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工业集中发展区的税收分享和指标分成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3:16:10   浏览:81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工业集中发展区的税收分享和指标分成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工业集中发展区的税收分享和指标分成办法(试行)》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6〕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工业集中发展区的税收分享和指标分成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泸州市工业集中发展区的税收分享和
指标分成办法(试行)

建设泸州酒业集中发展区、龙马潭临港工业集中发展区、纳溪化工集中发展区和川渝经济合作区泸州临港示范区等四个工业集中发展区,是我市深入实施“工业强市”战略的重要举措。为了实现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充分发挥工业集中发展区对生产要素的集聚作用,调动各区县参与集中发展区建设、招商引资引进企业的积极性,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积极探索“飞地”招商模式,进而提高产业关联度,加速我市优势产业发展和四个工业集中发展区的发展壮大,现制订《泸州市工业集中发展区的税收分享和指标分成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工业集中发展区的范围
依据重庆大学编制的《泸州酒业集中发展区控制性详规》、西南交大编制的《川渝经济合作区泸州临港示范区总体规划》、龙马潭区制订的《龙马潭临港工业集中发展区建设初步思路》以及纳溪区提供的《纳溪化工集中发展区概况》,初步确定四个工业集中发展区的范围。
泸州酒业集中发展区位于江阳区黄舣镇,规划面积280公顷,南接泸(州)合(江)公路,北抵长江,西至插旗山,东达原市园科所,以黄舣镇西侧的溪沟头为界,分为一、二期发展区。
川渝经济合作区泸州临港示范区位于合江县榕山镇和合江镇境内,从合江镇明家坝村至榕山镇符阳村沿长江岸边纵向带状伸展,长约14公里,宽约200到1500米,规划面积约1800公顷。
龙马潭临港工业集中发展区以进港公路、鱼关公路和219省道安宁石洞段为主轴,东起中海沥青公司,西至关口,北至泸州罗沙米业公司,南至长江北岸,包括城东新区和泸州经济开发区,分为罗汉、鱼塘、安宁三个片区,规划面积2063公顷。其中,泸州经济开发区的四至范围以国土资源部2006年12号公告为准。
纳溪化工集中发展区分为河东、河西两个组团,规划总面积为720公顷。河西组团位于纳溪区新乐镇,规划面积520公顷,北以纳江路为界,东以河西大道交叉口至黄干田为界,南以绕城高速公路为界,西以野鹿溪为界;河东组团规划面积200公顷,北至五顶山,南至永宁河,东起大田屋基和石包沟,西止长江岸边。
以上四个工业集中发展区的范围若有扩大或变更,以市委、市政府的文件为准。
二、税收分享和指标分成的含义
市、区县新引进企业入驻工业集中发展区(包括现有企业转移生产线,下同),与工业集中发展区所在区县共同分享该企业实际上缴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除建筑安装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在对各区县的目标考核中,将该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工业总产值、增加值、销售产值、主营业务收入、利润、能源消耗等主要考核指标按比例分别计入引进企业的区县和工业集中发展区所在区县。
工业集中发展区所在区县要为入驻企业切实做好供水、供电、供气、征地拆迁等协调服务,承担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务管理等责任。
三、税收分享和指标分成的比例
(一)税收
市、区县新引进企业入驻工业集中发展区,分享该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除建筑安装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80%。其余20%,龙马潭临港工业集中发展区、纳溪化工集中发展区和川渝经济合作区泸州临港示范区由所在区县分享;泸州酒业集中发展区由市本级分享10%,江阳区分享10%。
建筑安装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纳入分享范围,按现有规定办理。
(二)统计指标
区县新引进企业入驻工业集中发展区,分享该企业主要考核指标的80%,工业集中发展区所在区县分享20%。市新引进企业入驻工业集中发展区,该企业的主要考核指标全部计入工业集中发展区所在区县。
四、办理程序
(一)税收分享和指标分成的确认。市发改委负责对区县新引进企业入驻工业集中发展区享受税收分享和指标分成予以确认。在该企业开工建设之前,引进企业的区县和工业集中发展区所在区县联合向市发改委申报,提供座谈纪要、合资合作协议等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证明,或者补贴土地价差等承担招商引资成本的依据。市发改委会同市经委、市招商局等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后,对引进企业、引进区县和入驻的工业集中发展区予以确认,并书面函告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相关区县。
(二)税收征管。新引进入驻泸州酒业集中发展区的企业,由市级税务机构征管;新引进入驻川渝经济合作区泸州临港示范区的企业,由合江县税务机构征管;新引进入驻龙马潭临港工业集中发展区的企业,系龙马潭区引进的,由龙马潭区税务机构征管,其余由市级税务机构征管;新引进入驻纳溪化工集中发展区的企业,系纳溪区引进的,由纳溪区税务机构征管,其余由市级税务机构征管。新引进的企业入驻工业集中发展区后,要按照确定的税收征管关系办理相应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
(三)税收划转。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向市财政局提供四个工业集中发展区内新入驻企业的税收入库数,市财政局按照确定的比例核算市本级、各区县之间的税收划转数额,并将入库税收数通知市金库,由市金库在市本级和各区县金库间进行收入调库。
(四)指标核算。市统计局在向省统计局上报各区县指标时,仍按属地原则进行核算;在对各区县进行目标考核时,将引进企业的相关指标按比例计算到有关区县后,再对外公布,并作为各区县的考核指标使用;在对各工业集中发展区进行目标考核时,按照属地原则核算、单独反映。
新引进企业入驻工业集中发展区的税收分享和指标分成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执行,工业集中发展区内的原有企业维持现行的税收征管、税收分享和指标核算方式不变。本办法试行期一年,未尽事宜,在执行过程中逐步修改、完善。为了规范各区县的招商引资活动,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发改、招商、审计等相关部门,尽快制订四个工业集中发展区统一的招商引资政策。

附件:区县引进企业入驻工业集中发展区申报表主题词:财政税收分享指标分成通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工商消字[2004]第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今年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实施十周年。10年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消法》的主要行政执法机关,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强化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执法力度,增强《消法》的可操作性,严格依法行政,依据《消法》等法律、法规的执法实践,拟定了《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现将《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四年三月 十二日

附件:


《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消费者的约定或者向消费者作出的承诺履行义务。
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或者经营者向消费者作出承诺的,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严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约定或者承诺履行;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不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且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
第二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尚未售出的商品或者停止提供服务,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对已经销售的商品或者已经提供的服务除报告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外,还应当及时通过公共媒体、店堂告示以及电话、传真、手机短信等有效方式告之消费者,并且收回该商品或者对已提供的服务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对经营者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责令其改正,并在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信息中予以记载。
第三条 经营者拟订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不得含有下述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让消费者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义务;增加消费者的义务;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等法定权利。
对经营者拟订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含有上述内容的,以及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在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信息中予以记载。
第四条 消费者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后,向经营者索要发票、收据、购货卡、服务卡、保修证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并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经营者不得以收据、购货卡、服务卡、保修证等代替。有正当理由不能即时出具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协商的时间、地点送交或者约定消费者到指定地点索取。经营者约定消费者到指定地点索取的,应当向消费者支付合理的交通费用。
对经营者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在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信息中予以记载。
第五条 经营者以邮购、电视直销、网上销售、电话销售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为此必须支付的通讯费、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商品退回的邮寄费等合理费用。
第六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消费者的约定或者向消费者作出的承诺,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在消费者有证据证明向其提出承担民事责任的合法要求之日起超过15日,并且两次以上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但经营者能够证明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超过时限的除外。
对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合法要求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建高职高专教育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建高职高专教育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教高厅函〔2004〕5号


  高职高专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高职高专教育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发展势头,院校数和在校生数持续快速增长,其规模约占普通高等教育的一半左右。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我部决定组建高职高专教育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第一届委员会任期为2004-2008年。

  高职高专教育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协助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对高职高专教育专业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和服务的专家组织,其职能主要为研究咨询、指导推动、质量监控和交流服务。组建高职高专教育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可以从宏观上把握各个专业领域发展的方向,向国家提出咨询建议,为广大高职高专院校提供具有针对性的咨询与服务,指导学校的专业建设与改革。

  一、组建原则

  高职高专教育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组建应有助于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对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加强宏观管理和指导;有助于调动有关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及用人部门等各方面的积极性,突出此类人才培养的职业性特征;有助于促进高职高专教育产学研的紧密结合,形成鲜明的办学特色。具体内容为:

  1.拟按两个层次组建:即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2.为突出高职高专教育与用人市场紧密结合的特点,委员会成员主要由教育专家、各专业领域的优秀的"双师型"教师,以及行业企业的知名专家组成。

  3.高职高专教育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主要由我部统一组建和管理。对于较为特殊的行业而且其主管部门有教育管理职能的,要充分发挥这些部门的作用,教育部委托有关部门组建和管理相应的委员会或分委员会。

  二、委员会职责

  1.各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本专业类的市场需求情况,对专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提供高水平的咨询报告;(2)指导和推动全国高职高专教育的专业、课程、师资、教材、实验实训等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推动产学研结合,促进教学质量不断提高;(3)研究制定专业类建设的基本要求和专业类教育的质量标准,为高职高专院校的专业建设提供依据,同时协助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质量进行宏观监控,推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4)通过组织开展国际交流和研讨活动、培训师资、组织编写及评介教材、宣传优秀教学成果和典型经验等方式,为高职高专教育的教学建设做好服务工作。

  2.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和协调各分委员会开展工作;在各分委员会工作的基础上对本专业大类的人才培养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服务。各委员会的委员主要由其下属各分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及有关专家组成。

  三、组建方案

  (一)高职高专教育生化与药品类专业指导委员会(11人)

  1.生物技术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5人)

  2.化工技术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5人)

  3.药品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5人)

  (二)高职高专教育资源开发与测绘类专业指导委员会(15人)

  1.资源勘查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5人)

  2.油气工程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5人)

  3.矿业工程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5人)

  4.测绘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

  (三)高职高专教育材料与能源类专业指导委员会(13人)

  1.材料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7人)

  2.能源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1人)

  3.电力技术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5人)

  (四)高职高专教育制造类专业指导委员会(21人)

  1.机械设计制造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23人)

  2.自动化技术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9人)

  3.机电设备技术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9人)

  4.汽车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7人)

  (五)高职高专教育电子信息类专业指导委员会(13人)

  1. 计算机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7人)

  2. 电子信息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21人)

  3. 通信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7人)

  (六)高职高专教育环保气象与安全类专业指导委员会(13人)

  1.环保与气象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1人)

  2. 安全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1人)

  (七)高职高专教育水利类专业指导委员会(13人)

  1.水利水电工程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5人)

  2.水资源与水环境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3人)

  (八)高职高专教育轻纺食品类专业指导委员会(13人)

  1.食品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3人)

  2.轻化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7人)

  3.服装纺织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9人)

  4.印刷包装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

  (九)高职高专教育财经类专业指导委员会(11人)

  1.工商管理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7人)

  2.经济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21人)

  (十)高职高专教育旅游类专业指导委员会(18人)

  1.旅游管理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7人)

  2.餐旅管理与服务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7人)

   (十一)高职高专教育艺术设计传媒类专业指导委员会(17人)

  1.艺术设计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7人)

  2.表演艺术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7人)

  3.广播影视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0人)

   (十二)高职高专教育文化教育类专业指导委员会(15人)

  1.文秘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5人)

  2.文化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5人)

  3.教育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5人)

   (十三)高职高专教育公共事业类专业指导委员会(21人)

  1.公共事业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5人)

  2.公共管理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5人)

   (十四)高职高专教育医药卫生类专业指导委员会(19人)

  1.医学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5人)

  2.相关医学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9人)

  3.药学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5人)

   (十五)高职高专教育外语类教学指导委员会(17人)

  1.英语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5人)

  2.其他语言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17人)

  委托有关部门组建的委员会有:

  (十六)高职高专教育农牧渔类专业指导委员会(委托农业部组建)

  (十七)高职高专教育林业类专业指导委员会(委托国家林业局组建)

  (十八)高职高专教育交通类专业指导委员会(委托交通部商铁道部、国家民航总局组建)

  (十九)高职高专教育土建类专业指导委员会(委托建设部组建)

  (二十)高职高专教育公安类专业指导委员会(委托公安部组建)

  (二十一)高职高专教育法律类专业指导委员会(委托司法部组建)

  委托有关部门组建的分委员会有:

  1.测绘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委托国家测绘局组建)

  2.印刷包装类专业指导分委员会(委托新闻出版总署商有关部门组建)

  委托组建的专业指导委员会及分委员会由相关部门(单位)聘任委员。为体现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的特色,委员会及分委员会一般应独立组建。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由有关行业部门(单位)进行管理,同时接受教育部的指导,按时参加教育部组织的相关活动。委员会成立后,请相关部门(单位)将有关材料报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备案。相关部门(单位)应在委员会成立后为其日常活动提供经费保障。

  四、推荐工作

  1.教育部直接聘任的高职高专教育专业类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1)忠诚祖国教育事业,为人正直,办事公道,热心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善于与他人合作,有较好的组织能力;

  (2)从事高职高专教育教学工作,同时参与相关教育理论的研究,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具有较突出的教学建设与教学改革成果;

  (3)一般应具有较丰富的相关专业领域实践经验,具有副教授或相关行业领域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

  (4)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推荐作为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分委员会主任的人选,年龄一般不超过58岁。院士担任委员或主任年龄可以放宽到65岁。

  各委员会覆盖的专业领域内涵请参见《全国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征求意见稿)。请各单位协助推荐一些关心高职高专教育,熟悉高职高专教育规律,专业水平较高的行业、企业界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参加委员会工作。

  接受委托的部委可参照以上标准组建相关专业类的指导委员会或分委员会。

  2.为做好专业类指导委员会的组建工作,现委托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承担相关筹备工作。  

  3.推荐办法:可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学校和单位分别推荐。请推荐单位填写《教育部高职高专教育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推荐表》,盖章后于2004年5月10日前寄至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电大联系人:赵莉、孙景亮

  通讯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160号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邮政编码:100031

  电  话:010-66490683,66490684

  E-mail:zhaol@crtvu.edu.cn

  sunjl@crtvu.edu.cn

  高等教育司联系人:李津石、张勇

  电 话:010-66096232,66053084

  E-mail:gaozhi@moe.edu.cn

  zhangy1978@sohu.com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