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进行鲁北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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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进行鲁北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3]324号




关于同意进行鲁北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的复函
滨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鲁北企业集团建立鲁北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山东鲁北企业集团建立鲁北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规划,符合循环经济发展战略,符合绿色化工发展潮流,对山东生态省建设、化工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工业化模式,具有示范意义。同意在你市鲁北企业集团公司现企业占地范围内建设鲁北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

  二、园区建设应以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理论为指导,根据鲁北生态工业系统特点和区域可持续发展要求,以稳定农业化工、优化海洋化工、扩充氯碱化工、延伸煤化工、培植精细化工为产业发展方向,提升管理水平。通过重点项目的建设,强化系统关联,优化系统结构,提高系统稳定度,通过各系统之间产品或废物交换形成工业生态链(网),使园区内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实现产品结构最优化、总量扩张最大化,达到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的统一,最终成为企业类型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三、关于园区今后发展方向提到的林纸一体化问题,考虑到当地水资源紧缺、且造纸工业耗水量大的实际情况,不宜纳入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范畴。

  四、请你市加强对园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抓紧组织实施园区规划,落实促进园区建设和发展的各项政策,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推动园区建设。

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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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04年)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营口开发区管委会,营口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营口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八日

营口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第十三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
   市长助理参加市政府组成人员的会议和活动。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助理协助市长或副市长工作。
   七、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业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工作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分管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业务会议,对分管工作作出决定。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市长出国访问和出市执行公务期间,由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以下简称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十一、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行政措施。
   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十八、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充分听取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专家学者和人民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经过充分研究论证。涉及各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可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市政府应加强法制工作,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二十四、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及国家、省、市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五、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二十六、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简化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
   二十七、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八、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九、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备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对市政府及其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实际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认真解决。
   三十三、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自觉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市政府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运用有效载体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工作效能
   三十四、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全市形势和工作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五、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安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适时进行通报。
   三十六、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各位副市长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市长全权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市政府原则上明确由一位副市长牵头负责,相关副市长配合。属于市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明确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三十七、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对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各阶段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业务会议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党组会议由市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主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方针、政策和指示,讨论研究贯彻实施意见;
   (二)推荐、提名、奖惩重要干部;
   (三)开展党内民主生活;
   (四)需要由市政府党组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政府党组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季度初,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非中共党员副市长列席会议。
   四十、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全体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二)讨论经济形势、重要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直属机构及中省直驻营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部门名单,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
   四十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部署和决定,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讨论决定上报省政府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需要报告市委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通过提请市人代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重要报告;
   (五)研究部署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
   (六)讨论决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重大投资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和财政预算、决算等;
   (七)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和重要行政措施;
   (八)分析经济形势,讨论研究市政府全面工作;
   (九)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十)讨论市政府的机构设置、职能界定和市政府非常设机构的成立、调整、撤销;
   (十一)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授予集体、个人荣誉称号和表彰决定;
   (十二)通报和讨论决定市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请有关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县(市)区政府及部门名单,由秘书长审定。
   四十二、市政府业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布置市政府有关工作,研究、处理各自分工范围内的有关问题。
   特殊情况,副秘书长受市长、副市长委托可主持召开市政府业务会议。
   市政府业务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可根据会议内容安排有关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
   四十三、市政府党组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党组书记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提出,市政府办公室收集、汇总,经秘书长审核,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特殊情况由市长直接决定会议议题。
   市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确定后,由提出议题的县(市)区政府、部门和单位准备汇报材料,并于会前3天按要求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于会前1—2天分送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
   市政府业务会议议题由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确定,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或市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四十四、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业务会议均作会议记录。
   市政府党组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报秘书长审核,提请党组书记或副书记签发。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报秘书长审核,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市政府业务会议确须发纪要的,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报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由主持市政府业务会议的领导同志签发。副秘书长受市长、副市长委托主持召开的市政府业务会议确须发纪要的,会议纪要经副秘书长审核后,由委托的市长、副市长签发。
   会议讨论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一般须经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审定。
   四十五、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业务会议的议定事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并按要求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落实情况。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促检查。
   四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应准时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需要参加的市政府其他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须事前向召集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请假。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一般不得带随员参加,有关部门要做好会场的安全保密工作。
   四十七、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各部门建议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除特殊紧急情况外,须提前7天向市政府请示,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报秘书长审阅后,由分管副市长或市长审定。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承接全国、全省性会议,应提前5天向市政府请示,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秘书长并分管副市长审阅,由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不得召开要求其他部门和县(市)区领导同志参加的全市性大会;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本系统范围内的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
   四十八、市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和以市政府名义由部门召开的会议,会议承办单位要在会议结束1周内将会议材料整理立卷,送交市政府办公室(档案室)存档。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九、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在公文处理中,要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市政府关于公文报送的有关规定,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一律送交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得将需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不得越级行文。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上报市政府的公文,均应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注明签发人。
   五十、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上报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报,涉及重大事项的公文,由常务副市长审阅后报市长审批。市政府领导同志按照分工和权限审批公文。
   五十一、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请求解决具体问题的公文,属市政府权限的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涉及有关部门,且部门间有分歧意见的,主办部门应主动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根据,提出办理建议。属市政府部门职权的,应按部门职权范围直接报送有关主管部门解决。有关主管部门要主动与请求部门协商研究解决意见。
   五十二、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对市政府交办的各类公文,一般要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办理结果;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承办部门应及时说明原因并通报进展情况。
   五十三、市政府各部门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涉及其他地区或部门的问题,主办部门应事先与有关地区或部门会签,并将会签意见及其采纳情况说明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有关部门一般应在收到会签文件5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
   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属于几个部门的事务,应由有关部门联合发文。
   五十四、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省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审签,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审签。向市人大报告某一方面的工作由分管副市长审定。
   市政府报送市委的文件,经分管副市长审阅后,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签发。
   五十五、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文件,经副市长审阅后,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涉及市政府工作的,由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其中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须经有关副市长签署意见,重要的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五十六、以市政府名义发送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公函,一般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应经有关副市长签署意见,重要事项,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五十七、凡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需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行文的各类议题,须事先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按公文送审程序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由市长或会议指定的领导同志签发。
   五十八、市政府各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要以正式文件连同有关材料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审定同意或经分管副市长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会议讨论意见,对规范性文件修改后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复核后报请秘书长审阅后,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五十九、市政府文件宜于公布的,经市政府秘书长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布。以市政府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在《营口日报》等媒体上公布。
   六十、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章 作风纪律
   六十一、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省内及全市经济、社会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社会、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六十二、市政府及其各部门的领导同志要坚持调查研究制度,通过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不搞迎送,不吃请,不收礼。
   六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各地区、各部门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六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省、市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六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各项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按组织程序提出,在市政府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对外发表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或者发表未经市政府研究的重大或敏感问题意见,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七、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离营出访、出差,应事先报告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离营出访、出差应事先报告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
   六十八、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有关单位和下属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贻误工作并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一章 附则
   六十九、受省政府工作部门和市政府双重领导的机构,比照市政府工作部门执行本规则。
   七十、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的通知
1994年10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
为严肃结算纪律,纠正违规违纪行为,维护正常的结算秩序,现将《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严肃结算纪律,维护正常的结算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银行(包括城乡信用社,下同)、单位和个人违反银行结算制度行为的处罚。
第三条 各级人民银行和各银行的管理行有权依照本规定,对违反银行结算制度的所辖所属银行、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办理结算业务的银行有权依照本规定,对违反银行结算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四条 对违反银行结算制度的银行、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可根据其行为性质及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计扣赔偿金或赔款;
(二)罚息;
(三)罚款;
(四)没收非法所得;
(五)警告;
(六)通报批评;
(七)停止使用有关的结算方式;
(八)停止办理部分直至全部结算业务。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五条 单位违反《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责令其限期撤销帐户,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第六条 单位出租、转让帐户,除责令其纠正外,按帐户出租、转让发生的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罚款,并没收出租帐户的非法所得。
第七条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罚款;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兑申请人未能足额交存票款,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按每天万分之五计收罚息。
第八条 存款人签发空头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罚款。对屡次签发的,应根据情节同时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停止其向收款人签发支票。
第九条 收款单位对同一付款单位发货托收累计三次收不回货款的,银行应暂停其向该付款单位办理托收;付款单位违反规定无理拒付,对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累计三次提出无理拒付,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第十条 付款单位到期无款支付,逾期不退回托收承付有关单证的,按照应付的结算金额对其处以每天万分之五但不低于50元罚款,并暂停其向外办理结算业务。付款人对托收承付逾期付款的,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每天万分之五计扣赔偿金。
第十一条 银行未按照规定对违反结算制度的单位、个人进行经济处罚的,人民银行或上级管理行对其应作同额的处罚。
第十二条 银行违反《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对未持有开户许可证或已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帐户,以及强拉单位开户的,要限期撤销,并对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第十三条 银行违反《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对一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支付现金或为单位开立、撤销帐户之日起7日内未向人民银行申报的,对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违反《银行帐户管理办法》核发开户许可证的,上级银行对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银行因工作差错,发生结算延误,按存(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延压、挪用、截留结算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要立即纠正,并按延压的结算金额每天万分之五计付赔偿金;因错付发生冒领,造成资金损失的,负责资金赔偿。
第十六条 银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任意压票、退票,截留、挪用结算资金,按结算金额对其处以每天万分之七罚款。
第十七条 银行违反规定受理无理拒付、擅自拒付退票和有款不扣拖延付款,以及不扣、少扣赔偿金的,除按结算金额每天万分之五替付款单位承担赔偿金外,要对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 银行签发空头银行汇票、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要负责追回垫付的资金,并按垫付的金额对其处以每天1‰罚款。
第十九条 银行采取欺骗手段,向外签发未办汇款的回单、帮助客户骗取银行承兑汇票或套取银行贴现资金的,对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第二十条 银行未按规定通过人民银行办理大额转汇、清算大额银行汇票资金或将大额汇划款项和银行汇票化整为零的,对其处以每笔2000元至50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银行签发50万元以上的银行汇票,未及时向人民银行移存资金的,按延误天数和金额对其处以每天万分之七的罚款;三次以上未及时移存资金的,对其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应停止其向外签发银行汇票。汇票解讫划回签发地人民银行后,签发行仍未移存资金的,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罚款。
第二十二条 银行在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的,要限期纠正,并对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银行结算管理混乱,经常发生违规违纪问题,人民银行要对其发生警告,限期纠正。不顾警告,拒不纠正或屡查屡犯的,要在全辖或全国范围内通报批评,直至暂停其办理部分或全部结算业务。
第二十四条 银行违反结算制度,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行长(主任)、有关责任人处以按本人月基本工资额20%至80%的罚款,给予警告、记过、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并追究上级行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私自利用结算骗取客户或银行资金以及进行其他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除追回赃款外,并给予警告、记过、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从重处罚:
(一)抗拒人民银行和上级银行检查的;
(二)违章不纠,屡查屡犯的;
(三)隐瞒事实,毁灭证据的;
(四)拒不纠正错误的;
(五)领导人员指使他人违反银行结算制度的;
(六)嫁祸于人,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七条 下列情况可以从轻或免于处罚:
(一)情节轻微的;
(二)人民银行和上级银行检查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三)主动查出问题并及时纠正的;
(四)抵制无效,被迫执行的。
第二十八条 被处罚银行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要将执行情况报告检查银行。
第二十九条 被处以罚没款的单位和个人,由开户银行从其帐户中扣款,并向其开出扣款通知书。
第三十条 被裁决应付结算款项和被处以赔偿金、赔款、罚款的银行,应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主动偿付和交纳。对不主动偿付和交纳的,由人民银行开出扣款通知书从其帐户中强行扣款。
第三十一条 被处罚的银行,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银行申请复议,上一级银行应当在接到申请后2个月内做出决定。复议期间,处罚决定应当执行。
第三十二条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