪行为,完善处理违法事件与追究违法责任人相结合的制度。
15.积极探索新的财政管理方式
(1)积极探索新的财政管理方式,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方式,充分发挥财政政策、财政规划、财政指导、财政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对社会和经济事务进行调控。
(2)推进“金财工程”建设和运用,加强财政信息查询系统建设。建立各级财政部门之间、财政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信息互通机制,提高办事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3)建立健全财政信息对外发布机制,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公开财政预算,提高财政透明度。
三、进一步加强财政法制建设,提高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水平
16.加强财政立法,建立健全财政法律制度体系
(1)适应财政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积极推进财政立法进程,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体制要求的财政法律制度体系。
(2)密切配合相关单位,积极提出财政立法建议和立法项目草案,推动提高财政立法层次。研究起草财政基本法、税收基本法、财政转移支付法、企业所得税法和其他各项单行税法,研究修订预算法、个人所得税法、注册会计师法。研究起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支付条例、国库现金管理条例、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国债条例、政府外债条例、评估行业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研究修订预算法实施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其他税收暂行条例、国家金库条例等行政法规。
(3)重视财政规章立法工作。制定和完善预算管理规章、国库管理规章、税收管理规章、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章、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规章、政府采购管理规章、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财政财务管理规章、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财政财务管理规章、农业和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财务管理规章、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国有金融资产和金融业财务管理规章、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管理规章、会计管理规章、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财产评估行业管理规章、财政监督管理规章等。
17.规范财政立法程序,提高财政立法质量
(1)重视财政立法计划的制定,严格财政立法计划的实施。
(2)规范财政立法程序,完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核、协调、审议、公布和备案的管理制度,完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
(3)加强立法项目的调研、论证工作,扩大财政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探索建立财政立法项目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4)加强财政立法项目的审核、协调工作。遵守上位法,做好财政立法项目与其他部门同层次立法项目协调工作。加强对其他部门立法项目中涉及财政条款的审核、把关。
(5)适时分析财政法规执行情况,评价财政法律制度实施的效果、效益,分析财政法律制度执行中及本身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财政法律制度的建议。
(6)完善财政法律制度公布、公开制度,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准确地为社会公众提供财政法规信息。
18.建立健全财政执法管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1)财政管理活动由财政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财政执法主体资格必须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财政部门的合法委托。各级财政部门的执法依据、执法范围、执法权限和执法职责要明确,实现执法主体合法化、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责任明确化、执法程序规范化。
(2)全面落实财政执法责任制,完善财政部门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财政执法文书审核制度、财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财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财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探索财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制度。
(3)依法加强财政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建立财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各项制度,规范财政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听证、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行为。进一步推进财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行政审批程序。
19.自觉接受各方面对财政部门监督,加强财政部门内部监督
(1)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部门对财政部门实施的专门监督;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司法监督,加强行政应诉工作;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
(2)完善财政部门内部监督制度和机制。做好财政行政复议工作,加强层级监督。
20.究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建立国家补偿制度
(1)研究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法予以赔偿。
(2)研究建立行政补偿制度,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合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的,应依法予以补偿。
(3)完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制度,依法保障赔偿费用拨付。完善国家赔偿费用追偿制度,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赔偿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个人依法予以追偿。
21.加强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1)做好财政普法规划制定工作。按照普法规划组织各项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各种生动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增强法制宣传教育整体效果。
(2)建立健全财政干部学法制度。进一步完善党组(党委)中心组学法制度和财政干部依法行政培训制度。研究建立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培训与考试考核制度。建立完善财政部门新录用人员上岗前法律知识培训与考试考核制度。
四、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完善措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22.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的领导
(1)各级财政部门要把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能力与水平作为加强财政管理的重要内容。各级财政部门行政首长及内设机构负责人是本部门、本机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第一责任人。
(2)各级财政部门党组(党委)要经常研究本部门财政法制建设情况,分析本部门财政法制建设状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部署财政法制工作任务,加强检查督促。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政府及上级财政部门汇报本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情况。
23.建立和完善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考核制度
建立健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对本部门财政立法、财政执法、财政执法监督和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完善相应的奖惩办法和措施,把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作为财政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上级财政部门要对下级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考核评价,探索将财政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绩效评估与财政转移支付适当结合的工作机制。
24.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1)财政法制机构是财政部门专司法制工作的机构,财政法制队伍是财政法制建设的重要力量。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财政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财政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县(市)级以上财政部门要设立与财政法制工作相适应的工作机构,人员配备与经费保障要与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
(2)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法制干部培训,建立一支懂财政、通法律、政治强、作风硬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3)各级财政法制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严格履行职责,加强财政立法、执法监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和监督本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
25.制定方案,完善举措,稳步推进本意见实施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纲要》和本意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相应方案,全面推进本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珍贵文物复制管理办法》的批复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发[1992]1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珍贵文物复制管理办法》的批复





市文物事业管理局:
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珍贵文物复制管理办法》,由你局发布施行。


1992年3月23日



北京市珍贵文物复制管理办法
(1992年3月23日市人民政府批准,
1992年 月 日市文物事业管理局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珍贵文物复制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珍贵文物复制业务和珍贵文物复制品销售业务,均按本办法管理。
珍贵文物的范围,由市文物事业管理局确定。
第三条 市文物事业管理局主管本市珍贵文物的复制管理监督工作。区、县文化文物局对本辖区内珍贵文物复制业务依法进行监督。
第四条 经营珍贵文物复制业务,须具备相应的生产场地、工艺装备和专业技术人员,经市文物事业管理局审核批准,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登记。
第五条 复制珍贵文物业务经营者,须与所复制的原文物的收藏单位签订合同,并将文物名称、时代、级别、出土地点和时间、照片及复制用途、复制数量等有关材料,报市文物事业管理局批准,发给生产序号后,方可制作;复制一级珍贵文物的,须由市文物事业管理局核报国家文物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第六条 珍贵文物复制品的制作工艺及其规格、形制、色泽、纹饰、重量、质地等,应与原文物相同。在珍贵文物复制品上,须标明复制业务经营者和监制单位的名称、复制品编号,并附具珍贵文物名称、时代、出土地点和时间、收藏单位以及复制品生产时间、编号等说明。
珍贵文物复制的监制工作,由市文物事业管理局或其指定的单位承担。监制单位对珍贵文物复制品的质量负责。
第七条 复制珍贵文物,必须保证文物原件的绝对安全。禁止用易污、易损文物翻模。
复制业务经营者应建立珍贵文物复制档案。
第八条 禁止擅自复制珍贵文物以及为擅自复制珍贵文物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复制文物所需资料、样品、模具等相应条件。
未经市文物事业管理局批准,不得利用珍贵文物复制品进行再复制。
第九条 经营珍贵文物复制品销售业务,须经市文物事业管理局批准,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登记;经销一级珍贵文物复制品的,须由市文物事业管理局核报国家文物行政主管机关批准后,再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登记。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擅自复制珍贵文物,由市或区、县文物局按《北京市实施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罚款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处罚;损坏珍贵文物的,责令赔偿。
一、擅自复制珍贵文物的。
二、擅自利用文物复制品进行再复制的。
三、超过批准限量复制珍贵文物的。
四、向擅自复制珍贵文物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复制条件的。
第十一条 复制业务经营者不按操作规程复制,造成珍贵文物损坏的,按《北京市实施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罚款处罚办法》第八条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擅自经销珍贵文物复制品的,视为擅自经营文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文物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市文物事业管理局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