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保护森林铁路安全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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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保护森林铁路安全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令 第84号


1997年12月15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保护森林铁路安全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保护森森铁路安全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八条修改为:“各级工商、物资、供销和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废旧物资收购站(点)的监督管理。森林铁路的废旧金属由物资部门的金属回收公司和供销部门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凭森林铁路管理部门出具的准售证明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收购。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保护森林铁路安全的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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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财政部对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统筹问题的批复

劳动部 财政部


劳动部、财政部对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统筹问题的批复
劳动部、财政部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你公司的《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统筹试行办法》(〔93〕中色人函字第0215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问题的批复》(国函〔1993〕149号)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自1994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统筹试行办法》,对直属单位的职工养老保障费用试行系统统筹,待条件成熟后纳入全国统筹。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并向劳动部、财政部报告有关情况。
二、1994年核定你公司直属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比例为23.5%。中央调剂金的征集时间和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三、有关养老保险基金的移交问题,请按劳动部、财政部《关于铁道部等五部门直属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92〕20号)精神执行。



1994年5月26日

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998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引 言
1.本准则规范企业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本准则不涉及中止营业。

定 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指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事项。
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指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

调整事项
4.资产负债表日后获得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的有关金额作出重新估计,应当作为调整事项,据此对资产负债表日所反映的收入、费用、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进行调整。
以下是调整事项的例子:
(1)已证实资产发生了减损;
(2)销售退回;
(3)已确定获得或支付的赔偿。
5.资产负债表日后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中与财务报告所属期间有关的利润分配(其中分配方案中的股票股利应当作为非调整事项),也应当作为调整事项。

非调整事项
6.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才发生或存在的事项,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但如不加以说明,将会影响财务报告作用者作出正确估计和决策,这类事项应当作为非调整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以下是非调整事项的例子:
(1)股票和债券的发行;
(2)对一个企业的巨额投资;
(3)自然灾害导致的资产损失;
(4)外汇汇率发生较大变动。
7.非调整事项,应说明其内容、估计其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如无法作出估计,应说明其原因。

附则:
8.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9.本准则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