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外来入侵物种专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6:55:22   浏览:99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外来入侵物种专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环办函[2002]448号




关于印发外来入侵物种专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生物局,中国科学院植物、 动物、 微生物所,北京大学,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2002年11月4日,国家环保总局自然生态保护司与中国科学院生物局共同举办了外来入侵物种专家座谈会,研究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和名单等问题。中国科学院植物所、动物所、微生物所、北京大学、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等单位的专家参加了会议。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有关工作。

  附件:1、外来入侵物种专家座谈会纪要;

2、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初步名单;

3、外来入侵物种专家座谈会专家名单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1:

  外来入侵物种专家座谈会纪要


  2002年11月4日,国家环保总局自然生态保护司与中国科学院生物局在国家环保总局共同举办了外来入侵物种专家座谈会,研究讨论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和名单等问题。会议由国家环保总局自然生态保护司杨朝飞司长主持,中国科学院植物所、动物所、微生物所、北京大学、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的专家参加了座谈会(名单附后)。现将会议有关情况纪要如下:

  一、首先,杨朝飞司长传达了温家宝副总理、邹家华副委员长和国家环保总局解振华局长、祝光耀副局长关于“水中狼族亚马逊和食人鲳落户南宁”报道(中国环境报,2002年10月23日)的批示精神,并请各位专家对我国外来入侵物种管理提出对策建议。

  二、专家们一致认为,目前我国外来入侵物种的形势十分严峻,已对我国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而且危害范围还在不断扩大、程度也在不断加重,有些物种已经难以控制。如不采取有力措施予以预防和遏制,我国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将会遭到更为严重的破坏。因此,加强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十分必要,也非常紧迫。

  三、外来入侵物种的涵义和范围应明确,要与国际接轨。参考《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规定,外来入侵物种是在自然和半自然生态系统中,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和威胁的外来物种,与对农业、林业生产和检疫所指的有害生物(病、虫、杂草)不同。

  四、制定和发布外来入侵物种名单是必要的,此为重要的管理措施之一。应该对名单中物种的危害和分布作简要说明,以对未被入侵的地区起到预警作用。名单中每个物种都应以完整周密的科学研究为基础,列入要准确。对存在不同意见的,暂不列入。

  五、经过专家们的认真讨论,初步确定将紫茎泽兰、豚草、薇甘菊、互花米草等16个危害十分严重的外来入侵物种列入名单(附后)。此次列入名单的是第一批,今后发现新的外来入侵物种,应及时列入名单并发布。

  六、专家们还对如何预防和控制外来入侵物种的破坏和威胁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立法。我国目前还没有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法规,应该尽快研究制订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规范物种的引进,也使管理工作有法可依。

  2、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预防是最经济、最有效的措施,要对引进的外来物种进行生态环境风险评估,只有经过评估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不会造成危害的外来物种,方可引进。对已入侵的物种,要采取生物、化学、物理、生态等手段进行综合治理。

  3、确定重点防治区域。当前要把自然保护区等生物多样性丰富和内陆水域等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作为外来入侵物种防治工作的重点。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及生态环境特殊或脆弱的地区进行外来物种引种、试验及其他应用活动。加强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旅游活动的管理,防止外来入侵物种的无意引入。在自然保护区内发现的外来物种应予立即清除,决不能作为物种进行保护。

  4、落实防治资金。增加资金投入是加强外来入侵物种防治工作的关键。国家要加大外来入侵物种预防、清除和控制的资金投入力度,加强和完善外来入侵物种防治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手段。关于清除费用,引进单位或个人要负责承担。必要时,可参考有些国家的做法,外来物种的引进单位和个人要先交纳生态环境风险保证金。

  5、加强科研。外来入侵物种防治工作必须依靠科学,要加强外来入侵物种防治的基础和应用研究,组织科研、教学和生产部门的专家,针对外来入侵物种防治工作中的重大技术难题以及外来物种入侵机制、危害机制及其控制的基本科学问题开展联合攻关,力争取得较大进展和突破。要对现有的成熟技术进行组装配套,完善生物防治、低污染化学防治、生态替代、早期预警及遥感监测等实用技术并推广应用,依靠科学进步解决防治技术难题。

  6、开展宣传,提高认识。外来入侵物种的防治工作是全社会的行动,只有全社会的广泛参与,才能取得良好效果。要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等宣传媒介进行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外来入侵物种的影响、危害、防治的知识,提高公众防范外来入侵物种的意识。
附件2:  

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初步名单

  1、紫茎泽兰 Eupatorium adenophorum


  2、薇甘菊 Mikaina micrantha H. B. K.

  3、空心莲子草 Aternanthera philoxeroides (Mart.) Griseb

  4、豚 草 Ambrosia artemisiifolia

  5、毒 麦 Lolium temulentum

  6、互花米草 Spartina alterniflora Loisel

  7、飞机草 Chromolaena odoratum

  8、凤眼莲 Eichhornia crassipes

  9、假高梁 Sorghum halepense (L.) Pers.

  10、蔗扁蛾 Opogona sacchari

  11、湿地松粉蚧 Oracella acuta

  12、强大小蠹 Dendroctonus valens

  13、美国白蛾 Hyphantria cunea

  14、非洲大蜗牛 Achating fulica(Ferussac, 1821)

  15、福寿螺 Ampullaria gigas Spix

  16、牛 蛙 Aquarana catesbeiana Shaw
附件3:  

外来入侵物种专家座谈会专家名单

  金鉴明 院 士 国家环保总局


  李振宇 研究员 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

  桑卫国 研究员 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

  王印政 研究员 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

  高贤明 副研究员 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

  薛大勇 研究员 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

  张润志 研究员 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

  姚一建 研究员 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

  刘杏忠 研究员 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

  宋豫秦 教 授 北京大学

  徐海根 研究员 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丁 晖 助 研 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杨朝飞 司 长 国家环保总局自然保护司

  娄治平 处 长 中国科学院生物局

  王艳芬 副处长 中国科学院生物局

  柏成寿 副处长 国家环保总局生物安全办公室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关内企业采购2008年新产东北粳稻(大米)入关运费补贴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等


关于印发《关内企业采购2008年新产东北粳稻(大米)入关运费补贴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8]6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储粮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支农惠农政策,切实保护好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东北粳稻价格,经国务院批准,2008年东北新粳稻上市后,中央财政继续对关内(除东北三省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具备条件的粮食企业,到东北三省按不低于最低收购价采购并运至本省(区、市)销售或充实地方储备的新粳稻(含大米),给予适当的运费补贴。我们研究制定了《关内企业采购2008年新产东北粳稻(大米)入关运费补贴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补贴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严格按照《补贴办法》规定执行,确保补贴政策顺利落实。

  附件:关内企业采购2008年新产东北粳稻(大米)入关运费补贴财务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

关于对关内企业采购2008年新产东北粳稻(大米)
入关运费补贴财务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农惠农政策,切实保护好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东北粳稻价格,经国务院批准,2008年东北新粳稻上市后,继续对关内企业采购新产粳稻(大米)入关给予运费补贴。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的确定
(一)关内各省(指除关外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三省外的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粮食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委托或组织协调本地区粮食企业,到东北三省采购新粳稻(含大米,下同),运粮入关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销售或充实地方储备的,中央财政给予适当的运费补贴。
政策执行主体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办法确定:一是由省级粮食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委托一家企业集中采购;二是省内不限企业数量,实行资质确认办法进行管理,但单个企业补贴期间从东北三省中单省外运粳稻数量必须累计超过5000吨(含5000吨)。少于5000吨的企业建议采取委托集中采购方式,具体由各省粮食局负责组织协调,并商财政等有关部门确定。
(二)关内各省享受入关运费补贴的粮食企业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由省级粮食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委托一家企业集中采购的,应具有企业所在地省级粮食、财政部门共同出具的委托收购文件或资质确认证明。
2、到东北三省按不低于最低收购价格采购并调运2008年度生产的粳稻或由新稻加工的大米。
3、企业应依法成立、守法经营,规模较大、资信良好、实力较强,有一定的粮食经营管理能力。
(三)关内企业在东北承包土地种粮运回企业所在省自销5000吨以上,或东北三省粮食企业在关内地区的分支机构,采购东北粳稻入关5000吨以上的,也可享受补贴。
(四)中储粮总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从东北三省采购粳稻调运入关,用于中央储备粮轮换;中粮集团、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从东北三省采购粳稻入关的,中央财政给予同样的运费补贴政策。具体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办法,参照对地方粮食企业的办法研究确定。
二、运费补贴标准
(四)从黑龙江省购买并外运粳稻的,省间运输为铁路直达的,每市斤补贴0.06元;省间运输为铁水联运、公水联运或公路直达运输距离超过500公里(含500公里)的,每市斤补贴0.14元;公路直达运输距离短于500公里的,每市斤补贴0.07元。
从吉林省购买并外运粳稻的,运费补贴暂按以下标准执行:省间运输为铁路直达的,每市斤补贴0.03元;省间运输为铁水联运、公水联运或公路直达运输距离超过500公里(含500公里)的,每市斤补贴0.08元;公路直达运输距离短于500公里的,每市斤补贴0.04元。
从辽宁省购买并外运粳稻的,运费补贴暂按以下标准执行:省间运输为铁路直达的,每市斤补贴0.01元;省间运输为铁水联运、公水联运或公路直达运输距离超过500公里(含500公里)的,每市斤补贴0.04元;公路直达运输距离短于500公里的,每市斤补贴0.02元。
本办法所指铁水、公水联运,是指从东北三省内陆地区通过铁路或公路将粮食运至辽宁沿海港口,或直接从辽宁港口收购粮食,再通过海运方式运至关内地区。
补贴粮食数量,以到货数为准。其他运输方式无运费补贴。
三、补贴政策的起止期限
(五)运费补贴期限为2008年11月1日(含1日,开始发运)至2009年4月30日(含30日,到达)。
(六)起始时间指粮食在购粮省份的启运时间,根据合法的运输单据上注明的日期,按以下原则确定:
1、省间铁路或公路直达运输的,以粮食启运日期为准,且收货地点必须为关内销区具体地点。
2、铁水、公水联运的,以粮食启运日期为准,收货地点必须为东北三省外的具体地点;同时要与联运相衔接,联运后的收货地点必须为关内销区的具体地点。
(七)截止时间指运输到购粮企业所在省份的时间,根据合法的运输单据上注明的日期,按以下原则确定:
1、省间铁路直达运输以货到站台日期为准;
2、铁水、公水联运以货到接卸码头日期为准;
3、公路直达运输以货到接卸目的地日期为准。
四、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八)受托企业可以在2009年5月15日前,向省级粮食部门报送补贴申请及有效凭证。申报材料由省级粮食部门汇总、整理后,于2009年5月31日前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核。
(九)省级财政部门在2009年6月15日前将有关资料送至财政部驻本省财政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相关省专员办负责依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有效凭证,核实中央财政应补贴的粮食数量。需审核的有效凭证包括:
1、采购环节的凭证:从农民手中直接收购的,需提供由税务部门印制的粮食收购单据;从企业采购的需提供合法的购销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收购所在地粮食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新粮质检证明;关内企业在东北承包土地种粮并运回企业所在省自销,没有收购或增支税发票的,须提供合法的土地承包合同、产地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产量证明。
2、运输环节的凭证:按不同的运输方式,提供铁路、公路直达运输或铁水、公水联运的正式合法运输单据。
3、货款支付凭证:税务部门印制的粮食收购单据或银行汇款凭证。
(十)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专员办审核结果,于2009年7月15日前向财政部提出补贴申请(西藏地区由省级财政部门自行审核上报)。
(十一)财政部汇总审核后,根据审核确定的购运粮食数量(按国家质量标准规定的标准品计算),按规定的标准安排运费补贴,地方粮食企业的运费补贴拨付给省级财政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承担采购业务的企业;中央企业的运费补贴,由企业总部所在地专员办审核后,直接拨付给中央企业。
五、附则
(十二)2008年11月1日(含1日)至2009年4月30日(含30日)政策执行期间,受托企业在粮食收购调运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自行负担。
(十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切实负责,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资金。一经发现,取消企业享受补贴政策的资格,并通过社会媒体等公开通报。
(十四)此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和《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5年 第20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等两项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名称如下:

  HJ/T176-2005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HJ/T177-2005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技术规范

  此两项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标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标准信息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www.sepa.gov.cn)和中国环境标准网站(www.es.org.cn)查询。

  特此公告。



附件:1.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3641.pdf
   2.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3642.pdf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