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开展2005年“全国优秀乡村医生”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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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开展2005年“全国优秀乡村医生”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卫生部


卫农卫发[2005]216号


卫生部关于开展2005年“全国优秀乡村医生”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广泛宣传乡村医生扎根农村、爱岗敬业、运用中西医适宜技术为农民提供优质服务的先进事迹,通过树立一批先进典型,激励广大乡村医生为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做出更大贡献,卫生部决定开展2005年全国优秀乡村医生评选表彰活动。
现将《关于评选表彰2005年“全国优秀乡村医生”活动实施方案》、《“全国优秀乡村医生”评选标准》、《“全国优秀乡村医生”候选人推荐名额分配表》和《“全国优秀乡村医生”候选人登记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2005年“全国优秀乡村医生” 评选表彰活动实施方案
2、“全国优秀乡村医生”评选标准
3、“全国优秀乡村医生”候选人推荐名额分配表
4、“全国优秀乡村医生”候选人登记表

卫生部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关于评选表彰2005年“全国优秀乡村医生”活动实施方案

一、表彰目的
通过表彰全国优秀乡村医生,树立一批乡村医生的先进典型,进一步激励全国广大乡村医生爱岗敬业、立足农村、服务农民,更好地为农民提供基本卫生服务,促进农村基层卫生事业的持续发展。
二、表彰名额
2005年全国表彰200名优秀乡村医生,由卫生部授予“全国优秀乡村医生”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各省表彰名额见附件3)。
三、评选程序
(一)地方卫生行政部门逐级推荐。在县、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逐级审核报送的基础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1:1的比例向卫生部推荐候选人员。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上报候选人员前,应充分听取候选人员所在村的干部和群众意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上报候选人员前,应在候选人员所在县域范围内利用报纸、广播或电视等多种方式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同时公布听取群众意见的电话号码,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对于群众实名举报的问题,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人员逐一核实。
(二)卫生部审核认定。卫生部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由陈啸宏副部长任组长,办公厅、人事司、规财司、农卫司、妇社司、医政司、疾控司、部纠风办以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中国农村卫生协会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审核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推荐的候选人员和认定全国优秀乡村医生,在审核认定前,将在卫生部网站上公示一周。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把评选表彰工作做好、做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应成立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省评选工作,省中医药管理部门应作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2005年8月31日前,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候选人登记表(附件4)上报中国农村卫生协会(一式三份),并抄报卫生部农村卫生管理司(一份)。
联系人:中国农村卫生协会 杜皓林 王玉华
联系电话:010-63203767 传真:010-63203734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南线阁10号基业大厦8层 邮编:100053
联系人:卫生部农村卫生管理司 陈凯
联系电话:010-68792586 传真:010-68792343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 邮编:100044






附件2:

“全国优秀乡村医生”评选标准

一、具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连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工作十年以上,现仍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乡村医生。
二、热爱本职工作,扎根农村基层,热情为群众服务,具有奉献精神。爱岗敬业,遵守职业道德,关心、爱护、尊重患者,深受当地群众好评。
三、遵纪守法,认真执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专业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坚决抵制假、冒、伪、劣药品,严格执行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确保群众医疗、用药安全,未发生过医疗事故。
四、具有开拓精神,积极参与农村基层卫生组织建设。所在村卫生室(所)制度完善,资料齐全,管理规范,在本地区能发挥示范作用。
五、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参加培训学习,注重知识更新与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具备为当地群众服务的专业特长。
六、在从事计划免疫、妇幼保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传染病报告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等方面具有突出的业绩,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可成为广大乡村医生学习的榜样。

附件3:

“全国优秀乡村医生”候选人推荐名额分配表


省 份 乡村医生数 名额 省 份 乡村医生数 名额
北 京 3566 2 湖 北 32431 8
天 津 3805 2 湖 南 32666 8
河 北 60136 15 广 东 27586 7
山 西 29199 7 广 西 33395 8
内蒙古 16692 4 海 南 1966 2
辽 宁 24773 6 重 庆 19086 5
吉 林 11677 3 四 川 64019 15
黑龙江 21699 5 贵 州 20791 5
上 海 2754 2 云 南 30838 7
江 苏 46956 11 西 藏 876 2
浙 江 16033 4 陕 西 29526 7
安 徽 40815 10 甘 肃 16199 4
福 建 23684 6 青 海 4660 2
江 西 27445 7 宁 夏 3207 2
山 东 93395 16 新 疆 4322 2
河 南 81475 16 总 计 825672 200

注:
1、表中乡村医生数摘自2005年中国卫生统计提要。
2、候选人推荐名额原则上按0.24‰比例分配给各省,但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最少2个名额,最多为16个名额。

附件4:
“全国优秀乡村医生”候选人登记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贴照片处(二寸近期免冠照)
年龄 岁( 年 月出生)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从事乡医工作年限 年;获得乡医证书时间 年 月
工作单位 执业类别 (以西医为主 以中医为主)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区号 )
个人简历(包括培训情况)
受过何种奖励
事迹材料(请另附)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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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内容

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

裁判文书是承载全部审判活动,体现审判结果的“司法产品”,不仅要具有权威性,更要具有公正性。实践中,有的裁判文书,说理明显不足甚至没有说理,看不出裁判结果的形成过程,导致当事人不服裁判,人民群众不信任司法。《决定》要求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公开生效的裁判文书,就是要在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必须推进裁判文书改革。一是优化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二是建立繁简分流的文书制作机制,兼顾公正和效率。调解书,法律关系单一、当事人争议不大的判决书,仅有程序意义的裁定书、决定书,该简当简。三是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充分发挥优秀裁判文书的指导功能。四是规范裁判文书的格式和写作方法,引导法官正确撰写裁判文书,让赢者赢得正正当当,让输者输得心服口服。

公开生效裁判文书,不仅能够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知情,接受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监督,同时还能够倒逼法官不断提升审判的能力和水平,加快法官职业化进程,促进司法公正。另外,通过公开真实的裁判文书,还能够推动全社会的诚信体系建设,切实履行司法的社会责任。

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主要方式是裁判文书上网公布,而推动裁判文书上网,必须通过制度建设进行规范,通过信息化建设予以保障。一方面要进一步推动裁判文书公开的立法进程,消除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改革举措的不理解。目前,公众查阅生效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已经有了法律规定,下一步还应当积极推动刑事和行政案件裁判文书公开的立法进程,使所有类型裁判文书的公开都有立法上的保障。另一方面要完善现有司法解释,使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更加规范。一要落实全面公开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法定情形以外,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最大范围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二要落实及时公开的原则。应当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生效后应当及时上网,尽快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三要落实真实公开的原则。一方面,除具有法定情形外,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实名公开,另一方面,除基于信息保护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外,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文书内容一致,最大程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另外,要坚持科技助推原则,通过不断加快信息化建设,强力助推人民法院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的工作。为解决目前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处于多个平台、资源分散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专门的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以此为契机,加快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通过在互联网及时公布裁判文书,不断促进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宣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宣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05〕66号)


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保监会新闻宣传工作,增强新闻宣传的主动性和规范性,为保险业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舆论氛围,根据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宣传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监会机关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新闻宣传工作,认真熟悉和掌握我会新闻宣传的有关程序和规定,使我会的新闻宣 传工作更加规范高效。
二、各保监局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局切实可行的新闻宣传管理办法,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推动和监督作用,努力使新闻宣传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三、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办公厅反馈,以利于今后修改和完善。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闻宣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和规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新闻宣传工作,增强保监会系统工作人员在新闻宣传工作中的自我约束意识,为保监会依法高效履行监管职责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根据国家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闻宣传工作,是指保监会系统及其工作人员为使社会公众了解保险监管法规、方针、政策、业务及其他有关事项所从事的各类新闻发布、采访和报道活动。
第三条 新闻宣传必须及时主动,把握准确,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有利于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有利于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保监会新闻宣传实行归口管理。
保监会机关新闻宣传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办公厅,办公厅新闻信息处负责具体新闻宣传工作;保监会其他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工作及时向办公厅提供新闻报道素材,并配合办公厅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新闻发言人的工作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各保监局新闻宣传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办公室;保监局其他处室应根据本部门工作适时组织新闻报道素材,并配合办公室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各保监局办公室应根据保监会重要新闻宣传的需要,配合保监会办公厅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第二章 新闻宣传的内容和载体
第五条 保监会办公厅根据工作需要,对下列事项及时组织新闻宣传:
(一)保监会制定、修订和发布保险监管重要规章制度、政策和办法等;
(二)保监会系统开展和组织重大活动,包括专题调研、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和外事活动等;
(三)保监会系统召开重要会议,包括工作会议、学习会议和专业会议;
(四)保监会依法向新闻媒体公布重要统计数据和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五)其他需要发布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保监会新闻宣传的主体是保监会网站(www.circ.gov.cn),并可选择以下媒体进行对外报道: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和保监会指定披露保险信息报纸《经济日报》、《中国日报》、《中华工商时报》、《金融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保险报》及其他相关的专业媒体和新闻网站。
第七条 各保监局可根据工作实际,比照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确定新闻宣传的内容和载体。

第三章 新闻宣传的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保监会新闻宣传一般采用以下方式:
(一)网上发布:在保监会网站上登载各类新闻信息。
(二)新闻发布会:举行各类新闻发布会以及与有关部门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
(三)新闻通报会:通报或提供新闻背景资料,向记者提出新闻报道的政策尺度和注意事项等。
(四)记者采访:接受记者提出的采访要求和主动邀请记者来访。
(五)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报道素材:根据工作需要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稿或其他可供新闻报道的文字、图片等材料。
第九条 保监会的新闻宣传活动按以下程序运转:
(一)制定新闻报道预案。根据各部门提出的新闻宣传材料和报道口径,办公厅新闻信息处制定新闻报道预案。
(二)新闻宣传材料准备。有关部门提出新闻报道计划,拟定新闻宣传材料(包括新闻稿、答记者问、评论员文章及拟发布的规章制度、政策、办法)和新闻报道口径;保监会与国务院其他部委联合出台的规章、政策和办法。在对外宣传前,有关部门应事先与其他部委相关部门做好协商工作并统一宣传口径。
(三)审批。新闻报道预案、新闻报道口径和新闻宣传材料经办公厅负责人审定后,视情况按规定程序报会领导批准。新闻媒体记者主动采写新闻稿件送请保监会相关部门审核的,有关部门应提请新闻媒体记者与办公厅新闻信息处联系有关审核事宜。
(四)准备翻译。有关部门在新闻宣传材料送审过程中,需要英文翻译的应同时会签国际部,以便国际部早做准备,熟悉材料,安排翻译。需要同时公布英文稿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审定的新闻材料送交国际部,并告之新闻材料修改情况和翻译时限。国际部收到材料后,按时完成翻译稿,并交由办公厅新闻信息处对外发布。
(五)组织宣传。新闻宣传材料经办公厅负责人同意、会领导批准后,有关部门要及时将审定的报道材料送交办公厅,办公厅新闻信息处按新闻预案规定的程序在保监会网站发布。
(六)特殊情况下的新闻发布。会领导接受媒体记者采访,由记者根据采访记录整理的稿件,办公厅新闻信息处应要求记者按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报批程序送审;保监会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的,除按本条(一)、(二)、(三)、(四)、(五)款有关规定执行外,新闻信息处要配合有关部门邀请国内外记者,并按规定做好新闻稿件的审批。
(七)信息收集与反馈。新闻信息处一般按季统计收集整理有关媒体对保监会的新闻报道情况,并向会领导报告。重大事项的新闻报道按“一事一报”方式收集并向会领导报告。
第十条 保监会办公厅每季度向全行业下发保险宣传工作要点,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编发有关保险监管热点问题新闻报道口径,加强对保监会机关新闻工作的统筹和管理。
第十一条 保监会机关各部门每季度前两周要向办公厅报送各部门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开展重要监管业务的活动情况,并提出报道需求,由办公厅新闻信息处按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各保监局按照第八、九、十、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确定新闻宣传的方法和程序。

第四章 突发事件、各类会议和重大活动新闻报道
第十三条 保险业突发事件是指与保险业相关的、突然发生的,且严重影响保险业正常运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社会安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其他事件。保险业突发事件需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反映的,一般采用内参形式,不对外公开报道。确需公开报道的,要实行严格的报告制度,并报会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保监会党委会议、主席办公会、专题会议,一般不做会议新闻报道;会领导出席并作重要讲话的工作会议或专业会议,经会领导批准,按第三章有关规定发布,并根据工作需要录制音像资料留存;保监会召开各类会议,会领导指定媒体记者参加的或要求音像资料留存的,办公厅按照会领导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 保监会主席参加的一般外事活动,原则上只请《金融时报》、《中国保险报》记者进行报道,发图片新闻;重大外事活动由国际部根据外事活动内容确定,商办公厅录制资料留存,由国际部提供新闻稿并审核把关,办公厅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发布。保监会其他会领导参加外事活动,原则上不安排新闻报道和音像资料留存。
第十六条 各保监局按照十三、十四、十五条规定确定本单位突发事件、各类会议和重大活动的新闻报道工作。

第五章 纪律和处罚
第十七条 保监会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凡以单位及职务名义接受记者采访或向新闻单位提供稿件的,均须经新闻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邀请外国或港、澳、台媒体记者采访保监会领导、机关各部门的,由保监会办公厅协调国际部统一安排。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接受或主动约请新闻单位采访及提供新闻报道材料。
第十八条 办公厅在审查记者采访要求时,应向记者明确表示须提供加盖公章的书面采访申请,按程序报批。一般不接受记者的电话采访。
对涉及保监会和保险监管业务重大问题的采访要求,由保监会办公厅提出意见报会领导批示。
对日常采访请求和咨询,由办公厅根据实际情况,商有关部门决定是否接受采访。
第十九条 保监会系统工作人员在经批准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要按照审批规定的采访范围和有关口径作答,不得超范围或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越权回答;保监会系统工作人员向新闻媒体提供监管统计数据,应以国家统计局和保监会公布的数据为准、为限。
第二十条 在涉及新闻宣传工作中,保监会系统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发表与国家现行金融、保险政策、规定相悖的言论;
(二)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以及在其他公开场合散布有损保监会形象的言论;
(三)未经授权,对外披露或评论未正式发布的监管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内部重大事项,或在参与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过程中,发布、发表有倾向性的文章;
(四)未经批准,擅自以个人名义发表所在部门的工作成果,或对外泄露保密数据、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一条 办公厅要密切关注各类新闻媒体对保险业敏感问题、保险业突发事件的报道,对一些不良报道或虚假新闻,要视情况及时予以澄清。对造成严重影响的不实报道,应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反映,必要时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各派出机构要加强新闻宣传管理,及时消除辖区内负面保险报道的影响,适时适度引导舆论。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部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