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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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锡政发〔2005〕115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于2005年4月21日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无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使市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以及市政府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省委和省政府、市委的决策部署,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上级领导机关的决定,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实行政务公开,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全面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对省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六、市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各办公室主任。
  七、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八、市长或由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九、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等活动。
  十、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配置副秘书长若干名,在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的领导下,按分工联系和协调相关工作。
  十一、市政府序列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各办公室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切实改进领导经济工作的方式方法,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鼓励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的政策规章,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与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十七、市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不断优化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地方性法规议案和规章、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九、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研究或者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法律分析和专家或者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市(县)、区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当通过社会公示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存在争议的,主管部门在提交建议时,应当向市政府一并提交争议各方的论点和理由。
  二十、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当对建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基层单位、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布局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二十二、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规章草案、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重要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二十三、各地、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及时跟踪、反馈并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适时作出通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依法行政
  二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增强法制观念,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五、市政府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和地方立法规划,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推进政府规章的立改废工作,确保地方性法规议案和规章的质量。
  二十六、市政府应当于每年年底确定下一年度地方性法规建议项目和市政府规章计划项目。具体项目由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根据各机关建议,经过调研论证后,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二十七、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规章草案,可以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起草,也可以委托专家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负责起草,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进行审核。必要时也可以由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直接起草。规章的立法解释由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承办,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二十八、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方针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决定、命令。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九、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健全快捷、便民、透明、高效的行政审批机制,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探索建立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机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行政监督
  三十、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规章;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各部门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接受同级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行政执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二、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及时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
  三十四、市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市政府为被告或者为被申请人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由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承办,相关职能部门协办。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要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要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六、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各办公室主任组成。必要时可请各市(县)、区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省市双重领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市委各有关部门、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负责人,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人以及无党派人士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或由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 一 ) 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文件、指示、决定;
  ( 二 ) 传达贯彻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定、决议;
  ( 三 ) 通报情况,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 四 ) 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市政府全体会议确定的工作部署和讨论的重大问题,市政府办公室应做好有关事项的落实、催办和督办工作。
  三十八、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或由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 一 ) 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 二 ) 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 三 ) 讨论通过向上级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 四 ) 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 五 ) 听取市长、副市长和各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 六 ) 讨论决定各地、各部门请示解决或须由市政府批准的重要事项;
  ( 七 ) 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三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或由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确定。凡确定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有关部门应事先做好准备。涉及几个部门的问题,主办或牵头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会商后形成统一的意见。主办部门协调有困难的,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进行协调,形成书面材料,由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讨论的议题由主办牵头部门的负责人或分管副秘书长汇报,必要时也可由分管副市长汇报。有争议的、事先未协调好的和没有具体解决方案的议题,不得提交常务会议讨论。需提请市委常委会研究确定的问题,分管副市长应作好汇报的准备。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四十、市政府领导同志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须向市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市长请假。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上述会议的,须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并委派其他负责人参加。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一、市政府根据需要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
  四十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或由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长或副市长签发,如涉及政策调整、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资金安排、重大项目等事项的,须经市长签发。各有关部门对会议纪要的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作出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对会议纪要的执行情况要进行检查、催办、督查和反馈。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或副市长审定。
  四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各市(县)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出席。全市性会议应尽量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全市性会议,须报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报市长批准。
  第八章 公文审批
  四十四、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公文制发应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明显不符合规定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一律退回报文单位。
  四十五、市政府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属于市政府部门分管的工作,需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行文时,由部门代拟稿;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时,由一个部门牵头,共同起草。公文内容应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相符,与市委、市政府的相关文件精神相符,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相符。
  四十六、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十七、各市(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一律送市政府办公室,并附送电子文档,统一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十八、公文审批按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各市(县)、区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领导同志分工呈批。
  四十九、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五十、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签发。
  五十一、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送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由秘书长复审后,经分管副市长会签,报市长签发。
  五十二、各市(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报送市政府的公文,由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外,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请示、报告,应当报送市政府,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市政府领导同志不直接在直送文件上批示。
  五十三、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不以市政府名义发文或经市政府办公室转发。需要部门之间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除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向市(县)、区政府发文,也不能要求市(县)、区政府报文。
  五十四、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提高公文办理的质量和效率。对市政府批办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各部门、各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报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提出本部门初步意见,在 10 个工作日内回复;需要主办部门会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应迅速组织调查论证,并在30个工作日内上报结果。特急、紧急的公文,以市政府明确的办理时限为准。
  对交办的人民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负责地予以办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答复。
  五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办理公文时,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与有关部门会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部门之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负责同志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经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与协办部门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政府协调、裁定。
  第九章 作风纪律
  五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经济、社会、科技发展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文化、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
  五十七、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不要地方负责人到辖区分界处迎送;不吃请,不收礼。各部门负责人在市内出差,照此原则执行。
  五十八、市政府领导同志的主要活动实行一周一报的预报制度。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和地方召开的会议及其他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领导同志参加,各部门和地方应当事先报告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酌情统筹安排。
  五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六十、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要从严掌握。确实需要的,报经秘书长审定。
  六十一、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市(县)、区的重要活动和信息,重大事故和突发事件,部、省级领导 ( 包括同级的离退休干部 ) 、本省省级机关各部门主要领导、外省省辖市主要领导以及国内外知名人士等重要宾客来锡工作或活动的信息,要及时、迅速、准确地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
  六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六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四、副市长、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经同意后,应把出差、休假的时间、地点及联系电话等有关事项告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和各市(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离锡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经同意后,由各地、各部门的办公室,把外出的事由、时间、地点报市政府办公室。
  六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各地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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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正当性

龙 峥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予以补偿,而对其犯罪行为给予当事人造成的间接损失一律不予赔偿,而加害方给被害方造成的精神损害、名誉权损害等均不能得到救济,虽然法律对间接损失不予赔偿早已定论,但学术界对因犯罪行为引起的非直接损害,特别是精神损害是否予以支持仍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对间接损害是否赔偿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当在客观的基础上加以具体分析,目前我国实践中的做法值得商?亍?br>
从犯罪行为的本质来看,与民事侵权之间并不存在严格的界限,其仅仅是一种社会危害更大的侵权行为,本质与普通侵权行为无异,但与普通侵权行为主要侵害公民个人权益不同的是,犯罪行为不仅对当事人个人的权益加以侵害,同时还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侵害,具有双重加害性,对于犯罪人的加害行为本身,我们通常运用公权力予以约束,有效的遏制了犯罪行为的产生和发展,而对于犯罪行为的结果,即被害人和权利的保护往往是当事人自己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和另行民事诉讼加以救济,与公权力打击犯罪具有强制性不同,私权利的救济更多具有请求权的性质,此时更需要国家完善立法予以保障。

相对于对犯罪人刑法的制裁,保护被侵害方的合法权益也应提高到同等的位置,如果单单注重刑罚的惩罚性,而忽视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显然有违法律的基本精神,犯罪行为往往会给被害方带来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双重侵害,其中物质损害固然重要,但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侵害同样重要,甚至有可能大于物质损害,犯罪行为给被侵害人造成的心理阴影往往会伴随其一生,普通的民事侵权行为尚可得到救济,更何况是危害性更大的犯罪行为呢?有些学者认为,对罪犯进行刑事处罚是对其行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进行压制,作为一种制裁而言已经相当严厉,若对其在施以精神民事赔偿,则可能构成另一种形式的处罚,从而对犯罪人造成双重处罚,有处罚过重的嫌疑,侵害了犯罪人的权益,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我们以前的思维定式总是固定在打击犯罪,消除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为对犯罪最好的限制措施是对其加以刑事处罚,而忽视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在实践中,罪犯被绳之于法,而被害人索赔无门的情形也时有出现,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实际上是正义与自由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我们往往会乐于深究案件的本源,而忽略对被侵害群里的保护,解决这种现况的办法之一是完善立法,可以参照民事侵权赔偿的规定,细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容,尽快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到赔偿体系中,其次是转变固有观念,在注重刑罚的同时,采取切实手段维护被害人的权益。

综上,笔者认为应尽快将刑事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到法律保障中,这样无论对于维护司法正义,还是构建法治社会都是十分必要的。


依法律师事务所(原天津第一律师事务所) 龙峥

电话:23320039

手机:13752037481

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市[2009]10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尽快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管理制度,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责任,保障岩土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六月十日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为顺利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管理制度,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责任,保障岩土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对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实施时间及范围

  (一)自2009年9月1日起,凡《工程勘察资质标准》规定的甲级、乙级岩土工程项目,统一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制度。

  (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规定的丙级岩土工程项目是否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制度,由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二、执业范围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可在下列范围内开展执业工作:

  (一)岩土工程勘察。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岩土工程勘察、工程地质勘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环境岩土工程勘察、固体废弃物堆填勘察、地质灾害与防治勘察、地震工程勘察。

  (二)岩土工程设计。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地基基础设计、岩土加固与改良设计、边坡与支护工程设计、开挖与填方工程设计、地质灾害防治设计、地下水控制设计(包括施工降水、隔水、回灌设计及工程抗浮措施设计等)、土工结构设计、环境岩土工程设计、地下空间开发岩土工程设计以及与岩土工程、环境岩土工程相关其它技术设计。

  (三)岩土工程检验、监测的分析与评价。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地基基础工程、岩土加固与改良工程、边坡与支护工程、开挖与填方工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土工构筑物工程、环境岩土工程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工程的施工、使用阶段相关岩土工程质量检验及工程性状监测;地下水水位、水压力、水质、水量等的监测;建设工程对建设场地周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基础设施、边坡等的环境影响监测;其它岩土工程治理质量检验与工程性状监测。

  (四)岩土工程咨询。上述各类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检验、监测等方面的相关咨询;岩土工程、环境岩土工程专项研究、论证和优化;施工图文件审查;岩土工程、环境岩土工程项目管理咨询;岩土工程、环境岩土工程风险管理咨询;岩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析;岩土工程、环境岩土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编制与审查;岩土工程、环境岩土工程项目投标文件审查。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岩土工程专业规定的其它业务。

  三、执业管理

  (一)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必须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检测、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方能执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名义从事岩土工程及相关业务活动。

  (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可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以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名义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相关执业活动。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当与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不符时,个人执业范围应服从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

  (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制度不实行代审、代签制度。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甲、乙级岩土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须由本单位聘用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承担。

  (四)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应在规定的技术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以下统称“签章”)。凡未经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的技术文件,不得作为岩土工程项目实施的依据。

  (五)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签章的有关技术文件按照“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文件目录(试行)”(详见附件1)的要求执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文件补充目录。

  (六)勘察设计单位内部质量管理可继续采用国家推行和单位现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实行法人负责的技术管理责任制。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承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对其签章技术文件的技术质量负责。

  (七)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在执业过程中,应及时、独立地在规定的岩土工程技术文件上签章,有权拒绝在不合格或有弄虚作假内容的技术文件上签章。聘用单位不得强迫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在工程技术文件上签章。

  (八)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本人保管和使用,其聘用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代为保管。

  (九)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在注册有效期内完成的主要项目须填写《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登记表》(详见附件2),在申请延续注册时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十)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在注册有效期内调离聘用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注册后方可执业。

  (十一)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岁。对超过70岁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部门原则上不再办理延续注册手续。个别年龄达到70岁,但身体状况良好、能完全胜任工作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继续受聘执业。

  (十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办理退休手续后,可受聘于一个单位继续执业。受聘于原单位的,原执业印章继续有效;受聘于其它单位的,须提供退休证明和同新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并办理变更注册后方可执业。

  (十三)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十四)执业管理其它有关规定按照《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执行。

  四、过渡期有关规定

  为稳妥推进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管理制度的实施,自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期间,可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勘察设计单位从事的甲级、乙级岩土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审核人或审定人等岗位中,至少须有1人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并在规定的技术文件上签章。

  (二)暂未聘用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但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可与能满足单位资质与个人注册执业资格要求的单位(以下简称“协作单位”)签订《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人员外聘协议书》(以下简称《外聘协议书》),由协作单位指派其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对相关岩土工程项目进行执业活动。外聘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不得以个人名义与外聘单位签订《外聘协议书》。

  凡规定的技术文件须经协作单位指派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后方可生效和交付。上述项目在提交技术成果文件时,应同时提交《外聘协议书》复印件。

聘用单位必须依法从事建设工程活动,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岩土工程项目的质量负责,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对其签章的岩土工程项目承担执业责任。

  (三)对于已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规定配备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在资质审核时可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数量要求进行认定。首次申请资质、增项资质和升级资质的单位,须满足《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个人注册执业人员标准条件。

  附件:1.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文件目录(试行)

     2.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登记表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jzsc/200906/P020090618520437349425.doc
附件1: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文件目录(试行)

一、岩土工程勘察
1.岩土工程勘察成果报告书责任页;
2.岩土工程勘察补充、变更成果报告(文件)责任页。
二、岩土工程设计
1.岩土工程设计文件责任页及其设计图纸的责任栏;
2.规定签字的岩土工程设计变更文件责任页。
三、岩土工程咨询
1.项目咨询报告书责任页;
2.施工图审查报告书责任页。
四、岩土工程检验、监测的分析与评价
1.岩土工程检验与监测分析评价报告书责任页;
2.岩土工程检验与监测分析评价补充报告责任页。

注:1.本附件1所称“责任页”是指盖有成果交付单位勘察文件专用章并有相关主要责任人签章的专页。
2.其中岩土工程设计文件已有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字的,可不需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字。
3.按委托合同仅提供勘探、检测、监测数据资料,但不承担分析、评价、建议责任的项目技术成果,可不需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