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署关于近期期刊出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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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近期期刊出版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新闻出版署关于近期期刊出版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有关单位期刊管理部门、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5月8日,以美国为首的北约悍然对我驻南使馆进行了导弹袭击,造成了我人员伤亡,馆舍严重毁坏。全国各族人民和海外广大同胞对这一暴行义愤填膺,用各种形式表达了强烈抗议和严厉谴责。这些正义活动表明,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不可欺的!连日来,期刊界和全国人民一起
,用实际行动对以美国为首的北约的暴行进行了抗议和揭露。不少期刊在搜集资料,安排选题。为使这方面的宣传有序地进行,特作如下通知:
一、中共中央宣传部于5月8日已经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发《关于强烈谴责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对我驻南使馆进行导弹袭击的宣传报道意见》,请立即请示省级和总政党委宣传部,以准确把握宣传口径。
二、发表揭露和评论以美国为首的北约轰炸我国驻南使馆的暴行的文章要严格把关,把握不准的,报新闻出版局或署转有关部门审定。要注意加快文件运转速度,尽快答复出版单位。要提醒各有关期刊出版单位,不得随意摘编互联网上的信息。
三、请抓紧了解近期当地新闻周刊类期刊和其他一些重要期刊有无此类选题安排。涉及重大选题,要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四、注意事项:
(一)各报刊行政管理和期刊出版单位,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坚决与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一致,严格按照我国政府声明的原则精神和中央宣传部“宣传报道意见”把握宣传口径。
(二)保持清醒头脑。要以大局为重,高度自觉地维护大局稳定,千万不要因期刊宣传报道的失误给大局添乱。对过激行为不要作公开宣传报道。
(三)严格遵守党的宣传纪律和期刊出版的法规、规章,坚持请示报告制度,对重要情况的处理,不得自作主张,各行其是。
(四)各期刊社主要负责同志,要坚守工作岗位,积极主动,沉着冷静,坚持“三审制”,亲自抓好这项工作。



199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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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中府〔2007〕23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中山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行政应诉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政府、市属各职能部门,法律法规授予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三条 市法制局统一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
市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市法制局具体承办。在承办市政府行政诉讼案件时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有关行政机关应予协助。
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由本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相关业务工作机构予以协助,并提供案件涉及的事实、证据和理由等相关材料。
未设立法制工作机构的行政机关,由该机关兼管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行政应诉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出庭应诉。
第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诉。
经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诉。
经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作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应诉。
第六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承担行政应诉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有关应诉手续;
(二)调阅案件的案卷资料并予以审查;
(三)收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证据材料,认真研究并鉴别、筛选须提交的证据材料和依据;
(四)撰写答辩状、代理词等材料;
(五)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行政首长提出停止执行以及自行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建议;
(六)参与诉讼,出庭应诉;
(七)负责行政应诉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行政机关接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应当立即交由法制工作机构对案件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法制工作机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行政机关首长决定,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一)属于行政复议前置,但未经行政复议的;
(二)依法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裁决的;
(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四)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五)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七)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八条 行政机关必须在接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将答辩状、案件证据材料、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有关材料提交人民法院。
法制工作机构应将代拟好的行政诉讼答辩状报本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审批。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案号、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单位印章。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镇政府、市属各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履行出庭应诉职责。
(一)诉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二)案情复杂,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在本市范围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十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其签名并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详细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行政机关变更诉讼代理人或其权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对需要委托律师出庭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可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协调。委托权限仅限于一般代理,同时必须有本机关工作人员参加诉讼活动。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应诉的需要,可决定委托代理人代理下列权限中的一项或者几项:
(一)出庭参加诉讼活动;
(二)承认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三)同意全部或者部分赔偿并进行和解;
(四)上诉或者申请撤回上诉;
(五)申请执行;
(六)其他需要委托的事项。
第十二条 委托代理人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
委托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主动、及时与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联系,反映诉讼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
第十三条 应诉人员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到达指定地点出庭参加庭审活动。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庭的,必须在开庭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第十四条 应诉人员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到人民法院查阅案卷材料,认真做好阅卷笔录。对案内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
第十五条 在诉讼期间,应诉人员如发现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及时提请本机关行政首长作出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的决定一经作出,应及时通知人民法院、原告和有关当事人。
第十六条 在诉讼期间,对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而行政机关认为人民法院的裁定不当的,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或者程序不合法,有上诉必要的,应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
第十八条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行政机关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必须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当事人拒绝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为市政府对其进行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应诉行政机关应当在判决或者裁定送达后的15日内,将结案报告及与判决或者裁定报市法制局备案,结案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争议的事实及理由;
(二)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过程;(三)判决或者裁定的结果;
(四)提出相应的工作建议、意见和措施;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将本机关的行政诉讼工作报市法制局。由市法制局汇总全市行政机关应诉工作情况后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政报 第86期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卷烟销售点摆放“警示牌”和“不向未成年人售烟”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专〔2001〕425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卷烟销售点摆放“警示牌”和“不向未成年人售烟”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
  近年来,未成年人吸烟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国家局在反对未成年人吸烟的问题上态度十分坚决,并已经下发文件,要求做好禁止中小学生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要求全行业各卷烟配送中心、批发网点、卷烟零售商户,都要在柜台的醒目位置摆放警示牌,做到不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在刚刚结束的全国烟草专卖局长(总经理)座谈会上,国家局再次强调要做好摆放“警示牌”和“不向未成年人售烟”的工作。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烟草专卖局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贯彻全国烟草专卖局长(总经理)座谈会议精神,从执行国家法律和关心下一代健康成长的高度,做好摆放“警示牌”和“不向未成年人售烟”的宣传工作,特别要做好广大卷烟零售商户的宣传教育工作,自觉做到不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
  二、各级烟草专卖局要按照规定时间,做好“警示牌”的摆放工作,要把摆放“警示牌”和“不向未成年人售烟”,作为卷烟市场户籍化管理的重要内容,落实到每一个卷烟配送中心、批发网点和零售商户。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做好检查工作。
  三、国家局将于四季度对部分省(区、市)摆放“警示牌”和“不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对工作不到位的省级局将给予通报批评。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