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国家长学校工作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4:21:54   浏览:93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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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家长学校工作的指导意见

全国妇联 教育部


全国妇联
教 育 部

妇字〔2004〕41号




关于全国家长学校工作的指导意见

家庭教育是现代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基础。家长学校在普及家庭教育知识、促进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重视和发展家庭教育,加强对家长学校的指导管理,推进家长学校的建设发展,全国妇联、教育部对《全国家长学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妇字〔1998〕9号)进行了补充完善,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家长学校的性质与任务
(一)家长学校的性质:家长学校以未成年人的家长及其抚养人为主要对象,是为提高家长素质和家庭教育水平而组织的成人教育机构;是宣传正确的家庭教育思想,普及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的主要场所;是中小学、幼儿园开展家庭教育工作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村镇进行公民素质教育的有效途径;是联系学校、家庭、社会,促进形成三结合教育网络的工作桥梁;是优化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环境、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
(二)家长学校的任务:向广大家长宣传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帮助和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思想和观念,掌握家庭教育的科学知识和方法;向家长介绍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发展特点和营养保健常识,指导家长进行科学的家庭教育;联合所在学校、幼儿园、社区等教育单位或机构,为家长提供切实有效的指导与服务;帮助家长加强自身修养,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提高家庭教育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家长学校的指导与管理
(三)妇联组织和教育部门负责对家长学校工作进行指导与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工作的具体指导,妇联组织负责协调推动社会各方面办学,参与指导社区及其他家长学校工作。
(四)妇联组织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家长学校教师和管理者队伍的建设,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组织专业培训和工作交流,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
(五)家长学校要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内容应有针对性。各地要采用适合本地实际的教育材料,注重科学性、实用性。
(六)家长学校教学形式要灵活多样。根据不同年龄孩子父母的需求,有计划的面授,也可因地制宜,采用讲座、报告、经验交流、互动体验活动等形式,进行分层指导。
(七)家长学校要建立学员考勤考核制度,学员结业时,要以适当方式进行考核、评比、表彰,并将考核成绩及学习情况反馈到学员所在单位或社区,作为评选文明职工和“五好文明家庭”的参考。
(八)要创建各类示范家长学校,及时总结经验,规范管理,推动家长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三、家长学校的组织与领导
(九)家长学校要设立校务委员会(领导小组),一般由校长、教务主任、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等人员组成,负责家长学校的日常工作。校长对家长学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十)办学单位要把家长学校工作纳入整体工作计划之中,作为目标考核的内容。要有较为固定的教学场地,并悬挂家长学校的校牌或者标志。
(十一)家长学校的办学经费,除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下拨外,也可视当地情况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后,不以营利为目的,收取少量的办学费用,同时可筹措社会资金,以保障家长学校必要的开支。
四、家长学校的检查与评估
(十二)建立家长学校检查评估制度,妇联组织和教育部门联合对家长学校实施检查评估,与当地家庭教育工作检查评估同步进行,检查评估结果存入档案。
(十三)家长学校评估内容包括:领导管理、组织建设、办学条件、教学管理等情况;家长受教育率、考核合格率;孩子对家长教育态度的变化和家庭氛围改善的评价;家长学校教师撰写的论文质量及家长教子经验的推广情况;家长学校在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十四)各地要从实际出发,按照本地制定的标准进行检查评估。在检查评估中发现典型,及时总结并大力推广典型经验。
(十五)全国妇联和教育部共同对家长学校进行抽查评估。

全国妇联 教育部
200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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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贵州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包括临时经营税,下同)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乘以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第四条 我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一)纳税人在城区范围内的,税率为7%;
(二)纳税人在郊区镇的,税率为5%;
(三)纳税人不在城区、郊区镇的,税率为1%。
第五条 按税法规定,实行代扣代交零售环节营业税的批发单位,代扣代交营业税的交通、建材、建筑部门等部门和代扣产品税的企业,按代扣代交所在地的适用税率代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六条 生产高税率产品的企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困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给予适当减税照顾。
第七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都依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再向纳税人摊派资金或实物。遇到摊派情况,纳税人有权拒绝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85年1月1日起执行。



1985年3月23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民生工程目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民生工程目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余府办发〔200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新余市民生工程目标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七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七日



新余市民生工程目标管理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新余市委、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大民生工程,建立十大惠民体系,持续推进社会和谐的决定》(余发〔2007〕4号,以下简称《决定》)文件精神,大力发展社会事业,精心组织实施好十大民生工程,加快建立起十大惠民体系,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社会和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市第六次党代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高度关注民生,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求真务实、务求实效,着力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确保实现城乡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全覆盖,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全覆盖,城乡义务教育免学杂费和贫困生资助政策全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覆盖,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注重实效、惠及百姓的原则。严格落实政策,理顺分配关系,让人民群众充分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二是坚持明确责任、激励促进的原则。实行条块结合,客观公正地将责任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三是坚持新增财力向民生工程倾斜的原则。新增财力向农村倾斜、向基层倾斜、向困难群众倾斜、向社会事业倾斜。四是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以政府为主导,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和个人积极开展社会福利和慈善募捐活动,兴办公益事业。

三、实施办法

㈠建立民生工程目标管理责任制。梳理细化《决定》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结合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年度民生工程各项任务指标,层层分解责任,强化工作措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全面完成省、市确定的各项民生工程目标任务。

㈡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和具体实施方案。制定积极的就业再就业政策;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制定被征地农民和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城乡居民大病统筹和救助机制;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义务教育政策;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政策及其它与民生相关政策。各地各部门、单位按照《决定》的总体要求和部署,逐项逐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具体操作办法。

㈢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为副组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文化局、市建设局、市房管局、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人民银行、市编委办、市广电局、市物价局、市交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经贸委、市农办、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信访局、市司法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十大民生工程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十大民生工程总的组织、实施、督查和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就业、养老保险、低保、医疗保险、义务教育、经济适用住房、扶贫、改善城乡居民生活条件和提高人民群众收入、公益文化、公共交通、生态环境、公共安全、财政配套资金等13个专项工作督查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工作督查小组组长,相关职能部门牵头负责,制订年度目标和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将目标分解到各县(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并组织实施。

㈣建立相应的督查机制。各专项工作督查小组要建立各自的督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到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开展检查督查,确保各项民生工程目标顺利完成。

㈤建立工作调度和信息通报制度。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调度会,听取各专项工作督查小组关于民生工程进展情况汇报,交流各地各部门、单位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各地各部门、单位完成目标任务情况进行通报。

㈥在具体操作中,做到严格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确保民生工程的各项实事落实到位,监察和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民生工程资金的监督。

四、民生工程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㈠考核内容

1、组织领导机构是否健全,责任是否明确并落实到人。

2、相关配套政策和具体实施方案制订落实情况。

3、各项考核目标是否及时分解。

4、各项考核目标管理责任完成情况。

5、财政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6、群众民意测评情况。

㈡考核办法

1、考核方法。考核采取自查自评和组织考核相结合,年中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2、分级考核。即一级考核一级。市政府考核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县(区)考核办法由各县(区)自行制定,但确定的考核内容,必须有利于确保全市总体工作目标的实现。

3、年中考核。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每半年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报各专项工作督查小组。在自查的基础上,各专项工作督查小组组织力量,半年对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目标任务完成进度进行检查考核和百姓测评,督促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按期完成责任目标。

4、年终考核。12月底,由各专项工作督查小组组织力量根据考核以及日常检查、各地各部门(单位)自查自评情况、百姓测评情况,评出优、良好、一般、较差等级,并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对考核结果进行确认并对考核公正性进行监督,然后将考核结果提请市领导小组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