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防办《十堰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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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防办《十堰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防办《十堰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施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发[1997]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驻市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
大中型企业: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加快我市城市建设和人民防空事业的
发展步伐,市政府同意市人防办重新修订的《十堰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施办法
》,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原十政[1991]95号文件同时废止)。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八日

          十堰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施办法

  为了建设现代化城市,提高城市整体防卫能力,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生命和
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湖北省人民政府、省
军区等有关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
法。
  一、充分认识人民防空建设重要性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防范和减轻空袭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
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对于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节约城市日趋紧张的土地资
源,做好新时期人民防空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全市各行各业、全市人民要不断提高国
防意识,自觉地把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工作当作一项重要战略任务来抓,开创我市人
防工作的新局面。
  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
  1、凡在市规划区内新建十层(合十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达三米(合三米) 以上的九层
以下民用建筑,必须利用地下空间建设“满堂红”防空地下室。
  2、凡在市规划区内新建的居民小区、 统建区及九层以下基础理置深度小于三米而建筑
面积在七千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均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防空地下室。
  3、加建超过十层(含十层) 的民用建筑项目按“满堂红”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交纳易地
建设费;增建超过七千平方米的民用建筑,则按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二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交
纳易地建设费。
  4、市规划区内的民用建筑,因建筑面积小或因地形、 地质条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或建成后不能做到平战结合的,由建设单位(产权单位)向市人防部门交纳人防统建费。
  三、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要求及标准
  1、凡在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经人防部门审定必须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 设计单
位必须按防空地下室规范及标准,独立专章、分扩初、施工图两阶段进行设计出图。
  2、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依照人防部门审核的施工图组织施工, 不得随意变
更。需要变更的,需经人防部门同意认可。
  3、对应建而未建或不能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304号
文件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执行,即:
  (1)、凡在市规划区内新建或加建十层(含十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达三米(含三米) 以
上的九层以下民用建筑,由建设单位向市人防部门以应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的面积按每
平方米 1OOO元的标准交纳易地建设费。
  (2)、凡在市规划区内新建的居民小区、 统建住宅及新建成增建面积在七千平方米以上
的民用建筑,由建设单位向人防部门均按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二防空地下室面积,以每平方米
1OOO元交纳易地建设费。
  (3)、凡在市规划区内新建九层以下,基层埋置深度小于三米, 而建筑面积不超过七千
平方米的其它民用建筑项目,由建设单位向人防部门按总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 14 元标准,
交纳人防统建费。
  (4)、经审定自行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为确保按图施工和工程质量, 建设
单位应向人防部门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以每平方米5OO元的标准交纳人防工程保证金, 人
防部门视工程进度和质量分次返回。
  4、人防部门所收取的各项统建费必须纳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执行财政专款储存, 为
人防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不得挪用。并接受计划、财政、审计、规划等部门监督。
  四、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办理审批程序
  1、在市规划区内新建或加建民用建筑项目,在规划部门报建项目方案的同时, 必须在
市人防部门填写建设登记表,并持人防部门登记表,规划部门方才接受报建方案。
  2、经人防部门审定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必须分扩初、 施工图两
阶段,送全套图纸报人防部门审核送审。
  3、建设项目到规划部门办理红线图和施工许可证之前, 由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施工图
纸申报市人防部门进行审查,由人防部门提出项目审定意见后,规划部门方能办理有关建设
手续。
  4、办理建设项目手续时,人防部门派专人会同规划实行一条龙办公, 在各自的职责范
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并由规划部门把关收取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5、人防、规划部门要对所有民用建筑项目严格把关, 不得有任何理由减免收取易地建
设费。
  五、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监督与管理
  1、人防部门要切实加大结建工作力度,发挥人防工程稽查队伍职能作用, 并根据《人
民防空法》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和监督指导。
  2、人防部门要对建设项目中的防空地下室进行有效地跟踪检查监督和指导。 工程竣工
后,建设单位必须书面通知人防部门会同规划、设计、消防、建管等部门共同组织验收,未
经人防部门验收认定,建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手续。
  3、人防部门要认真对所有开、竣工民用建筑项目进行全面清查,市计委、建委、 规划
等部门积极配合,抓好漏建的补建工作和完善管理手续。
  4、 对违反国家人民防空有关规定或不能按照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规定执行的单位和个
人,人防主管部门将按职责,依据人民防空法法律责任予以处罚。
  5、人防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其它违法、 失职行为给工
作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依据人民防空法法律予以处罚。并接受社会监督。
  六、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元月一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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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


关于印发《山东省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




为改善投资环境,更好地吸收外商投资,引进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出口创汇,发展我省经济,现将《山东省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措施》印发给你们,望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条件的通知》(国发[1986]76号)和《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
的规定》(国发[1986]95号)一并贯彻执行。

山东省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措施
第一条 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降低中方职工的劳务费用。中方职工的实得工资仍按当地同行业职工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二十至百分之一百五十的规定办理。除按照国家规定支付或者提取中方职工的劳动保险、福利费用和住房补助基金外,免缴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所提住
房补助基金留企业,用于解决本企业职工的住房困难。
第二条 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场地使用费,凡开发费和使用费综合计收的地区,为每年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凡开发费一次性计收或者上述企业自行开发场地的地区,使用费最高为每年每平方米三元。对先进技术企业,经企业所在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可免
收场地使用费五年,对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占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企业,可免收场地使用费五年。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基础设施费,只收增容的实际工程费。
第三条 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优先提供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气、热、运输条件和通信设施,按照当地国营企业收费标准计收费用。对上述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物资,凡我省能够供应的,按照合理价格优先供应。供应不足的,可由企业组织进口解决。
第四条 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前款条件的,减按百分之十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产品出口企业,免缴
地方所得税七年。
第五条 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类企业自投产获利的年度起,免缴地方所得税八年。
第六条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
第七条 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税款。经营期不足五年撤出该项投资的,应当缴回已退的企业所得税和地
方所得税税款。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产品,除原油、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产品外,免征工商统一税。
第九条 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不以现汇形式汇出,而用于购买我省的产品替代时,在同等价格、质量要求条件下,优先供应。这部分产品出口免征工商统一税。
第十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是举办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为了解决其外汇平衡问题,可以实行综合补偿的办法。经批准,外国投资者可将获得的利润人民币,用于购买我省外贸出口计划外或者完成收购计划后的产品出口。这部分产品出口免征工商统一税。
第十一条 对先进技术企业,凡近期内外汇不能平衡的,可由省和企业所在市、地拨出部分外汇调剂解决。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在外汇管理部门监管下,相互调剂外汇余缺。
第十二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项目,按照合同规定的年限,作为重点项目予以保证。其工程施工、建筑费用,按照省内同行业国营企业收费标准计收费用。
第十三条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实行固定资产递减余额折旧法。所提折旧费可用于归还技措贷款。余额折旧率规定为:建筑物百分之十五,机械设备百分之二十,交通工具和电子仪表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余额落到原值的百分十,则停止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
第十四条 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外方职员,在山东省境内因公出差,其食宿、交通(包括飞机、火车)和邮电的收费标准与国内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可以用人民币缴纳费用。有关企业和单位,可凭外商投资企业介绍信或本人在合营企业的工作证,给予优惠待遇。到省外因公出差,上
述各项费用由企业按照财务规定予以核销。
第十五条 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使的自主权。企业有权依照合同、章程制定本企业的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计划;有权建立适合本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及其他经营管理制度,决定本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财务收支预算;有权对不属于国家定价的产品自主定价;有权确
定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制定津贴、奖惩制度;有权招聘、招收、辞退或者开除职工,但须向当地劳动部门备案;有权确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聘用或者辞退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有权拒付对企业的乱摊派和不合理负担。
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举办的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6年11月13日

关于做好人社系统承担的2010年度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做好人社系统承担的2010年度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在2010年全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暨省部级领导干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专题研讨班上,李克强副总理作了重要讲话,国务院医改办与各省政府签订了2010年医改目标责任书。各级人社部门要坚持保基本、建机制、可持续的原则,巩固和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等成果,落实提高保障水平等各项政策措施,着力创新完善经办管理服务、加强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基金监管的体制机制,推进城乡统筹、市级统筹和门诊统筹。为切实贯彻落实李克强副总理讲话精神,全面完成《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中涉及我部职能的各项任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巩固和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一)努力完成扩面任务。要摸清底数,分解指标,将参保扩面列入各级政府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采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提高医疗保障的知晓率。要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服务平台的作用,通过分片包干等办法,将扩面任务落实到人,确保任务完成。已完成扩面任务的省份要再接再厉,争取将更多的人纳入医保。

  (二)着力解决重点人群的参保问题。各省要在将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职工医保的基础上,就如何统筹解决其他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障问题对所属统筹地区提出工作要求,并制订考核方案,力争年底前将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与企业脱钩。将选择参保政策落到实处,加大力度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等人群参保。

  (三)探索建立引导连续参保的长效机制。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创新,采取缴费和待遇挂钩等方式,促进连续参保。加强基层社会保障平台建设,把服务网络延伸到街道、乡镇,并充分发挥社区、就业管理部门、学校等单位的作用,制订适应全民医保要求的全面、便利的参保登记办法。要探索发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作用,为参保人代扣代缴医疗保险费。

  二、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一)落实新医改各项提待政策。各省要统筹安排,分类指导,注重均衡不同统筹地区、不同参保人群的待遇水平,着力促进社会公平。要充分利用财政提高居民医保补助标准的有利时机,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优先解决提高参保居民的住院待遇标准。要根据各地实际,逐步将符合条件的治疗性康复项目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二)进一步提高住院保障水平。原则上各地居民医保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特别是二级以下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要达到60%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要达到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财政补助水平分两年到位的地区,可以在2011年完成提待指标,但今年要出台相关政策。在整体提高住院待遇水平的同时,要重点向困难人群和大病患者倾斜,切实减轻他们的医疗费用负担。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

  (三)积极稳妥推进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工作。各省要从实际出发,按照国务院医改办的要求确定本省开展门诊统筹的地区,指导地方做好方案,不单建基金,不建个人账户,探索适宜的管理方法,确保基金安全。要坚持基本保障,避免变成福利补偿;坚持从人民群众反映负担较重的多发病、慢性病起步,逐步扩大支付范围;坚持依托基层医疗卫生资源,引导参保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

  三、加强医疗服务管理

(一)完善付费方式。积极发挥医保在医疗服务监管中的主导作用。从基本国情和当地实际出发,在认真总结过去付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转变单一付费方式,积极探索完善按人头、按病种、按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通过改革付费方式,实现机制转换,充分发挥医保付费方式在引导和监管医疗服务行为上的机制效应,激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在实行其他付费方式时,要根据当地以往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水平进行测算,通过谈判的方式合理确定支付标准。积极探索不同付费方式下的医疗服务监管重点,应要求有关部门和机构制定相应的临床诊疗路径、出入院标准等服务质量标准。通过严格协议管理,既要以机制转换解决按项目付费条件下的多检查、多开药、开贵药问题,也要防止其他付费方式下分解住院、分解处方或降低医疗服务质量的现象,切实维护参保人的权益。

  (二)引导利用基层医疗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纳入定点范围,促进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医疗机构公平竞争。帮助基层医疗机构完善管理,将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尽可能地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提高医保基金对定点基层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引导参保人员充分利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并逐步探索完善基层医疗机构和医院双向转诊办法。

  (三)做好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各省要做好本省新版《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调整发布工作,及时调整更新药品信息数据库,确保新版药品目录按时顺利实施以及基本药物的报销,基本药物报销比例应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四)探索建立谈判机制。探索建立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和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通过协商谈判,选择质量好、价格合理的产品或服务,有效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参与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制定,通过与定点医疗机构协商谈判,合理确定费用标准、服务内容、考核指标等各项标准。

  四、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一)明确医保基金性质。医保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切实用于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各地要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大力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促进基本药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但不得改变医保基金的性质和用途,不得用医保基金直接补助或变相补助医疗机构实行零差率后减少的收入。

  (二)实行收支预算管理。落实《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精神,与建立医保基金风险预警制度相结合,实现基金平衡的动态调控,进一步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统筹地区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在6至9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的,应当编制基金平衡预算;超过15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的,当年可编制赤字预算;低于3个月或出现当期收不抵支的,要认真查找原因,通过加强支出管理、改革结算方式、调整费率等方法,合理控制费用增长,保证基金收支平衡。同时做好实施“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对医保基金影响的评估工作。

  (三)提高统筹层次。按照统一缴费和待遇政策、基金统筹调剂使用、统一经办管理流程、统一管理服务网络的要求,促进县级统筹向市级统筹过渡。同时充分发挥县级经办机构在医疗保险筹资和管理中的作用,处理好扩大就医范围与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关系。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建立省级医疗保险基金调剂金,逐步实现省级统筹。

(四)确保基金安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新农合的地区,要做好移交前的基金审核工作,移交后要加强基金监管,确保新农合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确保不降低参合人员待遇。探索委托有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经办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地区,在委托过程中要保证基金安全,涉及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信息管理等工作不得委托。组织做好医保基金专项稽查工作,加大对医疗机构骗保行为的惩处力度,探索建立日常审核、重点监控、问题调查与反欺诈联动的工作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医保基金管理使用风险。

  五、改进医疗保险经办服务

  (一)努力实现医疗费用即时结算。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参保人员住院费用除个人应付部分外全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门诊费用根据各地个人账户和门诊统筹的相关规定,也要努力实现直接结算。探索通过经办机构拨付周转金或预付医疗费用等办法,逐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病人收取住院押金的数额,要求对医保基金支付部分原则上不再收取押金,切实减轻参保人员的负担。全面推进生育医疗费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探索按病种付费,杜绝将医疗费包干发放给个人的做法,做到在规定的范围内个人不负担医疗费。

  (二)做好异地就医医疗服务管理和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加快推进省内联网结算,解决参保人员同省跨市异地就医问题;建立区域协作机制,解决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问题。实施方案要报送部社保中心备案。经办机构要指定窗口、指定专人,明确流程,加强沟通协调,做好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三)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要根据全民医保和新医改各项政策落实需求,结合“金保工程”建设,加快完善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将信息网络向街道、社区延伸,实现与定点医疗机构数据信息实时交换,为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和医疗费用结算提供便捷服务。按照“一卡多用、全国通用”的要求,加快发行全国统一规范的社会保障卡,实现参保人员持卡就医、即时结算。已经有医保卡的地区,要逐步向全国统一规范的社会保障卡过渡。

  六、其他相关改革

  (一)推进和完善聘用制度。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签订率应达到90%以上。在岗位空缺时,要通过公开招聘或者竞聘上岗方式择优聘用人员。抓好聘用合同的日常管理,实现人员能进能出,能上能下。要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建立健全考核办法,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人员岗位、收入分配以及解聘续聘的基本依据,切实做到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二)认真做好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施工作。各地要抓紧推进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施工作。年内基本完成公立医院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80%,医、药、护、技各职种应根据时间工作需要,结合有关标准和规定科学设置。

  (三)落实绩效工资政策。各省(除西藏外)要在6月底前将本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报相关部门备案,确保年底前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和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基本兑现到位。其他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要结合本地基本药物制度推进进度,在确保平稳实施的基础上,由各地政府统筹考虑,尽早实施,并从2009年10月1日起兑现。

  (四)配合做好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的启动实施工作。开展全科方向、专科方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根据岗位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大力开展医疗卫生人才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鼓励和引导医疗卫生人才到基层服务,健全基层医疗卫生人才使用机制。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