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与厨艺/张斌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0:57:37   浏览:97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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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厨艺关乎“齐家”,法艺接连“治国”,“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四位一体,厨艺和法艺居于中坚位置。它们上承“修身”,“修身”是厨艺、法艺的活水源头;它们下达“平天下”,“平天下”是厨艺、法艺的目标指向

  法治是一种生活方式,厨房是一种生活场所,法艺和厨艺对于我们的良好生活都是十分重要的,二者还颇有相通之处,几千年前的伊尹就有“负鼎俎,以滋味说汤,致于王道”的美谈,提升了商汤的治国艺术,不仅灭掉暴虐的夏桀,也造就了商朝的繁荣昌盛,成为我国历史上的第一位宰相。
  厨艺好,我们享受着口福和眼福,身体健康;法艺好,我们享受着自由和秩序,身心愉快。厨艺关乎“齐家”,法艺接连“治国”,“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四位一体,厨艺和法艺居于中坚位置。它们上承“修身”,“修身”是厨艺、法艺的活水源头;它们下达“平天下”,“平天下”是厨艺、法艺的目标指向。
  下厨烹饪不难,但做出色香俱佳的饭菜并不易;立法用法不难,但制定出良好的法律并恰当地适用并不易。我们不仅要生活,还要更好地享受生活,所以,厨要上升为“艺”,法也要上升为“艺”。艺术不是一蹴而就的随即品,而是如琢如磨的结晶品,都需要反复研习而成。我们应练就好厨艺,为家人更为自己;法律人应适用好法艺,为同胞更为自己。厨艺产生一道道香甜可口的菜,法艺铸就一份份理据充分的判决书。厨手所做的菜,法官所作的判决书,一旦上升到“艺术”的高度,价值倍增,提高了我们生活的幸福感,我们没有理由不对法艺厨艺孜孜以求之。
  伊尹总结了厨艺的“火候”。厨不离火,火候要根据烹饪的对象来决定火力的大小和时间的长短,把握得恰到好处,火候过了则就把菜做“老”了,色味俱失;火候不到则把菜做“生”了,色味都没达到最佳状态,火候体现了中庸之道的生活境界和艺术。法不离罚,法律的惩罚犹如厨房的火候,也要根据对象定大小,所谓“宽严相济”是也。如果谁把老牛肉和嫩青菜的熬煮时间一样长,那真是做菜的外行;如果谁主张抢劫和盗窃同样的量刑,那也是法律的外行。重刑主义者想当然地认为:偷一元钱就判你死刑,看你还敢偷不?但偷一元钱的人是另一种想法:反正已经是死刑,偷还不如抢,抢还不如杀呢。重刑不仅不能遏制犯罪反而激发更为严重的犯罪,而轻重有度则是法律的艺术。
  老子云,治大国若烹小鲜。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法艺与厨艺犹如长相相像的孪生兄弟,相映成趣。笔者冒昧猜测,按照当今烹饪法,老子所言的烹小鲜是:先把鱼洗弄干净,然后锅洗干净烧热加油,油热后把鱼平放在油锅里,鱼的一面刚煎黄后及时换转为另一面,两面都煎好了再加入适量的盐、醋、酱油、花椒、辣椒、胡椒等,在鱼的色味恰到好处的时机,熄灭火将锅中鱼盛到盘子里,一道美味就这样做好了。请原谅,老子时代有没有这些佐料我们无从考证,这也不影响老子所要论证的治国与烹鲜的异曲同工之处:讲规则、讲程序、讲可预期性的结果,按照规则程序烹饪必然有可预期性的美味佳肴,按照规则程序司法必有可预期性的公正判决。老子真是藏而不露的高人,他以春秋笔法揭示了法的特点:规则性、程序性和可预期性。老子反复强调,“以正治国以奇用兵”,兵不厌诈、神秘莫测、出奇制胜、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等用兵之道却不是法律之道,法律之道“正”而非“奇”,正常而非变幻无常、正道而非歧途岔道、正义而非邪恶龌龊、明确而非含混两可、公开而非暗箱冷箭、程序而非杂乱无章。法律的规定应当符合人们正常的情理,司法判决应当融洽人们正常的判断,法律犹如烹小鲜,不应给人们以神奇之感。当年的许霆案,当事人因机器出错临时起犯意盗窃金融机构十七万多元,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这样的判决无疑“过火”,就如厨师把嫩青菜熬煮成老黄色一样荒唐,超出人们的正常判断,一言以蔽之,许霆案的一审判决缺乏司法艺术。
  议一下法律,做两道菜肴,对于大部分心智正常的人,都容易做到。但是要把这条法律议论得很到位,要把那道菜肴做得很拿手,那就很难做到了。只有经过艰辛的心力磨练,才能够掌握好厨艺和法艺。不是人人都可以做一名高级的厨师,也不是人人都可以做一名优秀的法官,苦练打磨和擅长天分也是不可或缺的。英国国王詹姆士一世以“法律以理性为本,朕和其他人与法官一样有理性”为由要亲自当一回法官,这个理由是何其的勉强,所以被大法官柯克以“法律是一门艺术,它需要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在未达到这一水平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案件的审判工作”为由给顶了回去,堂堂国君自讨没趣就是因为他不知趣,没有人能天生就掌握一种艺术,纵使他后天努力掌握这门艺术,如果没有相应的天分给力,对艺术的掌握也常常是半生不熟,甚至干脆就是白搭。艺术就是勤奋和天分的乘积,二者缺一,结果为零;越是精巧深邃的艺术,对这二者的要求越高。霍姆斯从“迪奥丹”类推到海事船只,厄尔法官审理埃尔默继承案,都是法律艺术的经典,他们不仅有丰富的司法经验,还有过人的法学天分。
  法艺比厨艺更重要。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冒犯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一道菜没做好影响不大,而一则法律的规定不好,一起案件的判决不好,则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巨大影响,许霆案、彭宇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等等,社会反响之烈、舆论争议之大、艺术的要求之高,是任何一道菜肴所不可比拟的;同样,皋陶、包拯、霍姆斯、波斯纳等大法官如雷贯耳的盛名,也是任何名厨望尘莫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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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所初级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所初级规范(试行)》的通知

1992年7月27日,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落实,全面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的整体素质和监督管理水平,加快基层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的步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八五”期间,将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对工商所的规范化管理,并根据《条例》,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订了《工商行政管理所初级规范(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规范》),决定从一九九二年起开始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的主要内容
1、理顺隶属关系。统一工商所的名称,明确工商所的法律地位,坚持按经济区域设立的原则,纠正以任何形式将工商所下放到乡、镇、街道的做法,以利于行使行政执法和经济监督职能。
2、加强人员管理。调整、充实人员,保证队伍素质,逐步改变人员数量、素质与职责、任务不相适应的状况。
3、规范行政行为。明确职责权限和具体工作范围,解决职权不明的问题,使工商所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执法质量。
4、完善规章制度。本着切合实际、便于操作、行之有效的原则,对工商所现有的规章制度进行一次清理,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使工商所的工作有章可循,运行有序,提高办事效能。
5、改善办公条件。要从整顿所容所貌入手,在环境卫生、办公设施、装备、场所等方面,努力创造条件,积极采取措施,力争在原有的基础上有所改善。
二、实施方法和步骤
1、各地应按照《规范》的基本要求,通过调查研究,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对不同类型和不同水平的工商所进行分类指导,分别提出不同要求的整改目标和期限。
2、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对辖区范围内的工商所逐个进行分析,通过一定的行政手段和具体措施,使工商所分期分批达到《规范》的要求,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有责任帮助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3、按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边整改、边规范、边验收,成熟一个,验收一个。基本程序是:工商所自报;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检查考核;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逐一组织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审核验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抽查结果进行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首批验收工作应在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底以前完成(“验收标准”及“验收申报表”另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一九九三年上半年组织抽查。为确保质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首批验收的数量,一般可控制在本系统工商所总数的30%以内。
4、对达到《规范》标准的工商所,发给《工商行政管理所初级规范合格证》,并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合格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作,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
三、主要措施和要求
1、实施《规范》是贯彻落实《条例》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不仅是加强工商所自身建设、强化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需要,也是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把实施《规范》列入基层建设的重点,作出周密安排,层层落实,部署到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抓出成效。
2、对工商所进行规范,政策性强,涉及面大,有一定难度。因此,必须对实施《规范》的全过程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随时注意收集情况,总结推广经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先行试点,以点带面,推动全面工作。
3、建立适当的约束机制,在各地规定的时间内,对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工商所,应根据实际情况限制其具体工作范围;不允许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在评选先进工商所时,应取消其参评资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工商所尽快达到《规范》标准。
4、实施《规范》,要坚持标准,切忌图形式、走过场。对个别地区原有基础十分薄弱的工商所,可在人员配额、办公条件、装备设施、整改期限方面做某些调整,但调整面不宜过宽,调整的项目不宜过多,调整的权限仅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并须写出专题报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在实施中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应坚决纠正。
5、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其他专业所、队、站按本《规范》进行验收。
6、应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主动征求他们的意见,协调好关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拟在《基层工作情况》上通报实施《规范》的情况,并在适当的时候组织经验交流。各地在实施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基层处联系。
附件:工商行政管理所初级规范(试行)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工商行政管理所初级规范(试行)
一、机构名称
综合所名称统一为:××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名,不得冠以“乡”、“镇”、“街道”等字样,下同)工商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名)分局××(地名)工商所。
专业所名称统一为:××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或市场名称)管理所(站、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名)分局××(专业或市场名称)管理所(站、队)。
二、设置原则
工商所按经济区域依法定程序设立。
三、管理体制
工商所的人员编制、经费开支、干部管理和业务工作由派出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领导和管理。
四、人员配置
人员数量与工作职责、管理任务相适应,必须配备所长和专职财务人员,其他正式工作人员不少于三人。
五、上岗资格
工作人员经岗位职务培训合格,取得《岗位培训证书》;新调入人员经过岗前培训。
六、职责权限
工商所的具体工作范围,由派出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确定;工商所能够履行相应的职责,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
七、工作程序
依据职责权限,建立了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工作程序,按程序办事。
八、工作制度
建立并执行岗位责任制、学习制度、内勤工作制度、财务管理与监督制度、廉政制度、考核奖惩制度。
九、办事公开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事制度公开要则》的要求,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十、办公条件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标志醒目,环境整洁;有与管理任务相适应的通讯、办公设备和执行公务所需的交通工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热河省滦平县人民法院请示几个革命军人婚姻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热河省滦平县人民法院请示几个革命军人婚姻问题的批复

1953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
本院接到热河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本年5月20日法民字第3号报告请示有关革命军人婚姻的八个问题。其中第一、四、六、七、八个问题均可参照本院与军委总政、内务部、司法部1953年6月15日发出的“关于多年无音讯之现役革命军人家属待遇及婚姻问题处理办法”联合指示及附件办理,不另复。现将余下来的几个问题提出以下意见希考虑批复。
一、报告内第二第三两个问题,应根据他个人来信的线索再向其所属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或部队所在地之军区政治机关去信查询,如确系查找不到,可不按一般婚姻案件处理。
二、报告内第五个问题,根据所述情况,原则上是可以判离的,但仍应通过男方服务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征询男方对婚姻问题的意见,如男方坚决要求离婚,应谁予离婚。同时对女方多作些耐心的说服工作,最好通过女方亲属或妇联协助打通其思想。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