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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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九江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8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九江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和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及《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 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模型、电子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 第四条 市建设局委托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建档案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受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第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城建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并具有合法的上岗资格。
第六条 市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下列档案资料:
(一)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5、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6、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7、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8、城市防洪、人防、抗震工程;
9、军事工程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部门(包括勘测、设计、施工、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等)、城市规划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
(四)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计划统计、科研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归档的其他城市建设档案。
第七条 建设系统各专业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5年后,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市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需要选择接收。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接收进馆。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依照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专门规定执行。
第八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报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领取《编制及报送建设工程档案告知书》。
第九条 列入市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市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工程档案预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档案是否齐全、系统、完整;
(二)工程档案是否整理立卷,立卷是否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要求;
(三)工程档案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
(四)工程档案签章是否完备、竣工图编制是否符合要求。
市城建档案馆预验收时发现工程档案不准确、不齐全的,可以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预验收合格的,由市城建档案馆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后,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全部建设工程档案送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复验,主要包括以下文件材料:
(一)立项依据审批文件;
(二)征地、勘察、测绘、设计、招投标、监理文件;
(三)项目审批文件;
(四)施工技术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
(五)竣工图。
市城建档案馆确认档案资料符合归档的要求后,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
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出示市城建档案馆的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
 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市城建档案馆收到符合要求的工程档案后,应当开具收件证明。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含装饰装修)的,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对原建设工程档案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竣工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原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三条 市城建档案馆对收集和接收的档案应及时登记,划定保管期限和密级,科学分类、编目、排架,编制检索工具。城建档案的管理应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十四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妥善保管好馆藏档案,对破损、变质的档案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特别重要的档案应严格保密,确保安全。超过保管期限失去使用价值的档案,要清理造册,经鉴定并履行批准手续后,妥善销毁。
第十五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向社会提供服务,建立城建档案查借阅制度。要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做好城建档案资料编研工作。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凭单位介绍信或市城建档案馆开具的收件证明,在市城建档案馆可以免费查阅本单位移交的城建档案;复制本单位城建档案的,只收取档案复制成本费;查阅或利用非本单位移交的城建档案,按照国家档案局、国家物价局制定的《利用档案收费标准》,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七条 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适当表彰和奖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或表彰:
(一)在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以及对城建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等工作中成绩显著者;
(二)向国家捐赠重要或珍贵的城建档案资料者;
(三)敢于抵制和揭露违反城建档案管理法规的行为,为国家挽回损失,成绩突出者。
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擅自提供、销毁城建档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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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中农业生产资料监管模式的比较研究*

李长健 , 张锋 ,胡婉峰

(本文发表于《林业经济问题》2007年第一期)

作者简介:李长健,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法学系主任,经济法学硕士生导师,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生,湖北省法经济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市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主要从事经济法学、国际经济法和“三农”法律问题研究。张 锋,男,安徽涡阳人,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学、行政法学。

摘 要:建设和谐发展的新农村建设,必须加大对农业生产资料的监管,通过对农业生产资料的监管模式的比较,分析了政府主导型监管行为与收益的“弱相关、不规则相关”、第三部门监管行为与收益的“强相关、正相关”和市场监管行为与收益的“强相关、负相关”。最后,结合新农村建设的背景,构建了政府主导下的多元监管模式,实现监管行为与收益的“协调、可持续的正相关”。
关键词:农业生产资料; 监管模式; 比较研究

Comparative reaserch on supervision mode in rural Means of production under new rural construction
Li Chang-jian , Zhang Feng, Hu Wan-feng
(Humanity and social science of Huazh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wuhan 430070,China)
Abtract: To build a harmonious developmental new rural construction, we must emphasize the supervision on rural Means of production. We analyse government-dominanting supervision behavior with “weak correlation, irregular correlation” of proceeds, No Government Organization’s supervision behavior with “strong correlation, positive correlation” of proceeds and market supervision behavior with “strong correlation, negative correlation” of proceeds. In the end, we combine the background of new rural construction, build up a multi-supervision mode, implement the supervision behavior with proceeds’ “harmonious continuable positive correlation”.
Key word: Rural Means of production; Supervising mode; Comparative reaserch

新农村建设中,要想实现农村的和谐发展,真正做到以农民为本,以农业为基,以农村社会和谐为最终目标,必须加大对农业生产资料的监管力度,务必做到以下几点:第一,保护农民利益。农业生产资料包括农药、兽药、种子、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机及零配件和渔机渔具,这些农业生产资料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农资的质量、数量、价格、服务的高低直接影响农民的利益;第二,建立生态绿色农业,保护农业弱质产业的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的供给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决定农产品的质量,因为农业生产资料的好坏影响初级农产品的质量。比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它的质量高低会大大影响动物的肉质的好坏;第三,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对农业生产资料的监管关系人与自然的和谐以及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因为农业生产资料如一些农药、兽药、种子、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使用,会对自然生态产生影响,可能会影响到生物种类、质量、数量等,甚至会导致生物的变异,危害生物伦理和生物种的多样性;第四,实现食品安全的源头控制。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是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比如非典、禽流感、苏丹红等都与食品有关。而食品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它包括从农田带餐桌整个过程,很多食品安全问题是农业生产资料质量不合格或不正确使用导致的。所以,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必须反思、重构以往的监管模式,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的有效监管。
1 动态契约理论——从传统社会契约论到动态的社会契约论
传统的社会契约论构建了“政治国家——市民社会”的两元架构,随着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变化,两元架构下出现了“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现象,于是社会对社会结构提出了新的需求,动态的社会契约论也就应运而生。动态社会契约论包括两层内涵:一方面,人们将部分权力让渡给某个主权者——即政府(国家)。由于社会情形的变迁,又将部分权力让渡给第三部门组织;政府为了保障人们的安全、自由、正义、公平、秩序、效率,也将一些人们让渡的权力,让渡给第三部门组织。另一方面,第三部门——社团既是其成员缔结契约的结果,又是人们与政府缔结契约的结果,因此在其社会与契约关系中,根据社会地位(角色)即身份不同,分别施加不同的影响,即保持人们交易过程中的“校正公平”。动态的社会契约论以新自然法思想与社会连带主义思想为底蕴,弥补了社会契约论的不足与契约自由的流弊,构建了从政府、个人的二元社会主体结构到政府、社会第三部门、个人三元社会主体结构,并且形成了三元互动结构下权利形态:第一,以人们手中掌握的不断缔约能力——即宪法上规定的结社权,不断对政府(国家)施加压力,迫使各国政府不断改善,满足社会公共需求;第二,使公共利益的单一代表制(政府)转化为公共利益的多个代表制(政府、社团、个人),形成公共利益代表者的有效竞争机制;第三,社会第三部门主体藉此取得合法权利,能够增强其成员收集信息的能力,强化其判断力。[1]社会动态理论的确立,从自然法、契约论的角度论证了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多元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是政府主体监管、社会第三部门主体监管、市场主体监管进行合理的产权配置的理论基础。农业生产资料监管作为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它的供给主体可以是政府主体,也可以是社会第三部门主体和市场主体,使它们在三元互动格局进行有效的竞争,并形成对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多元监管模式。
2 监管模式比较——三元主体下农业生产资料监管模式分析
2.1 主导型监管模式:政府监管成本收益的“弱相关、不规则相关”
新农村建设中,对农业生产资料的监管,关系到农民利益的保护,关系到绿色生态农业的建设,关系到弱质农业的发展,关系到新农村建设的和谐、可持续发展以及食品安全源的控制。所以对农业生产资料监管这一(准)公共产品领域,政府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主要代表,政府公权力是必须涉入的,运用政府公权力在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方面具有天然的成本优势。因为政府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是一种纯粹的公共产品,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它的资产专有性程度高,提供替代产品供给的成本代价高昂,并且很难获得法律上的权威性;若由私权利主体在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立法、执法、司法方面供给,它的经济成本、社会成本是巨大的,不能发挥政府供给的规模成本优势、政府公信力优势,也必将造成社会监管成本的增加。
由于政府的理性经济人假设,可能出现政府监管失灵、低效问题,导致政府供给公共产品的社会成本增加。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第一,对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产权难以界定清晰,而产权不清晰容易导致信息不对称,政府官员在缺乏有效的激励制约机制下,很容易被农业生产资料利益集团“捕获”,可能出现权力异化、出租和寻租,出现政府监管行为与监管收益的“弱相关和不规则相关”的现象,导致政府监管行为违背社会的公共利益;第二,政府对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单一供给模式,农民对监管制度没有可选择性,政府在没有相应竞争压力的情况下,缺乏制度创新的动力,致使行政监管的效率低下,不能及时满足社会对农业生产资料监管需求,出现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的不均衡。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在制度供给和制度需求不均衡的情况下,增加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并且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直接关系地方经济利益的得失,使得地方政府对新制度抵制、修正,阻碍新制度的实施,社会资源会产生巨大的浪费;第三,政府监管的成本巨大,导致政府不愿意或者没有能力有效监管。因为农业生产资料的技术性、专业性很强,而受监管主体在技术上往往拥有信息优势,政府要想对受监管主体有效监管,必须在相关的技术、专业、行业投入巨大的人力、财力、物力、精力,直接增加政府监管的组织成本。甚至,政府考虑到财政预算,监管的成本收益,不愿意提高监管能力;第四,政府监管行为的单方性、强制性、刚性, 导致行政监管行为的不易接受性,受监管主体可能会对监管行为不服,导致监管执行困难,增加行政的执行成本,也会引起不必要的争端,增加社会的诉讼成本;并且政府行为的单方性,信息不能在政府、受监管主体和农民消费者之间有效沟通,致使制度供给的非合意均衡,出现“零和博弈”和“负和博弈”,政府监管达不到“帕累托最优效果”。[2]
2.2 基础型监管模式:农民监管成本收益的“强相关、非正相关”
农业生产资料企业的投资者、生产者、经营者、农民都可以成为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主体,其中农民与农业生产资料供给利益关系最大,所以主要分析农民监管模式。农业生产资料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他们的监管行为和监管收益是“强相关”,他们对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动力最强,呼声最大,他们通过各种渠道对相关主体施加压力,通过公民的投票权、结社权推动国家、第三部门的监管,他们是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基础力量;农民代表的利益主体最广泛,利害关系最明确,他们可以通过购买指数对受监管主体的经济利益进行影响,使受监管主体认识到农业生产资料质量关系到自身的经济利益、利润;农民也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方式实现对受监管主体的监督,加大受监管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的成本,使他们在巨大的经济成本压力下规范运作。
虽然农民监管行为和收益“强相关”,但不一定必然促成“正相关”。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农业生产资料供给者具有明显的信息优势,他们和农民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农民获得农业生产资料信息的成本高昂,也不可能在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时收集所有相关的信息;另外农业生产资料信息具有专业性、技术性特点,普通农民也不具有收集、分析、判断的能力,并且信息收集、分析、处理的成本巨大;农业生产具有周期性,隐患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发现,如果这也需要农民自我鉴别,不具有可操作性;农民提起农业生产资料诉讼,面对的是实力雄厚的企业,农业生产资料质量的举证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农民在举证方面也很困难,增加了农民的诉讼成本;农业生产的战略地位,一旦发生事故,社会危害后果不堪设想,这些都论证了农民对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社会成本巨大,不具有可操作性,不利于保障农民的基本权利。
2.3 主体型监管模式:第三部门监管成本收益的“强相关、正相关”
第三部门是指,以供给准公共产品为主要取向,不以盈利为主要目标,不具有强制性,实行自愿和自治式运作,独立于政府主体和私人主体之外的民间组织机构。[3]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准公共性,它的设立是为了实现和维护以社会整体利益优化,主要供给准公共产品,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既没有私人主体的唯利性,不象政府那样具有超市场性;第二,非强制性,即完全用政府机器的强制力量来开展活动,也就是说,它主要是靠自愿和自治的方式来运作;第三,民间性,即它在法律地位上是不能是政府的附属物,在人员任免上不能是政府编制,在业务活动上不能是政府命令或包办,即它必须同时既独立于政府部门之外,又独立于私人部门之外,以保证它的管理规范、公平、公正,平衡协调政府和私人之间的关系,使它的管理更有可执行性,可接受性,促成监管行为与收益的“强相关”;第四,专业性,农业生产资料的信息具有较高的技术性、专业性,而且受监管者总是具有信息优势,需要第三部门具有专业性,能在相关的专业、行业、领域提供专业的服务,平衡各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矛盾。并且第三部门是公益组织,它代表相关利益群体的公共利益,能更好的协调政府、受监管主体和公众的利益关系,促使第三部门的监管行为与监管收益“正相关”。
第三部门所具有的特征,使它对农业生产资料监管时具有公正性、互动性、可接受性、专业性、参与性和开放性,降低具体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社会成本。第一,第三部门具有民间性和准公共性,可以通过参与机制,运用利益代表和利益表达的方式来影响国家立法,降低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立法、执法、司法成本。第三部门的参与,促成了政府、受监管主体、农民之间的互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信息不对称,使国家在进行农业生产资料的立法时,充分考虑了其他监管主体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增加了国家对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立法的科学性;第二,第三部门在提供技术、质量、性能和标准方面的专业、中立、公正,提高了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权威,增加受监管主体对监管行为的接受程度,使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规定利于执行,减少了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执行成本;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立法的科学完善,执行的可接受性,减少了监管方面的纠纷,减少了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减轻国家司法资源的压力;第三,降低社会的交易成本。第三部门具有开放性、互动性、多元性和参与性,可以在政府、消费者、受监管主体之间搭建了信息平台,农业生产资料信息低成本的向公众公开,消费者易于收集、分析、判断农业生产资料信息,相关主体在较低的信息成本下进行交易,降低了农业生产资料交易的契约成本,增加消费者对农业生产资料的信心指数,提高消费者的消费信心,增加社会的经济收益;第四,降低农业生产资料监管制度的供给、变迁、创新的成本。由于政府、第三部门、消费者共同参与对农业生产资料的监管,势必出现有效的竞争格局,在巨大竞争的压力下,增强了供给主体的创新动力;三元监管主体之间是合意均衡,信息合理高效流动,监管制度更易于实现相对均衡,加快制度变迁的周期,降低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制度变迁成本;
3 监管模式整合——政府主导下多元农业生产资料监管模式的构建
3.1 政府主导下多元监管模式:监管成本收益的“协调、可持续正相关”
通过对以上三种农业生产资料监管模式的比较,可以构建出一种政府主导下多元监管模式,它是一种整合政府资源、社会资源、个人资源的综合性监管模式,是以政府监管为主导、以第三部门监管为主体、以农民监管为基础,合理配置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权力,实现制度供给和需求的相对均衡,以降低社会监管成本,实现监管行为与收益“协调、可持续正相关”。
政府主导下多元监管模式是对已有的监管资源的有机整合,而不是三者的简单组合,它能产生巨大的社会收益,我们对之进行成本收益分析:第一,降低对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立法、执法、司法成本。政府主导下多元监管是三元社会主体合理互动的结果,国家在进行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立法时,充分考虑了其他监管主体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第三部门和农民对立法的积极参与,农业生产资料信息在国家、社会、个人之间顺畅流动,增加了国家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立法的科学性,实现监管收益的“协调正相关”;第二,降低社会的交易成本。政府主导下多元监管模式在国家、第三部门、农民之间搭建了信息平台,农业生产资料的信息低成本的向农民公开,农民消费者易于收集、分析、判断相关信息,利益相关主体在较低的信息成本下进行交易,降低了农业生产资料交易的契约成本,增加农民对农业生产资料质量的信心指数;第三,降低农业生产资料监管制度的供给、变迁、创新的成本。由于三元主体共同参与对农业生产资料监管这一公共产品的供给,这样在数量上增加了公共产品的供给,即增加了社会的总收益,三元主体的竞争,有利于形成有效的竞争格局,在巨大竞争的压力下,供给主体必将提高供给的质量;三元监管主体的合意均衡,信息合理高效流动,监管制度更易于实现相对均衡,促使监管收益的“可持续正相关”。
3.2 路径选择:政府主导下多元监管模式的具体构建
3.2.1 加强政府在农业生产资料立法、执法、司法方面的监管
新农村建设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对农业生产资料的监管也离不开政府的主导作用。第一,强化农业生产资料企业的市场准入标准。建立严格的农业生产资料企业市场准入制度,从源头上制止不合格的农业生产资料进入市场,是确保农业生产资料质量防护网的首要防线。我国法律应该明确农业生产资料经营企业具备的生产、储存和检测条件,对农业生产资料企业的立项、技术状况进行实质性审查,强化农业生产资料企业的社会责任;第二,整合我国农业生产资料相关的法律体系。我国目前对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主要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缺乏统一的农业生产资料基本法,这些法律停留在行政管理层次,很多规定有交叉、重叠、矛盾、空白,并且不具有操作性,导致无“法”对农业生产资料供给者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第三,加大受监管主体的违法责任后果。农业生产资料企业是有限理性的,具有经济人思维,具有机会主义倾向,他们在进行农业生产资料的供给时,拥有的信息成本优势,如果对违法后果的预期成本低于违法收益,他们它会尽一切努力实现自我利益最大化,不惜损人利己,公然违背法律和社会整体利益。所以必须加大它的违法责任后果,不能仅仅停留在罚款层次、行政处罚层次,而要给予相关责任人刑事处罚,能力处罚(禁止它从事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的资格),对违法企业的商誉给予降级惩罚,使它在巨大经济、法律、社会舆论的压力下克制机会主义行为。正如孟德斯鸠所言“虽然欲望可能会促使他们做坏人,然而利益却阻止他们这样做”。[4]
3.2.2 健全与农业生产资料相关的第三部门的组织体系
新农村建设中,必须大力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相关的第三部门,为新农村建设、农村的和谐发展提供组织保障。第一,提高农业相关的第三部门法律地位。目前我国农业相关的第三部门数量有限,不能满足新农村建设发展的需求,并且法律地位不高,往往没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在人事、业务、财务上受行政机关很大的限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农业第三部门将成为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主体,政府也要把具体的农业生产资料管理权限回归第三部门,使他们拥有准公共权力,保障它们的独立性、权威性、公正性;[5]第二,建立体系完整的农业相关的第三部门。农业相关的第三部门是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主体,必须建立完整的组织体系,即建立制定农业生产资料标准的机构、农业生产资料的检测机构、农业生产资料的风险评估机构、农业生产资料信用评估机构、农业生产资料的信息收集、分析、披露机构,各机构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共同实现对农业生产资料的监管。第三,加强对第三部门监督和约束。由于我国的文化传统和社会现实,第三部门常常出现“先天不足”和“后天失调”的现象,可能被一些食品利益集团“捕获”或者沦为政府的“附属机构”,丧失它应有的公正性、公益性和独立性,所以我们要建立对第三部门的监管约束机制来保障其利益协调功能的实现。我们对第三部门的监督约束主要包括外部监督机制、第三部门的同行互律机制以及第三部门组织的内部自律机制。[6]
3.2.3 确保农民市场活动主体的权利,建立农民消费者监管的利益驱动机制
新农村建设关键是调动农民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必须保障农民的市场活动主体地位,建立农民对农业生产资料监管的利益驱动机制。第一,确保农民个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诉讼权等。无论是政府主体的监管,还是相关第三部门的监管,都必须保证农民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诉讼权,这样才能客观上推动政府主体监管和第三部门主体的监管的实施;另外,农民利益受到侵害,也最有动力对政府和第三部门施加压力,比如,向政府部门反映、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来促使他们履行监管义务,实现对农业生产资料的依法监管。第二,建立农民监管的利益驱动机制。[7]农民消费者也是经济人,是市场中的弱势群体,在维护自己的权利时也要考虑成本收益,尤其是对抗实力强大的农业生产资料企业,所以政府要建立利益驱动机制,用利益来引导农民的行为,提高农民监管的动力。政府尽量提供充分的农业生产资料质量、价格、性能信息,以克服信息不对称,促使农民有能力进行更有效的监管。减轻农民在农业生产资料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延长起诉时效,提高受监管主体对农民的民事赔偿标准,使农民愿意起诉维护自己的权利。第三,建立农民监管的利益保障机制。无论是法律上规定的农民消费者权利,还是建立相应的利益驱动机制,其目的都是最终实现农民消费者的利益、保障消费者的利益。所以我们要建立相应的利益保障机制,建立农业行业相应的社会保险、企业赔偿和国家救助等制度,使农民消费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制度的保障,实现农民消费者对农业生产资料的持续性监管。

参考文献:
[1]郑少华.动态社会契约论:一种经济法的社会理论之解说[A].王全兴.经济法论丛[C].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27-28.
[2]杨龙,王骚.政府经济学[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4:126-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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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长健.论农民权益的经济法保护——以利益与利益协调机制为视角[J].中国法学,2005(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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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市人大代表活动的规定(修订)

湖南省岳阳市人大常委会


岳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市人大代表活动的规定

(2003年3月25日岳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8年3月10日岳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为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结合工作实际,就加强和规范代表活动作如下规定:
  一、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的报告;依法提出议案、质询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依法审议人事任免案,参加大会的各项选举;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其他议案,参加大会的各项表决等。
  代表应当按规定出席大会会议,参加各项议程活动,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参与行使国家权力。代表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市人大常委会请假。
  二、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参加执法检查、调查研究和专题视察;邀请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征求代表对市人大常委会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组织代表走访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既是执行代表职务,也是获得政情信息、掌握第一手材料,酝酿、起草、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为出席大会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作准备的过程,代表应积极主动参加;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某项活动的,应向组织活动的单位请假。
  三、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必要时,也可以委托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织。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代表小组活动为主要形式,一般在代表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内进行。根据履职需要,在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统一安排下,也可以跨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进行考察。
  四、市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组织代表在每年代表大会召开前进行一次集中视察,时间为3天左右。视察期间,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向代表报告工作情况。代表视察后,应向有关国家机关反馈视察意见,并由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将代表的视察意见整理,交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研究处理并答复代表。
  根据履职需要,经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联系安排,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视察和调查研究,有关单位负责人或领导人员应汇报情况或接受约见。代表视察和调研时,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但不直接处理问题。代表的视察和调研情况应书面报送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
  五、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邀请代表列席。根据会议审议的内容,每次安排3名左右省人大代表、7名左右市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组织的重要活动,邀请代表参加。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要听取代表意见;开展执法检查、调查研究、专题视察、工作评议,邀请代表参加;组织代表督查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代表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参与专门委员会组织的立法调研、执法检查、工作调研等活动。
  六、切实保障代表的知情权,使代表知情知政,为代表深入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提供信息、创造条件。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向代表通报常委会会议、重要工作安排和重要活动情况,寄送常委会公报、人大导刊、代表履职行权知识等刊物和资料;“一府两院”应及时向代表寄送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分析资料及相关信息材料,通报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和审判、检察工作的基本情况。
  七、逐步增加代表活动经费,确保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的需要。活动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代表依法参加各种活动,其所在单位必须依法依规给予时间保障,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八、依法维护代表的权益。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代表在代表大会期间,非经大会主席团许可,在闭会期间,非经市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机关应立即向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报告;如果采取法律规定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经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许可。
  九、加强学习培训,提高代表素质。要求代表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行职责;把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区别开来,不利用代表权力为本人或亲属牟取不正当的利益;密切与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学习掌握执行代表职务的基本知识和专门知识,珍惜代表的荣誉,勤奋工作;廉洁自律,严格保守国家秘密,自觉接受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十、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在代表中开展评先、创优活动,适时表彰代表活动积极分子。评选优秀的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并进行表彰。实行代表辞职制度,动员不能正常履行职务的代表主动向选举单位书面提出辞职。未经批准不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活动的代表,常委会将予以通报批评。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终止其代表资格。