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营口市政务公开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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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营口市政务公开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营口市政务公开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营政办发〔2006〕52号


营口开发区、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营口高新区管委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营口市政务公开制度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九日

      

      

营口市政务公开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增强行政管理透明度,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完善依法行政、勤政廉政的监督制约机制,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制度”,是指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或机关内部公开相关政务事项,并接受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及部分具有行政管理或审批职能的单位。

  第四条 政务公开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公平、简化环节、方便办事、讲求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凡是具有行政管理、行政审批职能的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实行政务公开,应设立办事窗口,实行“一站式”办公。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政务公开内容包括政务公开事项和办事公开事项。凡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原则上都要公开。

  第七条 政务公开事项主要包括:

  (一)政府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其他文件;

  (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三)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

  (五)政府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限额标准等情况;

  (七)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建设和使用情况;

  (八)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

  (九)行政机关行政审批项目、行政收费项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发证验照等事项;

  (十)扶贫、优抚、低保、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十一)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录用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事项。

  第八条 实行政务公开的单位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职责等;

  (二)办事依据,即办理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

  (三)办事职责,即部门的职权范围和责任;

  (四)办事条件,即办理时限及办理要件;

  (五)办事程序,即提出申请、窗口受理、组织论证、部门审批等流程;

  (六)办事纪律,即工作人员在办理事项中应遵守的纪律及违法乱纪应受的处罚;

  (七)办事结果,即事项办理的结果或不能办理的理由;

  (八)服务承诺和对违诺违纪的监督方式、处理结果等。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形式

  

  第九条 政务公开应结合实际,灵活多样,注重效果,不搞形式主义。

  第十条 各单位、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可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政务公开:

  (一)通过设立公开栏、公开板、宣传资料和《办事指南》进行公开;

  (二)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开;

  (三)通过新闻发布会、征求意见会、听证会进行公开;

  (四)运用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政府网站进行公开;

  (五)通过建立政务公开大厅、服务中心、服务窗口、“一站式”服务等形式进行公开;

  (六)其他便于公众知晓信息的方式公开。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一条 各政务公开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和政务公开的监督保障机制,确保政务公开内容的真实可信,防止假公开或走过场。

  第十二条 建立机构内部权力分解制度,对权力运作进行科学分解和合理配置,明确权限,分工管理,使各个环节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第十三条 各政务公开单位的政务公开机构,应对本部门或下级政务公开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第十四条 政务公开可以采取随机抽查、暗访、调研、督察等多种监督检查形式。

  第十五条 政务公开单位应向社会聘请一定数量的高素质政务公开监督员,监督检查政务人员执行公务情况。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对在政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中发现内容、形式不符合要求的,由政务公开机构按照隶属关系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 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不履行承诺或不依照规定程序办理的,由政务公开机构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贻误工作,从而造成重大后果的,政务公开机构应将有关材料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公开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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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试行)》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我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在推动海洋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海洋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高海洋综合管理及服务水平等方面的作用,我局制定了《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1996年6月14日)

第一章 性质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在推动海洋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海洋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提高海洋综合管理及服务水平等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国家海洋局最高的海洋工作重大事项的建议、审议和咨询机构。

第二章 任务
第三条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受局领导委托,论证、审议有关海洋的重大工作事项,其具体任务是:
1、受局领导委托,对海洋工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提供咨询;
2、研究分析我国海洋工作状况及海洋工作的发展趋势,对我局的发展战略提出建议;
3、对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向国家推荐的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海洋科学技术奖励成果进行评议、审查;
4、协助国家海洋局人事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5、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机构
第四条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其组织原则如下:
(一)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局党组确定。
(二)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从院士、研究员和局机关司级以上干部(含不在职)中推荐,由国家海洋局聘任,人数一般在20—30名左右。
(三)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聘任条件是:
1、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熟悉海洋工作的某一方面,并在该方面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3、办事公道,身体健康,热心工作,并敢于负责者;
4、年龄一般在65岁以下。其中,担任院士、当届全国人大代表或全国政协委员职务的,其年龄可延长到70岁。
第五条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最多可连任一届。
第六条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挂靠在局科技司,设秘书一人负责办理日常性工作。
第七条 为更好完成第三条所规定的任务,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可设若干专业委员会。视工作需要,专业委员会的成员除由部分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兼任外,可再从局内各单位聘请若干高级技术专家和局业务司司级公务员兼任。专业委员会根据相应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并不定期的向局科技委员会作工作汇报。

第四章 其它
第八条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规则是:
(一)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每季度举行一次例会,必要时,可举行各种专题会议。
(二)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会议的出席人数超过半数可作决议。
(三)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用协商一致或无记名投票的办法对评议、审查的事项作出结论。
(四)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可组织有关成员就某一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或考察。
(五)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休会期间,日常工作由秘书办理,主任委员审批。
第九条 国家海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局统一安排解决。
第十条 本章程由国家海洋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以前相应的规定作废。




新余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江口水库水质保护的决定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江口水库水质保护的决定
1998.06.25 市人大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江口水库水质保护的决定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六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新余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环境保护
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作的关于江口水库水质保护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江口水库
是我市工农业生产和城区居民生活的最重要水源,近年来,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认真
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在保护江口水库水质环
境中作了许多工作,保证了水库水质稳定在国家饮用水标准内。但是应该看到,随
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江口水库功能的开发利用,江口水资源也有潜在的污染威胁。
为了更好地保护江口水库的水质,促进我市工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造福子孙
后代,会议决定:
一、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宣传贯彻《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
法规,使保护江口水库水环境,保护我市的“生命之水”成为全市人民的共识和自
觉行动。
二、市人民政府要从可持续发展战略高度,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好开
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进一步完善库区旅游业、养殖业、林业等的综合开发规
划,保证江口水库生态环境的良性发展。
三、市人民政府要从实际出发,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尽快制定保护江口水库
水质的具体管理办法,使江口水库水质的保护工作,走上法规化、制度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