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旅游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实行技师聘任制》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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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旅游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实行技师聘任制》会议纪要

国家旅游局


贯彻《旅游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实行技师聘任制》会议纪要

1988年6月25日,国家旅游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和劳人培(1987)19号文件精神,国家旅游局结合旅游行业的情况和特点,制定了《旅游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与劳动人事部共同签发了《关于旅游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了尽快而又稳妥的把《标准》和《实施意见》贯彻下去,国家旅游局于一九八八年五月五日至五月十日在山东省烟台市召开了全国旅游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专业会议。劳动人事部和有关省、市劳动部门,以及有关的行家、学者也应邀参加了会议,会议代表共五十三人。
会议期间,代表们认真地学习了劳人培(1987)16号《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劳人培(1987)19号《贯彻(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几点意见》、经教(1988)98号《国家经委、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引导企业职工立足本职学习技术(业务)的意见〉的通知》和旅人劳字(1988)008号《关于旅游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国家旅游局人事司李登奇同志介绍了《标准》和《实施意见》的形成过程和主要内容,劳动人事部赵伯雄同志传达了中央领导同志对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有关指示,代表们还听取了山东省劳动局、上海市劳动局对“实行技师聘任制”的试点经验介绍和北京市旅游局对中、高级技术工人进行考试、考核的经验介绍等。根据文件精神,结合各地区的实际情况,代表们进行了热烈、认真的讨论,并对以下问题取得了较一致的意见。
一、关于贯彻《标准》和《实施意见》的重要意义
代表们一致认为:目前,全国有旅游饭店一千三百多家,饭店职工人数约占行业职工总人数的百分之七十,是旅游行业职工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就现在制订的八个工种的《标准》而言,涉及人员均属第一线人员,他们的业务技能是否能得到充分发挥,也是我国旅游服务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这一点决不能忽视。代表们强调:我国的旅游业要想在国际上有竞争力,不仅要有好的“硬件”,而且要有一支高素质、高技能的旅游产业大军。我国和世界各国的历史经验都表明,能不能把科研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生产出高性能、高质量、有竞争能力的产品,关键在于生产第一线有没有高水平的技术骨干,以及高技术水平的产业大军,这一点工业企业是如此,我们的旅游行业也不例外,现在有了《标准》和《实施意见》,我们要将培训、考核和确定技术等级、技术职务一起抓起来,把第一线人员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为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技能的旅游产业大军而努力。
二、对《标准》和《实施意见》的评价
代表们认为:旅游行业是一个新行业,现在有了自己的《标准》和《实施意见》,工作好办多了。第一,《标准》按初、中、高划分技术等级,打破了传统的八级制,简化了等级,这样不仅便于考核,也有利于鼓励职工由初级向中级、再由中级向高级攀登的积极性。第二,《标准》反映了国际旅游服务的特点,对技术、技能的起点要求高,强调了知识面和外语,这是旅游服务质量的基本要求所决定的,对《标准》中的个别提法,仍需要探讨的问题,大家认为应在试行中逐步解决完善。
三、关于如何解决技术等级的第一次确定问题
目前,企业实行“八级十五等”的工资标准,事业性质的饭店(宾馆)实行国家统一的“结构工资”,工人的工资等级和技术等级是脱节的。现在如何按《标准》去确定每个人的技术等级呢?有的同志主张先确定初级工和中级工,经过培训、考试、考核、评定等程序,合格者发等级证书,第二步再搞高级工的确定和技师职务的聘任工作。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先把业务技术骨干的技术等级和技术职务解决了,即:培训现工资在七级以上的人员,加上七级以下的个别优秀者,经过考试、考核,合格的发高级工证书,再根据技师的任职条件和比例限额从高级工中选聘技师,经过讨论,大家一致认为这两种办法各单位可根据各自的情况确定。
关于“初、中、高”是否要分别规定资格年限问题,多数代表认为暂不做系统规定,可在试点中研究探讨。
四、关于“初、中、高”与其它行业技术等级标准的对应关系
“初、中、高”与“八级制”的对应:高级工对应七、八级;中级工对应五、六级、初级工对应三、四级。
关于如何与商业部颁发的“标准”对应问题,多数代表认为、高级工对应特一、二、三级,中级工对应一、二级,初级工对应三、四级。
有的同志提出:确定高级工时对个别人是否可以免试的问题,大家认为:对技艺较高、在本地区同行业中知明度较高、有声誉的老工人可以免试,免试的条件、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旅游局,结合本地区的情况从严确定。
五、关于技师的待遇和考工定级与工资挂钩问题:
会议认为,取得国家统一的技师合格证书受聘后,应在现工资待遇的基础上增发15-25元的职务津贴,退休时职务津贴列入计算退休费基数。原地方和本单位规定的技术等级工资、津贴可仍按地方规定享受。其它待遇,如书报费、住房等均参照本地区、本单位“工程师”的待遇规定执行。
关于工人技术等级确定后是否和工资挂钩的问题。会议认为,应根据经教(1988)97号文件精神办。具体如何挂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单列市与当地有关部门在试点中共同研究解决。
六、关于试点问题
会议提出:贯彻《标准》和《实施意见》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要先试点,然后全面展开。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杭州等热点省市可先行试点,其它省、市根据情况“量力而行”,凡有条件的均可选择一两个单位试点。确定试点,首先由当地旅游部门提出,经当地劳动部门同意,于一九八八年七月初报国家旅游局和劳动部。
七、关于培训教材问题
会议认为:按照八个工种的技术等级编写出统一的培训教材在近期内无法完成,为便于各地区、各单位在培训中选择代用教材或自己编写简易教材,先搞出一个“培训教材大纲”来。“大纲”分别由北京、广东、江苏、上海旅游局和上海旅游专科学校负责起草,七月中旬报国家旅游局修订。
会议结束时,劳动人事部赵伯雄同志的讲话指出:贯彻《标准》和《实施意见》有重要意义,希望旅游部门加强领导,把工作做细做好。同时希望各级劳动部门对旅游这一新的行业给予更多的关怀和支持。代表们对会议表示满意,认为达到了预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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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张家港保税区企业开展来料发外加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张家港保税区企业开展来料发外加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7]188号

1997-04-09国家税务总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张家港保税区企业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请示》(苏国税发[1997]3号)悉。关于你局要求对张家港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的来料发外加工业务予以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交区外承接加工企业据以办理免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保税区监管的通知》(署监[1996]280号)中有关对保税区内无实质加工活动的企业,从1996年4月8日起不再批准新的发外加工合同,对已经批准的发外加工合同要进行清理的规定,同意对张家港保税区内企业在1996年4月8日前已经批准并开展的来料发外加工业务,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交由区外承接加工企业所在地征税机关办理免征工缴费部分增值税、消费税的手续。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及保险除外责任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及保险除外责任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
公司,美国美亚保险公司广州、上海分公司,日本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瑞士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海南、深圳分
公司,英国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计算机2000年(Y2K)问题的精神,研究解决好各财产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计算机系统及类似设备的2000年问题和其对财产保险、责任保险条款的影响,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在接此通知后,应立即组成由公司领导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Y2K协调小组,抓紧研究解决公司自身存在的Y2K问题;并将协调小组组长名单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
二、随文下发《财产险(按照〈保险法〉定义分类)2000年问题除外责任条款》和《责任险2000年问题除外责任条款》,各公司必须严格执行。
三、上述财产险和责任险除外条款,仅适用于保监会成立之前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和按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备案的条款,以及中国保监会今后颁布和批准备案的条款。
四、各保险公司于1998年12月15日以前将本公司是否存在计算机系统Y2K问题及其解决方案以书面形式报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将对此进行检查。各公司应立即着手对本公司各类条款进行清理规范,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法律纠纷由各公司自负。
五、各保险公司应做好计算机Y2K问题保险除外责任条款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研究解决好已出长期保单跨越2000年度的问题,并向客户做好解释工作。
六、各保险公司在执行本通知的过程中如发现任何问题,应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财产险2000年问题除外责任条款
本条款“2000年问题”系指,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此前、期间、其后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直接或间接引起计算机硬件设备、程序、软件、芯片、媒介物、集成电路及其他电子设备中的类似装置的故障,进而直接或间接引起和导致保险财产的损失或损坏
问题。
本公司对由于下列原因,无论计算机设备是否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直接或间接导致、构成或引起保险财产损失或损坏由此产生的直接损失或间接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不能正确识别日期;
(二)由于不能正确识别日期,以读取、存储、保留、检索、操作、判别、处理任何数据或信息,或执行命令和指令;
(三)在任何日期或该日期之后,由于编程输入任何计算机软件的操作命令引起的数据丢失,或不能读取、储存、保留、检索、正确处理该类数据;
(四)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而不能正确进行计算、比较、识别、排序和数据处理;
(五)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对包括计算机、硬件设备、程序、芯片、媒介物、集成电路及其他电子设备中的类似装置进行预防性的、治理性的、或其他性质的更换、改变、修改。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责任险2000年问题除外责任条款
本条款“2000年问题”系指,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此前、期间、其后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直接或间接引起计算机硬件设备、程序、软件、芯片、媒介物、集成电路及其他电子设备中的类似装置的故障,进而直接或间接引起和导致保险财产的损失或损坏
问题。
本公司对由于下列原因,无论计算机设备是否属于被保险人所有,造成任何财产或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和相关法律、检测、技术咨询等其他间接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一)不能正确识别日期;
(二)由于不能正确识别日期,以读取、存储、保留、检索、操作、判别、处理任何数据或信息,或执行命令和指令;
(三)在任何日期或该日期之后,由于编程输入任何计算机软件的操作命令引起的数据丢失,或不能读取、储存、保留、检索、或正确处理该类数据;
(四)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而不能正确进行计算、比较、识别、排序和数据处理;
(五)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对包括计算机、硬件设备、程序、芯片、媒介物、集成电路及其他电子设备中的类似装置进行预防性的、治理性的、或其他性质的更换、改变、修改。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998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